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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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税

资源     税
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 纳税人销 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 税。 •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应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确定 计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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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4. 销售额的扣减 •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
1)静态测量和动态测量 2)直接测量与间接测量 3)模拟式测量和数字式测量 4)接触式测量和非接触式测量 5)在线测量和离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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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测的基本概念
• 2. 测量误差 在检测过程中,被测对象、检测系统、检测方法和检测人员都
会受到各种因索的影响。而且,对被测量的转换有时也会改变被测对 象原有的状态信息,这就造成了检测结果(测量值)与真值之间存在 一定的差值,这个差值就称为测量误差。
• 四、税率
• 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 因此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和定 额税率两种。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如表15. 2.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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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 由于资源税同时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方式, 其计税依据 也相应分为计税销售额和计税销售数量, 计税销售额或计税销售数量 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 资源一般是指自然界存在的所有天然物质财富, 包括地上资源、地下 资源、空间资源。从内容看, 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 、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空气资源等。
• 二、资源税的特点
• 1. 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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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它包括的范围很广, 如矿 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考虑到我国资源开采的 实际情况, 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税, 其征收面虽然远不及增值 税, 但其独特的调节作用是其他任何经济杠杆所不能取代的。目前对 水资源的开征正在试点进行。

人民大2024曹越《税法(第5版)》PPT第10章 资源税

人民大2024曹越《税法(第5版)》PPT第10章 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三、两种计征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特别提示1】增值税与资源税计税销售额的不同
【特别提示2】煤炭、天然气和原油的增值税、消 费税与资源税区分
第六节 减免税规定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如下表所示:
(续表)
【例10-2·单选题】(2021年注会)某石化公司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2021年1月开采原油5010吨,对外销售2000吨,取得 不含税价款600万元。将开采的原油3000吨用于加工生产汽油 1950吨,另将10吨原油用于开采过程中加热使用,原油资源税税 率为6%。该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万元。
第十章 资源税
本章政策已更新至2024年8月31日
内容提纲
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二节 纳税人与
概述
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内容提纲
第四节 税目与 税额
第五节 应纳税 额的计算
第六节 减免税规定
第七节 申报与缴纳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 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 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相关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例10-1·单选题】下列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是( A.草场 B.人造石油 C.地热 D.森林
)。
【答案】C 【解析】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5大类,分别为能源矿产、金属 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选项C属于能源矿产,选项 ABD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资源税。
【例10-3·单选题】(2020年注会)下列开采资源的情形中 ,依法免征资源税的是( )。

资源类税法

资源类税法

模块பைடு நூலகம் 资 源 税 法
2.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 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具体实施时, 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 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 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 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资源类税法
资源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资源类税法
知识目标
掌握相关资源类税法的基本要素; 掌握各种资源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熟悉相关资源类税收的优惠政策。
能力目标
能够熟练进行资源类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资源类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类税。资源一般是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质资源, 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流资源、森林资源、草原 资源、野生生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及阳光、空气、风 能等资源。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 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类税收。征收资 源税的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使企业平等竞争, 杜绝和限制自然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 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进口矿产品和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 品和盐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模块一 资 源 税 法
【例7-1】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A. 进口盐的外贸企业
B. 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
C. 生产盐的外商投资企业 D.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

资源税

资源税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 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注意: 1. 1.开采主矿过程中伴采其他应税矿产品的税务处理。 没规定适应税额的,视同主矿税目缴税。 2.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 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 为5%。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第三节 课税数量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课税数量 基本规定:销售数量、移送数量。 基本规定:销售数量、移送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 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非生产 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 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量。
第一节
资源税基本原理
1.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 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2.计税方法: 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 。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 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 位。 其他规定: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 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与管理

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与管理

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与管理资源税是指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进行税收征收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资源税的征收与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旨在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与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资源税法的制定和重要性资源税法是国家对资源征收与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撑。

资源税法有利于规范资源的开采行为,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基本原则1. 征收对象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矿业权人和矿产资源的开采者。

矿业权人是指取得矿业权的组织或个人,而开采者是指实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或个人。

2. 征收原则资源税的征收原则主要包括权责一致原则、税种合理性原则、税率适度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

权责一致原则是指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所得的收益应当由开采者承担相应的资源税责任。

税种合理性原则是指资源税应当科学合理,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的价值。

税率适度原则是指资源税的税率应当适度,不过高也不过低。

公平合理原则是指资源税的征收应当公平合理,不歧视任何一方。

三、资源税的征收方式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形式。

从价计征是指按照资源的价值进行计税,即征收对象需要根据开采的资源价值缴纳相应的资源税。

从量计征是指按照资源的开采量进行计税,征收对象需要根据开采的资源数量缴纳相应的资源税。

根据资源的特点和政策的需要,可以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

四、资源税的管理措施资源税管理包括纳税申报、征收核定、税款缴纳等环节。

纳税申报是指征收对象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资源税应纳税额。

征收核定是指税务部门根据申报的情况对纳税义务进行核定,确保资源税的征收合法、公正。

税款缴纳是指征收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纳的资源税款缴纳到国家财政。

资源税知识点总结

资源税知识点总结

资源税知识点总结(总4页) --本页仅作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资源税第一节资源税概述(了解)一、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2.具有受益税性质(资源有偿分配);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三、基本原则——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第二节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对出口应税资源也不免征或者退还已纳的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除原油、天然气、煤外)第三节征税范围★一、矿产品(一)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包括煤矸石、煤炭制品)。

(四)金属矿(包括原矿、精矿、金锭,如铝土矿、铁矿、金矿等)(五)非金属矿(包括原矿、精矿,如石灰石、井矿盐、湖盐、地下卤水晒制的盐、海盐、煤层气、粘土砂石等)(六)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一、一般计税方法1.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一)销售额的确定:1.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1)视同销售:①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②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③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税法 第9章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税法 第9章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7)地热。
• 金属矿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 (2)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汞;钨;钼;金、银;轻稀土;中重稀土等。
• 非金属矿产
(1)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硫铁矿、水晶、工业用金刚石、芒硝、 钠硝石、明矾石、石膏等。
(2)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砂石等。 (3)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要点提示: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不包 括增值税税款,同时准予扣除计入销售额
中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 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 水气矿产 •盐
(1)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2)矿泉水。
(1)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2)天然卤水。 (3)海盐。
各税目征税时有的对原矿征税,有的对选矿征税,具体适用的征税对 象按照《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按原矿征税。 2.按选矿征税。 3.按原矿或者选矿征税。
(1)纳税人将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例如,将铁原 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在移送使用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因为该种情形下后面生产出的铁精粉 是要缴税的,如果移送环节视同销售会造成重复征税。

资源税要点

资源税要点

算。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一)从价定率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额×比例税率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杂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2、视同销售行为及销售额的确定(1)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①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②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③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2)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④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3、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例:某矿业公司开采并销售铜矿石原矿,某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从坑口到购买方指定地点运杂费5万元。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第一节资源税基本规定第一条资源税概述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目的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实施分税制。

资源税是从1984年10月开征,经过税制改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目前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盐等。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其课税数量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1〕(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注2〕(三)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注2〕第三条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一)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注1〕(二)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注2〕第四条资源税税目、税额(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1〕(三)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见附录)〔注2〕第五条资源税减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

那么它是依据什么收税的呢? 根据资源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及国税发[1994]015号⽂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规定确定: (1)资源税实⾏从量定额征收,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纳税⼈开采或⽣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ú炭,对于连续加⼯前⽆法正确计算原ú移送使⽤量的,可按加⼯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产品实际销量和⾃⽤量折算成原ú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属和⾮⾦属矿产品原矿,因⽆法准确掌握纳税⼈移送使⽤原矿数量的,可将其实精矿按选矿⽐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纳税⼈以⾃产的液体盐加⼯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固体盐,其加⼯固体盐所耗⽤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7)纳税⼈开采或者⽣产不同税⽬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δ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适⽤税额。

资源税税⽬税额规定 税⽬税额幅度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2⾄15元/千⽴⽅⽶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 5、⿊⾊⾦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属矿原矿0.4⾄30元/吨 7、固体盐10⾄60元/吨 8、液体盐2⾄10元/吨 纳税范围/资源税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造⽯油。

(2)天然⽓,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暂不包括煤矿⽣产的天然⽓。

第07章 资源税法

第07章 资源税法

第七章资源税法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资源税基本原理一、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对资源占用行为课税不仅为当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而且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

我国对资源占用课税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周代,当时的“山泽之赋”就是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活动课征的赋税。

此后,我国历代政府一直延续了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课税的制度。

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时,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

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桥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益髙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

这些解释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必要性。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

由于矿产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垄断,使资源产生地租。

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

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

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第36讲_资源税法

第36讲_资源税法

“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水资源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有()。

A.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B.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
C.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D.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出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答案】ABC
【解析】选项D,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选项ABC符合政策规定。

资源税小结
本节主要考点包括:
(1)资源税的征税对象范围;
(2)资源税计税依据、税额计算与税收优惠的综合把握;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5)不征或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6)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
单位和个人。
【解析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 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
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解析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 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
比例税 率
6%-10%
煤炭(2014 年 12 月 1 日起)
比例税 率
2%-10%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 固定税 矿产品差别、地区差别
色金属矿原矿、盐
额 0.4-60 元/吨
(二)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税额确定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 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
(2)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3.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 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洗选
煤对外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新增: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计算
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 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及低丰度油气资源,根据上年 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 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
( )。
A.900000元
B.900250元
C.901000元
D.901250元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取得违约金和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一般 都是含税的,这里要换算成不含税的。应缴纳的资源税=[18000000+ (23400+5850)÷(1+17%)]×5%=901250(元)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 数量
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解:外销铜矿石原矿的应纳资源税额 =20000×1.2×(1× × 30%)=16800(元) 元 入选精矿的应纳资源税额 =2000÷20%×1.2×(1÷ × × 30%)=8400(元) 元 合计应纳资源税额=16800+8400=25200(元) 元 合计应纳资源税额
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例6-6】某铜矿山 - 】某铜矿山2006年2月份销售铜矿石原 年 月份销售铜矿石原 矿2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 吨 移送入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 吨 20%,该矿山铜矿属于 等,按规定适用 元/吨 ,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 按规定适用1.2元 吨 的单位税额,对有色金属矿按规定减征30%,即 的单位税额,对有色金属矿按规定减征 , 征收。 按70%征收。计算该矿山应纳资源税额。 征收 计算该矿山应纳资源税额。
解:(1)修井用原油免税 :( ) (2)原油应纳税额=30×25+20×25=1250(万元 )原油应纳税额= × × = 万元) 万元 万元) (3)天然气应纳税额=50×10=500(万元 )天然气应纳税额= × = 万元 万元) (4)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额=1250+500=1750(万元 )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额= = 万元
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4)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 (1)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缴纳。 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缴纳。 (2)纳税环节。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于销售环节缴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 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于移送使用环节缴纳; 纳;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于移送使用环节缴纳;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在收购环节缴纳;盐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在收购环节缴纳; 的应纳税款,在出场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的应纳税款,在出场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与申报流程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与申报流程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与申报流程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逐渐枯竭,资源税管理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税务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申报流程。

资源税优惠政策概述1.按照资源开采方式和利用效益的不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减免或者优惠的资源税税率;2.对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矿山生态修复等环保项目的企业给予减免资源税的政策;3.对特定行业或者地区的资源税征收执行特殊政策,例如对新疆等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4.对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给予减免或者优惠的资源税征收周期。

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1.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企业:包括煤矿、石油矿、天然气矿、金属矿等企业;2.水资源利用企业:包括水电站、水库等企业;3.林木资源开采企业:包括木材加工企业、林产化工企业等。

资源税优惠申报流程1.查阅政策法规:首先,企业应该仔细查阅相关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法规,了解适用的政策内容和申报条件;2.准备相关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源税申报表、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等;3.填写和提交申报表格:企业根据要求填写相关的资源税申报表格,并按照要求提交给税务管理部门;4.资源税优惠审批: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资源税申报进行审批,并根据政策规定进行优惠税收的确定;5.纳税申报和缴纳:根据审批结果,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结论资源税优惠政策是税务管理部门为了鼓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企业要想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应该认真了解政策内容和申报条件,并按照要求进行申报流程。

同时,企业还应该及时进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遵守相关法规,保持合法经营的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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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基本规定资源税第一节资源税基本规定第一条资源税概述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目的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实施分税制。

资源税是从1984年10月开征,经过税制改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目前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盐等。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其课税数量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1〕(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注2〕(三)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注2〕第三条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一)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注1〕(二)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注2〕第四条资源税税目、税额税目税额幅度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固体盐液体盐8-30元/吨2-15元/千立方米0.3-5元/吨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2-30元/吨0.4-30元/吨10-60元/吨2-10元/吨(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1〕(三)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见附录)〔注2〕第五条资源税减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注1〕第六条资源税课税数量(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注1〕第七条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注1〕(二)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1.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注2〕第八条资源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注1〕第九条资源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注1〕(二)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注2〕(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注2〕第二节资源税若干规定第十条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第十一条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资源税条例和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第十二条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三条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储备的盐,1994年1月1日以后动用的,在动用时由动用单位按动用量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盐资源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盐,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盐的出场(厂)环节纳税。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出场(厂)的未缴纳盐税的盐,到19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在运销环节由运销单位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四)1994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19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第十四条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一)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二)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三)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炉,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四)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五)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原油(一)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C,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二)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三)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

(四)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

第十六条盐(一)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

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

液体盐谷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三)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第十七条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原资源税、盐税的条例及细则作出的各项征税规定,自一九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废止。

〔注3〕第三节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十八条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第十九条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条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一条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二条企业外购液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4〕第四节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税规定第二十三条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041号〕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第二十四条冶金独立矿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独立矿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10号)中列举的六家矿铁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投产的冶金独立矿山。

对1993 年12月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为独立矿山的,不得按(94)财税字041号及本通知规定减征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从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第二十六条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源税中抵扣。

〔注5〕注释:〔注1〕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注2〕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注3〕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注4〕摘自财政部(财会字〔1994〕8号)《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注5〕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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