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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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

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考试(考核、考查)、缓考、补考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考核)工作,对学生考试(考核)、缓考、补考的有关事宜特制定如下规则:

1.所有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凡学生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到本学期该课程的应有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考核为不及格。

2.所有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期中考试与期末考试,不得无故缺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部递交缓考申请,是病假的,必须附有相关诊断证明,是事假的,必须附有已经批准的请假条,并办理缓考的有关手续,学部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缓考;考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3.成绩考核为平时成绩占30%、期中成绩占30%、期末成绩40%(即总评 = 平时成绩×30% + 期中成绩×30% + 期末成绩×40%);如遇外出生产实践等特殊原因该课程没有期中考试成绩的,则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即总评 = 平时成绩×40% + 期末成绩×60%)。期中考试不及格则不安排补考,凡总评不及格的学生则必须参加补考。

4.每学期期末总评不及格率原则上不超过本班实考人数的20%,参加正常补考后不及格率不超过参加补考人数的30%,正常补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

5.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缓考及格者,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直接按不及格记载,并做学籍处理。

6.正常补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进行,补考时间、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补考成绩于考试后一周内分别报送教务处。

7.学生毕业前凡是所修课程(含实操)有不及格(补考及格者为视为及格)者,则暂缓发放毕业证,直到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为止。

第二章试卷管理规定

第二条出卷

1.教师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考核标准,试题必须体现课程标准的培养要求,以大纲和教材为本,但不拘泥于教材,符合我校专业特点和日常教学的特色。

2.试题难度应适当。注意知识的合理比例结构、处理好客观题与主观题的比例,要求知识的覆盖面要达到80%。卷面分值为100分,考核的知识点要体现一定的梯度和难度。整体的难、中、易比例为:1:2:7。

3.试题的表述形式应规范。试题陈述所使用的语言要简洁、连贯、无歧义,图文匹配,插图准确。不得随意选取其他学校或专业试题用于考试,也不得将以往已经使用过的试卷再次用于考试。

4.同一门课程由多名任课教师讲授,学部或教研组可统一指派一名或多名教师合作出卷。

5.试卷须经过教研组审核,每份试卷经过命题教师和教研组长检查签字确认无误后才能印刷封装。

6.试卷电子文档命名为:科目名称+班级+命题教师姓名,电子文档统一交各学部汇总后统一交教务处备案。

7.对试卷的审核内容包括:

(1)试卷抬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命题教师是否签字;

(2)试卷分值是否标注,验算试卷分值是否准确(所有试卷满分分值均为100分),题号排列是否准确;

(3)题型比例是否得当,各种主、客观题型如单选、多选、填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证明、计算、案例分析等须齐全;

(4)考核标准是否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试题难度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我校专业特点等。

8.出卷教师出卷期间对试卷内容保密负责,教师不得在考试前将试卷试题内容以复习资料等形式透露给学生。

第三条试卷格式

1.试卷为电子版Word格式,试卷纸张使用标准16K纸,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5厘米,页脚1.85厘米。(具体可参考学校“考试试卷模板”)。

2.在试卷中必须明确标出各道大题和小题的分值。试卷满分100分,分值总和必须与满分值相符。

3.试题版面分布要均匀合理,无答题纸的试卷是否预留了答题的空白,答题纸内容是否与

试卷试题对应;

4. 格式不合要求的试卷请命题教师和教研组长进行调整。

第四条试卷收发与保密

1.每份试卷经过命题教师和教研组长检查签字确认无误后才能印刷封装,并在封条上注明:试卷科目、试卷份数、考生人数、命题教师姓名及电话等信息。

2.教务处设专人负责试卷的收缴、保管、发放等工作,并确保各环节的试题(试卷)的保密工作。

3.监考老师在考前15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草稿纸等并签字确认,立即前往考场。

4.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点清,学生不得带走试卷、答题纸,试卷不得缺页。清点完毕的试卷应立即交到考务室。

第五条阅卷管理及试卷的存档

1.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确保阅卷准确、清楚。阅卷时要注明每道题的得分,准确汇总,认真核对学生的答案分数。教师批阅试卷须用红笔。

2.阅卷教师须在考试结束的一周内(包括考试当天)完成试卷批改,将成绩提交给相关班主任。

3.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的两周内(包括考试当天)完成试卷分析,试卷分析包括学生成绩及详细的试卷分析(具体可参考学校“试卷分析模板”)。

4.各任课教师需将试卷分析及空白样卷装订后交教研组长审核签字,由各教研组统一收齐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章考场规则

第六条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是做好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特制定如下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按编定座位就座;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迟到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作缺考处理,其成绩按“0”分记录。

2.考生参加考试,除规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物品进试室;如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老师指定的课本和资料。

3.考试开始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违者不准再进入考场。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试室,须经监考老师同意。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经校医诊断,可另行补考。

4.考生拿到试卷后必须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交卷时应连同试题、稿纸一并缴交并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5.答题卡必须用铅笔涂卡;答卷上的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试卷装订线以外;不得在考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标记,违者一律不给分。

6.试题一律不作解释,若印刷不清楚或错误的原因,考生可在发题后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

7.试室要保持安静,不得交谈和走动。

8.考生要认真、诚实、独立地完成答卷。进入考场后,必须关闭所有电子设备并按规定存放到指定位置,凡符合“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成绩按“0”分计算,取消其学期补考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7.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1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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