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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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数量

(1)原油天然气。

①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③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

④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如与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不再区分稠油量、高凝油量,统一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2)原煤。

①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

③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

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3)金属矿产品原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①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实际移送数量为课税数量。

③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为课税数量。

(4)盐。

①纳税人直接销售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以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时送使用量为课税数量。

③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的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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