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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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田开采的原油缴纳资源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某油田10月份月初库存原油30000吨,本月生产原油40000吨,本期发出50000吨,其中对外销售40000吨,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自用原油500吨,非生产白用原油9500吨。另外,伴采天然气100000立方米,当月销售80000立方米,其余20000立方米全部由油田自用。已知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天然气适用单位税额每千立方米10元。
(二)要求
计算该油田当月应纳资源税额。
(三)解答
企业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销售和自用原油应纳资源税=(40000+9500)×8=396000(元)
销售和自用天然气应纳资源税:(80000+20000)×10÷1000=1000(元)
当月合计应纳资源税:396000+1000:397000(元)
二、矿山开采的金属矿原矿缴纳资源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某铜矿山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000吨,移送人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
(二)要求
计算该矿山当月应纳资源税额。
(三)解答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
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0%×1.2=24000(元)
三、煤矿开采的煤炭缴纳资源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销售伴采天然气80000立方米。本月后勤部门领用原煤100吨,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0元。
(二)要求
计算该煤矿当月应纳资源税额。
(三)解答
税法规定,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因此,该煤矿生产销售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此外,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外销原煤及加工原煤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000(万元)
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100×2:200(元)
四、盐场开采的固体盐和液体盐缴纳
资源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售100吨。当月生产固体盐1000吨(本
月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耗用液体盐1200吨,其中400吨是本企业自产的液体盐,另800吨为液体盐全部从另一盐场购进,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每吨3元,固体盐单位税额每吨25元。
(二)要求
计算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额。
(三)解答
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3=300(元)
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000×25=25000(元)
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 x 3=2400(元)
合计应纳税额:300+25000-2400=22900(元)
解题指导:
关于资源税的计算问题,除了上述有关内容外,还须掌握以下几点:(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4)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5)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单位转让旧房、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资料
华地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人员受托对某厂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获得如下资料:
1.6月1日,企业取得80亩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出让金600万元。6月5曰,将其中40亩土地使用权作价550万元投资,与另一企业建立合资企业。
2.7月18日,将上述剩余40亩土地的使用权直接转让给附近的一家工厂,转让时价格为400万元,缴纳各项税费22.2万元。
3.8月7日,将企业原职工集体宿舍大楼转让给其他单位,售价500万元,原价300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为700万元,该房屋成新率为四成。企业转让该房产时发生评估费用2.25万元,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27.75
万元。
4.9月份,企业因发生财务困难,将刚建成的一幢办公楼转让给其他单位,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该单位为建造此楼支付的地价款为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7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2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工商银行证明),但其中有40万元加罚利息。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并逐项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三)解答
1.税法规定,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对外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该笔业务不予计征土地增值税。
2.计算过程如下:
(1)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40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2.2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22.2=322.2(万元);
(4)增值额=400-322.2=77.8(万元);
(5)增值率=77.8÷322.2×100%=24%;
(6)应纳税额=77。8×30%-322.2×O%=23.34(万元)。
3.企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应按评估价格以及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
此外,对纳税人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而支付的评估费用也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计算如下:
(1)房产评估价格:700×40%=28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80+27.75+2.25=310(万元);
(3)增值额:500-310=190(万元);
(4)增值率=190÷310 x 100%=61%;
(5)应纳税额:190×40%-310×5%=60.5(万元)。
4.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人为2500万元:
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100+700)×5%+ (220-40)=22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2500×5%×(1+7%+3%)+2500×5/万
:138.75(万元);
(5)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700+220+138.75=1158.75(万元)。
增值额:2500-1158.75=1341.25(万元)
增值率=1341.25÷1158.75×100%=116%
应纳税额:1341.25×50%-1158.75×15%=496.81(万元)
懈题指导: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5%以下) +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10%以下)”。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商业用房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资料
某房产开发公司是集体企业,专门从事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几年来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在缴纳土地增值税上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企业于2000年6月9日委托华瑞税务师事务所为其纳税情况进行审查。经查阅有关账证,获得如下资料:
1.1993年9月9日,房产公司与经纬机械厂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房产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将一幢住宅楼卖给经纬机械厂作为集体职工宿舍,总售价2400万元,货款于1994—1996年末分3次付清,每年800万元。该住宅楼当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为3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 2.1999年10月3日,转让1992年已签订开发合同,并投入资金建成的一栋房屋,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房价中含为当地政府代收的各种费用50万元),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无法分项目分摊,且无金融机构的证明。 3.2000年3月2曰,出售普通住宅用房一幢,总收人为1800万元。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罚息(不
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
(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