民法调整对象立法解释的辨析

合集下载

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

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

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摘要: 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起草的关键,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教学的重点内容,也是业界内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民法调整对象存在多种说法,并没有统一规定。

基于此,本文针对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从调整对象的问题、作用、发展等方面入手,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基础,推动国家法律体系发展。

关键词: 民法; 调整对象; 法律主体; 继承变迁从民法诞生以来,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就始终存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

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受到1936年苏联颁布的民事立法纲要影响,至今,国家对民法调整对象的通用说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本文对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作用由上可知,民法调整对象是从宏观角度诠释民法的存在,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主要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需要,因此可以说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制定的必要因素,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首先,民法调整对象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民法调整对象不仅局限于财产关系还涉及人身关系,这就赋予公民同一切违法行为斗争的武器,同时也赋予了“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让每一个人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志自由支配自身活动,从事正当的社会经济交往。

尤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法调整对象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出来,但民法调整对象作用价值远不止如此。

其次,民法调整对象提高了法律的效率价值。

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况和总结,可以让民法的法律作用、法律价值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让法律的主脉络清晰的呈现出来,为使用人员指出了法律适用范围和对象。

最后,民法调整对象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看似全部分隔,但是实际上,二者相互联系、护为基础,财产关系建立在人身关系之上,而人身关系则需要此物关系保证。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调整对象的实际作用,但是从实际发展状态上看,民法调整对象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很多地区还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

民法的调整对象-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的调整对象-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的调整对象-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法律教育网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相关讲义: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

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是指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法律学科,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对社会成员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与保护的一套综合性法律制度。

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首先,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是财产关系。

财产是指个人或组织所享有或控制的可以评估为金钱的有形和无形的财富,包括财产权和财产利益。

财产关系是指围绕财产的获取、支配、利用、转让和保护等各种法律关系。

民法通过对财产权的规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既为财产权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民法调整的对象还包括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包括人的自然身体、人的生命权、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个人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比如婚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等,这些都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它覆盖了社会各个领域,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民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基本权益。

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是静止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比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需要相应地扩大,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经济需求。

同时,随着人们对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民法调整对象也应更加注重保障个人的人身权益和个性发展的空间,以提升整个民法调整体系的效果和公正性。

总之,民法作为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通过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益的规范和保护,民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会相应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保障个人的权益。

关于民法的解释分析

关于民法的解释分析

关于民法的解释分析关于民法的解释,可以是法学家们的学理解释、当事人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理解的解释,也可以见法官审理案件时所作的裁判解释。

即使是学者们的学理解释,最后还是通过法官们的日常使用与采纳才能作用到现实生活中去,其只能起到一种间接的先导作用。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民法解释即是法官的裁判解释。

一、民法解释问题的提出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的,而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恰恰又是这个社会中最基本的、最活跃的社会关系,这使得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有可能没有预见到未来的发展状况,或者是由于其后的情势变更使原来的规定欠妥甚至是显失公平;有时候,立法机构在立法时考虑到条件还不是很充分、有些事情还没有研究清楚;同时,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时会出现疏忽,因此,民法成文法总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应该是稳定的、刚性的,即使在民法领域这一十分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也不能频繁更改。

所以为了延展已经制定出的成文法的生命,就需要对现存的民法进行解释,以司法上的解释来使制定法更鲜活,完成二者的衔接与对话。

另外,民法博大精深,法律条文众多,这些条文之间也可能发生矛盾。

通过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发优于前法、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也不能解决这些矛盾时,这时需要进行民法解释。

因此,这就需要司法者即法官在日常审判实践应用法律时,发现这些矛盾与漏洞,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并使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法官的这种解释不能是任意的,应该遵循一定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范式,这样才能体现出其解释的权威性、可接受性和客观性。

二、民法解释的对象及类型法官适用法律,是使一个待决案件事实付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

法律的适用即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已获得判决的过程,但是法律的适用并非简单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在适用三段论推理之前,首先必须找到所要使用的法律规范,即“找法”。

“找法”的结果可能有三种:(一)有适用的法律规范。

这时候法官就可以进行如下作业:通过各种方法确定该规范的内容,确定该规范所包含的要件事实和法律后果,并将此作为大前提,对照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如果符合则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学1302 彭秋浩1110313218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面与其他部门相区别。

民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工贸结合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

第二,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第三,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立了我国民法的私法属性。

一,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口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当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得到同价值的补偿。

(2)意思自治。

这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既然地位平等,当事人的表示就应当是自由的。

所以不论双方的经济实力差别如何悬殊,也不论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都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也就是说非经双方自愿协商,都不能缔结协议。

(3)等价有偿。

这是民事认本法律地位什和自身经济利益。

因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部分都应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但是,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当然,形成此类关系,也必须坚持商品经济所要求和决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也可以说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民法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民法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民法体系
民法体系由民法典、单行民事法律和其他民事规范性文件构 成。民法典是民法的核心和基础,单行民事法律是对民法典 的补充和细化,其他民事规范性文件则是对具体问题的规定 和解释。
02 法律解释在民法 中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概念与分类
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进行说明和阐述的活 动。
统一法律适用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统一不同法院或 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 用,确保民法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
民法中可能存在一些漏洞或不足之处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对其进行填补和 完善,使民法体系更加完整和严密。
法律解释与民法适用的关系
法律解释是民法适用的前提
在进行民法适用时,必须先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适用。
民法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法律解释在民法中的意义 • 民法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 民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 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及其填补方法 • 民法中的法律解释与适用案例分析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解释目标
探求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和立法者 的意图。
历史解释
解释对象
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社会环 境和立法目的。
解释方法
通过对历史资料的研究和分析, 揭示法律制定时的社会、政治、 经济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者的
意图和目的。
解释目标
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过程 ,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体系解释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 点评·
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 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上面,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 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几乎对它是 不是一个权利似乎都持怀疑态度,更没有对侵害亲权的案件 的成功判决。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亲权不仅是一个身 份权,而且确实能够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并且需要侵权行 为法的保护!一个“串子寻亲”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 保护演绎得无比生动和鲜明。 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 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教材。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 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 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 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 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 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案例3: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 ——“丈夫受伤妻子索赔”案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 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 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丧失性功能。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 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 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 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丈夫请求赔偿其健康权受到的损害, 妻子请求赔偿的是性权利受到的损害,总共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 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 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 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于2002年9月2日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 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 抚慰金10000元。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作者: 潘怀明
出版物刊名: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9-73页
主题词: 财产关系;民事立法;人身关系;部门法;司法经验;人身损害赔偿;智力成果;民事主体资格;神圣不可侵犯;等价有偿
摘要:<正> 对任何一个部门法的研究,首先必须研究其调整对象。

对于我们来说,民法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部门法律。

因此,在研究民法(指我国民法,下同)调整对象时,绝不能离开我国现存之经济基础,同时亦不能抛弃民法的历史,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以及理论研究的成果。

民法之调整对象至今尚在研究之中,观点纷纭,各持所见。

笔者亦想谈点个人浅见,以就教于专家、学者们。

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答: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简述财产所有权的发生与消灭。

答: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1)生产;2)孳息;3)没收;4)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5)添附。

传来取得:1)因买卖而取得所有权;2)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3)因互易而取得所以权;4)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所有权;5)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也称所有权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

所有权消灭原因: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人抛弃其所有权;3)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5)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3、简述债的发生与消灭。

答: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产生的债的法律事实: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其他根据。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现存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履行;2)抵消;3)提存;4)双方当事人的协议;5)混同;6)法律的规定或行政命令;7)债务人破产或死亡。

4、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与设立条件是什么?答:概念:是以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特征: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第二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但二者不是 绝对地独立的,是有关联的。
1.基于人身关 系产生的财产 关系。财产关 系的发生可能 是由于人身关 系而引起的。
继承
财产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 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 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思考1:
甲和县国土局签订一份《采矿权有 偿出让合同》,约定将某矿在2016 年10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内 的采矿权有偿出让给甲,若矿产未 开采完,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延续。 与此同时县国土局颁发给甲采矿许 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日至 2018年10月1日。分析一下本案中 的情形是否应该由民法调整。
z 2.特点
(1)在人类法律发展史 上,是先有实质民法, 后有形式民法。古代的 法律是诸法合体的,近 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后 才有了形式民法。
(2)在现代国家, 一个国家也可以没 有形式民法,但是 不能没有实质民法。
(二)关于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 一门分支学科。是以实质民法为研究对象。
z 思考:
针对于《民法总则》F185条,规定:侵害英雄 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狼牙山五壮士案、雷锋案、杨利伟被污蔑
(二)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z
1.法律类 (1)宪法 (2)民事基本法:民法总则 (3)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完整版文档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完整版文档
返回上层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四)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
(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返回上层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是民法的最基本特征。
返回上层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有效条 件,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它是一种由民事法律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 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返回上层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通常认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 为和智力成果。
返回上层
(四)民事活动必须遵守 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
公民、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民事活动的内容要遵守法津。 2. 民事活动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返回上层
(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 益原则
对所有权的保护有以下特殊的方法:
- 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况有: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1、我国民法的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1、我国民法的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1、我国民法的的调整对象及特点?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点是:(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2、我国民法的渊源?答:我国的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3、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

答: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源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5、什么是平等原则。

答: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6、什么是等价有偿原则。

答: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

答: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8、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民法的基本功能是确认和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及时恢复其被害人的权益;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10、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疑

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疑
维普资讯
象的质疑
口 严 掌珠
蠢 予 以确认 下来 。 《民法通则》 第2条 规定 : “中华 要表现 在 :1当事人参 与法律关系时 , 位是平等 的。 () 机关 () 其地 2 适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公 民之 间 、法 人 之 间 、公 民 和 用规则平等 。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权利保护的平等。任 。( )
能 强 加 于他 人 ,任 何 一 方 都 没 有 特 权 。 理 关 系 。 管 理 者 与被 管 理 者 ,在 _ 作 本 质 上 是 相 同 的 ,只 是 社 [ 关 _ 行 的 社 会 关 系 或 者 横 向 的 社 会 关 系 对 应 的法 律 主 体 会 分 工 不 同 ,如 公 司 经 理 并 不 是 真 正 的 “ ” r平 官 ,而 是 一 类 职 业 。
法 人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 这 就 确 定 了 我 国 民 法 调 整 何 一 方 的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之 后 , 们 都 应 当平 等 地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 ” 他
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巾当事人 的地位平等 。平 等性 主 我 固 ,法 学 界 对 民 法 的调 整 对 象 经 过 多年 研 究 , 由立 法 系 当中,
等 的法 律 主体 。
义务也都是对等 的。就从最典型 的行 政行 为如 税收关 系 中,也
平等 具 有多 种 含义 ,法律 追 求 的平 等 主 要 有 如 下含 义 : 可 看 出 ,虽 然 税 收 具 有 无 偿 性 、强 制 性 等 特 点 ,但 收 税 的 税 务 ( )平 等作为权利义务 的分 配原则 ,是指 每个社会成员 承担 的 机 关 和 纳 税 人 在 收税 过 程 中 的地 位 和 人 格 是 平 等 的 。 国 家 税 务 1 基本 义务的平等 和享有 的基 本权利 平等 。 ( )甲等 作为 实际 机关 虽有收税 的权力 ,但 也有保护纳税 人权利 的义务 和为人 民 2 利益的分配原则 ,是指每个人 的付出与 自己的获得平等 。 ( ) 服 务 的 义 务 ;纳 税 人 虽 有 缴 税 的义 务 ,但 也 有 要 求 国 家 保 护 纳 3 平等作为 一种惩罚原则 ,是 指当社会有人无 视既有 的基本 义务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以及 依 法 纳 税 的 权 利 等 。 陶 此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和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13790字)4篇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13790字)4篇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13790字)4篇篇1《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同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几乎贯穿了我们的方方面面。

而在法律领域中,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的要求。

一、对调整对象的定义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典合同编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主体和性质。

调整对象的定义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确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前提。

1. 内容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的规定;合同的约束力、效力、法律后果等相关规定;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等方面的规定;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措施、赔偿等具体规定。

2. 范围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涉及范围广泛,既包括民事合同,也包括行政合同、合作合同、经济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合同。

合同编的调整对象应当覆盖各种类型的合同,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完善性。

3. 主体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主体、履行主体和解约主体等各个参与合同的主体,即合同当事人。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法的基石,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

4. 性质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合同的性质、制度、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法的性质,而合同的制度和原则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合同的方法则是合同法实施的手段和方式。

二、调整对象的重要性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是合同法规范和适用的依据和基础,是保障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和有序的前提。

调整对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当事人权益调整对象的明确定义和界定有利于当事人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

合同编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可能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公平之处。

2. 维护合同秩序调整对象的规范和调整有利于维护合同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平等主体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性质法的分类:1、根本法与普通法2、一般法与特别法3、公法与私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冲突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6、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三、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各国法的渊源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法理我国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办)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政府)7、自治法规(自治区、州、县)8、国际条约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一)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中(六)自治法规(七)司法解释(八)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法四、民法学体系(一)总论(《民法通则》)(二)分论1、物权(《物权法》)2、债权(《合同法》)3、婚姻家庭(《婚姻法》)4、继承权(《继承法》)5、人身权6、知识产权(《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7、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讲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人的设立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父母)(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调整对象立法解释的辨析
摘要: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民法通则》第二条的立法解释规定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虽然这一观点在学术上来讲是对民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之一独立地位的肯定,但是从逻辑关系上来理解这是值得商榷的,它脱离了中国的实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逻辑关系
一、民法通则第二条的基本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条是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强调的是”民法”的调整范围,而不仅仅指本法(《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

民法是指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所有的民事法律,比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以平等关系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相互领导和服从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里的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间的财产所有、财产交换、流转、财产继承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学需要一个表示民法调整对象的范畴,《民法通则》称这一范畴为民事关系;民法学需要一个表示民法调整结果的范畴,这一
范畴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同一个社会关系。

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二条中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同等性。

二、负面影响的评价
在《民法通则》宣布后,关于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涵盖了一切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个调整对象过宽,那么,无疑不平等主体的关系由经济法所调整,这就误导了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但不是纵向经济关系都是由经济法能够调整的,它也可由民法调整的,如国家对企业的关系,企业对员工的关系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把一些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当作民法调整对象来看待,夸大了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这是不妥当的。

相反,把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归入民法范畴,也同样是错误的。

从经济法的调节论角度看,经济法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着密切联系和某些交叉。

特别表现在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这领域内。

当国家投资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时,国家既是经济调节主体,又是投资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

从基本性质上说,国家直接投资目的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生的是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是由经
济法调整对象范畴。

从投资经营活动上来说,国家又是以一种普通平等主体的身份出现,主要是适用民法等有关规定。

三、失误及原因分析
从逻辑关系上看,《民法通则》第二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假设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那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就不能调整,但是公民由于种种原因生来就不平等;法人也由于规模、实力的差别存在不平等,所以,《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这种逻辑关系错误主要由两个方面:首先,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关系中的一种。

这正如”白马非马”这个逻辑问题,”马”指的是马的形态,”白马”指的是马的颜色,而形态不等于颜色,所以白马不是马。

这在逻辑学上是一个典型的偷换概念的例子。

把”白马”和”马”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用在了一个问题里来进行论证,并作为同等意义上的概念来分析。

在哲学上,这是把事物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混淆了。

其次,形式逻辑错误是由辩证逻辑引起的。

《民法通则》第二条的立法解释中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概念的两个方面是外延和内涵,外延是指概念包含事物的范围大小,内涵是指概念的含义、性质。

该条立法解释中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包含对象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导致概念的含义的理解出现了矛盾。

透过现象
看本质,对于立法者必须根据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现在搞的是市场经济,它还是重要依靠中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同时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这种政府依靠统御市场而进行层层寻租的体制,企业等寻求经济收益如利润最大化机会或政府寻求政治收益如政治局势稳定或政治关系牢固最大化机会的行为或过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是有效率的,因而中国过去30多年的经济增长可以被认作为是吃我们政府引入市场经济的分配利润的一个结果。

②但是,等这种引入市场机制所引发的经济增长的分配利润给吃尽了,我们现行的体制就不能支撑未来中国的经济增长了,这也可能正在逐渐变成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障碍。

政府在深化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和民主制度的同时,立法机关也需要依据现实中国从而制定配合适宜的法律。

四、结语
正如北大学者杨紫烜所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并不要求经济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均等或大致均等。

”③
我们可以利用”配合适宜”的限制语来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前面的定语进行修饰。

因此,对于这种逻辑关系错误的情况可以进
行这样处理,即增加调整方法的区别因素。

“平等主体”的限定不应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属性的描述,而应该是对民法的调整方法的描述。

平等是民法的至少一种调整方法,它面临不平等关系的现实,力图通过自己的作用把它们转化为平等的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解释为平等的财产关系和平等的人身关系,”平等”二字加到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前,即不论上述主体平等与否,只要它们间有属于平等范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就由民法调整,否则不由民法调整,恰当地指明了对象,限定了范围。

注释:
①李锡鹤.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n].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1).
②韦森.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实质的理解[m/ol].财经网,(2011-5-5)[2011-12-24].http:
///2011-05-05/110710126.html.
③杨紫烜.国家协调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61-362.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2.
[2] 李锡鹤.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n].华东政法学
院学报,2001(1).
[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24.
[4]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3-44.
[5]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4:310-312.
作者简介:毛泽民,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