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拓展和中介服务奖励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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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拓展和中介服务奖励制度全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房地产项目拓展奖励制度
1.目的:
为保证集团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满足集团发展战略需要,建立长效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工作制度与激励机制,鼓励集团全体员工引荐房地产项目资源、推进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工作,对引荐团队及执行团队对进行奖励。
2.适用范围:集团及各子公司
3.名词解释:
3.1.房地产项目资源:可供房地产经营开发的项目、土地信息及其他资源。
3.2.引荐团队:将具有投资潜力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引荐到集团,并直接参与对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咨询、协调等工作,促使投资成功的部门和个人。
3.3.执行团队:参与房地产项目资源洽谈、调研、签约的部门和个人。
3.4.投资额:购买房地产项目支付的费用,以签署的合同标的额为准(合作项目投资额以合作项目作价金额及占股比例为计算依据)。
4.职责:
4.1.引荐团队职责:负责提供项目信息,协助谈判。
4.2.执行团队职责:执行团队由集团相关人员组成,实行项目负责制,执行团队负责完成从项目初判到签署协议的全过程。
5.工作内容:
5.1.奖励对象确认(引荐团队、执行团队):
5.1.1.引荐团队是向集团提供项目信息的所有员工,以立项备案记录为准,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不同渠道时,以登记最早的为引荐团队。
5.1.2.执行团队由集团相关人员组成,以立项备案记录为准。
5.2.奖励标准:
5.2.1.引荐团队的奖励:项目签约并完成交易后,按以下项目投资额给予累进奖励:
5.2.1.1.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内,按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5.2.1.2.项目投资额5亿元-10亿元,超出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给予奖励。
5.2.1.3.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超出10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给予奖励。
5.2.2.执行团队的奖励:项目签约并完成交易后,按以下项目投资额给予累进奖励:
5.2.2.1.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内,按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5.2.2.2.项目投资额5亿元-10亿元,超出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给予奖励。
5.2.2.3.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超出10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给予奖励。
5.2.3.因特定原因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奖励标准与方法由董事长特批。
5.3.奖励执行流程:
项目签约并完成交易后,由各团队负责人拟定团队人员分配方式,向分管副总裁提交申请,分管副总裁审批后,报请总裁、董事长签批,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6.其他:本制度涉及项目如出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房地产项目中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集团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运作和管理,为集团战略发展提供房地产项目资源储备的支撑,拓宽房地产项目信息获取渠道,规范项目拓展部门与项目中介沟通过程中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集团项目拓展部门
3.名词解释:
3.1.房地产项目资源:可供房地产经营开发的项目、土地信息及其他资源。
3.2.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3.3.项目所有方: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项目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形成的共同体。
3.4.项目拓展部门:负责房地产项目拓展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3.5.引荐团队:将具有投资潜力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引荐到集团,并直接参与对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咨询、协调等工作,促使投资成功的部门和个人。
3.6.执行团队:参与房地产项目资源洽谈、调研、签约的部门和个人。
4.职责:
4.1.引荐团队职责:
4.1.1.及时进行项目备案及中介信息的备案。
4.1.2.负责解释与项目中介有关的信息和情况。
4.1.3.进行项目的初步沟通并协助谈判。
4.2.执行团队职责:
4.2.1.负责厘清项目关系,认定所拓展项目的中介。
4.2.2.审定中介服务协议的内容。
4.2.3.及时通报项目中介变更或变动的信息。
4.2.4.草拟中介服务协议书。
4.2.
5.完成从项目初判到签署协议的全过程。
5.工作内容:
5.1.项目中介的分类:
5.1.1.一类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关键性作用(能根据我方要求,对项目进行全程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5.1.2.二类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辅助性作用的个人或单位。
5.1.3.三类项目中介: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但不具备沟通和协调能力的个人或单位。
5.2.项目中介的认定:
5.2.1.可提供房地产项目信息(项目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可约谈项目所有方主要负责人,并通过集团拓展部门审核的,即可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不能提供项目所有方信息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的,不能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2.项目中介以项目为单位,就同一项目而言,项目中介只有一个;中介为多人或多级时,视为一个中介团体;若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时,选择能够提供较详尽资料和信息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强的。
5.2.3.项目在集团进行项目备案时,信息来源属项目中介的,须同时对该项目中介备案(括联系人姓名、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项目中介信息由引荐团队负责核实并解释。
5.2.4.执行团队要判断项目中介在项目引荐、谈判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作为最终确定该项目中介分类结果的重要依据。
5.3.项目中介接洽过程的工作原则:
5.3.1.尊重第三方及其工作成果,承认项目中介方的信息提供、沟通协调的服务功能和作用。
5.3.2.在与项目所有方进行沟通前,要求项目中介提供公开的项目资料,原则上不应以任何名义签订保密协议;若确有必要签订保密协议的,须经集团领导同意并授权执行人,方可执行。
5.3.3.不应向中介方承诺给付中介费用额度,中介费用额度的最终审定权归集于集团总裁或董事长。
5.4.中介服务报酬及费用:
5.4.1.中介服务报酬的给付以项目中介提供中介服务,使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的合作达成,且合作协议正式生效为前提。
5.4.2.若项目成交总额款项是分期给付的,则相应的,项目中介服务报酬也同比例分期给付。
5.4.3.三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付费区间为:10—100万元人民币。
5.4.4.二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以项目成交合同额的1-2%,具体标准如下:
5.4.4.1.项目成交总价10亿元以上,中介服务报酬为成交总价的%。
5.4.4.2.项目成交总价3-10亿元,中介服务报酬为成交总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