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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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家族制度
第一节宗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早
期发展
•家族由若干具有亲近的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
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我国古代的家族一直是以父系的血缘联结的,而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族又组成宗族。
《尔雅.释亲》即把由同一高祖父传下的四代子孙称为宗族,实际上有些宗族还可包括更多的世代。
家族和宗族密不可分,有时甚至合二为一。
所以,我国古代的家族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要了解古代的家族制度,必须首先对宗法制度有所认识。
所谓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
它的具体内容在有关西周、春秋社会情况的文献记载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其起源则可追溯到更远的世代。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
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制度逐渐形成,它主要实行于统治阶级内部,成为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贵族世袭统治,奴役劳动人民的工
确定继统秩序和在宗族内部依血缘关系区分尊卑亲疏、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相辅相成,是宗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与此相适应,为了加强宗族内部的凝聚力,祖先崇拜被推进到新的高度。
宗庙祭祀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由宗族中地位
最高的成员主持。
同一宗族的人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宗庙,共同的姓氏,共同的墓地,同受宗法制度的约束。
第二节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
法制度
•周人与商人相比,是个后进部族,但也很早就产生了宗法制度。
《诗大雅公刘》提到公刘率领周人迁居豳地,周人“宗之君之。
”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西周统治集团结合本民族原有的习惯,在新的条件下对商代原有的宗法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使之更加系统。
可以说在西周以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已臻于完善,这一阶段的宗法制度最为典型,最为严密。
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的前提下,
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无论大宗、小宗都
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
必须尊奉宗子。
宗子作为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体宗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在铜器铭文中有时被尊称为“宗君”。
《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
”《白虎通.宗族》也说:“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
”这里所称的“宗”,就是指宗子而言。
宗子享有许多特权.
首先,宗子有权主持祭祀。
祭祀祖先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在宗法系统中并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主祭权的,只有身为长适的宗子才能主祭,继别者祭别,继祢者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这些大宗、小宗的宗子各有所继,各有所祭,其余诸子非所当继者皆不得祭。
第二,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
宗法制度要求在本家之内财产相通,同宗兄弟“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仪礼.丧服》)。
第三,宗子还有权力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
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贺氏丧服谱》说:“奉宗加于常礼,平居即每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改易名字皆告。
”
第四,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
《礼记.昏义》记载女子许嫁之后要在祖庙或宗子之家接受宗子、宗妇(宗子之妻)关于为妇之道的教导。
与宗法制度有关的还有丧服制度。
丧服指居丧期间的衣服制度,共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称为五服。
丧服不同,居丧期限也不同。
在宗法制度下,同一宗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在一定意义上又有共同的财产,参加共同的祭祀,死后葬于共同的墓地,族中所
有人员都要按亲属关系的亲疏不同为之服丧,这
样合族在大小宗宗子的统率下,紧密地团结起来,形成一个依靠对在封邑、采地、禄田上劳动的农
奴的剥削而存在的统治集团。
这种宗法制度与等
级分封、世卿世禄制度互为表里,又有其政治上的功能。
周王称天子,是所谓上帝的长子,被尊
为天下大宗。
第三节封建社会中家族制度的
演变
•一、封建社会前期的强宗大族和门阀制度
•
•受生产力发展和激烈的社会变革的影响,西周春秋时期的那种典型的宗法制度到战国以后已难以维持其先前的形态了。
事实上,平王东迁以后,作为天下大宗的周天子只是徒拥虚名,在春秋后期,各诸侯国内大夫专国政、陪臣执国命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原来的宗法等级已经开始动摇。
秦汉以后,就社会上一般情况而言,大宗、
小宗之分实际上已经不受重视,宗子之尊成了历史陈迹,封建大一统帝国的官僚行政系统也不容宗族组织插足各级政权,从这一意义上说,严整的宗法体系已不复存在。
所谓“宗法始坏矣”,“宗法格不行”,就是根据这种情况断言的。
但是,如果从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把宗法制度看作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在各个家族内部体现尊卑有序,维护尊长特权,约束族人思想行为,以巩固统治秩序的规范和办法,那么可以说,它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始终顽强地表现着自己,久盛不衰。
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仍然深深地打有宗法的烙印。
在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条件下,聚族而居是一种普遍现象。
秦汉时期一些宗族由于政治地位、经济力量以及人丁兴旺等方面的优势而成
为强宗大族。
强宗大族在地方上盘根错节,不
仅武断乡曲,甚至阻梗政令的实施。
这种强宗
大族的势力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了魏晋南北朝
时期的门阀制度。
门阀是门第阀阅的意思,指世代显贵的家族。
门第的观念东汉时已经出现,大官僚和名士的
家族宗党往往官宦不绝。
高门望族与强宗大族是二位一体的,门第高,族望隆正是强宗大族的标志。
由强宗大族发展而来的门阀制度,与西周春
秋时期典型的宗法制度相比,其宗族内部的层次系统不是因大宗小宗血缘的远近而作明晰的区分,而更偏重于各个支系、各个家庭的政治权势和财富,宗族中官位最高,财富最多的成员成为实际上的首领,他们取代了宗子的地位,而对宗族的控制则具有更为粗暴的形态。
但其重视血统和家世,以血统家世决定社会地位,并在宗族内部实行家长制控制,区别尊卑贵贱,强调等级服从,二者完全是一致的。
随着庶族地主的进一步兴起,又经过唐末
五代战乱的荡涤,与重族望为特征的门阀制度密切结合的中古宗族制度同士族地主一起退出
二、封建社会后期的宗谱、宗祠、
族田、族规、族长和族权
• 1.宗谱
•宗族是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谱牒用以明
统系,统系既明,宗族就不至于混淆。
南宋理学家朱熹在为本族族谱所作的序中说:“谱存而宗可考,是故君子重之。
”。
•发展到明清,不但著族皆有谱,“家之有庙,族之有谱”(明方孝孺《童氏族谱序》)成了极其普遍的现象。
日本学者秋贺多五郎在《宗谱的研究》一书中曾把家谱的内容和修谱的目的归纳为:(1)序得姓的根源,(2)示族数的远近,(3)明爵禄之高卑,(4)序官阶之大小,(5)标坟墓之所在,(6)迁妻妾之外氏,(7)载适女之出处,(8)彰忠孝之进士,(9)扬道德之遁逸,(10)表节义之乡闾十条。
不难看出,“谱系之作,所以敦孝弟、重人伦、睦宗族、厚风俗”(清李希莲《重修李氏族谱序》),具有敬宗收族的意义。
2.宗祠
宗祠习惯上多被称为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进行祭祀活动的场所,被视为宗族的象征。
崇拜祖先并立庙祭祀的现象,在原始社会后期即已存在。
后世天子、诸侯的祖庙为宗庙,士大夫的祖庙为家庙,而庶人只能祭于寝。
宗祠为追远报本而建,所以在建筑规制上要体现出礼尊而貌严。
宗祠祭祖,仪式隆重,是最为重要的宗族活动。
除了作为祭祀场所之外,宗祠又是处理宗族事务,执行族规家法的地方。
宗祠还是教育本族子弟的处所。
宗祠或由族长直接管理,或由族中威望较高的人轮流在族长的领导之下担任管事。
3.族田
族产又称祠产,名义上是合族公有的财产,包
括山林、土地、房屋等。
除祖先所置并有遗嘱
规定不许分散、归子孙共享的那一部分财产以外,族产的来源主要有三:“或独出于子孙之仕官者,或独出于子孙之殷富者,或祠下子孙伙议
公出者。
”(清刘鸿翱《杜盗祭款立碣记》)此外还有把犯了过失的族人财产罚入者。
族产中最重要是可以年年有地租收入的族田。
族田又分祭田、义田、学田等,一般都招佃耕种。
族田是合族公产,各宗族都立约规定不得典卖。
族田的收入除祭祖、办学、办理一些公益事业外,主要用于赡族。
族田和宗祠结合在一起,二者互相补充,
4.族长
族长是管理全族事务的一族最高首领。
族
长和宗子是不同的概念。
一个宗族宗子的身份是以其大宗世嫡的血统继承而来的,而族长并非世袭,一般由推举产生。
族长或称族正,虽然在形式上是推举产生的,但并不是宗族成员人人都有推举或被推举的权利。
能推举族长的只是族中的长老和或富或贵者,年轻人和贫穷的劳动人民都无从表示自己的意见。
族长高踞于族众之上,拥有相当大的权力。
这包括:
第一,主持祭祀典礼之权。
第二,主管族产之权。
通过主管族产,可以
第三,对族人的教化和惩罚之权。
族长可以
利用祭祀、会食、团拜、续谱、读谱等仪式以及
在其他任何场合向族人宣扬封建道德,族人必须
听从教诲。
如族人中有违反族规家法,损害族中权贵的利益,败坏伦理纲常者,族长有权“切责之,痛责之.”(《新安程氏合族条规》)。
第四,处理族中各种纠纷,调停争端之权。
有
的宗族为了防止族长滥用权力,曾制定了一些规定,如《交河李氏族谱.谱例》中有这样的条文:“不许恃族长名色,做事不端,处事不公,以致
家法紊乱“,族长如“行诣有愧,触犯规条,合族齐集,公讨其罪,如稍有改悔,聊示薄惩,以
警其后,不然则削去族长名字,永远不许再立“。
5.族规
族长是根据族规行使权力的。
族规又称族训、
族约、宗规、宗约、家规、家训、家礼、家范、祠规等等,是宗族的法律,起着维护封建秩序的作用,对族众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张氏宗谱.家规》即指出:“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则有
纪纲;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则有家训。
纲纪不立,天下不平;家训不设,家人不齐矣。
夫家中之有长幼内外之殊,公私亲疏之别,贤愚顽秀之不同,苟非有训以示之,而欲一其性情遵模范,绝无乖戾差忒之虞,虽圣人不能强也。
”
大体说来,族规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尊崇君权,履行对封建国家的义务。
第二,把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法原则具体化,规定了祭祀祖先的种种礼仪,族长、房长等宗族首领的推举办法和他们应享的特权,宗祠、族产、宗学的管理制度以及族产收入的分配办法等等。
第三,提倡封建伦理道德,规定不同宗族成员不同的等级名分和行为准则。
封建伦理的中心环节是要求卑幼者对尊长者必须绝对服从,各种族规所宣扬的敦人伦、崇孝悌,都是以此作为准绳。
第四,宣扬同族一气,不论贫富应各守本分而又互助互爱,规定了敦本睦族的一些措施。
所有的族规都要求宗族成员努力维护和加强本族的团结,强调一族之人出自同一祖
第六,为了保证宗族血统的纯一,规定了立后承继的原则和办法。
异姓乱宗是宗法社会的极大禁忌。
许多族规对不准异姓冒姓入谱和继承财产都有严格的规定。
《陇西李氏续修族谱.例言》即宣称“随母子,数岁来,带孕子,数月生,及义子、赘婿,皆异姓也,原非一本,例禁概不收录。
”
第七,规定了对违反族规家训、败坏纲常名教、损害了封建国家和封建宗族利益的族人的处罚办法。
这种处罚权和处罚办法也明文载于族规家训。
族人违反族规而需要责罚,分轻罪、重罪两种。
所谓轻罪,是指对父母奉养不周,不敬长上,不听教训,一般说来,对这类过失的处罚仅
综上所述,封建社会后期的家族制度以宗谱、宗祠、族田、族长、族规为表现特征,体现了封建族权。
宋明以来,由于封建皇权空前膨胀,官僚政治高度成熟,强宗大族虽然时有出现,也会在某些场合同政权发生利益冲突,但从宏观上观察,成千上万的封建宗族都一直只能在封建政权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其势力的扩展也受到限制,一般说来,都不能对封建皇朝的权力构成威胁。
而封建社会后期的家族制度却能够以其血缘的面纱在一定程度上掩盖阶级矛盾,削弱农民的反抗斗争,帮助封建政权控制农民,稳定封建秩序。
这种家族制度也就得到了封建政权的大力扶植。
族权通过布满农村社会各个角落的众多的宗族而普遍存在,成为仅次于政权的无孔不入的权力体系。
族权需要政权的庇护,反过来政权也需要族权的支持,二者密切配合,互补互用,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第五,出于维系家声的考虑,规定了对族人本身、持家等方面的要求和禁约。
族规大多充满着“务本业”、“禁奢靡”、“习勤劳”、“考岁用”、“崇厚德”、“端好尚”、“严约束”、“慎婚嫁”这一类的戒条,并不厌其烦地教训族中子弟力图上进,克绍家声,要求对子弟中器宇不凡、资禀聪明者要精心培养,以期他们有朝一日取得科第功名,可以光宗耀祖,同时又禁止族人从事所谓的“贱业”(衙役、戏子、吹鼓手、理发匠等),还繁文缛节地规定了许多禁约,如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宿娼,不准斗殴,不准穿着华丽衣服等等。
这种禁约在族规中占有很大比重,并不是由于族规制订者特别重视个人的品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