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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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一、定义合同承运人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并负责承担运输义务的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则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承担物流运输任务的承运人。

在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责任划分。

二、关系与责任划分1. 关系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货主与合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合同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时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

实际承运人代替合同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承运人与货主直接的合同关系也通过实际承运人的参与而实现。

2. 责任划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多式联运、中转等),实际承运人往往是由合同承运人来选择,并由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与合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如下:•合同承运人对货主承担整个运输过程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证货物安全运输、按时送达等。

•实际承运人对合同承运人负有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和责任,必须按照合同承运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运输,并保证货物的安全。

三、注意事项1.合同承运人在选择实际承运人时,应该对实际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仔细的核查,确保其能够满足运输要求,并具备良好的信誉。

2.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

3.合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该密切监督实际承运人的运输情况,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送达。

4.如发生货物损失或运输延误等情况,货主可以向合同承运人追究责任,由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协商解决。

四、结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责任划分。

货主与合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合同承运人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运输任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合同承运人对货主负有整个运输过程的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则对合同承运人负有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

合同承运人应该注意选择合适的实际承运人,并与其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

双方应该密切合作,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和按时送达。

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解读

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解读

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解读一、引言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运输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风险以及责任限制。

本文将对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进行解读,并探讨相关议题。

二、风险分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往往由承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共同承担。

以下几种情景是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

1. 内部风险分担内部风险分担主要指由承运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如果货车司机因疲劳驾驶导致意外事故,承运人将对货物损失负有责任。

2. 外部风险分担外部风险分担主要指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不承担责任,但需要安全妥善地保管货物。

发货人和收货人在此时需要共同分担责任。

三、责任限制尽管在货物运输中存在风险,但各方的责任并非无限制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责任限制方式。

1. 有限责任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运输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设有有限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货物价值有多高,运输公司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一定数额,如运费的一倍或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这样的责任限制有助于减轻运输公司的风险负担。

2. 通知时限为了避免纠纷和延误,一些运输合同规定了货物损失或损坏必须在一定时间内通知承运人。

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未能按时通知,则可能失去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3. 货物检验发货人和收货人有责任在货物交接时进行检验,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完好状态。

如果货物在交接后被发现损坏,发货人或收货人应立即通知承运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索赔。

四、总结在货物运输中,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是确保各方权益平衡的重要机制。

有效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制度可以减轻运输公司的负担,并保证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方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合同条款而异。

因此,在进行货物运输时,各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其合法合规。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

这时,运输方和货主之间的赔偿责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并阐述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一、责任归属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惯例以及国内运输的法律规定,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赔偿责任主要由以下参与方承担:1. 承运人:即负责运输货物的运输公司、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承担基本的运输责任。

2. 发货人/收货人:即货物的委托人或所有人,其负有提供准确信息、适当包装和保护货物的义务。

3. 第三方: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第三方操作,如装卸、转运等,其可能对货物的损失负有部分责任。

二、法律规定1.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公约有《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新加坡规则》等,规定了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

2. 国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对货物运输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当货物遭受损失时,赔偿责任的认定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1. 包装:货主在委托运输前需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根据包装状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2. 货物信息:货主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重量、数量、价值等内容,以便承运人对货物进行有效的保护。

3. 运输方式:不同的运输方式对货物的保护程度有所不同,承运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运输保障措施。

4. 运输期限:如货物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送达,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不可抗力:如果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等,承运人可能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四、赔偿额度与方式1.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程度以及法律规定进行界定,一般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和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等。

2.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一般有现金赔偿、重新运输或重新制造货物等方式,具体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定。

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

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

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运输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重要。

然而,汽车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对汽车运输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

本文将以合同的形式,详细分析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合同签署方及其权益本合同一方为承运人,即汽车运输公司,另一方为托运人,即委托汽车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1. 承运人权益:(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2)在运输过程中,对汽车进行合理管理和保养;(3)要求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和信息。

2. 托运人权益:(1)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2)在合理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提供车辆追踪等相关信息;(3)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

二、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1. 运输费用: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根据货物的类型、运输距离、运输工具等因素而定。

2. 支付方式:(1)预付款:托运人应在货物交付前支付一定比例的运输费用;(2)到付款:托运人可选择在货物交付后支付运输费用;(3)月结款: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约定按月进行结算。

三、运输过程责任划分1. 装载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有责任对货物进行妥善的装载操作,确保货物安全无损;(2)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重量,确保货物装载合理。

2. 运输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进行运输,确保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2)不可抗力责任免除: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运输延误或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 交付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2)收货人责任:收货人应在货物送达后及时验收,并签字确认。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式1. 违约责任:(1)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如托运人未按时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32 2007 /4 珠江水运
长、船员, 也被包括在船舶所有人的概念中。 承运人识别条款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1924 年 船
舶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规 定 , 有 权 主 张 责 任 限 制 的 , 是 雇 佣 船 长 、船 员, 支配航海业务的 船 舶 所 有 人 、光 船 人 或 没 有 船 舶 所 有 权 但 经营船舶的人。承租人只是基于租船合同享有船舶的全部或 部分的利用 , 但不雇佣船长 、船 员 , 不 支 配 航 海 业 务 , 因 此 不 能 享受责任限制。承租人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 便在运输合同 中加入承运人识别条款, 以便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 能基于 船舶所有人的地位主张责任限制。
关键词: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识别 责任 在海上货物运输发生纠纷时, 货主提起诉讼能否将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呢? 站在货方的立场来看, 允许其 同 时 起 诉 承 运 人 和 实 际 承 运 人 有 利 于 保 护 货 方 利 益 的 实 现 。但 从法理上来看,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恰当 的。因为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应属合同之诉, 而货主与实际承运 人之间则属侵权之诉, 它们是性质不一样的两类诉讼。所以, 在
实际承运人不作为承运人的雇佣人, 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 人。一般实际承运人主要发生在三种情况下: 根据提单上的自 由转运条款, 由承运人根据情况决定在运输途中交给其他船舶 转载; 在联运提单下进行转运; 和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承运 人不是用自己所有的船舶或光船租赁的船舶, 而是预先以租船 合同等备妥船舶, 用其他船公司的船舶进行自己承揽的运输。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与法同行
责任编辑: 彭培勇
摘要: 实践中, 区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经常是一个棘手 的问题, 但又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货主向谁提出索 赔的问题, 也涉及到各关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在货物发生损 坏的情况下, 货主向承运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 而向实际承运 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 是属性质不同的两类诉讼。而且, 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致的。所 以, 实践中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速,货物的运输方式愈加复杂。

在货物的运输中,承运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然而,在实际的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常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无法确切地确定实际承运人的身份,这就导致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和处理方式的不同。

因此,本文将探讨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及责任分担问题。

一、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承运人是指承担运输合同责任的人或组织,具体包括运输企业和个人。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有自己的运输车辆、设备和人员,同时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完成具体的运输任务。

实际承运人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执行运输任务的运输企业或个人,有时也称为“物理承运人”。

那么,如何确定实际承运人的身份呢?通常情况下,货物托运人会在运输合同中写明承运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能会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运输,此时实际承运人的身份就难以确定。

此外,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因为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识别难度也更大。

因此,货物托运人需要充分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并在协商签订合同时尽可能详细地记录承运人的轨迹和责任范围,以避免争议。

二、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是货物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比实际承运人更大,因为承运人是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重要纽带,承担着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运输过程、保证运输安全等职责。

因此,在货物损害或丢失等事件发生时,承运人首先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事件发生时实际承运人能够证明事故不是由其造成的,那么实际承运人可以申请进行责任转移。

这时,承运人需要证明实际承运人确实符合运输合同约定的要求,同时需证明自己已经对实际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了适当的监督和管理。

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

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

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在运输中,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约定,旨在明确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情况。

本文将就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和应用。

一、风险分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如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

为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分担运输中的风险,通常会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

1.1 货物责任运输合同一般会明确货物所有权和责任的转移时间,即货物由承运人接收后的责任。

例如,合同可以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和责任在装车时转移给承运人”。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交接给承运人,后者将对货物的安全和完好负责。

1.2 运输责任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保管、运输途中的安全、交货等。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承运人的运输责任,例如“承运人负责安全、快捷地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1.3 合理照顾义务除了明确的责任分担外,运输合同通常还会约定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的合理照顾义务。

例如,承运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好。

二、免责条款尽管在运输过程中,各方都会尽力保证货物的安全运抵目的地,但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干扰,有时候会发生未能按时或完好交付货物的情况。

为了防止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运输合同中通常会包含相应的免责条款。

2.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理预见范围内,不能预防、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运输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条款,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2 免责条款除了不可抗力外,运输合同还可能包含其他免责条款。

例如,合同可能约定“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延误不是承运人的过错时,承运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3.1 国际运输对于跨国货物运输,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通常会参考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条约》(简称“CMR公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等。

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

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

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一、引言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与之相关的责任分配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包括承运人的责任、货物所有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责任的界定。

二、承运人的责任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是承担运输责任的主体。

承运人应对货物的运输过程负责,包括货物的装车、装卸、运输以及交付等环节。

承运人应注意货物的安全,依法采取措施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若因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货物所有人的责任货物所有人在货物运输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货物所有人应提供准确、详尽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方式等,以帮助承运人正确进行运输操作。

其次,货物所有人应按照约定的包装标准包装货物,确保货物能够安全运输。

最后,货物所有人还应负责检查运输合同中关于运输方式、路线等约定,确保货物合法进行运输。

四、第三方的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第三方参与运输的情况。

这些第三方可能包括物流公司、加工厂、仓储公司等。

第三方在运输过程中应积极履行其责任,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若第三方未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导致货物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责任的界定在货物运输中,责任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责任可以由各方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在实际运输中,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还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责任的分摊,以降低各方的风险。

六、结束语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各方的利益保护。

承运人、货物所有人以及第三方都应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运达目的地。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配的方式,并在必要时进行保险的投保。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货物运输过程中责任的合理分配,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注:本文旨在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并没有具体参照合同的格式进行书写。

运输中的运输风险和责任分担

运输中的运输风险和责任分担

运输中的运输风险和责任分担运输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它承担着将商品从一个地方运往另一个地方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损失或损害,因此,确定责任的分担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一、运输风险的分类在讨论运输风险的责任分担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运输风险的分类。

根据性质和来源,运输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由自然灾害或气象条件引起的风险,如洪水、地震、暴风雨等。

由于自然风险的发生是不可控制的,责任通常由运输双方共同承担。

人为风险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风险,如运输工具故障、人为疏忽、罢工等。

在人为风险中,责任的分担通常取决于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二、运输风险的责任分担原则为了明确在运输中的责任分担,可采用以下几种原则:1. 合理分配原则根据运输合同的具体约定,将运输风险合理地分配给各方。

通常,承运人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损坏等风险,而货主则承担因货物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

2. 力所能及原则责任的分担应根据各方的能力和职责来确定。

如果某一方在运输中具有更大的能力和责任,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公平原则在责任的分担中,应体现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则。

任何一方都不应过分承担责任,也不应将自己的责任完全推卸给其他方。

三、运输风险的责任分担方式在实际运输中,根据风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责任分担方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方式:1. 公路运输在公路运输中,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通常由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包括货物的丢失、损坏等。

然而,如果货主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或故意行为,承运人有权要求货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中,通常由铁路公司作为运输者承担货物运输风险。

然而,根据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铁路公司可以对货物损失进行一定的免责或限制责任,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海洋运输海洋运输中,运输的风险主要由船舶承担,包括货物的丢失、损坏、晚到等。

根据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船舶公司通常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也存在免责或责任限制的情况。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3、免责4、责任限制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按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签发提单及依约凭提单交付货物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要求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提货;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

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货物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正确通知危险货支付运费篇二: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运输中的运输风险及责任分担

运输中的运输风险及责任分担

运输中的运输风险及责任分担运输行业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将商品、货物、人员等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各种运输风险,这可能会导致货物损坏、延误,甚至损失人员生命。

因此,对于运输风险的认识和责任的分担变得至关重要。

运输中的风险种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装卸风险: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可能出现人为操作不慎导致货物受损或人员受伤的情况。

2. 运输工具事故:交通事故是运输过程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无论是公路、铁路、航空还是水路运输,都存在着与交通事故相关的风险。

3.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对运输活动造成的影响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其风险性较高。

4. 盗窃和损失: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被盗窃或损失,导致经济损失和商业纠纷。

根据运输风险的性质和原因,责任的分担原则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责任分担原则。

1. 运输工具所有人责任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运输工具的所有人负有对货物和乘客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由于运输工具本身导致的风险。

2. 运输承运人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承运人负有对货物和乘客的安全负责,并在运输过程中承担因其操作失误导致的风险。

3. 装卸双方责任原则:运输中的装卸环节由装卸双方共同完成,因此如果发生装卸事故,责任可以由装卸双方共同承担。

除了以上责任分担原则外,合同法和相关法规还可能规定其他责任限制和分担方式,以保证运输风险的公平分担。

在实际运输中,合同和保险往往是解决责任分担问题的重要工具。

通过签署合同,双方可以明确约定责任的范围和限制。

此外,运输方也可以购买运输保险,以在货物损失或人员伤亡时获得适当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和保险进行分担,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差异和国际间的司法鸿沟,跨国运输的责任分担问题可能复杂且困难。

因此,在跨国运输中,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会的规范往往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之,运输风险不可避免且多样化。

《海商法》承运人定义条款解析承运人

《海商法》承运人定义条款解析承运人

《海商法》承运人定义条款解析摘要:以阐述我国《海商法》承运人定义条款的含义及分析该定义对货方的不利状况为基础,参考国际公约立法及相关航运国家的实践,并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提出在平衡船货双方利益基础上完善该承运人定义条款。

关键词:承运人定义;国际公约;各国实践;利益平衡一、承运人在我国《海商法》中含义分析我国现行的《海商法》第42条中的承运人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1]。

缔约承运人,是以与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基础,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

根据第61条的规定,缔约承运人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实际运输行为,实际承运人在掌管货物期间,承担与缔约承运人一致的法定责任。

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主要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租船合同得以体现。

在实务中,实际承运人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形中:第一种为海上联运,承运人签发全程提单,然后将货物委托给各个运输区间的不同的船舶运输经营者,此时履行个区间运输的人为实际承运人;第二种为转船运输,在货物运输途中由缔约承运人进行部分运输后根据运输合同中“自由转运条款”将货物交与其他船舶转运,此时进行转运的人为实际承运人;第三种为租船运输,缔约承运人并非船东或者光船租船人,而是以期租或者承租的形式租入船舶的经营人,此时出租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

在第三种情形下,如果出租船舶的并非船东,而是租船人,即不直接与托运人订立合同或参与运输,而是将该船转租给其他“缔约承运人”,即实务中惯称的“二船东”,那么该类租船人是否也属于实际承运人呢?根据目前大部分法院的判决,“实际承运人”定义中的“货物运输”被视为实际运输行为,即实质上的控制船舶及履行运输义务。

那么,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由船东负责货物运输行为,船东为实际承运人,租船人则作为中间人,即实际承运人定义中的转委托人,不承担货损货差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定期租船合同由于其特殊性,实际承运人的识别依据提单上的签名,如果提单由出租人签发,则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但是如果由承租人签发,则只能依据多次转租所表现出的转委托关系,向其上家追索最终实际承运人,情况比较复杂,此时租船人虽然也是转委托人,但却不属于实际承运人的范畴。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及责任分担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及责任分担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及责任分担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损坏、丢失以及延误等。

因此,了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分担对于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以及相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一、运输中的风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况:1. 损坏: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如碰撞、压力、挤压等。

2. 丢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盗窃、运输工具事故或其他原因而丢失。

3. 延误:货物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天气条件不佳、交通堵塞、行政限制等)而延误交货。

4. 污染:货物可能受到外界因素(如雨水、化学品泄漏等)的污染,导致质量下降。

二、责任分担原则在货物运输中,责任的分担通常依据国际上公认的国际商法原则和国内法律的规定。

以下是几种主要的责任分担原则:1. 托运人责任: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他们有责任确保货物的交付和安全。

托运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适的包装、储存和保护措施,以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同时,托运人应保证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运输公司责任:运输公司是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目的地的中介。

运输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同时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运输公司应具备资质、经验和技术能力,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承运人责任:承运人是具体执行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实体。

他们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包括装卸、运输、交付等。

承运人需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妥善保管货物,并遵守运输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4. 政府责任:政府在货物运输中也有一定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监管和管理方面。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章,保障货物运输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三、风险及责任转移为了减少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买卖双方通常会通过合同约定转移或分担责任。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风险及责任转移方式:1. 保险:双方可以约定由买方或卖方在货物运输中购买合适的保险,以保护货物免受损失。

论海运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标准

论海运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标准

论海运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标准论海运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标准摘要:实际承运人制度是国际海运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保障货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准确地识别实际承运人存在较大的争议,而要准确地识别实际承运人,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接受了承运人的委托并在其责任期间内实际掌管货物。

关键词: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委托;运输在国际航运实务中,时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与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运输的人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1971年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即《瓜达拉哈拉公约》)最早在空运领域确立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其后,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首次将这一制度引入了海运领域,在国内法层面,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参照《汉堡规则》而确立了实际承运人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解决了海运实践中的许多难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对货方能够有效地行使索赔权具有重大意义,实际承运人制度已经成为了海运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

但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问题就是一个困扰法院已久的难题。

准确地识别实际承运人对保障货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标准。

一、实际承运人的含义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的定义是建立在对承运人(Carrier)定义的理解的基础之上的。

《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均相似: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一般说来,一个海运合同只能有一个承运人,即直接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也即缔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而实际承运人则可能会有多个,他是受承运人的委托而从事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运输的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货代案件:两种托运人的识别及货物控制权行使的责任承担

货代案件:两种托运人的识别及货物控制权行使的责任承担

货代案件:两种托运人的识别及货物控制权行使的责任承担〖案情〗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钢之杰公司”)被告:上海比希进出口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比希公司”)2008年5月,卖方钢之杰公司和买方CAD7公司签订的《供货和运输合同》,双方约定比希公司为进出口代理, CAD7公司应分别在签约后、装运前和收货安装检验后分阶段将货款汇入比希公司账户,后变更约定,从中国至汉堡的货物运输由CAD7公司全程负责。

原告与比希公司签订代理出口报关协议,约定原告为比希公司办理出口报关及承担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且约定任何涉及出口运输(包括国内、国外所涉及的全部陆上和海上运输及其相关责任等)问题,均归由原告负责处理,原告在运输上所发生的报关费、托柜等一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比希公司无关。

后因CAD7公司未按期贷款提货,钢之杰公司拟停止供货,CAD7公司提出提单签发给卖方以控制货物风险,双方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贸易合同。

原告以承运人名义向比希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比希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CAD7公司,运费到付。

货物在运输途中比希公司致函原告称,因买方货物预付款未支付,要求原告在未收到其放货指令前不得转移货物物权。

8月,钢之杰公司和比希公司分别向原告书面确认两公司是包括涉案货物的托运人、所有人和正本提单持有人,并委托原告就涉案货物寻找可能的买家。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提单载明的目的港代理通知买方,称将行使承运人的留置权并进行拍卖来弥补其运输成本及相关费用。

10月,原告通过其目的港代理拍卖了涉案货物,并在拍卖前将拍卖事宜告知两被告。

因拍卖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费、目的港集装箱超期堆存费、移箱费以及其他码头费用,原告于是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两被告共同委托原告承运涉案货物,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无人提货,而被告控制涉案提单,同时行使货物控制权,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涉案货物运输发生的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的违约赔偿责任。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怎么分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怎么分

承运⼈与实际承运⼈的责任怎么分现实⽣活中我们会遇到承运⼈与实际承运⼈的责任怎么分的问题。

那么很多⼈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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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与实际承运⼈的责任怎么分?契约承运⼈并不是由他⾃个进⾏运送,其或许进⾏有些运送或许将他所承受的货品悉数托付他⼈从事运送,有时即便是他⾃个进⾏运送,但是⽤租来的船舶进⾏的,从⽽发作与托运⼈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承运⼈(契约承运⼈)和实践进⾏货品运送的实践承运⼈。

这种表象不论是在班轮运送中仍是在租船运送中都存在着,尤其是现在船公司为了下降单船本钱,添加班期密度,保障经济效益,相继组成联盟体,实施彼此融舵、融箱位的联合经营,承运⼈和实践承运⼈不是⼀家船公司的表象较为遍及。

为了维护有关当事⼈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货主的利益,需求清晰承运⼈和实践承运⼈之间的职责联系以及他们对货⽅承当职责的⽅式。

1.契约承运⼈应对运送全程担任中国《海商法》第60条第1款规则:承运⼈将货品运送或许有些运送托付给实践承运⼈实⾏的,承运⼈依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则对悉数运送担任。

对实践承运⼈承当的运送,承运⼈应当对实践承运⼈的⾏为或许实践承运⼈的受雇⼈、署理⼈在受雇或许受托付的范围内的⾏为担任。

依据以上的法令规则,与托运⼈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承运⼈,即便是悉数运送进程都是由实践承运⼈实⾏,也要对全程运送担任,并不⾰除承运⼈对悉数运送担任的职责。

除了法定免责事项外,承运⼈只要在下列情况下才⾰除对不是其实⾏的运送区段的职责,即假如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中清晰约好合同所包含的特定的有些运送由承运⼈以外指定的实践承运⼈实⾏,并且约好货品在指定的实践承运⼈掌管时期发作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承运⼈不负补偿职责。

然⽽这在实践事务艰难较⼤,很难事前清晰指定的实践承运⼈,所以承运⼈天然难逃对全程运送担任的职责。

实际承运人及承运人的识别及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及承运人的识别及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使运输合同下的各方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实践中,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实际从事运输合同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相同的情形时有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当货物发生灭损后,就可能使相对处于劣势的货方利益得不到保障。

提单持有人往往不能找到真正的承运人或找到时却早已超过了一年的索赔时效。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从《汉堡规则》开始到我国的《海商法》都制定了关于承运人身份识别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方便货方尽快确定能主张自己权益的对象。

一、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该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第一,他必须是接受承运人委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委托”和《合同法》中的“委托”不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对委托的定义,委托应解释为与承运人签订了委托合同。

然而在实践中,双方的委托关系通常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租约体现出来的,并且实际承运人还可能以承运人的独立身份出现,所以并不严格符合《合同法》中对“委托”的定义。

第二,他必须是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

也就是说,实际承运人必须是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人,没有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中间人(例如转租人)并非为实际承运人。

根据以上两个必备条件,可以得出:1.在班轮运输下如果运营的班轮为班轮公司所有,那么将不存在识别实际承运人的问题;如果运营的班轮是班轮公司通过定期租船租得的,那么班轮公司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2.航次租船下(1)承租人为货主时:出租人因签发自己的提单而成为承运人,虽然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的是租船合同,但对于第三方收货人而言,出租人为货物的承运人,此时并无实际承运人的存在;(2)承租人非货主时,提单由谁签发变得至关重要:当提单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时,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当出租人签发提单时,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3)船舶经转租或多次转租时:如果提单由最初的出租人签发,该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如果提单以最终承租人的名义签发,该承租人为承运人,最初的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如果提单是以最终承租人上家的名义签发的,该最终承租人的上家为承运人,最初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摘要】本文探讨了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问题。

在引言部分介绍了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正文部分分别阐述了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定义,探讨了二者之间的区别,并详细讨论了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和识别方法。

在结论部分强调了责任分担原则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管理意识以及加强监管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为相关领域的管理和监督提供参考。

【关键词】实际承运人、承运人、定义、区别、责任、识别方法、责任分担原则、管理意识、监管。

1. 引言1.1 什么是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在物流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实际承运人是指实际承担货物运输的人或单位,而承运人是指与发货人签订承运合同,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中,常常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例如责任的确定、风险的分担等。

在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搞清楚双方的身份和责任范围,避免因为混淆而导致责任不明确。

加强对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管理意识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并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

1.2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重要性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在物流运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明确归属可以有效规范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关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涉及多方参与,责任的界定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准确识别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明确其各自的责任范围,有利于防止责任转嫁等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合理划分可以更好地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承担着货物运送的重要任务,其合作或竞合关系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性和货主的利益。

准确识别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可以为货物运输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货物运输标准版运输期间的风险分担

货物运输标准版运输期间的风险分担

货物运输标准版运输期间的风险分担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明确运输期间的责任和风险分担,货物运输标准版(以下简称“标准版”)在运输合同中设立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标准版对运输期间的风险分担进行探讨。

一、标准版对运输期间的风险定义标准版将运输期间的风险定义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延误或损毁的可能性。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人祸、恶劣天气、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

二、托运人对运输期间的风险承担责任1. 包装责任:按照标准版的规定,托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期间的包装符合标准要求,并能够承受运输环境可能带来的挑战。

如因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损坏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货物检验责任:在交付货物给承运人之前,托运人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在货物状况异常时及时通知承运人。

如果托运人未履行货物检验职责,导致货物的任何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责任限制:标准版明确规定了托运人对运输期间的风险承担责任的限制。

对于合理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内的因素,如战争、军事行动等,托运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责。

三、承运人对运输期间的风险承担责任1. 运输安全责任: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的实际执行者,在运输期间负有确保货物安全的责任。

承运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货物的运输安全,如正确装载、安全行驶等。

如因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运输延误责任: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承运人导致货物交付延误,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如因承运人没有按时交付货物,造成托运人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责任限制:标准版也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运输期间的风险承担责任的限制。

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或延误,承运人可以免责。

但在合同中应明确列明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和情况。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是各国贸易往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运输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国际货物运输需要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来保障各方的利益。

本文将讨论国际货物运输中常见的风险以及相应的分担方式,并分析其优缺点。

1. 风险概述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1 运输安全风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坏、灭失、被盗等情况。

例如,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可能由于工人操作不当而损坏,也有可能在运输途中被偷盗或丢失。

1.2 交通事故风险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交通事故可能会导致货车、轮船、飞机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等情况,从而造成货物损失或灭失。

1.3 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不可预测的事件可能会对货物运输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导致货物损坏或无法及时送达。

2. 风险分担方式为了降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中采取了多种风险分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2.1 保险方式保险是国际货物运输中常用的风险分担方式之一。

通过购买保险,货主可以将货物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一旦发生货物损失,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获得相应的赔偿。

2.2 责任分担方式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灭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货主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向承运人追究责任,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

2.3 合同约定方式国际货物运输往往通过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约定可以明确规定各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发生纠纷时提供依据。

3. 分担方式的优缺点各种风险分担方式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分析。

3.1 保险方式保险方式能够将货物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为货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和资金实力也能够更好地应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问题。

然而,保险费用较高,对于一些小额货物运输来说,保险成本可能会超过货物价值。

3.2 责任分担方式责任分担方式通过法律规定了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的责任,有利于保护货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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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使运输合同下的各方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实践中,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实际从事运输合同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相同的情形时有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当货物发生灭损后,就可能使相对处于劣势的货方利益得不到保障。

提单持有人往往不能找到真正的承运人或找到时却早已超过了一年的索赔时效。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从《汉堡规则》开始到我国的《海商法》都制定了关于承运人身份识别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方便货方尽快确定能主张自己权益的对象。

一、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该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第一,他必须是接受承运人委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委托”和《合同法》中的“委托”不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对委托的定义,委托应解释为与承运人签订了委托合同。

然而在实践中,双方的委托关系通常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租约体现出来的,并且实际承运人还可能以承运人的独立身份出现,所以并不严格符合《合同法》中对“委托”的定义。

第二,他必须是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

也就是说,实际承运人必须是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人,没有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中间人(例如转租人)并非为实际承运人。

根据以上两个必备条件,可以得出:
1.在班轮运输下
如果运营的班轮为班轮公司所有,那么将不存在识别实际承运人的问题;如果运营的班轮是班轮公司通过定期租船租得的,那么班轮公司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2.航次租船下
(1)承租人为货主时:出租人因签发自己的提单而成为承运人,虽然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的是租船合同,但对于第三方收货人而言,出租人为货物的承运人,此时并无实际承运人的存在;(2)承租人非货主时,提单由谁签发变得至关重要:当提单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时,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当出租人签发提单时,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3)船舶经转租或多次转租时:如果提单由最初的出租人签发,该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如果提单以最终承租人的名义签发,该承租人为承运人,最初的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如果提单是以最终承租人上家的名义签发的,该最终承租人的上家为承运人,最初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3.定期租船下
(1)承租人将该船用于班轮运输时: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2)船舶期租后又经过多次转租时,如果提单是以出租人的名义签发的,则出租人是托运人、收货人的承运人,此时不存在实际承运人;如果提单是以期租转承租人名义签发,则只能依据多次转租所表现的转委托关系,向其上家追索最终实际承运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到的出租人并不绝对指的是船东。

例如在由海南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中,“万盛”轮经一次定期租船和多次航次租船后承运了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货物,当货物错卸造成损失后,货方开始向实际承运人要求索赔。

若遵循出租人等于船东的看法,则货方应该向“万盛”轮的船东通连公司进行索赔,但法院最终却认定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万通公司。

法院认为通连公司仅为“万盛”轮的注册船东,在航次租船期间,该船舶事实上交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也由万通公司配备,本案所涉H X——95 B号提单亦由万通公司签发。

在本案所涉航次中,该轮由五丰公司期租经营,五矿公司与通连公司既无提单
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也无租船合同关系,故作为提单托运人的五矿公司起诉通连公司无合同依据。

因此认定通连公司并不是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

4.光船租船下
光船租船下的实际承运人识别比较简单。

如果提单是以光船承租人名义签发,则光船承租人是承运人,也是实际承运人。

光船租船是财产租赁性质的合同,不同于运输合同和租用合同,所以光船承租人又称准船东,具有与船舶所有人几近相同的法律地位。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万通公司为实际承运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万通公司所处的地位相当于一个光船租船的承租人。

虽然并没有关于“万盛”轮被万通公司光船租赁的合同,但是船舶事实上是由该公司管理并由其来配备船员的,甚至连提单也是由该公司签发。

综合各事实情况最终使法院推翻先前的判决。

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第四节是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由于受到《汉堡规则》的影响,这部分内容所涵盖的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规定都是围绕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此狭义责任所做出的。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根据立法本意,这里所提到的责任仅是指在对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所负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作广义解释,认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这是因为实际承运人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法律所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只能限制在与其运输直接相关的部分。

再者,同样因为实际承运人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它是以自己履行的全部运输或部
分运输直接对托运人负责的,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并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汉堡规则》或我国《海商法》这类法律的明文规定。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一种不同于违约和侵权的成文法的责任。

对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还是比较好理解的。

因为实际承运人只是受承运人委托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货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实际承运人与货方之间是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

至于说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不是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实际承运人违反《海商法》规定的义务而造成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时,实际承运人可以与承运人一样享受责任限制而并非遵循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全部赔偿原则。

三、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1.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海商法》,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可以分为:(1)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负责。

这是基于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得出的;(2)第六十三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提单持有人既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又可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同先前阐释过的实际承运人责任并非侵权责任一样,该规定中的连带责任也并非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

因为它也不完全符合共同侵权行为下连带责任的特征。

当货物发生损害时,货方向承运人索赔和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依据是不同的,前者以运输合同为依据,而后者则是法律赋予货主的一种权利;(3)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应当由对方承担的责任部分。

例如,在租船运输情况下,若货损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从承租人(承运
人)那里取得赔偿,而事故是在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区段内发生的,承运人可根据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追偿;(4)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还可以采用分段责任制的方式。

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实际承运人的名称明确记载在提单中;② 提单持有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③实际承运人有能力承担责任。

以上条件须全部被满足,否则即使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有合同约定,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

2.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的追偿
一旦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而言,承运人应按货运合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应依《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承担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之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首先,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违反以上义务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是过失责任。

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没有过失时,有时也要向货方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要对全部运输负责,对于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

所以即使承运人对损失并无过错,过错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也要为他的行为负责。

当然承运人也可以通过与实际承运人约定来免除该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没有过错,过错完全在于实际承运人,或承运人负有一部分过错,实际承运人也负有一部分过错,那么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过错的比例向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

当然,承运人在追偿时应证明自己
已向货方实际进行了赔偿,处于货方的法律地位上。

此外,承运人还须证明实际承运人对追偿范围内的损失负有责任。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无论对船方还是对货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它通过改变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原则,加强对货方利益保障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因而对稳定和推进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任何一部法律都会有其不完善或滞后的地方。

《海商法》中的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如有人认为第六十一条中关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建议将承运人的责任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区分开来。

对于这些建议,我认为我们的立法者应该积极听取,通过对现行法条的修改和解释逐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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