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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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资源税的核算
10.1.1纳税人
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及差收入,而对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0.1.2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采用选择法,即从众多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中,选择需要税收进行调节的矿产资源和盐,列入纳税范围,包括:
一、原油。

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二、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三、煤炭。

指原煤,以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碳制品不征税。

四、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如宝石、金刚石、玉石、石墨等。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等。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铜矿石、铝土矿石、黄金矿等。

七、盐。

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井矿盐;液体盐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10.1.3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额如表格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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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资源税的计算
一、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公式: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方法征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其计算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的确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的数量为依据,确认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确认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对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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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北某油田5月份共开采原油10万吨,其中已销售7.5万吨,自用0.5万吨,尚待销售2万吨。

按规定该原油单价税额12元/吨,计算该油田5月份应纳税额。

应纳资源税税额=销售原油应纳税额+自用原油应纳税额
=7.5×12+0.5×12
=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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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某企业用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平均每3.5吨液体盐加工1吨固体盐,该企业2007年1月份共销售固体盐20000吨,按规定液体盐和固体盐应纳税额分别为6元/吨和25元/吨,计算该企业2007年1月份应纳税额。

应纳资源税税额=已销售固体盐数量×适用税额-固体盐所耗液体数量×适用税额
=20 000×25-20 000×3.5×6
=80 000元
10.1.5会计处理
企业进行资源税会计核算时,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资源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该科目贷方核算企业依法应缴纳的资源
税,借方核算企业已缴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应缴未缴的资源税额。

由于企业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存在不同情况,因此其账务处理也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销售应税资源税产品账务处理
企业计算销售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在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

二、自产自用应税资源税产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计算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在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账务处理
对于有些企业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容易漏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这些单位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账务处理
由于企业购入液体盐后用于加工固体盐时,其购入液体盐所包含的资源税允许抵扣固体盐应缴纳的资源税,因此购入液体盐按照允许抵扣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当加工成固体盐销售以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纳资源税的差额上缴款项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3] 以[例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1]为例,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1、对外销售原油应纳税额900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 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900000
2、自用原油应纳税款60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60 000
3、月末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960 000
贷:银行存款960 000
10.1.6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
期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款规定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购其他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缴纳税款的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的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
具体纳税地点包括:
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纳税地点的调整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确立。

四、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资源税的申报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预征部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仅限汇总缴纳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一起,统一通过填制《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进行申报,其具体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将在本章第七节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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