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乡镇集镇人居环境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

2020年乡镇集镇人居环境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
2020年乡镇集镇人居环境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

XXXX镇集镇人居环境管理办法(暂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镇集镇人居环境管理,进一步提升XXXX人居环境,建立环境优美、卫生清洁、交通畅通、社会规范有序的良好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在XXXX集镇建成区域(以下简称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XXXX镇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统一牵头各职能单位对人居环境进行管理,主要内容包含居容居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

第四条各行业监管单位、辖区居民应当积极参加集镇综合治理工作,对XXXX街道秩序、环境卫生、生活秩序等进行专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第二章人居管理

第五条XXXX镇集镇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

的市政设施以及历史以来形成的公共空间、公共场所、公共用地、公共设施等属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

建成区内一切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垃圾要及时清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杆、建筑物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悬挂、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它张贴物。凡损坏公共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标准为损坏设施修复价格的一至两倍。

第六条未经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集镇上组织大型活动、群体活动、文体活动以及其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活动。违者,移送公安依法处置。

第七条集镇环境卫生清扫实行门“三包”责任制,单位或个人自行清扫,由清运车辆统一转运到垃圾处理场,严禁乱扔乱倒。部分公共区域通过承包方式,统一聘请第三方管理和打扫。

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乱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在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害烟气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严禁单位或个人因养殖畜禽、宠物产生安全隐患或发生环境污梁事件的发生,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养鸡、鸭、鹅、羊、猪等,不乱排畜粪便等。违者,造成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人生伤害的依法追究赔偿和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

处置。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有碍交通、居容居貌和环境卫生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筑物,不得在道路(公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便道、搭建永旧或临时设施(房、伞、棚、架、围栏、私接私拉电缆水管等)、放养家畜家禽等,因建设需要在街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后按规定执行。违者,责令限期整改或按弃物处置,限期未予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九条杜绝占道行为或因生产经营影响他人生活,未经主管单位同意,各经营门面不得将商品或服务设施摆出店外,不得占道修车、洗车、打气、制作钢门窗、漆木加工、设置广告招牌,不得开展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经营活动。

从事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保障道路畅通,不得侵占通道,不得擅自搭棚、设架和无证设摊,未经批准街道两侧的经营户一律不得将店内物品摆出店门外。违者,对出店商品或设施一律按废弃物强制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流动摊点、临时摊点占用公共区域、道路的,应当经主管单位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经营,并服从相关管理。未在规划指定的区域摆摊设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对相关物品按弃物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

理处罚法处理。

第十条进入集镇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遵守并服从有关管理,规范停放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乱停乱放。交通秩序管理由主管单位汇同交通主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建成区实际,合理设置禁停车、临时停车区,制定特种车辆、运输车辆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建筑渣土、施工材料不得占用道路(公路),施工作业区不得占用道路(公路)或破坏公共设施,特殊情况需占用的应当提前向主管单位报告,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作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及时恢复原貌。

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破坏公共设施的,施工前应当向主管单位办理报建手续,缴纳修复保证金。未办理手续的,不准动工。完工后,应当及时修复损坏,并提请主管单位验收。砂石料送输车辆、重型机械进入集镇应当做好防尘、防散落、路面保护措施,损坏路面的责任修复或赔偿,违反集镇机动车管理规定的依规处罚。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因施工需要,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占用,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施工工地不得随意排水,工程停工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临街作业应当设置围挡,施工工地要围场作业,设置标志牌、工地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不得在河道、沟道及电站库区倾倒建筑垃圾,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或污染破坏环境;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或既定方案

做好工程善后工作。违者,责令立即停工,造成公共设施破坏的,责令修复。并视情况和造成的社会影响,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主要为:财政预算、单位赞助、收取卫生费、集体资产营收等,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定期公开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集镇建成区享受公共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交纳卫生费,收取对象有特殊困难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可以免交相关费用。卫生费收取标准建议: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卫生费、驻小企业、施工单位等100元/人/年,餐饮店、烧烤店、旅店、宾馆、超市、快递点等垃圾产生量大的经营门面卫生费480元/个/年,水果摊、肉食摊位卫生费360元/个/年,普通门面、固定露天摊位240元/个/年,面积不足10平米门面、固定菜摊位120元/个/年,临时菜摊位0.5元/米/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处以罚款的,依照《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处罚;对阻挠执行管理活动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监督举报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在人居环境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形为,社区居民应积极举报。对居民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破坏公

共设施的形为,积极举报。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于2020年月日施行,暂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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