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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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刑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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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首先,不作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作为 的原因,在于它应当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 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 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行为义务为前提。 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 认定。
五、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 某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的客观基础。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 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结 果的心理状态;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 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 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 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作用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导 言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 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 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 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第四节
第五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类 基 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 罪 主观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 方面属于客观的要件。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 容 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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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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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案例 导入
2001年10月6日上午,薛某与游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后相互殴打。薛某个子高大,游某个子矮小。当游某吃了 亏以后,乘薛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薛某,造成薛 某头破血流。游某趁机向市场内跑去,随同薛某出来的几 个同伙见薛某被人砸破了头,遂在薛某弟弟的带领下,手 持砍刀、匕首、木棍来到市场内分头寻找。王某和叶某在 市场卖肉的地方找到了游某。他们二话没说就用砍刀和木 棍朝着游某身上乱砍乱打。顿时,游某浑身是血,便拿起 卖猪肉的屠刀向持砍刀再次砍向自己的王某砍去,王某当 即倒地身亡。叶某见状,丢掉木棍向市场外跑去,游某没 有去追,而是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正当化事由之一。所谓“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 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
这类行为因为明显缺乏正当的防卫意图,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限度条件
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的 “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 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
必须指出的是,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 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 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刑法分论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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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二、盗窃罪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 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对象:
(2)应以是否侵犯了人身权利为标准。
(3)对于一般抢劫行为(以致人轻伤为限),应 以是否抢得了财物作为认定的标准,;但对于抢 劫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特别是造成了重伤、死亡 结果的),不管是否抢得了财物,均属于抢劫罪 的既遂。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2.转化的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 定即系对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
第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 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被抢的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 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 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 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是抢 劫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绑架罪的最根本的标 志。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ABCD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元)逃跑, 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 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 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 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03年试卷二第32题)

刑法课件--第六章

刑法课件--第六章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它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 分或哪一方面。 我国刑法就是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将社会上形 形色色的犯罪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 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的某个具体的部分。 三者的关系:是从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而言的, 他们三者不是并列的,而是一般与特殊、具体与抽 象的关系。一般客体是从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 社会关系的本质,同类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 另一类犯罪的差别,而直接客 体则是反映具体个罪的特点。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首先,犯罪客体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的 本质。 其次,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的 性质,正确地定罪。 再则,研究犯罪客体,可以帮助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 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 的客体。 “即使犯罪行为直接针对某个特定 的个人,它也是对社会本身的侵害。 ”实质就是统治关系。
注意:复杂客体的犯罪,所侵害的两种以上的社 会关系并不是并列的,有主有次,从而形成了主 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指立法者在确定 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则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 刑法也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3、选择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在侵犯某一 客体的同时,有可能侵害的其他具体的社会关系。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其犯 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但在实践中, 非法拘禁可能致人死伤,因此,刑法把他人的健 康和生命权作为选择保护的客体。
二、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多少, 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和选择 客体。 1、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 行为只直 接侵害到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故 意杀人罪,只直接侵犯人的生命权。盗窃罪,只 直接侵犯公私财 物所有权,这些犯罪的直接客体 都是单一的,因此,都称为简单客体的犯罪。 2、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 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 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例如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 物所有权,而且也侵犯丁他人的 人身权利。

刑法学 第六章

刑法学 第六章
• (1)先行行为是否只为违法行为,而不能 先行行为是否只为违法行为, 是合法行为? 是合法行为? • 一般而言,只要制造了危险,不论是否行为 一般而言,只要制造了危险, 正当,均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正当,均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 但,正当防卫行为不成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成为。 • 紧急避险人对第三人具有作为义务。 紧急避险人对第三人具有作为义务。
分 析 案 例 2 2李家Βιβλιοθήκη 故意杀人案分析不作为案例的要点
• 1、分析特定义务的种类,先行行为与作为 分析特定义务的种类, 义务之间关系更为密切,要求更为直接。 义务之间关系更为密切,要求更为直接。 课堂讨论案例1 如课堂讨论案例1。 • 2、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不是结果发生 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 在场者均有责任。 了,在场者均有责任。只有负有防止结果 发生的特别义务之人, 保证人” 发生的特别义务之人,即“保证人”地位 的人有作为义务。 导入案例。 的人有作为义务。如导入案例。 • 3、须考察对结果发生的危险是否提供了重 大原因。 李家波案。 大原因。如李家波案。
• 第三,过失犯罪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可 第三,过失犯罪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 成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 成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 • 如过失致人重伤(已构罪),同时产生生 如过失致人重伤(已构罪), ),同时产生生 命危险,如行为人不救而死亡的, 命危险,如行为人不救而死亡的,应定不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以上见张明楷 刑法学》 ——以上见张明楷《刑法学》 以上见张明楷《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刑法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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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危 害 结 二、 果 的 种 类
以危害结果 是否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 素为标准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一)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 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 (二)客观事实特征 (三)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 的现象形态 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距离危害行 为的远近为 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即: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某些犯 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 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性侵害性因果性多样性第三节危害结果第一编刑法总论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目录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为标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间接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即
1.无行为就无犯罪 2.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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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 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 上述规定; (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 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 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 (5)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 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概念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 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 立犯罪的事由。 二、分类 法定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超法规排除犯罪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 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本质 (一)概念
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 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 负刑事责任。
(二)本质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正对不 正”)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起因条件 1、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侵害
3、防卫不适时
(1)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2)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具有防卫意识 ——主观条件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以下均属于因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不能成立正当防 卫的情况: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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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张某拒不救治案
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女青年吴某通奸而 曾向其妻王某提出离婚。某日,张某某与王 某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王某当着张 国华的面服下慢性毒药。张某某见状不理不 睬,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十二时许,又到 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续到 次日上午,王某终因毒力发作死亡。被告人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
2006-4 单选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 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 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 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 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 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 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 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 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 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 放火罪
(四)危害结果的地位
1.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2.构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影响刑事诉讼程序
2008-1
单选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 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 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 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 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刑法全文刑法全文(沿写真文字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刑法修正案(九)》合照)(2023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三章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和原则第二编罪第一章罪的构成和责任第二章罪名与量刑第三章罪名的确认与辩护的规定第四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军事设施罪第五章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罪第六章危害食品安全罪第七章财政、金融、税务罪第八章海关、边境管理罪第九章侵犯财产罪第十章鲁办、职务犯罪第十一章经济犯罪第十二章生态环境犯罪第十三章传染病防治犯罪第十四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七章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十八章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章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二十一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十二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十三章寻衅滋事罪第二十四章违反国家有关限制人身自由规定罪第二十五章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十六章强奸罪第二十七章虐待、遗弃罪第二十八章绑架罪第二十九章抢劫罪第三十章抢夺罪第三十一章盗窃罪第三十二章强制犯罪第三十三章渎职罪第三十四章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十五章持械抢劫、劫持飞机、船只、机动车罪第三十六章走私罪第三十七章罪第三十八章贪污罪第三十九章受贿罪第四十章接受贿赂罪第四十一章侵犯人身权利罪第四十二章盗窃、占有尸体罪第四十三章绑架勒索、绑架、勒索罪第四十四章非法拘禁罪第四十五章缓刑宣告、暂时出所执行监视罪第四十六章其他罪这里只是罪名的总目录,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参考刑法原文。

刑法学第六章

刑法学第六章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一) 犯罪客观要件与犯罪客观要件要素。
前者与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并列。 而犯罪客观要件要素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是下位概念。
(二)犯罪客观要件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时间、行 为地点、行为方法(手段)、行为对象。
问题: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合同无效或届 满时,是否产生作为义务?
(4)先正当的行为?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5.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 犯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 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第341条第2款 非法狩猎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
结 果



以危害结果 是否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 素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的现象形态 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距离危害行 为的远近为 标准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但上述要素中,除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以外,其 他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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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 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 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 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 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 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 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 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款 因果关系
(二)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三)本书的立场 本书采取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 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同时,禁 止溯及理论;不排除特定犯罪类型提 出特别要求。
第六款 因果关系
1、基本理由 基本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 的原因。这种经验上的因果关系便于司法机关认定。而且并 不一定如人们想像中那样扩大处罚范围。 2、条件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的断绝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乙虽 然吃了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 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 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虽然 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一定会死,但是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 导致了乙的死亡,故应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关系。
第五款 结果
三、结果与犯罪的分类 (一)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1、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 通说认为: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 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 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本书认为,行为犯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 因果关系便不成其为问题;结果犯则是行为与结 果之间具有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行为与结 果: ( ) A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害人自杀身 亡的,不应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 B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轻伤行为后,被害人在逃跑 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户掉下摔死的,不成立故意 伤害致死。 C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重伤后,随手将烟 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不能认定为 故意伤害致死。 D在故意伤害等暴力案件中,伤害行为造成轻伤, 但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死亡的,不能认 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第五款 结果
(二)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 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 灭的情况。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 罪便同时终了,但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 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 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犯 罪构成符合性也在持续的情况。如非法拘 禁罪。
多选题
答案及解析:ABCD A正确,与前“条件”无关的后 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 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B正确,此种因果关系形式为,两个行为前 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C正确,在因果关系 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 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D正确,钟某的行为是 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 为,所以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而犯罪人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不影响 犯罪构成,所以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 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多选题
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 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 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 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 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 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 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 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六章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一款 违法性阻却事由概述
一、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概念 二、违法性阻却的根据 三、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四、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分类 明文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 其他公认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法令行为、正 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推定的承诺、 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
第六章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五款 结果
一、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 现实危险状态。大部分犯罪要求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有一部 分犯罪仅要求有危险的行为。如: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 条 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书的观点,结果具有以下特点: (1)因果性。结果是行为引起的。 (2)侵害性与危险性。 (3)现实性。行为本身的危险不是结果。 (4)多样性。
第六款 因果关系
3、注意事项 (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 险性的行为。 (2)条件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3)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 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采肯定条件关系。 (4)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 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 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 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公害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第五款 结果
2、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 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强奸罪】 第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 条 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第六款 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特点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1)国外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1、条件说 2、原因说。主张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 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 才存在因果关系。 3、相当因果关系说 4、合法则的条件说 5、重要说 6、客观归责理论 三个条件: (1)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2)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3)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单选题
答案及解析:D A项中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 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B 项中应该把甲的犯罪行为看成一个完整的过程, 包括其杀人后抛尸行为。整个行为都是在一个杀 人故意下实施的,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 之间有因果关系。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 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同时,对结果负刑事 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 有罪过。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D项中甲以 杀人的故意,利用了乙不知情的"有利条件"投毒 杀人,所以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 关系。
第五款 结果
二、危险的性质 危险是否结果,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 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 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抽象 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 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 侵害结果的危险。 危险包括“行为人的危险”与“行为的危险”。 前者是指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可以称 为再犯可能性;后者是指行为客观上对法 益造成侵害的危险。
第六款 因果关系
(3)合义务的择一的举动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 驶着汽车,右侧的乙朝着相同的方向骑着 自行车。按规则,汽车应当与行人保持1.5 米的距离,但甲只保持0.75米的距离。而乙 0.75 则由于饮酒罪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二重的因果关系 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 时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问甲的行 为与丙的死亡?乙的行为呢?
第五款 结果
本书主张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 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造成 的,那么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 少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加重结果,那么 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如果刑法 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第五款 结果
四、结果的种类与地位 (一)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三)严重结果与非严重结果 (四)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与不属 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五)作为选择法定刑根据的结果与在 法定刑内影响量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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