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套安置房先后签给两个拆迁户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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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一房两签的法律后果(3篇)

拆迁一房两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一房两签现象尤为突出。

所谓一房两签,是指同一套房产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在拆迁过程中,一房两签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两签在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后果。

二、一房两签的法律性质一房两签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具体情况。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的法律性质:1. 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此类情况下,一房两签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遗失、灭失后重新办理:此类情况下,一房两签可能属于合法行为,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变动:此类情况下,一房两签可能属于合法行为,但需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一房两签在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后果1. 补偿争议一房两签在拆迁过程中,容易引发补偿争议。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产生的补偿争议:(1)房屋价值认定:一房两签导致房屋价值认定困难,可能影响补偿金额。

(2)补偿面积争议:一房两签可能导致实际补偿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不符,引发补偿面积争议。

(3)补偿方式争议:一房两签可能导致补偿方式选择困难,如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

2. 产权归属争议一房两签可能导致产权归属争议,具体表现在:(1)房屋所有权争议:一房两签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明,引发争议。

(2)土地使用权争议:一房两签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引发争议。

3. 法律责任一房两签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违法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事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应对一房两签法律后果的措施1. 明确产权归属在拆迁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2. 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房两签在拆迁过程中,当事人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确保合法权益。

国家对安置房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对安置房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对安置房的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安置房的最新政策是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除了城镇居民的被拆迁户之外,也包括有征迁房屋的农户,按照相关的规定,重⼤市政⼯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套的中低价商品房,被安置⼈获得的安置房的产权归个⼈所有,但五年内不能进⾏上市交易。

⼀、国家对的政策是什么?1、定向安置房是享受⼟地划拨、规定费⽤减免等有关的政策,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

具体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迁户的,也包括有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2、若有因为重⼤市政⼯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则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是因此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其个⼈,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地进⾏上市交易。

3、是因为房产开发等的因素⽽被迫要动拆迁的,则动拆迁公司会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者为安置⼈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那么这类商品房与⼀般的商品房相⽐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也是属于被安置⼈的私有财产,这种是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由上市交易。

4、“三定三限”的定向安置房其产权性质是界定为普通商品房,这种安置房上市交易⽐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费怎么算?不同类型的安置房过户费⼜算不同:如果着急过户可以办理赠予或者,只需交纳。

但是也有较⼤的风险。

如果不急于过户,可以等证过五年后办理正常过户,也是交纳契税。

(证不满五年正常过户有⾼税)。

主要涉及⼀个问题,赠予或者继承过户后再买卖该房,有⾼税。

⽽正常过户后,买卖该房屋证满五年可免税。

拆迁安置房屋⼀般分为两⼤类:⼀类是因重⼤市政⼯程动迁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另⼀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较⽽⾔)。

拆迁安置房屋的⼟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地是通过出让⽅式)是有区别的。

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了产权登记并取得证,可以进⾏上市交易,⽆卖⽅将⽆权对房屋进⾏处置,同样也不能享受房屋带来的利益,对于来说,也不能有效的避免⼀房两卖的项⽬。

安置房被执行案例

安置房被执行案例

安置房被执行案例先来看一个案例:曹某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曹某和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戴某已经付清全款,房屋已实际交付戴某使用。

几个月后,法院做出了查封公告,将曹某拆迁协议项下的房屋给查封了。

戴某得知消息后,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被驳回,之后戴某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案外人通过诉讼来阻止法院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执行标的物解除执行。

上述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作为执行标的物时,房屋买受人能否依据买卖合同排除法院的执行?也就是说,戴某能不能依据他与曹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来排除法院的查封?只有戴某的主张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他才能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胜诉,从而正常使用涉案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结合上述案例,戴某与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已经付清全款,而且已经实际交付给戴某使用。

虽然还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不是由于戴某自身的原因,而是因为涉案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短期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尚未确定,但拆迁安置房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限制交易的房屋,房屋交易也并不因产权不明确或者未取得房产证而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在本案中,戴某的主张是可以排除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的。

实践中,法院也是支持了戴某的主张,解除了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律师 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

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律师 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

白云区拆迁安置房分割纠纷律师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宅基地房拆迁分得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律师解答:最好是协商解决。

如房屋登记在局部人名下,那么可以在扣除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后,补偿房款给其他产权人。

在安置房套数多的情况下,可以各占一套居住或使用。

如局部成员霸占全部房屋不肯协商,其他成员可起诉支付房屋使用费。

最后一招保底的,如果该安置房可买卖,也可以起诉拍卖超出居住范围的安置房,各产权人直接分售房款。

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去世,然后该房屋被拆迁。

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起诉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最终支持了女儿的诉求。

并对于6套安置房如果分割进行了说明。

判决书节选:关于蔡1、蔡2、蔡3如何实现其享有的权利问题。

由于涉案四套房屋均登记于蔡4、蔡5名下,且房屋具有不可等份分割性,故对此蔡1、蔡2、蔡3、蔡父、蔡4、蔡5可先行进行协商,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那么,由蔡1、蔡2、蔡3先分担该四套房屋除房屋补偿款之外的其他由蔡4、蔡5支出的款项及费用后,再由蔡4、蔡5支付蔡1、蔡2、蔡3应得份额所对应的款项;同理,如蔡父、蔡7、蔡6亦要求分割张母本案所争议的遗产,亦可采取该方式。

对于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亦根据上述原那么处理,由各继承人协议先出资办理产权登记,然后再做分割,或其他更易解决纠纷的方式分割。

涉案的纠纷系因遗产的分割而引起的,各当事人之间均有血缘关系,因此希望各当事都能心平气和地处理张母的遗产。

但如假设各方当事人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涉案六套房屋的析产问题,那么可另行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同一工程签订多个合同违约吗?

同一工程签订多个合同违约吗?

Poor and strong, not falling into the ambition of the blue sk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同一工程签订多个合同违约吗?导读:同一工程签订多个合同不一定违约,对于承包方来说,在与发包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之后,若是在没有得到发包方的许可,就擅自与第三方签署了工程的分包合同,那么此时合同的签署行为就违约了。

一、同一工程签订多个合同违约吗?同一工程签订多个合同不一定违约,可以结合以下的规定来判断多个合同的签署行为是否违约:《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动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犯不犯法

动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犯不犯法

动迁安置房⼀房⼆卖犯不犯法⽣活中遇到房⼦⼀房⼆卖,什么是⼀房⼆卖?这种⾏为构成诈骗罪吗?⼀房⼆卖是指出卖⼈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称房屋的⼆重买卖不论是个体卖家,还是房产公司,亦或者是房产中介来说,⼀房两卖都是属于欺骗⾏为,情节严重的属于诈骗⾏为。

下⾯由店铺⼩编在本⽂整理介绍。

⼀、主体⼤多是⼆⼿房买卖中的⾃然⼈涉及”⼀房⼆卖“的刑事案件绝⼤多数发⽣在⼆⼿房交易中,且被告⼈多是⾃然⼈。

毕竟⼀⼿房交易中作为出售⼈的房产开发商相对⽐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房⼆卖,⼀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

⼆、具体构成合同诈骗罪卖房⼈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购房款,事后⼜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为。

“⼀房⼆卖”中⾏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为⼈实施欺骗⾏为——对⽅(受骗⼈)产⽣错误认识——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房⼆卖”的⾏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三个条件:出卖⼈具有⾮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实际取得购房款。

三、构罪形式1、出卖者⾮房屋实际产权⼈,与他⼈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2、出卖⼈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与他⼈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4、出卖者与他⼈签订合同后,不履⾏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5、出卖⼈明知没有还款能⼒,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四、以下情形不属于犯罪下列“⼀房⼆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1、出卖⼈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与他⼈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对其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2、出卖⼈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且不影响买受⼈实际使⽤的;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拆迁工地移交处罚流程

拆迁工地移交处罚流程

拆迁工地移交处罚流程一、啥是拆迁工地移交呀。

咱先唠唠拆迁工地移交是咋回事。

你看啊,拆迁工地不是拆完了嘛,这个时候就得把这个工地从负责拆迁的一方交到其他相关部门或者接手的单位。

这就好比你有个东西,用完了交给下一个要用的人。

这中间的交接可讲究了,各种手续啊,东西都得清点清楚。

就像你把自己心爱的小物件借给朋友,你肯定要告诉朋友这个东西哪里容易坏,都有些啥功能,对吧?拆迁工地移交也一样,要把工地的现状、还剩下啥东西、有没有啥隐患都交代明白。

二、为啥会有处罚呢。

有时候啊,这个移交过程中就会出岔子。

比如说,负责拆迁的一方没有按照规定把工地清理干净,到处都是建筑垃圾,这就会影响到接手的人或者周边居民的生活。

又或者是该交的文件资料没有交全,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服务员只给你上了菜,却没给你筷子,多不方便呀。

这时候呢,就可能面临处罚啦。

处罚可不是为了为难谁,而是为了让大家都重视这个移交过程,按照规矩来办事。

三、处罚流程来咯。

1. 发现问题。

要是在移交过程中或者移交之后发现了问题,那可就启动这个处罚流程了。

这个发现问题的可能是接手的单位,也可能是周围的居民举报,或者是相关的监管部门在检查的时候发现的。

就像大家都有双眼睛盯着这个事儿呢。

一旦发现了问题,那就要把问题记下来,像写小作文一样,把问题的情况、发生的地点、可能造成的影响都写清楚。

2. 调查核实。

接着呢,就要进行调查核实啦。

相关部门会派人到拆迁工地去查看,看看这个问题是不是真的像说的那样。

这时候就像是侦探破案一样,要找证据呢。

调查的人会查看各种记录,问相关的人员,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楚。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毕竟要做到公平公正嘛。

3. 通知处罚。

要是经过调查核实,确定是存在问题,那就该通知处罚啦。

相关部门会给负责拆迁的一方发一个通知,就像老师给犯错误的学生发个小纸条一样。

通知里会写明处罚的原因、依据还有处罚的内容。

这个处罚的内容可能是罚款,也可能是要求重新把工地弄好,达到移交的标准。

新农村建设的安置房可以重复安置案例

新农村建设的安置房可以重复安置案例

新农村建设的安置房可以重复安置案例杨某户籍原在A村,于2010年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B村。

B村于2013年进行旧村改造,于2018年完成回迁,杨某及家人在此次改造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

2017年,杨某原户籍地A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杨某签署了《承诺函》,承诺未“享受过旧改或重点工程安置”。

同年,杨某与相关单位签署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约定对杨某进行房屋安置。

2020年,A村所属某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获知,杨某在A村和B村获得两次安置房屋的情况,告知杨某在规定期限内对两次安置作出选择,逾期不作出选择,将解除杨某的安置资格。

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后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决定书》,取消了杨某的安置资格。

杨某对街道办事处取消其安置资格的行政决定不服,以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历城法院提前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街道办事处对杨某下达的行政决定书。

经审理认为,杨某所在拆迁片区公布的《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规定,已在其他城中村改造或重点工程项目享受过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的落户到本拆迁片区的不予安置;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的《承诺函》,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发放的所有搬家费、过渡费等全额退还。

本案中,杨某曾在B村旧村改造中享受过房屋安置,其在A村拆迁安置时隐瞒了前述事实,作出虚假承诺,不符合《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规定的安置条件,安置资格应予取消。

如继续对原告进行安置将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街道办事处作出决定取消杨某安置资格正确,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在A村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虽然杨某不应再次获得房屋安置,但是杨某仍然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益,拆迁部门应当对拆除房屋的经济补偿问题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因此,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在30日内对杨某位于A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事项重新签订协议或者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一个宅基地能签2个拆迁合同吗

一个宅基地能签2个拆迁合同吗

一个宅基地能签2个拆迁合同吗一、一个宅基地能签2个拆迁合同吗?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生效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即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进行产权登记。

此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两次都有协议,都没有办理过户,那么最后一次赠与协议为准。

如果两次赠与协议中,有一份已经凭协议办理了过户,那么另一份失效。

二、不履行拆迁协议怎么办呢?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三、拆迁协议潜在的法律陷阱有哪些?1、口头承诺陷阱实践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实施动工的目的,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时,往往会开出各种极具诱惑,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而被拆迁人由于经验尚浅,往往信以为真,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会得以实现,按照拆迁方的要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当协议签署完毕后,拆迁方就对此决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认,而这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受骗,但也为时晚矣,所以对于拆迁方答应的补偿必须体现在书面文字上,口头承诺绝不可信。

2、回迁陷阱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之分,产权置换即保证了被拆迁人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在面临旧城区改造时,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段会因旧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往往选择原地回迁而非货币补偿。

安置房互换协议有效吗

安置房互换协议有效吗

安置房互换协议有效吗被征收⼈选择产权置换补偿的,并且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协商⼀致的,可以签订补偿协议,⽽有些被征收⼈之间可能会互换交付的安置房,那么安置房互换协议有没有效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安置房互换协议有效吗被征收⼈之间签订安置房互换协议,协议是双⽅⾃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哪些费⽤1、拆迁资产补偿费⽤包括:⽆法搬迁的⼟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发⽣损失的机器设备⽽⽣的补偿等。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每个地⽅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法恢复使⽤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实际经营损失、预期经营损失。

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级地⽅政府以政策性⽂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法也不同。

3、拆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前期费⽤和搬迁过程中发⽣的停⼯费⽤、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补偿费等费⽤。

拆迁如果导致员⼯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拆迁奖励费⽤基于拆迁政策发⽣的奖励费⽤,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被征收⼈之间签订安置房互换协议,协议是双⽅⾃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工程一份合同多签违法吗

工程一份合同多签违法吗

工程一份合同多签违法吗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份工程被多个合同所覆盖的情况,这引起了人们对于“多签”是否违法的疑问。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合同范本,来探讨这一问题,并试图给出公正客观的解答。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多签”。

在建设工程中,“多签”通常指的是同一项工程内容被分割成多个部分,然后分别签订多个合同。

这种做法可能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法规的限制,或者是为了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等目的。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合同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就某项建筑工程签订了合同。

合同详细列出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合同只涵盖了整个工程的一部分。

实际上,甲方还与其他承包商签订了类似的合同,共同完成了整个工程。

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呢?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建设工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多签”。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多签”就是合法的行为。

因为在实践中,“多签”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多个承包商分别负责不同的部分,可能会导致整个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

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划分也会变得更加复杂。

2. 资金问题:甲方可能会利用“多签”的方式,故意压低每个承包商的报价,从而导致整个工程的成本降低。

这不仅损害了承包商的利益,也可能影响到工程的质量。

3. 法律法规问题: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多签”,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等,可能需要遵循更为严格的规定。

如果“多签”行为涉嫌欺诈、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个工程签两个老板合同合法吗

一个工程签两个老板合同合法吗

一个工程签两个老板合同合法吗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是确保双方权益、明确责任与义务的基石。

在实践中,一个项目同时签订两份合同给不同的“老板”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本文将通过一个范本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必须明确,任何合同的签订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签订了两份合同,且内容不一致或存在冲突,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这一情况,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假设某建筑工程公司A与两位不同的老板和C分别签订了工程合同。

合同1规定了工程的完成时间为一年,而合同2则规定为一年半。

在这种情况下,若A公司按照合同1的时间要求完成了工程,那么对于老板C而言,A公司就构成了提前履约,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反之,若A公司按照合同2的时间要求来执行,对于老板来说,则可能构成延迟履约。

这种矛盾的情况不仅会给工程公司带来法律风险,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个工程项目签订两份不同内容的合同是不合法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竞争压力、管理混乱、利益输送等。

有些建筑公司为了获得项目,可能会在不同“老板”之间做出不同的承诺,以期获得更多的工程机会。

这种做法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长远来看,却是对自身信誉和法律责任的严重损害。

面对这种情况,建筑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呢?公司内部应当加强管理,确保所有合同的签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出现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一旦发现已经签订了不合法的合同,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正或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建筑公司还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确保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一个工程签两个合同犯法吗

一个工程签两个合同犯法吗

一个工程签两个合同犯法吗我们要明确一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签订了两份合同,是否就意味着违反了法律规定呢?实际上,并非所有情况下签订两份合同都是非法的。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出于税务处理、财务审计或项目资金管理等目的,双方可能会选择签订内容相似但条款有所差异的两份合同。

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两份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欺诈、逃税等违法行为。

以某建筑工程为例,甲方为了规避税费,与乙方同时签订了一份高报价的合同用于对外报税,另一份低报价的合同用于实际结算。

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上看似合规,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逃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双方都将面临法律责任。

如果两份合同的内容存在冲突,导致双方权责不明,也可能引起纠纷。

例如,若一份合同约定了严格的工程质量标准,而另一份合同却放宽了这些标准,这可能会导致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双方对责任的认定产生分歧。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两份合同的内容发生冲突时,通常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但是,这种情形下,如何证明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往往需要通过复杂的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不仅耗费时间和资源,还可能损害双方的商业信誉。

因此,工程签约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如果确有签订两份合同的必要,应确保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个工程项目签订两份合同并非绝对违法,但其合法性取决于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实际意图。

在实际操作中,应慎重考虑签订两份合同的必要性和后果,避免因合同问题引发法律纠纷。

对于工程项目的管理者而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规划合同签订和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房屋被拆后,征收方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合法吗?

房屋被拆后,征收方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合法吗?

房屋被拆后,征收方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合法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一、赵某某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成立雪山片区指挥部,负责雪山片区四村整合安置房项目。

2015年10月,雪山片区指挥部与赵某某订立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载明赵某某家庭共有两口人,合计选房面积为94平方米。

协议订立后,赵某某将其涉案房屋交付拆除。

2017年7月,雪山片区指挥部通知赵某某更改协议。

历城区政府认为,赵某某在订立协议时隐瞒了在济钢周边片区村庄整合中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房的事实,该安置房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依据《雪山片区拆迁安置办法》第九条关于“被拆迁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再给予安置”的规定,本次安置属于重复安置,决定对赵某某家庭不再依约进行房屋安置。

赵某某则主张,其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并非福利分房的范畴。

赵某某对历城区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并判令历城区政府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其交付94平方米的安置房。

裁判结果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历城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雪山片区指挥部与赵某某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合法依据,故双方订立协议的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一审法院遂判决确认历城区政府与赵某某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无效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历城区政府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赵某某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资格进行了相应审查,在签完协议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后,又以赵某某存在欺骗行为、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为由要求变更协议,但其对赵某某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归为福利分房,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依据,亦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

因此,历城区政府在履行协议时将涉案拆迁安置房视为福利分房并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协议,理据不足。

拆迁协议房屋安置补偿可以转让,合法有效-最高法判例

拆迁协议房屋安置补偿可以转让,合法有效-最高法判例

拆迁协议房屋安置补偿可以转让,合法有效-最⾼法判例在拆迁中,会发⽣因可以获得多套安置房,⽗母或者兄弟姐妹将其中⼀套直接安置给⼦⼥或者姐妹,由其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将补偿权利转让给别⼈,由别⼈直接拿房、登记、落户。

那么这种由别⼈代为签订协议或者将补偿权利转让给别⼈是否有效?近⽇最⾼⼈民法院作出⼀例判决,明确了拆迁协议房屋安置补偿可以转让,合法有效。

【裁判要点】如果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未约定不得转让相关权利,且转让⾏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性规定,则被征收⼈可以将其权利转让,并通过⼀定形式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即可,该转让⾏为⽆须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同意。

收⼈可以将其权利转让,并通过⼀定形式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即可,该转让⾏为⽆须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同意【裁判⽂书】(2020)最⾼法⾏申5366号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于泓,审判员,熊俊勇,审判员杨科雄【案件基本事实】1、2011年3⽉1⽇,运河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对⽯家园⽚区所涉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拆迁2、杨凡作为房屋所有⼈,与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所签订《⽯家园平房⽚区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中约定安置房屋按照“⼀平换⼀平”予以置换安置3、后杨凡出具《放弃继承⽗母共有财产及转让债权声明》,明确表⽰将其所签订的《⽯家园平房⽚区拆迁协议》中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骆秀华4、骆秀华主张拆迁安置时,拆迁办公室以骆秀华不是拆迁协议当事⼈为由,拒绝给与其安置【最⾼⼈民法院认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款规定,⼈民法院审理⾏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被征收⼈就补偿协议中的权利转让未作出规定,故对于补偿协议中的权利转让问题可以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九条规定:“债权⼈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拆迁工程转让合同合法吗

拆迁工程转让合同合法吗

拆迁工程转让合同合法吗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拆迁工程转让合同。

简单来说,它是指原拆迁工程承担者(甲方)与新的承担者(乙方)之间就拆迁项目的权利义务转移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份合同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工程进度和质量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其法律性质较为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工程转让合同要想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4. 符合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5. 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拆迁工程转让合同范本要点:【范本要点】甲方:(原拆迁工程承担者的全称)乙方:(新拆迁工程承担者的全称)一、工程概况:说明待转让拆迁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范围、面积、涉及户数等。

二、转让条款:明确转让的内容,如土地使用权、现场建筑物、拆迁补偿方案等。

三、权利义务:详细列出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进度、质量保证、信息公开等。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规定转让价格、支付时限和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五、违约责任: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及其后果进行约定,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六、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比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七、其他事宜:包括合同生效条件、附件清单、未尽事宜处理等。

八、签字盖章: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表明合同正式生效。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拆迁工程的转让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擅自变更拆迁计划或降低补偿标准。

同时,合同的签订应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拆迁工程的顺利进行。

拆迁房双向交换协议

拆迁房双向交换协议

拆迁房双向交换协议1. 引言2. 协议背景拆迁工程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拆迁房交换协议的签订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通过双向交换拆迁房,可以确保拆迁户能够顺利腾出土地,同时也能够得到一套新的居住房源。

3. 协议内容3.1 交换方本协议中,交换方分为拆迁方和接收方。

3.1.1 拆迁方拆迁方为需要腾出土地进行拆迁的户主。

3.1.2 接收方接收方为愿意与拆迁方交换房屋的户主。

3.2 房屋交换3.2.1 交换房屋条件•交换房屋的产权证明齐全,没有纠纷和法律问题。

•交换房屋的面积、户型和位置与原房屋基本相当。

3.2.2 公平价值评估在确定交换房屋时,双方应进行公平价值评估,确保交换房屋价值相当,并签订相关评估文件。

3.2.3 房屋登记过户为确保房屋交换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双方应在交换完成后及时进行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转让。

3.3 补偿政策在房屋交换过程中,双方应遵守相关补偿政策,确保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具体补偿政策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3.4 交换过程3.4.1 协商与签约双方沟通并就房屋交换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后,应签署正式的交换协议。

3.4.2 房屋评估和验收双方应共同选择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交换房屋进行评估并签订评估报告。

同时,在交换房屋完成后,应进行房屋验收,确保房屋符合约定的条件。

3.4.3 过户手续办理交换完成后,双方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过户手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协议执行4.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执行期间的任何修改和解释应经双方一致同意。

4.2 争议解决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适用法律进行解决。

4.3 协议终止5. 其他事项5.1 协议备案本协议的签署双方应及时将协议备案相关文件提交给当地相关部门备案。

5.2 协议解释权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共同商定解释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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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套安置房先后签给两个拆迁户是否违法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揭阳专业房产家庭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截至昨天,因开发商将一套安置房先后签给了两个拆迁户,海淀区清河地区曹先生家的平房已经被拆近一年,但一直未住进被安置的房子。

曹先生与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佑房产)多次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昨天下午,海淀区住建委工作人员称,双方可到住建委,住建委可搭建平台帮助双方协商解决。

一安置房被两签
曹先生出示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显示,拆迁人(甲方)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拆迁人(乙方)为曹先生。

乙方置换安置房如下,一套为强佑新城8号楼1单元1002号,另一套为强佑新城13号楼1单元1508号。

协议签署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

其中,1002号为期房,而1508号为现房。

曹先生称,当初北京腾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宇拆迁)负责与拆迁户们协商拆迁问题,因为自己眼部有残疾受到照顾,把当时为数不多的现房分给了自己家一套。

当时腾宇拆迁的工作人员说一个月后就能住进安置房,结果去年5月他发现,1508号已经有人入住。

曹先生事后了解到,早在3年前,强佑地产已经把1508号的房子置换给了汪先生。

前天下午,小编联系上了1508号房屋的另一置换拆迁人汪先生,汪先生称他是前天才和曹先生联系上,得知此事。

汪先生出示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显示,其安置房地址与曹先生的安置房地址一致。

至今,曹先生一家仍在外租房。

协商多次未解决
昨天上午,腾宇拆迁清河地区负责人李先生称,他们作为拆迁公司是受甲方的委托解决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当时也是为了照顾曹先生,才按照强佑房产的意思,将一套现房(即1508号)安置给他。

具体为什么会出现一房两签的情况,李先生说,“这个不是我们拆迁公司的责任,要问甲方(即强佑地产)”。

李先生称,据他了解,强佑地产曾多次提出为曹先生调整房号,但双方因房屋位置及面积问题未达成一致。

曹先生说,2014年的9月份,强佑房产清河地区拆迁指挥部的负责人高保军(音)曾向他解释说是因内部混乱,导致出现一房两签的情况。

之后双方曾协商重新分一套安置房给曹先生,但因房屋平米及位置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

“我不想要剩下的边角余料的房子。


昨天上午,强佑房产法务部的一名傅姓工作人员称,具体情况她需要和相关部门了解后给出回复,截至小编发稿前,并未得到回复。

小编电话联系了强佑房产清河地区拆迁指挥部的负责人高保军(音),他称,“这个问题要问当时负责他房子的拆迁公司,和我没有关系,我不清楚这个情况”,关于是否曾回复过拆迁户“因内部混乱导致出现一房两签”的情况,他并未回答,随后挂断电话。

住建委:可搭建协商平台
昨天下午,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清河地区拆迁工作建筑方确为强佑地产,但并未接到该地区拆迁户反映存在一房两签的问题。

该工作人员称,如果拆迁户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分歧,住建委可为双方搭建平台协助双方解决问题,若开发商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他们一定会按规定做出处理。

专业人士表示,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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