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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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必须网签的规定

购房合同必须网签的规定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购房合同网签的规定。

以下是对购房合同必须网签的规定的详细解读:一、网签的定义网签,即网上签约,是指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的网上签约系统,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

网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购房合同的公开、透明,便于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

二、购房合同网签的规定1. 购房合同必须网签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购房合同签订后,必须进行网签备案。

2. 网签备案的时间限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办结时间一般需3至5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开发商应在购房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将购房者的资料送往房产局进行备案登记。

3. 网签备案的具体流程(1)商品房网上签约: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

(2)合同备案:开发商将签订的购房合同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取得备案号:备案部门审核完毕后,返回网签号,购房合同备案成功。

4. 网签备案的法律效力网签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贷款等手续时,需提供网签备案后的购房合同。

三、购房合同网签的意义1.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一房多卖、虚假销售等违法行为。

2. 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3. 方便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

4.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稳定。

总之,购房合同必须网签是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网签的规定,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购房者提供合法、规范的购房环境。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长沙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长沙市房产局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应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系统中申报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六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房产局信息中心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5、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6、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及时提交市房产局进行变更,并上网公布。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以申请部分房屋作为自留房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条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信息网上公示。

公示内容如下:(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销售面积;(三)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套)平面图;(四)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等;每单元(套)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六)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七)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八)委托、授权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销售商品房的委托、授权证明材料;(九)(预)保留或空置商品房(预)出租情况;(十)拟开盘时间;(十一)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十二)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房屋拆除注销登记证明。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条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信息系统企业注册和领取密钥。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信息;(二)商品房电子楼盘表;(三)商品房面积、结构、规划用途等;(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五)商品房拟预售价格;(六)商品房状态,包括预售、签约、备案、司法限制、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确认手续,申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二)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三)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还需出具抵押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的证明。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合同备案:(一)签约。

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信息。

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同时在电子楼盘表上标注该套商品房状态为已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合房〔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房〔2018〕130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18年12月12日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

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申请办理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入网认证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商品房网上签约用户密钥。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签系统建立楼盘表,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后十日内在对外信息发布平台公示以下信息:(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计划;(三)商品房销售信息;(四)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五)商品房房源信息、销售价格(住宅需经物价部门明码标价备案)、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等。

第六条对外信息发布平台上显示为“可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销售。

武汉市房产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武房市[2005]90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房产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市〔2005〕90号2005年7月20日)各区房产管理局、市交易管理中心、市登记发证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和《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市〔2004〕7号)的规定,现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scxx.whfcj.gov.cn,以下简称“信息网”)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经项目预登记审核后,将项目基本情况和可预(销)售楼盘表输入管理系统,方可在信息网上发布。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息网上对该项目预登记和楼盘表进行24小时预告后,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项目预登记通知书,方可正式对外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五、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项目预登记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前签约等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

六安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操作规程

六安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操作规程

六安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操作规程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房【2015】55 号)、住建厅(建房【2015】9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规程:一、入网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在申报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入网申请书到六安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预售办)办理入网申请手续(原备案系统密钥继续有效)。

二、入网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入网申请书中的内容,如实填写本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基本信息,并持入网认证资料到预售办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三、建立新建商品房网上销售楼盘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之前,应当严格按照楼层、幢号、房号、面积等,建立新建商品房销售楼盘表。

四、网上信息(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发布、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存量房源时,要及时在住宅信息网上发布网上楼盘信息(存量房信息),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1 、新建商品房项目基本概况(以相关部门许可的内容为准)。

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化率2 、房地产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3、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用、物管、社区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间)数等情况;4、本次销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可售房源幢数、套(间)数、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备案的);5、本次销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间)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房屋性质等);6、开始销售日期;7、销售方式和销售人员情况。

委托中介机构销售的,应当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8、存量房的自然状况及所在楼盘;9、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五、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根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具体条款,双方达成一致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不受时间限制(包括节假日)登陆备案系统并实施输入相关信息,打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各自设定密码,可凭双方密码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打印合同,确认无误后同时提交到备案环节;六、合同备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南府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商品房销售备案时应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管理认证手续,市房产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前,市房产管理局应当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开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编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规模、设计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三)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四)商品房交易状态,包括可售、不可售、已售、已办理合同备案、已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抵押登记等;(五)商品房销售情况;(六)商品房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的日期。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应当按本规定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细表中每幢(套)的情况,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信息系统中楼盘明细表所列内容填写房屋预测或实测面积,房屋测算面积应由拥有省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且含房产测绘项目的测绘资格证的测绘公司计算,测算面积超出规划、施工报建面积的,需补办报建手续。

楼盘明细表单元号、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出变更申请。

预售楼盘变更登记的审核部门为市建设局,现售楼盘的变更登记审核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幢(套)数以及每幢(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三)房地产查封等情况;(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五)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的情况;(六)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网上登记备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苏府[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网上管理。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是指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和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应当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网上管理用户认证手续。

第六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操作系统)即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的组织实施,提供网备操作系统的入网权限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支持,承担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范、便捷、及时、高效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川建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6]6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我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是指通过网络实现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审批,在网站平台上公布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实行网上签约和打印购房合同并实现合同实时备案。

其主要内容和步骤是:(一)负责预(销)售审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业务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销)售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内部网络业务系统的设定流程进行,并在承诺的办理期限之内完成审批。

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审批后应生成项目楼盘表,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预(销)售系统和公众查询系统。

(二)实现网上公示商品房预(销)售项目信息。

经批准预(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情况必须在公众网络上进行公开,使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免费查询本地区所有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可预(销)售商品房以楼盘表的形式在网上公开项目、楼栋、套型分布以及商品房按楼栋预(销)售的参考均价、预(销)售项目已签合同的成交均价等情况。

项目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7•【字号】潭政办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了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进行网上备案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的房屋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及有关资料予以初步认定;初始登记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初始登记,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后,通过湘潭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登记的,应当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的具体方式另行规定。

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

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

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正文:---------------------------------------------------------------------------------------------------------------------------------------------------- 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2006年10月21日)第一条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领登陆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识别卡和密码。

第六条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通过备案登记网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二)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等,每套的房号、用途、面积等;(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样式;(四)楼盘表内已认购和已签约房屋的情况;(五)商品房拟销售价格;(六)暂不销售预留商品房期限;(七)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房拟销售价格和暂不销售预留商品房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认购人需要签订认购书的,按下列程序在网上签订:(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销售的商品房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网络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网络系统及时标明该商品房已认购。

太原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房地局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以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信息网”录入售房合同的内容,进行网上签约。买受方自行设置查询密码。
第十三条将网上签好的合同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提交,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专用纸张从“信息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打印好的合同上签章,形成文本合同,同时在“信息网”上公布的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套(单元)房屋为“已签约房屋”。
预(销)售设定抵押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示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网上备案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是指通过“信息网”将买受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方式。
第十八条
购房合同签订7日之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已签订的合同和买受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文本备案,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即时对合同主体的一致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文本备案,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同时在“信息网”上公布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套(单元)房屋为“已售房屋”;对不符合条件有特殊原因的,需要提交说明,不能说明情况的,不予文本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经纪企业在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七政办法[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七政办法[2006]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在全省大中城市试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通知》(黑建房〔200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认购、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第三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房产局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手续移交给房地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已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开发企业应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向备案登记机构提供相关楼盘的备案信息,领取对应楼盘的备案IC卡和分户IC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四)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五)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大家都知道,买房子不是小事儿,买房子是个大工程,关系到自己一辈子的安稳生活。

你想想,咱们一生能买几套房子呢?得,今天咱就聊聊一个“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很简单的事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这是啥?别急,慢慢来,咱就一块儿捋捋。

说白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就是当你跟开发商签了合同之后,必须把这份合同“备案”到房管局,登记上,才算合法有效。

说通俗点儿,这就像你买了一件大件商品,商家得给你开个发票,证明这东西是你的。

这个备案登记是确保你买的房子,真的是属于你自己的合法凭证,不然谁知道开发商是不是出个什么幺蛾子,卖给你一套没手续的房子呢?那你可是大大的吃亏。

这个备案登记其实一点儿也不复杂,很多人一听到“备案”两个字就觉得要跑很多地方、弄好多手续,其实并不是。

现在很多地方都是网上办理的,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合同、付款凭证,登录系统一顿操作,几分钟搞定。

你看,这不是省事儿嘛?但是!有个前提就是,合同得符合法律规定,别的都好说。

想偷个懒不按规定来,最后可能得重走一遍流程,弄不好还要补交材料,麻烦不说,浪费时间,耽误事儿,得不偿失。

你知道不?其实这个备案登记不仅仅是个形式,搞定了这个,你就算是正式“拥有”了这个房子。

特别是一些新楼盘,很多人怕“房子没产权”什么的,备案登记就是对你权益的最大保障。

你买的是个合法房源,谁也不能把它拿去卖给别人,也不会被突如其来的纠纷给搞得头昏眼花。

备案后,你也能放心地拿着这个合同去贷款,银行那边看到了备案信息,一下就能放心放贷,买房这事儿就变得轻松了不少。

要说到备案登记的时间,也有不少人会问:“什么时候去登记?”大家完全不用慌。

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会在你交完首付后,帮你办理备案手续,速度也挺快,通常在签完合同的一到两个月内就可以搞定了。

不过,有个小细节需要注意,备案可不是简单的合同盖个章就完事了,它还涉及到一些资料的审核,比如你买房时的购房资格、付款记录等。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1.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是指在政府机构的监管下,对商品房买卖交易的相关信息
进行登记备案,为商品房交易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管,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管理办法。

2.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范围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范围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办公房、商铺、厂房等房地产。

3.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内容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买卖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房产证号等信息;
•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和付款方式;
•房屋买卖的日期和交付日期等信息。

4.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程序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程序如下:
1.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将合同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
记;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进行登记备案;
3.登记备案后,应当发给卖方一份备案证明。

5. 费用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费用由各地政府部门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费用:•登记费;
•印花税。

6. 法律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相关法律
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一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建房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

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

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房源信息透明度,制定了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房源信息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内的商品房实行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

第三条温州市区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温州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受委托开展对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温州市鹿城房管分局受委托负责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监察工作。

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方可进行网上销售;销售现房的,必须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进行网上销售。

已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项目不再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已竣工验收的现房销售项目,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自初始登记之日起,房管部门将该项目的楼盘表信息输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进行公开销售。

购房人凭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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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细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
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操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必须通过
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中山市
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下列四个子系统组成:
1、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子系统(下称行政在线)
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变更审批功能。

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下称网上备案系统)
该子系统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及申请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白动化系统(下称国土局办公系统)
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及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下称国土局在线)
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功能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陆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
请,并在行政在线录入相关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

每次申请必须提交整幢商品
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白用,不对外销售的,房屋状态应设定为“白留”。

2、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陆行政在线对项目
信息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统白动将房屋状态设
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

同时行政在线白动将房
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建设局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网上备案系统白动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检测,提前30天发出延期提示。

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出有效期之日起,系统对该项目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后,系统白动解除销售限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以前,需变更商品房信息的,必须登陆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预售许可变更申
请。

提交申请后,行政在线白动将相关信息同步
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2、为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白动禁止同一项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和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的提交。

3、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后,登陆行政在线对项目变更的信息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系统白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白动解除销售限制。

四、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按该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分为:预售商品房
产权权属确认和现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两种。

(一)、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的,必须登陆网上备案系统,在已批准预售项目列表中,选择指定的幢,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申请。

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白动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同时,网上备案系统白动将申请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

2、在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白动禁止同一项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提交。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陆国土局办公
系统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同时,国土局办公系统白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白动解除销售限制。

(二)现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陆网上备案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申请,并在网上备案系统录入相关房地产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

每次申请必须录入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

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白动将申请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陆国土局办公
系统对该项目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系统
白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

同时国土局办公系统白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以后,需变更商品房信息的,必须登陆网上备案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申请。

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2、在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白动禁止同一项目已预
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或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提
交。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申请后,登陆国土局办公系统对变更的商品房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发出新的〈〈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系统白动解除销售限制。

六、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后,即可对相应的商品房进行网上公开销售。

2、房地产交易双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后,必须设定个人密码、打印正式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名(盖章)。

系统白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售”,同时将该商品房合同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请。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30天内,必须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交到交易所进行备案确认。

否则,系统将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有超期的合同送交易所办理备案确认后,系统白动解除销售限制。

2、交易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系统数据核对后,发出〈〈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系统白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备案”。

3、当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备案”后,该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将不能修
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和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
八、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和终止合同登记备案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备案确认前,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求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的,需先在网上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再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到交易所办理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手续。

2、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后,双方协商一致,要求解除的,需先在网上备案系统中提交申请,再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到交易所办理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已办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和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系统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

九、商品房查封及解封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查封文件,在国土局办公系统中录入相关查
封信息,系统白动将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为“限制”,该商品房不允许销售。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解封文件,在国土局办公系统中录入相关解
封信息,系统白动将商品房的房屋状态恢复为“待售”,该商品房解除销售限制。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白留商品房办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以本公司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必
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将该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定
为“不可售”,禁止在网上继续进行销售。

1^一、商品房信息网上公布
1、楼盘表信息通过国土局在线网站向社会群众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有
责任保证楼盘表信息真实、全面。

2、网上公布的信息主要有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及房屋状态。

房屋状态包括:
待售、已售、已备案、不可售、限制。

待售:指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允许销售。

已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已签订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确认。

已备案: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办理登记确认。

不可售:指该商品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白留。

限制:指该商品房被查封或相关行政部门不允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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