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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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信息系统

保险中介信息系统

保险中介信息系统保险中介信息系统是由网畅基于PHP+MySQL开发,是为保险经纪人提供个人宣传、保险产品介绍、在线咨询问答的专用网站系统。

具有站长介绍、产品介绍、行业资讯、经典案例、荣誉证书、保险顾问(在线问答)、保险计算器等栏目。

具有站长介绍编辑、网站页面设置、栏目管理、文章管理、下载管理、图片管理、会员管理、广告管理、访问统计、投票调查、友情链接等网站管理功能。

是保险经纪人宣传业务、展示个人形象、和潜在客户进行在线交流的网站平台。

保险中介信息系统特点和优越性[>]预设栏目内容,直观易用预设了保险经纪网站常用的频道栏目、分类和测试数据,直观易用[>]多语言支持独立语言包,支持UTF-8国际通用编码,可用于定制各种语言的网站[>]可视化模版引擎采用可视化模版引擎,模版修改直观灵活,模版插件可通过后台可视界面选择设置。

可满足用户的个性化建站需求。

[>]任意创建频道可创建频道栏目,修改栏目参数,不同栏目可设置使用不同的模版。

[>]全站内容插件灵活调用大量可全站调用的内容插件,插入到任何页面,实现各频道之间内容穿插,并可通过专题互相关联。

[>]强大的内容管理功能后台各频道均具有分类检索、搜索、自定排序方式、批量处理、转移栏目和类别等完备的内容管理功能[>]自定义会员类型,灵活设置权限可自定义创建多种会员类型,每种会员类型、每个用户均可设置不同的权限[>]灵活的网站广告管理系统各栏目均可设置不同的轮播广告、弹出窗口、浮动广告、对联广告、挂角广告、页内广告[>]网站辅助功能丰富具有访问统计系统、投票调查系统、友情链接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网站辅助工具[>]便利实用的升级更新体系采用soap技术,远程获取升级信息,保证升级的延续性和完整性[>]搜索引擎优化多目录结构和HTML静态网页,每个页面都可设置网页标题、META标签,更有利于搜索引擎收录广州市网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保险中介监管系统查询

保险中介监管系统查询

保险中介监管系统查询1. 引言在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机构充当着连接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然而,在保险中介市场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中介机构,他们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问题,给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可信度带来威胁。

为了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为了实现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全面监管,保险中介监管系统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保险中介监管系统的查询功能,包括查询中介机构基本信息、监管文件、行政处罚等内容。

通过使用保险中介监管系统,可以提高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沟通,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 保险中介监管系统查询功能2.1 中介机构基本信息查询保险中介监管系统提供了中介机构基本信息的查询功能。

用户可以通过输入中介机构的名称、注册号、行政许可号等关键信息,查询到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号、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等。

通过查询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可以对中介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了解。

2.2 监管文件查询保险中介监管系统还提供了监管文件查询功能,用户可以查询到中介机构的监管文件,包括行政许可证、监管函、监管通知等。

通过查询监管文件,可以了解到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和行政监管机构对其的规范要求。

监管文件的查询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了解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

2.3 行政处罚查询保险中介监管系统还提供了行政处罚查询功能,用户可以查询到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受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查询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评估中介机构的风险程度,避免与风险较高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

3. 使用保险中介监管系统查询的步骤3.1 登录系统用户首先需要登录保险中介监管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

3.2 进入查询页面登录成功后,用户可以进入查询页面,选择需要查询的功能,如中介机构基本信息查询、监管文件查询、行政处罚查询等。

FI-HB-RM-承保子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

FI-HB-RM-承保子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

承保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用户确认人签字:V1.02014年10月关于本文档说明:类型-创建(C)、修改(U)、删除(D);目录1前言 (1)1.1目的 (1)1.2术语和缩写词 (1)1.3项目范围 (2)1.4文字及图标约定 (3)2功能性需求 (4)2.1承保子系统 (4)2.1.1概述 (4)2.1.2投保管理 (14)2.1.3批改管理 (18)2.1.4保单补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5续保管理 (22)2.1.6报批管理 (23)2.2非车见费出单 (28)2.2.1恒邦需求 (28)3待确认问题 (28)4附件及相关文档 (28)5修订 (29)1前言1.1 目的本文档具体详细地描述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对12月份保监会验收前车险理赔调整的需求,包括:●系统的功能及流程调整;●页面要素及逻辑调整;经项目双方细化、调研、讨论、核查和确认,形成了这本《FI-HENGBANG -RM-车险理赔需求规格说明书》。

作为项目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以及项目设计、编码、测试和验收的基准。

本需求规格说明书应在设计阶段开始前已通过了恒邦的核查和签字确认。

本需求规格说明书将作为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的基准,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恒邦对本项目的验收标准也将依据该需求规格说明书。

对此文档中的内容作出变更而产生相应其它变更时,应执行相应的变更流程。

1.2 术语和缩写词1.3 项目范围1.4 文字及图标约定➢本手册中文字约定如下:✓正文:采用宋体,小四号,每段开始首行缩进两个汉字,1.5倍行距,段前0行,段后6磅✓标题:采用多级标题,全部左对齐✓标题一:二号加粗黑体✓标题二:三号加粗黑体✓标题三:四号加粗宋体✓标题四:小四号加粗宋体✓标题四以下:五号加粗宋体➢本手册中图标约定如下:✓“黑体字”:表示显示的内容✓【输入域】:表示输入域项目✓下划线文字:表示用户输入的内容✓蓝字方框,表示系统菜单或按钮✓☺此图标后面的内容,表示一般性提示或建议,后续文字用蓝色楷体正文✓此图标后面的内容,表示特别性操作提示,该操作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后果,后续文字用蓝色楷体正文➢本手册中界面原型约定如下:2功能性需求2.1 承保子系统2.1.1 概述2.1.1.1 功能概述承保管理子系统主要提供承保业务支持,其主要功能如下:非影像承保子系统投保管理批改管理保单补录保批单查询续保管理单证打印暂保管理申报管理业务代码管理2.1.1.2 业务关系承保业务关系图承保部分业务可分为投保业务、续保业务、共保业务、分入业务等几类。

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介绍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介绍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介绍1.客户管理:系统提供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功能,包括客户资料录入、客户档案管理、客户跟踪与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

通过该功能,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实现对客户信息的全面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并建立客户忠诚度。

2.业务流程管理:系统支持保险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包括业务发起、业务受理、业务处理、业务跟踪等。

通过该功能,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实现对保险业务的一体化管理,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3.保单管理:系统可以对保单进行全面管理,包括保单录入、保单查询、保单续签、保单修改等。

通过该功能,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实现对保单的快速处理和准确跟踪,提高保单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佣金结算:系统可以实现对佣金的自动结算和核算,包括佣金到账跟踪、佣金分账处理、佣金核算等。

通过该功能,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实现对佣金的灵活管理和精确计算,提高佣金结算的准确性和效率。

5.统计分析:系统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生成各种统计报告和分析图表,包括销售统计、保费收入统计、业务类型分析等。

通过该功能,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实时了解经营状况,及时做出决策和调整经营策略。

1.客户体验:系统界面简洁直观,操作简单易用,让客户能够快速上手,并提供全程在线服务,方便客户随时查询和办理业务。

2.数据安全:系统采用先进的数据加密技术和安全措施,确保客户和机构的信息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信息丢失。

3.系统集成:系统可以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进行集成,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和业务对接。

4.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可以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推荐,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5.多渠道接入:系统支持多种接入方式,包括网页端、移动端等,让客户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访问和使用系统,方便快捷。

总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通过提供全面的功能和特点,能够帮助保险中介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业务处理能力。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部统计信息部目录第一章引言 (3)第二章系统总体规划 (7)第三章系统功能描述 (19)第一节考试管理 (19)第二节资格管理 (24)第三节展业登记管理 (45)第四节培训管理 (71)第五节诚信管理 (76)第六节电子档案管理 (84)第七节公众平台 (87)第八节统计分析 (95)第九节关于扩展性需求的说明 (134)第四章附件 (135)第一章引言一、项目背景截至2005年1季度,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中介公司1441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万家,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150多万人。

2005年1季度,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921.34亿元,约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62.38%。

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占到全行业从业人员的90%以上,他们与社会公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最密切,他们的市场行为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誉。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大力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提高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保险中介诚信建设,于2005年3月底,经会领导批准立项,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和保险中介监管部成立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研发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准备在3-5年内研究和开发完成“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二、研发任务为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使监管部门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财务和业务状况、机构变动和人员流动情况。

通过有选择地将上述监管信息分别向业内和社会公众公开,通过网络、声讯等手段提供查询服务,达到“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得惩”,加强保险中介诚信建设,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该系统包括以下五个子系统的建设:(一)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对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保险营销员进行考试管理、资格管理和执业管理。

简析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王春燕

简析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王春燕

简析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王春燕发布时间:2021-08-13T08:26:43.535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5期作者:王春燕[导读] 近年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科技深入应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滞后,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失控等问题,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影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

王春燕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410000近年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科技深入应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滞后,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失控等问题,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影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

为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在2021年1月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要求,要求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健全信息化治理、提高信息化水平。

一、重要意义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周期,以科技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是保险中介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对实现保险可健康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保险中介是保险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必须匹配相邻的产业链,加强信息化治理体系、信息化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是经营保险中介机构的必要条件,也是实施保险中介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有利于促进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加强保险中介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有利于帮助行业升级,实现专业化、信息化、数字化,从销售导向转化为服务导向,从结果导向转化为过程导向,推动中国保险行业全面信息化进程,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保监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保监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四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着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四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五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六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二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三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四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五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六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二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三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第四章经营规则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第十三条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探索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客户回访,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和便捷;对因需要实地核保、查勘和调查等因素而影响向消费者提供快速和便捷保险服务的险种,保险机构应立即暂停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解决的,应终止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主页显着位置进行及时公布,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原则上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退保时保险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赔款资金应支付到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予配合;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二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三发生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进行误导宣传的;五违反本办法关于经营区域、费用支付等有关规定的;六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一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规定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五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六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并可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函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构成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再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参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系统用户手册

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系统用户手册

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机构用户版)北京美髯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月目录第部分文档说明 ........................................................................... 错误!未指定书签。

读者对象........................................................................................................................... 错误!未指定书签。

软件运行环境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受信任站点配置 ............................................................................................................... 错误!未指定书签。

设计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

约定说明...........................................................................................................................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部分系统简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中国保险业中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保险业中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保险业中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曹祥涛来源:《中国民商》2023年第12期摘要:在我国保险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我国的保险中介在我国的发展非常迅速。

保险中介的存在对于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保险成本,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加快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保险行业以及相关各方,都要加快建立和健全监管制度与规则,注重加强行业的正面指导,不断地优化保险中介市场,不断提高保险中介的专业水平,建立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新型合作关系。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市场;发展策略保险中介具有非常强大的功能,对于保险产品的买家来说,他们能够为买家提供对于保险消费的理解,让买家更好地认识自己的需求,并且详细地向他们讲解不同产品的优缺点,以及索赔和赔付等,以便他们能够选择合适的产品。

其次,对一家保险公司来说,将自己的核心业务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可以让自己的企业更加专业化,将自己的发展重点从市场的管理和产品的营销,转移到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的开发上,并增加了自己的资本,从而提高了企业的整体运营能力。

总的来说,利用保险中介,可以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形成一个双向平衡,使得二者的交易更加顺利,实现双赢。

一、中国保险业中中介市场存在的意义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近些年,保险中介机构也随之快速发展,尤其是在保险销售方面,越来越多的保险代理人也加入了保险中介行业,成为了中国保险业中的重要力量。

中介市场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强的过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年代以前,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比较缓慢,主要是一些保险公司的内部机构或个人的经纪人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代办投保手续等服务。

第二阶段,1980年代到199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中介机构开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保险中介市场开始发展。

第三阶段,1990年代中后期到21世纪初,这一阶段是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也在进行信息化,以更好地完成保险业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鉴于此,政府和行业组织们需要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来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监管,以确保其信息安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一、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和测试。

第一,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通讯网络和后端应用系统等,以支持其现有和未来发展要求。

第二,保险中介机构应定期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测试,以发现漏洞,防范攻击和防止数据泄露。

二、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建立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并实施相关的安全措施。

第一,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体制,以确保其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并维护其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二,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其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如安全审计、安全操作系统、安全存储和安全编码等。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计,并定期更新和升级。

第一,保险中介机构应定期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计,以发现漏洞,防范攻击和防止数据泄露。

第二,保险中介机构应定期更新和升级其信息系统软件、硬件,以免受恶意软件、黑客攻击等安全风险的侵害。

四、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法构建信息安全管理团队。

第一,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法构建信息安全管理团队,定期召开信息安全管理会议,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安全计划。

第一,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档案,对其信息安全管理有关内容和文件进行全面定期清查和备案。

第二,保险中介机构应及时更新其信息安全计划,确保其信息安全工作能够及时应对变化的安全风险。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是一个用于查询、监管和管理保险中介机构的系统。

它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方式来获取关于各个中介机构的信息,包括其注册信息、经营范围、业务员信息和违规记录等。

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行业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们作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起到了信息传递、产品销售和理赔服务等重要的中介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保险交易的复杂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各个国家都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并且开发了相应的信息系统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该系统具有全面性。

它收集了各个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登记时间等。

此外,系统还会记录每个机构的业务员信息,包括其姓名、从业年限和资质等。

通过这些信息,监管人员可以快速了解每个中介机构的运营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估和监督。

其次,该系统具有实时性。

为了保证监管工作的及时性,系统会及时更新每个中介机构的信息。

一旦有新的中介机构注册或有中介机构违规行为被发现,系统会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便监管人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再次,该系统具有安全性。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是非常敏感的,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保护这些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窃取。

系统会采用加密技术来保护数据的安全,同时也会设置严格的权限控制,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信息。

最后,该系统具有用户友好性。

监管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快速地查询各个中介机构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和统计。

系统会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查询功能,并生成详细的报告和分析结果,以方便监管人员做出决策。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系统,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中介机构的运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避免出现不法中介机构从事非法活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非现场监督操作手册

非现场监督操作手册

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机构用户版)北京美髯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09月目录第1部分文档说明 .................................................................................................. - 3 -1.1读者对象..................................................................................................................................................... - 3 -1.2软件运行环境 ............................................................................................................................................. - 3 -1.3受信任站点配置 ......................................................................................................................................... - 3 -1.4设计依据..................................................................................................................................................... - 5 -1.5约定说明..................................................................................................................................................... - 5 -第2部分系统简介 .................................................................................................. - 7 -2.1概述............................................................................................................................................................. - 7 -2.2功能介绍..................................................................................................................................................... - 7 -2.3用户及权限................................................................................................................................................. - 8 -2.4系统结构特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保险中介服务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保险中介服务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保险中介服务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规范和监督保险中介服务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保险中介服务信息化工作中各方责任,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公平公正:在保险中介服务信息化工作中,各方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3. 信息安全:各方应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保险中介服务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4. 依法监管: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法对保险中介服务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主要内容1. 信息化设施建设: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相应的信息化设施,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2. 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工作,提高数据传输的效率和安全性。

3. 信息披露义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4. 业务记录保存: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保存业务记录,确保信息可查询、追溯和有效利用。

5. 信息风险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和应对信息安全风险。

四、监管措施1. 监督检查: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3. 信息安全评估:保险中介机构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估,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五、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是保险中介服务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和监督,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人保财险分公司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报告

人保财险分公司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报告

关于上报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银保监分局:按照**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一、自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银保监分局工作方案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严格对照自查内容积极开展自查整治工作。

(一)成立市公司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使本次自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我公司成立了由总经理潘建华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杨凯(副总经理)、李全阳(副总经理)、赵春阳(副总经理),下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自查整治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李全阳副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市公司各产品线、各渠道部门、理赔中心、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办公室/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

公司组织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全体人员学习银保监各级监管部门下发的中介业务乱象整治工作相关文件和《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保险中介市场乱象自查整改工作方案》,通过学习提高了我公司对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认识,对监管内容有了进一步了解。

(二)组织召开市公司保险中介乱象整治工作协调会,明确部门分工开展自查整治。

为明确本次自查整治工作要点及责任部门,我公司多次召开工作协调会,会上市公司总经理潘建华、副总经理李全阳分别对具体工作进行部署,具体分工如下:1.经纪代理渠道责任部门:销售管理部责任人:施宗阳一是全面检查经纪代理合作协议,逐一核查合作协议的合规性、有效性及签订的规范性、完备性等,核实从业人员数量及高管任职资格情况。

二是全面检查2018年度至2019年一季度合作经纪代理业务的合规性,重点检查中介业务来源的真实性,核查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核查是否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核查是否超权限代理业务,核查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是否计提手续费,核查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核查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等。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20210330055405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20210330055405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20210330055405一、系统概述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是一款专为保险公司设计的监管工具,旨在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系统通过收集、分析中介机构的业务数据,为保险公司提供实时、高效的监管支持。

二、系统功能1. 中介机构管理:系统收录所有合作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资质认证、业务范围、历史业绩等,便于保险公司全面掌握中介情况。

2. 业务数据监控:实时跟踪中介机构的业务数据,包括保单数量、保费收入、赔付情况等,及时发现异常波动。

3. 合规性检查:系统自动检测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确保合规经营。

4. 业绩评估:根据预设指标,对中介机构的业绩进行定期评估,为保险公司提供奖惩依据。

5. 报表:系统自动各类监管报表,便于保险公司分析和决策。

三、系统优势1. 实时性:通过实时数据传输,保险公司能够第一时间掌握中介机构的业务动态。

2. 高效性:系统自动化处理大量数据,提高监管效率,减少人力资源投入。

3. 可靠性:采用先进的数据加密和备份技术,确保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易用性:界面设计简洁直观,操作便捷,无需专业培训即可上手。

四、实施步骤1. 系统部署:在保险公司内部部署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2. 数据接入:与中介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对接,确保数据的准确导入。

3. 系统培训:为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提供系统操作培训,确保熟练使用。

4. 监管实施:正式启动系统,对中介机构进行实时监管。

5. 持续优化:根据监管需求和用户反馈,不断优化系统功能和用户体验。

五、预期效果1. 提升监管能力:保险公司能够更有效地监管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降低风险。

2. 优化合作关系:通过业绩评估和合规性检查,促进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良性合作。

3. 增强市场竞争力:规范中介市场,提升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六、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提升管理水平、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

给信息系统上“保险”卡在儿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给信息系统上“保险”卡在儿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给信息系统上“保险”卡在儿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xx年11月1日,国标《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颁布实施。

《规范》自颁布至今已有将近两年时间,而企业的信息系统恢复建设鲜有成功案例,原因到底是什么?人们对《规范》所持的态度如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又碰到哪些问题呢?xx年9月16日14时25分,申银万国的交易系统突发异常并瘫痪,直至14时52分,即离收盘不到10分钟才恢复正常。

系统故障发生后所有股票交易均无法进行,在营业部看盘交易的投资者普遍焦急万分,对近半个小时未能交易可能造成的损失唏嘘不已。

xx年12月5日9时30分开始,北京移动100多个营业厅系统瘫痪,暂时无法提供服务,营业厅里排起了等待办理业务的长龙。

截止到当日12时30分,北京移动100多个营业厅才逐渐恢复各项业务办理。

xx年4月20日上午10点56分,银联通信网络和主机出现故障,造成银行卡跨行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虽然银联及时发现问题并对此进行了全力以赴的抢修,但到当天下午5点10分为止,全国大部分的成员机构和商户只是基本恢复正常,直到晚上8点,银联跨行交易网络才得以全面恢复……信息系统的中断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不胜枚举,单位越来越重视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建设。

xx年11月1日,国标《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各单位积极响应,都在积极规划和建设灾难恢复系统。

《规范》自颁布至今已有近两年时间,而企业的信息系统恢复建设鲜有成功案例,原因到底是什么?人们对《规范》所持的态度如何?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又碰到哪些问题呢?驱动力要明确谈到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建设,人们不约而同地都会谈到驱动力。

“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建设最大的难点在于驱动力。

” __信息技术中心技术支持部处长耿青云谈到,“只有IT部门着急,效果肯定不明显。

”对此,北京趋势引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宏持同样观点:一个企业建设信息系统灾备,是CEO关注,董事会关注,还是IT经理关注,关注的人层次不一样,实施的效果肯定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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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系统总体规划
一、任务概述 搭建一个全国实时信息共享的保险营销员监管平台,从保险营 销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开始,对其展业行为、继续教 育培训、奖惩情况、流动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形成公司内控、 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方面的系统监督管理。 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应兼具灵活性、开放性及前瞻性,能 够实现以下功能和信息统计工作任务: (一)能够提高日常监管工作效率;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实时共享的保险营销员管理数据库; (三)具备较强的查询功能,保监会、保监局、行业协会、保 险公司可以根据授权在自己的办公电脑上查询到所需要的统计信 息; (四)增强监管部门的决策分析功能:可以自动生成保监会和 保监局的各项统计指标和监管指标; (五)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和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六)逐步实现对保险营销员的动态监管,系统自动监控各类 业务指标和人员流动情况,发现异常,可予以警示(此项任务将待
第一节 考试管理 .................................................. 19 第二节 资格管理 .................................................. 25 第三节 展业登记管理 .............................................. 46 第四节 培训管理 .................................................. 71 第五节 诚信管理 .................................................. 75 第六节 电子档案管理 .............................................. 83 第七节 公众平台 ................................................. 86 第八节 统计分析 ................................................. 93 第九节 关于扩展性需求的说明 ..................................... 132
流动情况。通过有选择地将上述监管信息分别向业内和社会公众公 开,通过网络、声讯等手段提供查询服务,达到“诚信者受益,失 信者得惩”,加强保险中介诚信建设,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该系统包括以下五个子系统的建设:
(一)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 对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保险营销员进行考试管理、资 格管理和执业管理。 (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 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的 审批报告事项进行管理,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核准、变更、注销审批报告事项进行管理。 (三)保险兼业代理监管信息系统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许可证管理和业务情况分析。 (四)保险中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监管信息系统 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情况和财务、业务等情况进 行管理和分析。 (五)保险中介监管信息查询平台 汇总上述四个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监管信息,有选择 地将部分监管信息分别向业内和公众公开,建设网络、声讯查 询平台,提供查询服务。
能。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保险中介 机构从业人员、保险营销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信息需要相互校验、信 息共享,因此上述功能模块均应当在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数据库) 搭建。
本需求书专就“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进行说 明。
五、参考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持续教பைடு நூலகம்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附件 .......................................... 133
第一章 引 言
一、项目背景 截至 2005 年 1 季度,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中介公司 1441 家,保 险兼业代理机构 12 万家,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150 多万 人。2005 年 1 季度,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 入为 921.34 亿元,约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 62.38%。保险营销员及 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占到全行业从业人员的 90%以上,他们与社 会公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最密切,他们的市场行为直接影响保 险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誉。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大力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提高保险中 介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保险中介诚信建设,于 2005 年 3 月底,经 会领导批准立项,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和保险中介监管部成立了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研发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准备在 3-5 年内研究和开发完成“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二、研发任务 为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使监管部 门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营销员、保险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财务和业务状况、机构变动和人员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中介监管部 统计信息部
二 OO 五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引 言 ..........................................3 第二章 系统总体规划....................................7 第三章 系统功能描述...................................19
三、研发原则 (一)坚持监管系统的科学性,科学制定数据范围、标准和规 范。 (二)坚持监管系统的全面性,客观准确地反映保险中介市场 的基本状况。 (三)坚持监管系统的服务性,为保险中介监管、行业发展和 风险防范服务。 (四)坚持监管系统的法制化,实现保险中介信息化监管制度 化。 (五)坚持监管系统的扩展性,根据不同保险发展时期及时调 整和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四、研发步骤 定富主席在 2005 年全保会上提出,年内“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 规定,落实挂牌展业制度”。因此我们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注重实效”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山西和广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先行 研究和开发“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 待该系统运行正常后,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 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尽快编制保险中 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业务需求书,在此系统的统一平台上搭建“保 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然后再逐步扩展其他模块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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