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泛鑫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合集下载

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与管理

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与管理

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与管理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投资保值增值的途径。

在保险行业中,保险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保险行业亟需整改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与管理。

一、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行业声誉,以确保其业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评级,并公开其信用等级。

对于信用较差的机构,应采取限制措施,如限制业务范围或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

此外,还应完善保险从业人员的追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建立全面、高效的监管体系,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这包括对其经营行为、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其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应对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监管部门应对保险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有效执行。

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监管与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及时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应当既有针对个人,也有针对机构,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以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

六、促进保险中介机构转型升级在整改加强监管的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支持和引导力度。

多措并举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多措并举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多措并举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或者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从中介组织的类别看,有经济类、信息类、评估类、劳务类、法律类等。

中介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近年来,中介机构得到了培育和发展,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由于诸多原因的存在,致使中介组织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受到限制,权威性受到怀疑,如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社会定位不够明确,仍存在政企不分等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制约了机关作风建设的提升,影响了营造优良环境、办事提速、服务提质的时代要求,也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又一原因。

因此,必须对中介组织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中介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健全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必须依法建立,其规范运作需要有关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先行。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一些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等行政法规来进行。

相对于宪法、法律而言,行政法规的内涵不太明确,外延也不好把握。

(二)监督管理不规范行业垄断、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是主要的问题。

中介行业出现的行为不规范、失信现象、乱收费、无序竞争、恶性压价、损害客户利益等均与监管不力有关。

目前有些中介组织的管理权和处理权相分离。

各行政主管单位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却没有处理权,如行业准入的批准、执业资格的批准与取消的权力都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检查权与处理处罚权的不一致,使市级机关有些部门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较难进行,监管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三)脱钩改制不彻底由于脱钩改制不彻底,政府部门仍是所办中介机构的靠山、庇护伞和业务源,中介机构成为所挂靠行政部门的剩余人员、子女、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场所和“小金库”的来源,有的甚至政企不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将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中介服务。

关于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保险业是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重要的风险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发展越来越快,同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挑战。

因此,加强保险业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着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进行探讨。

一、保险行业管监管面临的挑战当今,保险行业在面临市场化风险、商业风险以及不良竞争行为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

其中,有以下几方面的挑战,例如,保险防伪技术不完善,险种设计不完美,以及存在新型保险的盲区等因素。

同时,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也受到政策风险以及监管风险等方面的影响。

政策风险涉及到行业法规政策进行调整时,对企业的影响;而监管风险则是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的分类及监督力度等因素的影响。

其他因素还包括行业发展不平衡,人才短缺等。

二、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原则为解决保险监管中遇到的各项挑战,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在完善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1. 搭建“以保障为基础、风险为主导”的监管体系保障是保险的本质需求,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为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完善监管体系必须以保障为基础,并以风险为主导。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坚持“风险、市场、制度相结合”的监管思路,通过完善行业标准、加强风险预警、落实风险防范等措施,防止风险从根本上产生。

2. 建立开放、协作、透明的监管体系保险行业是一个复杂的产业,存在着良好的监管体系是必要的。

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应该与保险公司进行更多的沟通和协调。

同时,监管机构应该向公众展示其监管的工作进行,实现监管公开、透明,赢得公众的信任。

三、优化保险监管的方式为优化保险监管,可依据以下几点方法。

1. 整合监管力量在完善监管体系的同时,应当整合监管力量,加强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的研究。

同时,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合作,联合作战,共同应对监管挑战。

2. 完善法律法规保险监管除了重视监管思路和监管体系建设外,还应完善法律法规,使它们具有可操作性。

浅谈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论文

浅谈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论文

浅谈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论文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摘要: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保险中介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保险中介,监管对策,问题,建议,措施引言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领域,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等因素,保险中介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

本文将在分析保险中介问题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

一、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信息不对称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起着信息中介的作用,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保险消费者往往缺乏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准确了解,容易被误导和欺骗。

2.低效率由于保险中介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不完善,导致其服务效率较低。

保险中介在处理保险事务时,常常需要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导致时间和资源浪费。

3.道德风险保险中介在执行职责时,可能存在操纵保险市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保险消费者和市场带来潜在风险。

二、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1.加强信息披露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中介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对产品的信息进行全面、准确、透明的披露。

同时,可以建立保险中介的信息公开平台,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和比较保险产品和服务。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政府可以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的建立,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对保险中介进行规范和监督。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对不遵守规则的保险中介进行处罚和惩罚。

3.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可以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可以加大对保险中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保险中介进行处罚和整改。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保险业在我国是一个行业,但也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

为此,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我国保险业水平。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几点设想: 1 .进一步树立开放型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2 .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3 .完善保险业监管方式方法。

4 .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5 .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

6 .借助中介机构加强现场检查。

7 .加强国内和国际保险监管合作。

保险业在我国是一个行业,但也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

为此,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我国保险业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管发展趋势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

各国保险市场一体化程度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存度不断提高。

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非常容易受到国际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

为避免国内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保障国内保险业安全健康发展,各国制定了全面加强国内保险业监管的政策措施。

一方面,各国相应调整宏观保险监管目标,将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

综合来看,各国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有四个:一是维护公众对保险制度和制度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公众对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第三,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性。

权利;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业犯罪。

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以下要求:一是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稳定;二是依法监督,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主权。

保险中介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泛鑫美女老总死缓改无期

保险中介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泛鑫美女老总死缓改无期

保险中介监管办法征求意见泛鑫美女老总死缓改无期上海泛鑫保险署理无限公司(下称泛鑫)事实控制人携5亿外逃案二审落槌,主犯陈怡由逝世缓改判无期,这起国内保险中介史上最年夜集资诈骗案尘土落定。

12月8日,本报记者理解到,2014年泛鑫案曝出之后,保监会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停滞过一轮极其严厉的拉网式危险排查,当初泛鑫案终审停止,由保监会起草的一份《保险兼业署理监禁方法》外行业外部搜聚意见,拟对天下超越20万的保险兼业机构停滞两边面的整肃标准。

改判确劈面12月10日,本报记者掉掉的上海高院审理纪要表现,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国平易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怡极刑,脱期二年实行,褫夺政治权力终生,并处没收团体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杰(泛鑫高等管理职员)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力终生,并处没收团体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怡以集资诈骗罪定性缺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被告人江杰以为,一审认定其与陈怡造成独特犯法缺点,对其量刑过重,同时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院审理后以为,原判依据陈怡应用泛鑫公司这一平台,向不特定的人采用诈骗方法正当集资、对保险公司亦采用诈骗的方法套取佣金,套取佣金后用作发放署理人高额佣金、收购公司、购买高等轿车、境外游览涉及其自己购买高等对消费品浪费等事实跟证据,联合泛鑫公司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陈怡于2013年6、7月与江杰策划并携款叛逃国内的行动,认定陈怡占有正当占据的客不雅有意,造成集资诈骗罪并无不当。

依据证人证言、相干书证、被告人涉及涉案职员的供述等证据,联合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江杰与陈怡合谋携款叛逃并将国内资金转移境外的事实,原判认定江杰客不雅明知泛鑫公司将20年寿险产品拆分为短期理财产品贩卖的情况,仍与陈怡独特向不特定人群以诈骗的方法正当集资,而对保险公司瞒哄原形,套取保险公司高额佣金,与陈怡造成独特犯法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怡、江杰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弥补足,定性准确,上诉人陈怡、江杰涉及辩护人的相干上诉来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破,法院不予采用。

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机制不健全整改措施

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机制不健全整改措施

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机制不健全整改措施一、完善监管法规针对当前中介机构监管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1.制定专门针对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2.完善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3.加强对中介机构业务行为的监管,制定详细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

二、明确监管职责要明确中介机构监管的职责和分工,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具体措施如下:1.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2.加强对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3.对中介机构的重大事项、风险事件等及时报告、处理和披露。

三、加强中介机构准入管理加强中介机构准入管理,是保证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手段。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设定合理的准入条件;2.对申请准入的中介机构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3.加强对已准入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为了更好地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具体措施如下:1.制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信用档案;2.鼓励市场参与主体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3.将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与市场准入、业务承接等方面挂钩,强化信用约束。

五、强化日常监管力度为了防止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具体措施如下:1.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2.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跟踪监测,防止出现虚假报告、利益输送等情况。

上海泛鑫事件给保险业带来的启示

上海泛鑫事件给保险业带来的启示


引 言
2 0 1 3年 8月 1 5日, 上海 最大 保险中介机构泛鑫保 险公司
的 美 女 高管 陈怡 携 5亿 元 巨款 外 逃 加 拿 大 , 该事 件 震 惊 了 国 内 整 个 保 险业 。距 离 上 海 泛 鑫事 件 已有 将 近 两 年 时 间 , 虽然 泛 鑫 事 件 已经 告一 段 落 , 但 它 给 我 们 带 来 的 启 示 是深 远 的 。泛 鑫 事 件后 , 保监会紧急发文 ,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对 其 通 过 保 险 中介 机 构 销 售 的 个人 保 险进 行 风 险 排 查 。泛 鑫 事 件 成 因不 是 偶 然 , 这 与 保 险 监 管 息 息相 关 , 与 其 总 结“ 亡羊补牢 ” 的 成 功 经验 不如 建立
司的 不 作 为 , 使 得 保 险 中介 行 业 的顽 疾 越 来 越 多 。 为 了 避 免 类
门要求 , 保险公司在与投保 人签 订保险合同时 , 合 同中只 能规
定 最 低 保 险 收益 。 而 寿 险 利 率 一 般规 定 在 2 . 5 %左 右 , 但 是 泛鑫
自制协议中收益率高达 8 %, 已经严重超越 了经营范围。上海泛 鑫 自制固定收益理财信息不是一朝一夕 ,如果有足够重视 , 监
管部门监管到位 , 非法资金转移才 能彻底成为不可能。 ( 二) 保险公司职责 的缺 失。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 中介机构销
售其产品和服务 , 并 支 付 一 定 费用 , 因此 保 险 公 司 对 其 业 务 代 理 的 保 险 中介 有 着 毋庸 置疑 的监 督 责 任 。 但 是 本 着“ 保 费为 重 ” 的经营理念 , 基 本 所 有 保 险公 司都 没有 履行 监 督 职 责 , 更 有 甚 者, 为 了谋 求 保 费 大规 模 增 长 部 分 保 险 公 司 对 于保 险 中 介 结 构

完善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的对策建议近几年来,我国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展迅速。

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理财机构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其中,监管不足是导致第三方理财机构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完善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为完善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作出一定的贡献。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进随着第三方理财机构市场的不断壮大,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也在不断提升。

因此,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单凭《办法》等规定的操作已满足不了监管的要求,建议在监管层面上继续加大力度,依法依规引导市场规范合规发展,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完善帮助监管机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反馈机制,同时对于第三方理财机构仍然存在的模糊监管区域,应该进一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和精准性,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不断加强监管的力度其中主要涉及到监管机构的力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大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及时跟踪监管信息,加强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定期、严格的审查机制,提高第三方理财机构在服务质量、风控管理等各方面的专业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设,提高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理财和投资能力。

实行全面、规范化的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健全风险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提高机构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布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业绩表现、投资说明书、风险提示、风险测评结果、成立运作状态、收益涨跌变动等信息,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防范资金滞留和风险扩散。

同时,加强第三方理财机构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的监管分工,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合理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内部管理、日常监管和投资者服务等工作体系。

第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加强监管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打造智能化、数据化监管模式,实现全面动态化、实时化的监管模式。

从泛鑫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从泛鑫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一、案情简介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

2009年,随着陈怡加入泛鑫,泛鑫也开始主营个人寿险代理业务。

其2011年完成新单保费1.5亿元,业务规模在上海保险中介市场排名第一;2012年的新单保险费超过4.8亿元,同比增长200%。

2013年8月,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公司总经理携款逃跑,涉及金额近8亿元,涉及范围达到8个省,影响非常恶劣。

那么泛鑫是如何做到在在短时间内保费规模迅速增加到“龙头位置”呢?“泛鑫模式”,主要是“期缴变趸缴”。

泛鑫的主营业务是人寿保险,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保险期限长。

泛鑫通过和客户签两份合同,一份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合同另一份是泛鑫自制的固定收益的理财协议。

泛鑫将原本20年期限的保险产品包装成1年-3年期、年收益达到8%-10%的理财产品。

泛鑫的运作模式本质就是通过不断的发展新客户,将长期业务拆成短期,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佣金,赚取佣金和实际缴纳的保费的差额。

在寿险营销中,通常在新业务的首期,佣金很高但是以后会逐年递减,泛鑫为了维持他对客户承诺的高收益就必须不停地发展新客户才能保证资金链的顺畅。

这种激进的高风险销售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欺诈,很容易造成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二、“泛鑫案”发生的原因探究(一)内因泛鑫案的发生从其自身来讲,是其利用监管漏洞刻意欺骗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来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主要还是公司对高管的约束不够,公司内部治理不健全,保险中介机构自身内控管理薄弱。

从保险公司来看,保险公司对核保管控风险做的不到位,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管理也不到位。

一是,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瞩目的业绩对展业、单证管理、代收保费制度管理的不完善以及分支机构依法经营的观念不强。

例如有的公司对保监会规定的对新型人寿产品的在犹豫期要做到全部回访不能严格执行;还有的公司的单证管理存在缺陷。

二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招揽上和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竞争关系,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营销部门和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和代理机构存在业务竞争会在客观上造成保险中介机构为了追求业绩发生铤而走险的违规。

关于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保险监管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是保障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究和思考。

一、加强立法保障建立保险业监管体系的第一步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权力。

目前,保险监管规定数量较多,但相互之间存在规则上的空隙,监管范围也相对狭窄。

应加强立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的职责范围。

二、加强监管手段改善机制监管是为了管理风险,保护利益。

完善监管手段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

在监管手段方面,应该采用多元化的手段,例如打击非法经营、平衡合理收益和风险之间的比例、考评监管机构的执行等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包括日常监管、定期检查、紧急处理等等,以及制定奖惩制度来调动各关注方的积极性。

三、完善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開是保险监管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尚有很多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产品设计和风险把控不够严谨,而这往往是客户引发纠纷和维权的主要原因。

因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加强对基础资产的评估披露以及风险管理的披露。

另外,监管部门应该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帮助投保人了解保险条款,并有效切实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利益。

四、提高监管力度保险监管不能满足于表面的繁琐执法,必须具备内在的逻辑与思辨精神,深化对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把控、风险预警以及商业道德的维护等等方面的了解,才能做到从根源上对市场进行管控和调控。

五、加强市场竞争监管完全公开市场竞争是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

与此同时,对于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的任何企业,必须用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保障公平竞争,并予以严厉的打击处理,使企业及时认识到错误和来源,重新规范行为。

综上所述,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是保证保险市场合法合规发展的重要前提。

在制度安排、政策支持、市场监管等方面有待加强,除备充分了解保险市场的运营情况,结合市场之需、从市场之中发现存在问题,并按照合理、规范、公正、公平的思路来进行内部的监炮,则可帮助推动更有效更稳健的执行,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保持(保险)安全和可持续的方向性。

保险行业整改报告提升保险中介服务与监管能力

保险行业整改报告提升保险中介服务与监管能力

保险行业整改报告提升保险中介服务与监管能力保险行业整改报告:提升保险中介服务与监管能力保险行业是现代经济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它在风险管理、资金运作、经济发展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和保险产品的多样化,保险中介服务与监管能力的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险行业需要进行全面的整改以提升保险中介服务与监管能力。

一、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制度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扮演着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角色。

然而,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不足。

为了提升保险中介服务的质量,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监管。

建立健全的准入门槛,明确保险中介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以确保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经营能力。

其次,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提升保险中介人员的专业素养保险中介人员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代表,其专业素养直接影响了保险中介服务的质量。

然而,目前保险中介人员的专业素养普遍存在不足。

为了提升保险中介服务的质量,有必要加强对保险中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首先,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各类培训班,加强对保险中介人员的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保险中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其次,应建立健全保险中介人员的考核制度。

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价,激励保险中介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同时,对表现突出的保险中介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形成激励机制。

三、加强保险市场监管力度保险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力度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市场的规范与健康。

为了提升保险中介服务与监管能力,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加强对保险市场各参与主体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保险监管体系完善举措

保险监管体系完善举措

保险监管体系完善举措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体系建设也日益完善。

保险监管体系是指为保障保险市场健康有序运行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监管制度、监管措施等方面。

在这个体系中,保险监管机构是关键的部分,其职责包括监督、调查、处罚等。

本文将从保险监管体系完善的角度探讨如何提高监管机构的能力、加强监管制度、推进监管措施的落实。

一、提高监管机构的能力监管机构是保险监管体系的核心,其能力直接关系到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因此,提高监管机构的能力至关重要。

要注重人才培养。

监管机构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专注于保险监管的队伍。

对此,可以通过加强人才选拔、培训和激励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要加强监管机构的技术支持。

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监管机构需要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数据分析、风险评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技术。

要完善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体系。

监管机构需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内部审计、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可以提高监管机构的效率和透明度,提高监管效果。

二、加强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要完善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是保险市场运行的基础,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应当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

要完善风险评估体系。

保险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风险,保证市场的稳定性。

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保险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

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对称,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三、推进监管措施的落实监管措施是保险监管体系的具体实施方式,也是推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

要推进监管措施的落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保险行业整改报告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行业整改报告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行业整改报告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险行业整改报告: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险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到位,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存在乱象和不规范操作,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保险行业进行整改,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一、整改背景与意义近年来,保险行业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风险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存在虚假宣传、销售误导、费用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利益受到威胁。

因此,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对于整顿市场秩序、提升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改目标与措施1. 加强监管法规建设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弄虚作假、收费混乱等问题,加强监管法规的建设是关键。

政府应该完善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要求和责任,严格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

2. 增加监管力度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其业务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相关监管机构应建立起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 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通过考核评价制度,提升行业人员的素质标准,筛选出具备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从业人员。

4. 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大对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整改成果与展望经过整改,保险行业将实现良性发展,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管和法规建设,保险中介机构将严格按照规定经营,避免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不当行为。

另一方面,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将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预计在未来几年内,保险行业将实现更高速的增长,并且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

泛鑫事件漏洞及建议

泛鑫事件漏洞及建议

其实为了防止保险中介套取保费、骗保等问题,保监会早于2009年就出台了见费出单的政策。

因为此前中介单方面压保费,或者与保险公司达成“共识”允许压保费,已经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泛鑫事件仍然折射出保险中介管理上的许多漏洞:首先,保险公司与中介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给见费出单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目前,国内有2000余家专业中介机构和20余万家兼业代理机构,全国保险总保费中有八成来自于中介渠道,保险公司对专业中介机构及银行邮局等兼业中介机构的依赖程度可见一斑。

因此有些中介在与保险公司谈合作条件时,甚至直接要求延长结算周期。

而且现如今,利用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和渠道费用迅速提升公司规模,已然成为不少中介公司的成长道路。

也正是由于保险公司不直接接触客户,这中间特别容易产生不规范的地方。

例如中介机构擅自修改产品内容,用多种名义来赚取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等等。

其次,中介机构违规的成本太低。

今年3月,泛鑫保险曾因销售误导被上海保监局开出过一张5万元的罚单。

2012年,上海泛鑫的新单保费超过4.8亿元,同比增长200%。

按目前保险公司返给代理公司首期保费的手续费100%至120%算,违规和非法高风险经营模式让上海泛鑫赚了个盆满钵满。

相比之下,5万元的罚单微不足道。

目前,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处罚手段也仅局限在通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少数几种方式,这使得一些不法中介选择在低违规成本下铤而走险。

同时,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保费为王”的粗放经营思路和疏于管理的现状,也为不法中介机构提供了可乘之机。

按业内规则,保险机构付给代理公司手续费用,保险代理公司为其承担产品销售和服务平台的职责。

在这种关系中,保险机构对自己的代理中介具有不可推卸的管控责任。

然而,不少保险公司并未切实承担起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管控职责,往往是重承保、轻服务,为谋求保费规模迅速增长,不论中介机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只要能拉来保费就与之合作。

保险行业整改报告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保险行业整改报告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保险行业整改报告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升服务质量保险行业整改报告: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升服务质量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扮演着保护个人和企业利益的关键角色。

然而,保险市场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如保险中介机构的乱象、服务质量的不稳定等。

为此,我国政府多年来一直在试图加强保险中介的监管,在整改措施上不断努力,以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本次报告将围绕保险行业整改和保险中介监管加强的主题展开,以探讨相关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一、保险行业整改现状分析1.1 问题的出现和影响在保险行业中,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存在未履行职责、违规销售保险产品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不良体验。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在行业中引起了不良的口碑和信任危机。

1.2 目前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针对保险行业中的问题,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例如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秩序,但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

二、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性2.1 保险中介的定义和作用保险中介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协商和引导的专业机构。

保险中介的作用在于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客户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协助客户进行理赔等。

2.2 监管的必要性和意义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监管,可以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减少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的发生,提升服务质量和行业声誉。

三、加强保险中介监管的建议3.1 完善监管法规和制度政府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制度,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

3.2 提升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建议政府加大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由泛鑫保险代理公司案看我国保险监管机制之完善

由泛鑫保险代理公司案看我国保险监管机制之完善

由泛鑫保险代理公司案看我国保险监管机制之完善
俞吟艳
【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2013年8月发生的泛鑫保险代理公司案使得保险代理行业多年沉积的风险隐患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笔者认为,现行的保险代理监管制度存在着检查力度不足,违规成本过低等弊端,应该借鉴保险业较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通过改革机构的设立制度、提高违规成本,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监管力量等方式加以改善.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俞吟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结合美国保险业监督管理体制看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制度建设 [J], 储安全
2.上海泛鑫事件给保险业带来的启示 [J], 肖珊;华默然
3.上海"泛鑫事件"对保险业的启示 [J], 肖珊;华默然
4.浅议媒体的舆论导向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媒体舆论导向看司法审判的独立 [J], 梁燕
5.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市场 [J], 王斌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案情简介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

2009年,随着陈怡加入泛鑫,泛鑫也开始主营个人寿险代理业务。

其2011年完成新单保费1.5亿元,业务规模在上海保险中介市场排名第一;2012年的新单保险费超过4.8亿元,同比增长200%。

2013年8月,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公司总经理携款逃跑,涉及金额近8亿元,涉及范围达到8个省,影响非常恶劣。

那么泛鑫是如何做到在在短时间内保费规模迅速增加到“龙头位置”呢?“泛鑫模式”,主要是“期缴变趸缴”。

泛鑫的主营业务是人寿保险,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保险期限长。

泛鑫通过和客户签两份合同,一份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合同另一份是泛鑫自制的固定收益的理财协议。

泛鑫将原本20年期限的保险产品包装成1年-3年期、年收益达到8%-10%的理财产品。

泛鑫的运作模式本质就是通过不断的发展新客户,将长期业务拆成短期,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佣金,赚取佣金和实际缴纳的保费的差额。

在寿险营销中,通常在新业务的首期,佣金很高但是以后会逐年递减,泛鑫为了维持他对客户承诺的高收益就必须不停地发展新客户才能保证资金链的顺畅。

这种激进的高风险销售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欺诈,很容易造成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二、“泛鑫案”发生的原因探究
(一)内因
泛鑫案的发生从其自身来讲,是其利用监管漏洞刻意欺骗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来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主要还是公司对高管的约束不够,公司内部治理不健全,保险中介机构自身内控管理薄弱。

从保险公司来看,保险公司对核保管控风险做的不到位,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管理也不到位。

一是,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瞩目的业绩对展业、单证管理、代收保费制度管理的不完善以及分支机构依法经营的观念不强。

例如有的公司对保监会规定的对新型人寿产品的在犹豫期要做到全部回访不能严格执行;还有的公司的单证管理存在缺陷。

二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招揽上和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竞争关系,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营销部门和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和代理机构存在业务竞争会在客观上造成保险中介机构为了追求业绩发生铤而走险的违规。

三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公司品牌和自信对中介渠道产生依赖,放松了对中介机构的风险管控,助涨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

(二)外因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整体水平不高,很多的保险公司还处在以保费规模论成败的阶段,重质不重量;目前,我国社会的信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这对保险业的发展的不利。

由于很多原因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水平有限,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保险监管水平不高,执法不严,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退出机制。

比如对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给执法者和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困扰。

三、如何完善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根据从“泛鑫案”得到的启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可持续发展。

(一)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
应该尽快根据《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简化行政审批项目,虽然在2013年保监会出台了修改过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内容删掉一些不符合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条款,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例如明确规定保险中介的佣金比例范围。

(二)从严执法、违法重罚
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另一个软肋就是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

由于整体环境的影响我国的监管部门存在比较严重的执法不严现象,很多时候监管部门的监管都流于形式。

罚款数额不高,对查处的违反规定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
应该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培训,包括代理合同、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进行质量考核,可以要求代理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同时可以进一步探索保险公司业务营销的改革,促进保险公司专业化发展,将销售业务外包给专门的保险中介,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良性竞争,达到双赢。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是出于行业自律、管理等目的而设立的组织。

在我国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负责资格考试、组织培训等。

对从事保险中介的人员进行道德和行为的监督,协助保险监管部门检查和监督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受理保险纠纷,作为监管部门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联系纽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