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法规及重点监管政策解读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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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保险监管政策

保险监管政策

保险监管政策保险监管政策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政策措施。

保险监管是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保险监管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形成多层次、多方面的监管格局,保障保险业的稳健运行。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保险法、保险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条件、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

加强对非法经营、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监管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公开发布财务报告、经营数据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加强对保险产品信息的披露和监管,提高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建立健全保险信用体系,加强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个人的惩戒措施。

四、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储备金、准备金等金融安全指标的监管。

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对于风险较高的险种和业务活动,要进行特别监管和限制。

五、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的保险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

加强与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提高我国保险监管水平和国际话语权。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果。

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的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和行业道德风险。

七、推动保险科技创新积极引导保险业务创新和科技创新发展,推动保险技术应用,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

建立健全保险科技评估机制,提高对新技术的认知和评估能力。

同时,加强对保险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监管。

总之,保险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课件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课件
保险中介机构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在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 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庞大,但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待 提高。
保险中介机构的趋势
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更加注重线上业务的 拓展和创新,同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务态度等方面,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行为规范。
04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实践 与案例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实践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
介绍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等,以 及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
保险中介机构的分类和资质要求
详细介绍保险中介机构的分类,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以及 这些机构应具备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务人员资质等。
强化风险管理
未来监管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要 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 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风险 。
国际化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 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将更加注重与 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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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 和职责,为监管提供有力 的法律保障。
漏洞、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
保险中介机构违规后果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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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这些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的后果及处理情况,包括行政处罚
、行业禁入等。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成效与挑战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成效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面临的挑 战
深入分析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面临的挑战,如法律法 规不完善、监管手段有限、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监管政策解读保险监管政策,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有点遥远的感觉?其实啊,就像家里的长辈管着小娃娃一样,保险监管政策就是在管着保险这事儿呢。

咱们先说说为啥要有保险监管政策吧。

你看啊,保险就像一艘大船,咱老百姓呢,把自己的钱当作货物放在这船上,盼着这船能平平安安地带着咱们的货物到达目的地,这个目的地就是在咱们需要的时候,能拿到钱来解决问题,像生病了有钱治病,老了有钱养老啥的。

要是没有监管政策,这船就没个方向,没个规矩,指不定就开到歪路上去了,那咱老百姓的钱可就打了水漂了。

那这保险监管政策都管些啥呢?它呀,就像一个特别严格的老师,对保险公司的方方面面都要检查。

比如说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这就好比是一个人的钱包。

监管政策得盯着这个钱包,看有没有足够的钱来应付可能出现的情况。

要是钱包瘪瘪的,到时候真出了事,拿啥来赔给咱们投保人呢?这就像你答应了朋友借给他钱,结果到时候自己兜里没钱,那不是坑人嘛。

再说说对保险产品的监管。

保险产品各种各样,就像超市里琳琅满目的商品。

监管政策就像质检员一样,得确保这些产品的条款是清楚明白的。

不能像有些不良商家,在商品的使用说明上写得模模糊糊,让人看了一头雾水。

保险条款要是不清楚,咱投保人稀里糊涂地买了,到时候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说这个不赔那个不赔,咱不就傻眼了?就好比你买了个东西,以为啥都能用,结果人家说你这个用法不在保修范围内,你得多憋屈啊。

还有啊,保险监管政策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也得管着。

这销售就像媒人牵红线,得把双方的情况实实在在地说清楚。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能像那些油嘴滑舌的媒婆一样,只说好听的,把保险产品吹得天花乱坠。

得老老实实地告诉投保人,这个保险有啥好处,有啥限制,可能会遇到啥风险。

要是为了把保险卖出去就乱忽悠,这就坏了规矩,监管政策可不会放过这种情况。

从咱投保人的角度来看,保险监管政策其实是在给咱们撑腰呢。

有了监管政策,咱们在买保险的时候心里就有底了。

就像走在路上,知道有警察叔叔在维护治安一样。

《保险中介的监管》PPT课件

《保险中介的监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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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我约束原则
自我约束原则,即在外部强制监管的同时,要加强保险中介机构 自身的内部自我约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内控机制,充 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有效作用,做到内部监督和行业监督相结 合、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相结合、内部自我约束和外部政府监管 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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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综合性管理原则
(二)非现场检查 1.《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的相应规定 2.《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的相应规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的相应规定 (三)事前检查筛选法 (四)事后检查处理法 (五)委托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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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中介机构资信评级制度
(一)保险中介资信评级制度与保险中介监管 1.有利于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实现 2.是保险中介监管可利用的参考内容和依据 3.强化了保险中介监管 4.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监管要求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是综合性的,不但通过行 政手段,还通过法律和经济等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 的被监管者根据其违法违规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所须承担 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综合性 的监管方式保证了监管的严肃性、适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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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
保险中介人的出现有利于形成保险供给者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平 等独立关系,如果不对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保险 中介人就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或执业中的过错而损害保险当事 人的利益,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 为了保证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经营,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发 挥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独特作用,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 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保险中介监管法规及重点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中介监管法规及重点监管政策解读



1、省内某代理公司以杜撰业务台帐、虚开发 票的方式帮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被吊销许可 证,直接负责人被警告、罚款2万元;购买发 票的保险公司被罚款10万元; 2、省内某代理公司存在以虚开发票方式帮助 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嫌疑,并且存在不按照要 求提供检查资料等拒绝检查的违规行为,被吊 销许可证、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制度

1.强化对高管人员的约束。 违法行为设立了同时处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的 “双罚制”。 依据《保险法》,对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设 定了“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行业禁入”。

2. 举报或移送的规定。此次“三个规定”对 违法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 “三个规定” 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中介机构违法 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职务侵占、 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有关 部门及司法机关举报或移送。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 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 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 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 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 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 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 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 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营 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 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 公司,应当对推荐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公平的 分析 。

保险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

保险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

保险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保险行业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承担着风险分担、资金融通和社会安全保障等重要职能。

为了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其对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一、保险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它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密切相关。

监管政策与法规的制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合理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规范保险市场,防范不当行为,监管政策与法规帮助消费者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保险购买的可靠性。

2. 维护行业稳定:保险行业的稳定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监管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可以规范行业的竞争秩序,防范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此外,监管政策与法规还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合理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度管理,确保其能够承担起保险责任,不会因为业务风险导致系统性风险。

3. 促进行业创新与发展:监管政策与法规的制定需要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既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要积极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通过合理的监管政策与法规,可以推动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渠道、理赔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二、主要的保险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1. 保险公司法规定:各国政府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保险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运营规范、盈利分配原则等。

保险公司法对于规范和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起到重要的作用,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2. 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立:为了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监管规则,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和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并及时介入处理风险事件和纠纷。

3. 保险资本充足度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度是衡量其偿付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指标。

监管政策与法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配置充足的资本,以确保其能够承担预期的风险损失,保证保险责任的履行。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政策法规解读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政策法规解读
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
新设机构限制:新设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和现有的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公估机 构全部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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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公估)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实缴货币资本) 地区性代理200万,全国性代理1000万 经纪1000万 公估200万 投资人要求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成为发起人、股东(合伙人) ;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的,应当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的,应 当根据《公司法》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代理 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 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 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公估 1.在执业过程中享有权利和应履行相应义务(35、36条) 2.公估机构与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告知其他当事人(37条) 3.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公估报告不得 存在重大遗漏(41条)
监管部门审核前3年经营情况及接受监管的情况


不予换发的情形: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四)退出管理
解散: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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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管人员管理 任职资格审核



材料的真实性(核实学历、从业经历—提供学历原件及 从业单位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掌握情况(任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作为重 要考核因素) 专业能力(考察谈话——经济、金融保险及公司发展规 划介绍)

保险法监管政策重点概览

保险法监管政策重点概览

保险法重要条款——死亡保险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重要条款——受益人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 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重要条款——死亡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 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 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 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 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保监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12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统一组织对部分基层保险机构的中介业务进行了深入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公司在中介业务中违法违规的问题比较突出。

保监会对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主席办公会,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的政策措施。

主席办公会要求,要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保监会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险法》和《办法》,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行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不仅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如不加以整治,将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

《办法》的出台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决依法整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信号,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

第五章 保险中介监管

第五章 保险中介监管

• 陈文辉透露,9月底国内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 保费收入7274.66亿元,同比增加10.88%,占全部保费收 入的84.78%,而中介则实现业务收入458.10亿,同比增 长28.93%。 • 高峰论坛上公布,在国内数百家公估公司中,业务收入“ 贫富不均”的情况亦相当明显。6月末,在公估业务收入 排名中,民太安、泛华前两家业务收入分别达到8928万和 3276万,除此之外,其余公司收入均在2000万以下,甚 至仅有数十万元。
相关阅读5:保险中介机构联手宣言自律
• 昨天下午,省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召集全省40多家保 险中介机构发布《安徽保险专业中介行业自律宣言》,号 召全行业坚持诚信原则,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共同促进 该行业更好发展。同时成立安徽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致 力于协调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各 方合法权益。 • 作为我省保险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专业中介,在我省 起步晚,但发展迅速。目前我省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和省级 分公司数量已达42家,截至今年3季度,我省保险公司通 过保险专业中介实现保费收入占全省总保费收入的 2.68%%。 • 2005年12月29日 09:49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相关阅读6:保监会增设两处室 加大对保险 中介监管
• 10月29日,在第二届国际保险公估高峰论坛上,中国保监 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认为,泥沙俱下的保险中介行业已经出 现明显的整合动向。 • 陈文辉还称,保险中介渠道占据保费收入八成江山,其违 法违规问题将影响行业发展,监管部门必将严格整饬。为 此,保监会近期已经决定扩充中介监管机构,增设两个处 室,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 据介绍,此次摸底普查的主要特点是边抽查边处理,从速 从严查处保险中介违法违纪行为。摸底普查过程中,处理 了234家专业中介机构,108家兼业代理,1家继续教育机 构。 • 2008年12月25日20:01 新华网

保险业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业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业监管政策解读在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保障个人和企业的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保险业的健康、有序运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解读保险业监管政策。

一、保险业监管政策的重要性首先,监管政策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一个没有有效监管的市场中,一些不良保险公司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价格等。

这不仅会损害其他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和潜在的风险。

通过严格的监管政策,可以规范市场行为,促使保险公司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其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

保险产品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能难以完全理解其中的条款和风险。

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决策。

同时,对于保险理赔等环节,监管政策也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和时限,防止保险公司拖延或无理拒赔,保障消费者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应有的赔偿。

此外,有效的监管政策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运行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监管政策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二、保险业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一)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开设等进行严格审批。

这包括对股东资质、注册资本、经营计划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同时,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或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也有权依法责令其退出市场,以保障市场的优胜劣汰和整体质量。

(二)产品监管监管政策对保险产品的设计、审批和销售进行规范。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讲稿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中介监管处王会娜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讲稿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中介监管处王会娜
验的不断积累,对保 险中介发展、监管规律有了进一步认识,监管理念在进一步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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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修订的指导思想
兼顾前瞻性和具体可操作性
新规章中,增加了加强公司内控建设、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允许设立全国 性的代理公司等内容,引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对原有的大多数 规定予以继承和保留,维持政策连贯性,对于注册资本、保证金与职业责 任险等的要求和标准充分考虑市场发展阶段,切合实际,同时,进一步细 化了法律责任,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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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二)分支机构设立制度
分支机构可以以分公司和营业部两种形式存在,设立条件一致,监管上不 划分二者之间的层级关系,机构自己可以建立内部管理层级关系。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内控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三个规定的修改紧跟《保险法》的修改进程,根据《保险法》的修改内容 调整具体规定,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删除,单独制定相应的资格管 理办法;对已颁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同时 废止过时、矛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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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重心
新规定调整了监管思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关注风险上来,进 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对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注重运用市场化的 调控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了更好体现这 一变化,我们将三个规定名称定为“监管规定”,并根据市场行为的过程 调整了章节结构。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幻灯片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幻灯片
• 注册资本已到达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 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到
市场准入——机构设立
• 手续安排 •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 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前方可开业。保险中介机构及 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 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 许可证自动失效。
新规章关于经营规那么重大改进
• 四、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 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效劳能力和竞争能 力。
• 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 全国开展业务;
• 二是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 业代理机构;〔鼓励专业化、集团化〕
三、围绕? 202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 点?看我国近期的具体监管实施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 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 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 万元
• 且均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市场准入——机构设立
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的公布
为此,保监会着重推进保险中介监管长效 机制建立,完成了三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监管规章修订工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 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 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与 新?保险法?同时生效实施,以标准行业秩 序,改变鱼目混珠的现状
新规章关于经营规那么重大改进
• 一、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 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

我国保险中介监管

我国保险中介监管
高。
(4)业务发展不平衡。直保比重高,再保比 重极低,财险高,寿险低。
• (三)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 1、保险经纪人是处于独立法律地位的保险 中介人。
• 2、保险经纪人在保险经纪活动中代表着投 保人的利益。
• 3、保险经纪人是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的职 业人员。
• 4、保险经纪人就其为客户提供的保险经纪 服务而收取佣金的途径并非唯一。
或被保险人)委托,门从事保险标的或 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 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条
• (二)保险公估人的从业资格
• 第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 式:
• (一)有限责任公司; • (二)股份有限公司; • (三)合伙企业。
• 第三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 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 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 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 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 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 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 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 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 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 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 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 纪等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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