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聘任制)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第十条岗位类型(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第十一条岗位结构比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十二条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第十三条聘任资格(一)学历条件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二)任职年限1.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2.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3.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三)外语条件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1.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5.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四)海外研修经历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第十四条教学科研条件(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第十五条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二)增岗破格.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第十七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第四章聘任组织第十八条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第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第二十三条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第五章聘任程序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第二十五条聘任程序(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3.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评审投票规则(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第二十七条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第二十八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第六章聘期与考核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第三十条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第七章申诉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11月21日印制打印:熊良平校对:张宇宁共印10份。
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
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为了加快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在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带头作用,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的选聘与管理办法。
一、总体原则1.专业带头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每三年重新评选一次。
2.评选本着公开选拔、平等竞争的原则,坚持择优评选、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3.专业群负责人一般由系(部)主任兼任;每个专业原则上配置1名专业带头人;基础部、思政部根据课程大类每门课程配置1名课程负责人;每个专业骨干教师2—3名。
二、岗位职责(一)专业群负责人专业群负责人职责:1.宏观把握专业群发展方向,负责制定专业群建设计划,负责制定、落实专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
4.按计划组织教师定期进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市场调研,向学校提出开办新专业建议。
5.负责专业群课程建设,深入分析专业间的共性与差异性,构建专业群专业平台课程。
6.面向专业群建设和整合实训资源,系统设计实践训练体系,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
7.培养专兼结合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在专业群内灵活调用、合理配置现有师资及其他教学资源。
做好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工作。
8.围绕专业群建设信息化教学资源,实现专业群内的广泛共享。
(二)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是指在专业建设中能起主导和带头作用,在院内外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威信和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具有较高学术和专业水平,能够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工作的教师。
职责:1.认真搞好专业学习与研究,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2.根据本专业发展动态,及社会需求,主持制定本专业的发展建设规划。
3.主持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组织校内外专家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
4.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院相关规定,主持完成本专业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制订与实施。
负责组织专家对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审定。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实施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科学设岗,优化结构,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岗位管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岗位设置(一)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岗位数实行总量控制,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结合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基础上,确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 3:5,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原则上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实际设置到各个单位。
(三)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目标为2: 4: 4;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各单位聘任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审核、推荐工作,学校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考核工作,对全校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进行指导、审定。
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机构组成和有关议事规则参照《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任条件申报者必须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并满足相应资历和业绩条件。
(一)必备条件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2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无教学事故和违反学术道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近三年考核合格。
(-)资历和业绩条件1. 一级岗位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大的学术影响,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符合《二级岗位聘任资历和业绩申报条件》相关资历和业绩条件要求。
专家、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专家、技术带头人及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打造“高精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为员工搭建一个快速成长的平台,以满足公司高速发展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发挥作用的情况,分别设立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岗位.第三条专家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行业权威性,其学术及专业技术属行业领军水平,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统帅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带头人是指在学术上、专业技术上有较深造诣,在解决实际问题中能力较强,能发挥带头人的作用,对公司有突出的贡献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带头人是指在专业技术上有较深的造诣,能更多地解决他人不能解决的专业技术问题,对公司贡献较大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的选拔或外聘由公司组织,人文处具体负责实施,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的设立。
根据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要求设立相应的专家岗位;在地质井矿、制盐技术、化工技术等专业设立专家岗位,在地质井矿、制盐技术、化工技术、锅炉技术、汽机技术、化学技术、电气技术、仪控技术、信息技术、设备技术、安全技术、土建技术和精细化工技术等专业设立技术带头人岗位;根据公司生产技术的相关要求和员工能力素质的提升在工程技术专业领域适时设立专业带头人岗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及条件第六条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应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且理论知识扎实、专业学术水平或工作技能较高、知识面广、能掌握现代技术,勤于学习、精于钻研、善于实践、勇于创新.专家条件:身体健康,年龄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国家认可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学术上、专业技术上有很深造诣,其专业技术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在公司内有权威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突出,对公司有重大贡献。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院的科研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我院人才强院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准绳;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绳;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干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我院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编制正式在编人员。
-1-第五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聘用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第六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简称聘委会)。
负责全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委员会由院带领,人事、科研及各相关单元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七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请求,结合本院的实际。
制定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
(二)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核定的各种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院各种各级职务岗亭,组织施行职务聘用、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三)确定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 19860218【实施日期】 19860218【章名】通知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
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名称】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题注】【章名】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篇一: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考核管理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上岗后履行岗位责任制,为续聘、解聘、低聘、晋升和续签劳动合同提供依据。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1.聘任的条件(1)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2)现正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身体状况良好并能胜任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2.聘任的程序、年限(1)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本部门领导加具聘任意见,送人事部审核并提出聘任意见,最后由主管人事部的公司领导同意签名聘任;(2)聘任年限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两年,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三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四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五年。
3.聘任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人员,从聘任的当月开始享受同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最低起档线工资等相关的待遇。
4.聘任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做到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主动积极,考虑问题细致周到,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勤于思考,积极上进,刻苦钻研,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效率;有团队协作意识,注意沟通协调;积极为发展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及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1.考核对象已被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考核内容与标准以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目标任务的实际业绩并结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具体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事业心、任职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实绩、身体状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对不同的档次、不同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不同的考核重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出成果,出人才,出实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独立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和适应能力。
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聘任制)
山东泉兴矿业集团专业人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规范专业人才管理,完善专业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专业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企业发展步伐,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人才管理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各类专业人才的不同特点,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
专业人才管理以年度考核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视集团及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变化及发展情况而作相应调整;2.专业人才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分类考核的原则,按照考核内容、标准及程序进行;3.专业人才岗位待遇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专业人才管理实行岗位评聘制,评聘名额集团将视各分公司实际需要每年评聘1次,聘任管理期限一般为4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聘。
第四条专业人才管理工作由集团成立的专业人才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赵立同志任组长,张斌同志任副组长,集团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王立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同时各分公司也相应成立专业人才管理小组,配合集团做好每年度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专业人才是指经集团评聘的具有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技术等级资格或通过注册类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在岗从事与职称、技能资格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第六条专业人才岗位待遇实施标准是新聘用在岗从事与职称、技能资格、执业资格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按本办法确定;已受聘、已担任党务或行政职务者(已享受年薪者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其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岗位评聘方法和待遇第七条集团每年度的岗位评聘,各分公司要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初步筛选,经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后,将符合条件人员推荐上报集团.具体方法如下:1.各分公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分公司进行申请,分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推荐人,并将被推荐人的推荐材料签字(盖章)后向集团上报.2。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全面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物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第四条人劳科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人劳科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优秀专业技术成果交流活动。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第六条为进一步促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学业务、学技术,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业务创新,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度。
第七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实行评聘分开,即先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然后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1、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
2、所在单位同意后,向人劳科写出推荐材料。
3、经人劳科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职改办。
4、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将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申报材料交人劳科,由人劳科统一报集团公司职改办参加评审。
5、经集团公司评审通过后,下文确认。
第九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报考条件,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将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交人劳科审核,符合条件者由人劳科统一到集团公司职改办申请报名。
第十条对经评审或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获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并经集团公司下文确认的人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高州市人民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并深化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进一步健全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职称)聘任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以进一步健全人才评价使用机制,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重医德、重能力、重实绩、重创新为向导,充分发挥职称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全院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医院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医院建设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坚持评聘结合、岗职相符原则。
(四)坚持科学设岗、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坚持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全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组织管理。
聘委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
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聘委会由院领导,人力资源部、科教部、医务部、护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聘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主任兼任。
第六条聘委会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制度和聘任实施办法;(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核定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组织实施职务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三)负责本院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四)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五)向医院班子、党委推荐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选。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和退休等工作均由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聘用合同自主择业。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奖惩和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用、考核和晋升工作。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通过竞聘等方式,依法设置或聘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竞聘方式。
符合岗位设置条件的,可以通过竞聘等方式聘用,也可以直接聘任的方式聘用。
竞聘岗位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公开竞聘,依法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并履行相应职责的过程。
岗位设置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估,并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单位可根据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通过公开竞争等形式自主设置岗位。
竞聘的任职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而未被聘到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本单位内部通过竞聘等方式获得相应岗位。
(一)单位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将具有相应高级等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到本单位;(二)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职位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并对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竞聘考核。
岗位职责对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考核等都有明确要求。
1、竞聘的岗位应当是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岗位应当具有突出的先进性和创新性,与本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岗位的完成情况,应当与本人岗位所处领域和岗位职责相适应。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等方式获得竞聘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1、根据国家、xx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
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
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7.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3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7.3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1的系数。
7.4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名词解释
聘任制名词解释聘任制是一个非常普遍和广泛使用的人力资源政策。
它是指公司或组织是通过聘请行政、管理、教育和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将其任命为一定时间内的特定职位的制度。
聘任制的目的是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
这篇文章将解释聘任制中的一些术语。
1. 聘任聘任指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时间内任命一名专业人才担任特定职位的过程。
聘任可以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以保持员工的灵活性和组织的竞争力。
在聘任制中,公司或组织招聘人才,将其任命为特定职位,再根据需要将其换位或解约。
2. 期限期限指聘任人才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聘任周期为一定时间。
聘任周期可根据不同公司或组织的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为一年或两年。
如果企业或组织需要延长聘任周期,则需要与被任命的专业人才达成共识。
期限预计是在一段时间内达到预期的业绩目标或完成特定项目的时间。
3. 提前终止合同企业或组织在聘任制下的合同可以在合同期限到期、违反合同条款或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被解除。
解约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并遵守法律和合同要求。
如果被解约的人员违反了聘任合同条款,他可能面临违约惩罚。
4. 付薪方式在聘任制下,企业或组织为雇员提供给定的薪水和其他福利。
企业或组织可以向聘任员工提供包括每周、每月或每年等一系列不同的薪酬方式。
企业或组织也会为聘任员工提供参加医疗、牙医等福利计划。
企业或组织需要不断跟进以确定这些薪水和福利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并作出相应调整。
5. 下一步行动企业或组织必须在聘任员工的过程中规定好一些关键的行动步骤。
例如,企业或组织需要接受专业人才进行培训和教育,以便聘请人才尽快适应他们的职位。
企业或组织还应建立一个详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且每年根据准确和公正的标准,对聘任员工进行绩效审查和衡量,以确保他们的表现。
6. 监管和法规企业或组织需要遵守各种监管和法规,以确保聘任制合法性。
例如,企业或组织需要遵守劳动法、就业法和税法等各种法规。
同时,企业或组织还需保持透明度,并有效保护员工隐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泉兴矿业集团专业人才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规范专业人才管理,完善专业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专业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企业发展步伐,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人才管理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各类专业人才的不同特点,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专业人才管理以年度考核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视集团及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变化及发展情况而作相应调整;
2.专业人才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分类考核的原则,按照考核内容、标准及程序进行;
3.专业人才岗位待遇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专业人才管理实行岗位评聘制,评聘名额集团将视各分公司实际需要每年评聘1次,聘任管理期限一般为4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聘。
第四条专业人才管理工作由集团成立的专业人才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赵立同志任组长,张斌同志任副组长,集团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王立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同时各分公司也相应成立专业
人才管理小组,配合集团做好每年度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专业人才是指经集团评聘的具有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技术等级资格或通过注册类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在岗从事与职称、技能资格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
第六条专业人才岗位待遇实施标准是新聘用在岗从事与职称、技能资格、执业资格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按本办法确定;已受聘、已担任党务或行政职务者(已享受年薪者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其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岗位评聘方法和待遇
第七条集团每年度的岗位评聘,各分公司要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初步筛选,经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后,将符合条件人员推荐上报集团。
具体方法如下:
1.各分公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分公司进行申请,分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推荐人,并将被推荐人的推荐材料签字(盖章)后向集团上报。
2.各分公司上报人员信息时,需呈报被推荐人的以下材料:
(1)500字左右的个人简介;
(2)被推荐人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业绩、获奖励情况等。
3.集团专业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分公司报送的人选,根据其政治素质、工作业绩、获奖励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
4.集团专业人才管理领导小组确定聘用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后,按本实施办法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专业人才岗位待遇实施标准: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在岗从事与职称、技能资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待遇按照集团公司2011年绩效工资分类表16岗(一类部室井下一般技术员待遇,岗位工资967元)执行。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技术等级资格的在岗从事与职称、技能资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其待遇按照集团公司2011年绩效工资分类表22岗(辅助单位主管技术员,岗位工资为1312元)执行。
3.具有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资格的在岗从事与职称、技能资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其待遇按照集团公司2011年绩效工资分类表26岗(一类部室正职待遇,岗位工资1636元)执行。
4.具有高级(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首席技师技术等级资格的在岗从事与职称、技能资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其待遇按照集团公司2011年绩效工资分类表28岗(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待遇,岗位工资1744元)执行。
5.通过注册类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按照通过难度经集团审批,分别执行21岗-28岗的岗位待遇。
6.具有工程技术系列初级、中级、高级(副高、正高)职称的人员在享受岗位待遇的同时给予工程技术职称津贴,其中煤矿类工程技术系列将按初级、中级、副高、正高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分别每月给予300元、500元、700元、900元的工程技术职称津贴;非煤类工程技术系列将按初级、中级、副高、正高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分别每月给予100元、300元、500元、700元的工程技术职称津贴。
7.取得高级技师、首席技师、高级职称及通过注册类考试在岗工作满5年的,聘用后对照实施标准上调二岗执行,对作出特别贡献、具有专利发明(应用于实际生产,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者,经集团研究可实行年薪制。
8.取得首席技师资格的专业人才,在管理期内达到内退年龄的,经企业与其本人协商可暂不办理内退手续,管理期结束后,办理内退手续;在管理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经企业与其本人协商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考核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专业人才考核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其政治表现、履职评价和工作业绩分值分别按照25分、25分和50分的标准计算,得分合计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十条专业人才岗位评聘考核标准具体为:
1.业务水平和业绩完成情况。
对有技术革新或专利发明等创
新成果,并应用于实际生产活动的,将在考核结果中酌情加5-10分。
2.政治素质和民主测评情况。
是否在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组织的民主测评活动中,是否得到基层员工的拥护和认可。
3.在年度工作中是否获得奖励,获奖者将按集团、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级别分别给予2分、4分、6分、8分的加分。
4.专业人才考核在奖励加分后的实际得分不得超过100分。
5.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书面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之一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1)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或者由于失误造成事故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工作业绩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经教育帮助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专业人才考核工作由集团成立的专业人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一般情况下,每个管理年度末由人力资源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工作具体实施。
考核程序如下:
1.听取个人述职。
分公司每年度要做好专业人才的述职工作,考核对象要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专业人才考核登记表》。
2.组织民主测评。
分公司每年度组织人员对专业人才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反映其德、能、勤、绩、廉情况。
3.所在单位意见。
分公司根据专业人才的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其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及年度目标完成等情况,按照考核办法中的分类及分值打分并给出综合评价及意见,确定初步考核结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
日),公示后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集团专业人才管理领导小组。
4.确定考核结果。
集团专业人才管理领导小组结合分公司意见,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其反馈给分公司。
考核工作结束后,《专业人才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根据考核结果,岗位待遇对照实施标准为:
1.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次年执行考核当年度岗位待遇;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次年按考核当年度岗位待遇降二岗执行,待考核合格时,再按规定执行相关待遇。
若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不再聘用。
2.连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理期满后,将优先给予岗位评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负责解释。
附:专业人才考核登记表
()年度专业人才考核登记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