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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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津教政〔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政〔2019〕18号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市教委、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特制订《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10月8日(联系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杨萌联系电话:************;天津市财政局王悦联系电话:************)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

为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是指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资源。

第三条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补齐学前教育学位,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占比。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津教规范〔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要求,我委经研究,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做出修改。

现予发布。

2019年4月30日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

设立民办托幼点、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幼儿临时看护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津教委[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0〕168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有序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一类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2至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办学主体可以多元化。

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园。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民办一类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民办一类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津人社局函〔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20〕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办公室,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申领《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人社部统一印制,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人社部申领。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向市人社局申领。

二、《办学许可证》使用办学类型、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标识,填写应当清晰规范,并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

年度质量评估结果,应按照项目变更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记载。

《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证的,应在到期前60日内提出申请。

三、《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应按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号码具有唯一性,不得因换证改变编号;对因故被注销、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编号应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封存。

编码由13位编号组成,第13位编号为学校性质代码,用大写字母“Y”或“F”表示,分别代表“营利”或“非营利”。

四、机构性质标注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需要,为便于管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办学许可证》时,应在正本和副本的左下方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

五、审批信息报备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结果备案表)报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在接到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并报市人社局主管业务处室。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民办托幼点(看护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民办托幼点(看护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民办托幼点(看护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津河西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民办托幼点(看护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17〕14号各街、局,各委及有关单位:《河西区民办托幼点(看护点)管理办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3日河西区民办托幼点(看护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6〕9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河西区民办托幼点(看护点),本着政府统筹、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各部门对民办托幼点(看护点)的管理和监管,督促民办托幼点(看护点)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

(一)区教育局负责按照举办河西区民办托幼点(看护点)的基本要求,提供标准依据,制定备案工作流程,明确需要提交的材料。

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民办托幼点(看护点)的日常教育教学指导,将其纳入河西区学前教育“1+N”发展联盟,与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开展“手拉手”活动,共享优质资源。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办托幼点(看护点)审核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对符合要求可以备案的托幼点要在街道网站予以公布,并将备案信息报送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

要对辖区内各类幼儿看护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备案并分类制定管理工作方案。

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托幼点(看护点)进行检查,排查隐患、限期整改,督促其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

(三)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办托幼点(看护点)的食品安全,要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定期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民办托幼点(看护点)进行检查,并为民办托幼点(看护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

天津:制定民办幼儿园三类划分标准

天津:制定民办幼儿园三类划分标准

天津:制定民办幼儿园三类划分标准
天津:制定民办幼儿园三类划分标准是特别优秀的内容,盼望能让找寻幼儿园资讯的您有所关心。

天津:制定民办幼儿园三类划分标准
从今日召开的天津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获悉,市教委制定三类民办幼儿园划分标准,分别颁发国家、天津市和区县三个级别的办园许可证,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同时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进展,制定优待政策,乐观鼓舞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机构。

市教委制定《民办一类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民办二类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和《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基本标准(试行)》。

其中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150万元,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一般为6-12个班,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规模一般为3-5个班;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招收2至6岁幼儿人数在50人以下,每班幼儿不得超过25人。

符合标准的民办一类幼儿园将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办园许可证,符合标准的民办二类幼儿园将颁发市教委监制的办园许可证,符合标准的民办三类学前教育服务点将颁发区县教育局监制的办园许可证。

区县教育局负责对民办一类、二类幼儿园进行审批和管理;乡镇政府和街办事处负责对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进行注册管理,区县教育局负
责怪案、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管。

市教委主任靳润成介绍,下一步本市各区县将根据三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分类标准,对本辖区内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分类认证,截止2023年底,经过整改,达到标准的,颁发相应的办园许可证;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撤销。

将来,民办幼儿园今后将在园所等级认定、老师培训、职称评定、教育科研、表彰嘉奖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教体委拟定的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教体委拟定的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教体委拟定的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津滨政办发〔2017〕 72 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教体委拟定的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区教体委拟定的《滨海新区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7月4日滨海新区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91号)和市教委、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津教委〔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民办托幼点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收本区内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看护的场所,是对学前教育学位不足的有益补充。

做好民办托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是确保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学龄前儿童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

二、报备流程(一)各镇人民政府和街办事处根据市教委、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49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托幼点的申报工作。

申报范围包括原学前教育服务点和符合托幼点基本要求的无证托幼机构。

(二)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原学前教育服务点和无证托幼机构进行基本情况登记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民办托幼点相关要求的宣传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原学前教育服务点和无证托幼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积极进行托幼点申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津教委〔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16部门制定了《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2015年3月9日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03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区县政府落实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为了规范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的设置,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与教育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以下的设置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土地面积:幼儿园校舍占地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环境要求:幼儿园应具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安全卫生设施,包括合格的空气质量、水质量和噪音控制设施等。

3.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保障幼儿的健康与安全。

二、师资力量
1.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资格证书,包括幼师、小学教师或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

2.教师数量:幼儿园教师应根据幼儿数量和年龄段,保证每班不少于2名教师。

三、教育内容
1.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指导纲要,开展幼儿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

2.教育内容应贴近幼儿生活实际,注重培养幼儿的实际操作能力、探究精神和社交能力。

四、家园合作
幼儿园应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家园合作机制,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教育问题。

以上为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幼儿园应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确保幼儿获得健康、快乐和全面的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津政办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7日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婴幼儿照护主要包括家庭婴幼儿照护和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照料看护服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等。

托育机构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

第四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行政府统筹引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第六条2020年,全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区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建设工作,分别建成1至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发文字号】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2.03【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教育、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cùjìn)条例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zhìdìng)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huòzhě)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fǎlǜ)地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法规用地优惠政策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扶持与奖励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形式与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或依法优先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二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津教政〔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6号)精神,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补助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四章专项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第七章附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我市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补助项目),并设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2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2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2号各区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我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市教委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规范的章程,要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八条改为第九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和平政〔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5日和平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参与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坚持以用立业,深化产教结合,做强中职、做优高职、做大培训。

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参与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品质和平建设。

二、基本原则1.坚持育人标准。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教委[2014]6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4]63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完善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民办j}学历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不断适应政策法规的新要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标准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1号)精神,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为保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后的办学经费,建校时举办者应当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开办资金,注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设立后由负责验资单位将开办资金汇到学校账户上。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并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不得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专业设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试验实习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家长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逐渐兴起。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违规招生、低水平的教学质量、安全问题等,给幼儿教育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保障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安全,我们开展了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工作。

二、工作展开1.制定规范针对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和需求,我们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文件,明确了幼儿教育机构的办学标准和办学要求。

这些规范文件包括了幼儿教育机构的注册条件、教学质量标准、师资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

2.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的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了解这些规范文件,并主动遵守其中的规定,我们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宣传推广。

我们在行业峰会上组织了专题报告,向幼儿教育机构介绍了新的规范要求。

同时,我们还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平台,发布了宣传资料,向广大群众普及相关知识。

3.监督检查为了确保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规范运营,我们对其进行了监督检查。

我们制定了监督检查方案,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内容,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组。

我们采取了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不同地区的幼儿教育机构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要求,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4.培训指导为了提升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培训活动。

我们邀请了行业专家,给幼儿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和教师进行了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教育理念。

我们还组织了教学经验交流活动,让幼儿教育机构之间进行互动和学习。

三、工作成效经过一年的努力,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在规范方面,我们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文件得到了广大幼儿教育机构的认可和遵守。

越来越多的幼儿教育机构注册在相关部门,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办学。

其次,在宣传推广方面,我们的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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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政策讲解天津市将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

对优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扶持,力争用3年时间,建设一批有资质、有信誉的民办幼儿园。

今后,天津的民办幼儿园将在园所等级认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教育科研、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此外,即将实施的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还包括:采取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公民等举办幼儿园;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引进国内外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优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扶持等。

同时,天津市将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

民办一类、二类幼儿园的举办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举办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注册管理,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个人的幼儿园想要得到政府的补贴和扶持政策,必须是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了成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前提条件外,还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需三年内无违规行为,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其他相关条件:
(一)园所安全
1、园舍独立设置,园址安全,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无各类安全隐患;园内建筑安全,教学、活动场所在三楼以下,日光充足。

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园舍建筑符合幼儿特点及安全卫生要求,无危房;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平方米,布局合理。

(二)用房配置
教学、生活等类用房布局合理;每班有宽敞、明亮、洁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活动室(农村幼儿园不少于45平方米)及与之配套的寝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等辅助用房,厨房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的,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三)户外场地
1、有相应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园内绿化(含垂直绿化)面积不低于户外场地面积的20%;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2、有适宜幼儿户外运动的体育器械、大型玩具。

(四)设施设备
1、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录音带、光碟、幼儿操作教材和幼儿图书。

2、活动室内有实用、卫生、齐全、安全的教学设备、桌椅、教玩具充足,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

3、寝室内有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每人一床,有较完备的生活和卫生用品,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

4、盥洗室设施完善、安全。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五)经费投入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等按月足额发放和各项政策性待遇的落实。

(六)办园规模
1、规模适当,控制在3—12个班之间。

2、班额合理。

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扩展资料:
民办幼儿园申办条件:
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

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3、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申请民办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办学形式等);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资金来源、招生范围等);
3、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食堂卫生许可证;
5、园舍、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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