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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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案情】2020年4月16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某市商业广场B0710号、B0711号、B0712号房屋分别以135.7万元、92.8万元、207.9万元(三套合计436.4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总价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且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原告代办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中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

2020年3月25日,原告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同年11月4日,原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上述三套房屋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18.8万元。

同年12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

之后,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

2020年4月,原告在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进展时,才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二被告徐某于2020年12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三套房屋分别以85.3万元、58万元、133.3万元(合计276.6万元)的价格再次卖与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将商业广场早已卖给其他人的另外十几套房屋在同一天卖给了第二被告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效。

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因房价的不断增长使得卖方反悔而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产权房交易之时必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卖方因利益驱使,违反当初协议,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但是否能因卖方对诚实信用的违背而判定卖方承担主要责任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在进行房屋交易时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例如卖方和买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房屋的详细信息:例如房屋的地址、面积、楼层、结构等。

3. 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包括房屋的总价款以及首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4. 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方式:例如卖方应当在何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约定交付方式是否为清算等。

5.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买卖双方对于房屋状况的保证、产权清晰的义务、违约责任等。

另外,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还要包括有关税费、权属证明、退房条件等内容。

备案是指将房屋交易信息登记在相关政府部门的记录系统中,以便监管和管理相关交易。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房屋交易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一个备案相关案例的解读:案例:在某市,卖方将一套房屋卖给买方,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交易完成后,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方式交付房屋。

买方与卖方协商无果后,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卖方的违约行为。

政府部门受理了买方的申请,核实了相关信息后,记录了该笔房屋交易的违约情况,并对卖方进行了相应的违约处罚。

解读:在这个案例中,备案起到了监管和管理房屋交易的作用。

买方通过备案申请,证明了卖方的违约行为,使违约行为被记录在案。

这有助于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并为买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提供了依据。

备案制度的实施对于房屋交易的规范和保障买房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6篇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6篇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6篇篇1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解读房屋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相关备案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确保买卖双方对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有清晰的认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买卖合同解读1. 合同主体:明确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权利与义务。

2. 交易物业:详细描绘物业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地址、面积、产权情况等。

3. 交易价格与支付方式:包括总房价、支付方式(现金、贷款等)、支付期限等。

4. 交付标准与期限:物业交付的条件、时间以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5. 产权过户:过户的时间、费用承担及风险转移。

6. 违约责任:未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标准。

7. 其他条款:包括物业保修、税费承担等细节问题。

三、备案相关案例解读1. 未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2. 备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3. 因政策调整导致的合同履行纠纷案例。

4. 因房屋权属纠纷引发的合同风险案例。

四、合同签署与备案流程1. 合同签署流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合同,确保签署过程合法合规。

2. 备案流程:提交相关材料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确保合同安全有效。

3. 注意事项:在签署及备案过程中,双方需留意相关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法律责任与风险承担1. 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3. 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六、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判例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判例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判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出售方:张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
购买方:李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出售方的身份为房产所有人,具有出售房屋的权利,应对房屋的真实情况提供清晰、准确、完整的信息。

出售方必须保证所售房屋的产权状况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购买方的身份为购房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和期限支付房屋的购买价款。

购买方需承诺不将所购房屋用于违法活动。

出售方、购买方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房屋的基本信息、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等条款,并明确履行的期限。

出售方、购买方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互相提供真实的信息。

出售方和购买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如有需要解约,应当遵守解约的合同条款,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需遵守《合同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性。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出售方有权收取房屋的购买价款,购买方有权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出售方和购买方均有义务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合同的执行和交易的成功。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双方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如出售方、购买方的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一定情况下,追究法律责任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案情】20xx年4月16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某市商业广场b07xx号、b07xx号、b07xx号房屋分别以xx5.7万元、92.8万元、207.9万元(三套合计436.4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总价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xx年xx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且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原告代办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中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

20xx年3月25日,原告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同年xx月4日,原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上述三套房屋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18.8万元。

同年xx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

之后,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

20xx年4月,原告在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进展时,才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二被告徐某于20xx年xx 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三套房屋分别以85.3万元、58万元、xx3.3万元(合计276.6万元)的价格再次卖与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将商业广场早已卖给其他人的另外十几套房屋在同一天卖给了第二被告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效。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第二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主要是后签订的合同经过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备案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效力。

同时,在没有按照物权法规定开展预告登记的城市,备案登记作为商品房预售阶段的唯一登记,应认定为准物权登记,具有排他性。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简易版_1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简易版_1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简易版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简易版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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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案情】20xx年4月16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某市商业广场b07xx号、b07xx号、b07xx号房屋分别以xx5.7万元、92.8万元、207.9万元(三套合计436.4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总价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xx年xx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且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原告代办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中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

20xx 年3月25日,原告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同年xx月4日,原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上述三套房屋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18.8万元。

同年xx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

之后,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

20xx年4月,原告在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进展时,才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二被告徐某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三套房屋分别以85.3万元、58万元、xx3.3万元(合计276.6万元)的价格再次卖与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

随后,双方因房屋过户、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2. 房屋过户延迟: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办理过户,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3. 尾款支付问题: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原属于李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未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要求李某解除抵押,但李某以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为由拒绝。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过户: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鉴于李某未能按时过户,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解除抵押:法院认为,李某未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导致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解除抵押。

但鉴于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以合理方式解除抵押。

3.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李某未能过户的原因主要是其个人原因,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2. 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房地产销售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光说案例是不可能说完的,一百个客户有一百种成交的方法,但通过总结,还是能找出一定的成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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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2024版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2024版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2024版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平安性。

第二条房屋描绘甲方同意出售,乙方同意购置位于____的房屋,房屋的详细地址为:__________。

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构造为____,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

第三条交易价格甲乙双方同意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交易价格包括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和设备。

第四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剩余房款乙方应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交付甲方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____天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交付时的状况与合同约定一致。

第六条房屋过户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交付后____天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____方承当。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协助过户,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交易价格的____%。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房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未支付房款的____%。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法律咨询案例(3篇)

房屋买卖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以下简称买方)与李女士(以下简称卖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买方,成交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21年6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买方发现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于是,买方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咨询。

二、案情分析1. 买方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买方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合同有效。

2. 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买方能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方提供的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买方的居住,构成了违约。

因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买方能否要求退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在本案中,房屋作为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律师建议1. 买方应保留好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7】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7】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7】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0)来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一、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嘉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案涉53间商铺交付给杨伟鹏;三、驳回杨伟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嘉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与商品房备案证明、杨伟鹏支付约定价款以及嘉美公司开具的发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产交易行为,并已完成约定对价的给付,故对杨伟鹏要求嘉美公司交付商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嘉美公司虽抗辩称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借贷,杨伟鹏已收取相应利息,并提供作废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嘉美公司向杨伟鹏账户汇入60多万元的凭证等予以证明,但缺失借款合同这一直接证据。

在杨伟鹏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对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无从查实。

嘉美公司九笔汇款性质亦不明,无法确认系借款利息,故对嘉美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无法认定。

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案例

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案例

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案例
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是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程序,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一些案例,以便全面回答你的问题。

案例一,合同备案。

在房地产交易中,合同备案是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个合同备案的案例: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购房的价格、交付时间、房屋的权属等内容。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甲和乙将合同提交给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经过审核,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是被备案并获得备案证明。

这样,合同备案的程序完成后,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

案例二,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一种权属保护措施,它可以
向公众公示某个不动产的交易意向,以保护买方的利益。

以下是一个预告登记的案例:
甲拥有一块土地,打算将其出售给乙。

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甲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申请预告登记时,甲需要提供土地的基本信息、拟转让的价格等内容。

经过审核,甲的预告登记申请获得批准,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公示。

这样,乙在购买土地之前,可以通过公示的信息了解到土地的交易意向,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是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的两个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都是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备案是确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步骤,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公示交易意向,保护买方的利益。

通过这两个程序,房地产交易可以更加安全和可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

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

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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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甲方(卖方)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买方)为张三。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开发的位于某市的住宅小区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为150万元。

合同中规定,乙方支付首付款50万元,剩余款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

然而,在房屋过户登记过程中,甲方突然要求增加房价,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不同意增加房价,因此双方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房价?2. 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 双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房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例中,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房屋总价款为150万元,并明确了付款方式。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甲方无权要求增加房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甲方若要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然要求增加房价,致使乙方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增加房价。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5篇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5篇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5篇篇1甲方:【出售人信息】乙方:【购买人信息】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案例,特制定本房屋买卖合同及备案相关条款解读。

一、房屋买卖合同概述(一)合同定义及目的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约定。

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主要内容本合同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双方需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备案制度(一)备案的重要性备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等欺诈行为的发生。

备案后,合同具有公示效力,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二)备案流程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明。

三、相关案例分析解读(一)案例一:【合同签署不规范导致纠纷】某房屋买卖合同因签署不规范,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合同内容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最终判决合同无效。

启示:双方应明确合同内容,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案例二:【一房二卖引发纠纷】某房屋卖家在合同未备案的情况下,将房屋再次出售给其他人。

买家维权时,因无法证明买卖关系的真实性,最终未能取得房屋。

启示:买卖双方应重视合同备案,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案例三:【合同履行纠纷】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买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判决时,依据合同条款及证据,判决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启示: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应依法维权。

四、合同条款解读与注意事项(一)买卖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2023版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2023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2023版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书面约定。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名称、房屋买卖标的、房屋买卖价格、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履行的方式、违约责任等。

在解读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应准确反映合同的性质,明确房屋买卖的关系。

2.房屋买卖标的:购房人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购买的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等重要信息,并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3.房屋买卖价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格以及支付方式。

双方应约定明确的支付期限及方式,以免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

4.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一般来说,交易双方应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交房验收书。

5.履行的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包括交付房屋及相关证件等。

同时,还应明确约定交房后的责任划分,如维修、装修等问题。

6.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解除合同等。

此外,还应注意在购房过程中,确保相关行为合法合规,如核实房屋的产权状况、用途等合法性,并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备案相关案例可以是指买卖双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证明房屋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备案通常指的是将相关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登记。

备案的目的是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某市A与B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向B购买某栋房屋,并约定了购房价格、交付时间等。

在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在交房前,A将房屋的相关文件、产权证明等资料提交给了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以证明购房行为的合法性。

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确认了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到相应的登记册中。

总的来说,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案情】20xx年4月16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某市商业广场b07xx号、b07xx号、b07xx号房屋分别以xx5.7万元、92.8万元、207.9万元(三套合计436.4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总价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xx年xx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且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原告代办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中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

20xx 年3月25日,原告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同年xx月4日,原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上述三套房屋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18.8万元。

同年xx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

之后,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

20xx年4月,原告在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进展时,才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二被告徐某于20xx年xx 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三套房屋分别以85.3万元、58万元、xx3.3万元(合计276.6万元)的价格再次卖与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将商业广场早已卖给其他人的另外十几套房屋在同一天卖给了第二被告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效。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第二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主要是后签订的合同经过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备案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效力。

同时,在没有按照物权法规定开展预告登记的城市,备案登记作为商品房预售阶段的唯一登记,应认定为准物权登记,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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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3421-58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解读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备案相关案例(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案情】20xx年4月16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某市商业广场b07xx号、b07xx号、b07xx号房屋分别以xx5.7万元、92.8万元、207.9万元(三套合计436.4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总价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xx年xx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且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原告代办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中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

20xx年3月25日,原告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同年xx月4日,原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上述三套房屋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18.8万元。

同年xx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

之后,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

20xx年4月,原告在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进展时,才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二被告徐某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三套房屋分别以85.3万元、58万元、xx3.3万元(合计276.6万元)的价格再次卖与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将商业广场早已卖给其他人的另外十几套房屋在同一天卖给了第二被告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效。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第二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主要是后签订的合同经过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备案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效力。

同时,在没有按照物权法规定开展预告登记的城市,备案登记作为商品房预售阶段的唯一登记,应认定为准物权登记,具有排他性。

因此,应当认定经过备案登记的第二份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该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应按照缔约目的,来判断是否存在欺诈,是否有损他人合法权益,之后按公平合理等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

鉴于本案原告先订立合同,支付的价款明显高于第二份合同,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应判决确认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而第二份合同无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商品房买卖合同审理中涉及物权、债权以及二者交叉的问题,适用法律较为复杂,有的购房者在购房时花去毕生的积蓄,甚至还要贷款,故而争议较大。

正确处理该类案件,涉及到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可见,物权法对不动产买卖设立了预告登记,一经登记就具有了准物权效力。

针对该条规定,从全国行政机关执行的情况来看,只有部分城市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直接进行预售登记(即预告登记),不少城市要先进行备案登记,再进行预售登记,有的城市甚至没有开展预售登记。

备案登记所依据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申请的主体是开发商;而物权法没有规定备案登记。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应当认定其为行政管理的范围。

故本案应根据合同法来确认合同的效力。

本案的审理带来一个思考,即在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地方如何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首先,应正确认定备案登记的法律性质;其次,注重审查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综合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以及占有使用房屋的现状,然后根据公平合理等原则谨慎处理;最后,各地房屋管理部门应贯彻落实好我国物权法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管理制度,尽快开展预告(售)登记,对逾期不登记的予以处罚、警示等,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二、借贷关系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属于非典型担保【裁判要旨】在当事人一方主张系房屋买卖关系、另一方主张系借贷关系,且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足以构成一种非典型担保。

【案情】XX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伟鹏向嘉美公司购买商铺53间,价款340万元。

买受人应于当日交纳全部房款,出卖人应于XX年8月30日前将商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签订合同当日,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了340万元,嘉美公司向杨伟鹏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发票原件由嘉美公司持有。

签订合同第二日,双方对案涉商铺进行了备案登记,并由房产管理局出具了商品房备案证明。

20xx年4月9日,杨伟鹏以嘉美公司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嘉美公司交付案涉商铺,并支付违约金372300元(计算到XX年9月1日);3.嘉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另查明:杨伟鹏支付的340万元,系依嘉美公司指示汇入严欣等5名嘉美公司债权人的账户。

XX年6月28日至xx月28日,嘉美公司分9次向杨伟鹏汇款总计61.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XX年2月至5月,嘉美公司分别与严欣等5人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340万元,利率2.3%,并就案涉商铺以销售方式办理了备案登记。

嘉美公司与杨伟鹏签订合同当日将严欣等5人的备案登记撤销,并于次日将杨伟鹏作为购房者登记备案。

嘉美公司已于XX年1月8日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在税务机关缴销。

【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商品房备案证明均系直接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关系。

嘉美公司虽辩称系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对借贷的担保,但未能提供借款合同这一直接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及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亦不具有担保的意思,故此辩称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

鉴于双方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杨伟鹏要求嘉美公司依约交付案涉53间商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杨伟鹏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嘉美公司主张过权利,且其地址不明致嘉美公司无法送达交房通知书,故对其要求嘉美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xx)来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一、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嘉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将案涉53间商铺交付给杨伟鹏;三、驳回杨伟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嘉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与商品房备案证明、杨伟鹏支付约定价款以及嘉美公司开具的发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产交易行为,并已完成约定对价的给付,故对杨伟鹏要求嘉美公司交付商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嘉美公司虽抗辩称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借贷,杨伟鹏已收取相应利息,并提供作废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嘉美公司向杨伟鹏账户汇入60多万元的凭证等予以证明,但缺失借款合同这一直接证据。

在杨伟鹏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对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无从查实。

嘉美公司九笔汇款性质亦不明,无法确认系借款利息,故对嘉美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无法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xx)桂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嘉美公司与严欣等5人的在先交易表明,嘉美公司正是因不愿以340万元出售案涉商铺,才向杨伟鹏借款,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达到保住商铺所有权的目的,故可认定嘉美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向杨伟鹏借款而非出售商铺。

杨伟鹏将340万元直接打给严欣等5人,且以该5人出具的《关于申请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的报告》作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等事实可推知,其应知晓嘉美公司的真实意思。

且其提交的仅是发票复印件,尚不能认定商品房买卖关系。

其亦始终未说明收取嘉美公司61.1万元的原因和性质,考虑到民间借贷支付利息的一般做法,综合全案事实,在其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认定该61.1万元系借款利息更具可信度。

综上,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则系一种非典型担保。

杨伟鹏作为债权人,请求直接取得商铺所有权的主张,违反了禁止流质原则,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xx)民提字第xx5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二、驳回杨伟鹏的诉讼请求。

详细内容见《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16期三、城中村改造中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案情简介:位于某市的某住宅小区,紧邻某中学新校址。

该项目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开发,由所在地村委会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并公开销售,因此与买房人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2、分期付款:(1)乙方签订购房合同时支付所购房屋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元(含定金);(2)房屋主体封顶时乙方接甲方付款通知后5日内支付所购房屋总金额的45%,即人民币元;(3)剩余5%,即人民币元,在甲方所建房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交接房屋交付钥匙前,购房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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