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输管道征(用)地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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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征(用)地协调

1.承包商征(用)地协调职责

1.1配合EPC项目部、监理对建设用地的地类、地别、地面附着物及面积的丈量、调查、登记、统计工作。

1.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有关土地管理办法。在土地使用上应严格本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计划预约的原则,未经EPC项目部对外协调部确认,不得随意占用。

1.3按时将所辖区建设用地计划、工作总结上报EPC承包商,其内容主要包括当前建设用地需上报的用地计划和本月计划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合理化建议。

1.4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对土地的环境保护,尽量减轻对土地环境的破坏(特别是对耕地、林地、国家水土重点保护区等),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按规范规定恢复原地貌,负责复垦。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EPC项目部、承包商联合验收,达不到复耕条件的应予返工。

1.5承包商凡对已征用土地以外,造成土地资源污染和植被破坏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各工程承包商自行负责。

2.许可证办理

2.1临时用地许可证申报工作流程

施工临时用地主要是指由建设单位指定作业带

宽度,管道施工所必须的临时用地,另外施工中的施

工便道、临时堆管场、现场营地等也属于此范畴之内。

根据招标文件要,招标人负责与省、市及省以上有关

部门办理各类协调手续,承包商负责县级以下(含县

级)各类协调手续的办理。长输管道施工取得临时用

地的合法手续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工作:

(1)取得管道线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临时用地的补偿;

(3)给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附着物迁移、拆

除补偿。

2.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承包商要及时根据协调会议精神,在业主代表、EPC项目部代表、监理的参与下,首先到区、县、乡镇规划部门甚至相关村委征求线路走向意见,对上述三级政府的规划意见应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在此基础上,向区县组规划管理部门递交以下文件:

(1)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函件

(2)施工图纸

(3)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4)项目环境评估报告

(5)1:500或1:2000的地形图

目前大多数区县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在无任何争议的前提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期限一般是10~30天。有时施工图纸的坐标系统与地方规划部门的坐标系统不一致,需要交费请规划部门进行坐标转换,如果一时拿不到规划许可证,也应促请规划部门在施工图纸上签字并加盖规划许可章,避免随着地方规划的扩大或调整出现线路走向的反复。

2.1.2办理临时用地申请

管道走向得到规划许可后,根据确定的线路计算临时用地面积,向省国土厅统征办报送临时用地申请,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需向区、县级国土部门报送施工临时用地申请。

2.1.3赔偿谈判签订补偿协议

施工临时用地赔偿由业主与EPC项目部共同与省级国土厅统征办签订总包协议后,由EPC项目部具体组织实施。明确补偿标准,并将赔偿资金支付给省国土厅统征办,各区县、乡镇根据各自的实际用地数量,经EPC项目部代表、监理代表、承包商代表、地方土地部门或被补偿者签订的临时用地清点依据,由省国土部门通过地市、区(县)、乡(镇)国土部门向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用地补偿。

对没有明确赔偿价格的附着物应一事一议,及时向EPC项目部汇报,反复谈判,直到使业主(或监理)、地方和EPC项目部三方认可,并由物权单位提供赔偿依据。

2.1.4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赔偿协议的资金到位后,省国土厅统征办统一下批复文件,至此施工临时用地即

为取得合法手续。

2.1.5召开建设用地协调会

EPC项目部对外协调部根据施工图纸确定管道所经的行政区域,分别以乡镇、区县、地市为单位统计出管道的过境长度,计划临时用地面积和计划用地时间,组织承包商召开工程施工协调会。为确保协调会的工作力度,要尽可能请地方主要及分管行政领导组织,要求地市或区县的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电力局、通讯局、航道局、公安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及管道所经的各个乡镇主管领导参加,宣传工程项目建设的意义,讲明工程的工期,解释赔偿原则和政策,并对地方关注的问题予以解释,并记录所参加会议人员的工作地点和详细的联系方法。有条件的情况下,邀请地方电视、广播、新闻媒体参加,做好舆论宣传和报道,及时把工程意义传播到沿线村民,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1.6建设用地数量、地面附着物的清点

临时用地数量及地面附着物数量的清点是临时用地征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先由承包商根据建设用地计划,由EPC项目部代表、监理代表、承包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相关部门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进行清点。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汇总,在附着物调查统计表和明细调查统计表上必须有各方签字、盖章。在数量的确定方面容易发生争议的有:养殖池塘的数量、无坟头的坟墓数量确定、地下构筑物的确定、横跨用地边界线的附着物数量的确定等,根据以往惯例,采用了以下原则:

2.1.6.1临时用地面积的确定:临时用地面积不应包括作业带中河道、公路、铁路实际占用的面积。

2.1.6.2养殖池塘面积的确定:管道中心线穿越养殖池塘边线不超过1/3的,赔偿不宜超过全面积的1/2,其它部分应围堰隔开;从养殖池塘中间穿过的应按照全面积赔偿,必要时要附图说明。

2.1.6.3地下排灌水渠数量的确定:农田地下排灌水渠密布纵横,数量难以确定,但是各村一般都有排灌水利图,可根据作业带横穿水利图的数量确定。

2.1.6.4无坟头坟墓数量的确定:为尊重民俗习惯,对村镇提出的无坟头坟墓必须由村委提供清单,由乡镇民政部门确认。

2.1.6.5房屋面积的确定:首先,按省统征办下发的赔偿文件进行赔付后,由房屋所有权者自行拆除,并提供建设用地。对赔付标准中没有的可以采用参照补偿标准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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