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工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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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会工作制度(试行)

为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需要,加强局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组织

(一)局机关工会是在局党组织和区直机关工会联合会领导下,由机关在职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机关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二)局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局机关在职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四)机关工会每届任期3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机关工会配备兼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二、工会职责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职工,协助单位党组织搞好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配合党组织教育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职工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紧密围绕局中心工作开展有自身特色的活动,开展适合单位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三)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发挥工会联系党和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协助和督促做好有关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职工谋取福利。

(五)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六)要积极配合党政搞好职工思想教育,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每个工会干部都要成为职工的知心朋友。

(七)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协助和督促组织好职工的短休和休假活动。

(八)督促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九)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三、工会慰问制度

根据机关实际,局机关工会实行慰问制度,凡有下列情形者,工会对职工进行慰问,并发给一次性补助款,补助标准视实际情况而定。

(一)职工本人、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父母)去世,一次性补助500元;岳父母(公婆)去世,一次性300元。

(二)家庭特别困难的一次性补助500元。

四、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一)会员会费的缴纳。工会会员应按个人每月工资收入总额交纳0.5%的工会会费。会费由本级工会独立使用。

(二)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局机关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及时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全部职工是指在局机关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各种人员。

(三)局机关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

(四)局机关工会应当建立独立的预算、决算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五)局机关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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