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实用版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模板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模板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核电厂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并履行合规法规,有效进行核电生产管理。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全部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等。
3. 质量保证体系3.1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核电厂应建立并依照国家法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体系。
3.2 审审核准:核电厂应对全部质量管理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3 连续改进:核电厂应连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定期内审、外审和管理评审等手段,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 安全管理4.1 安全意识培养:核电厂应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不安全情况。
4.2 安全技术措施:核电厂应依照国家法规要求,采取必需的技术措施,保证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包含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安全装备的配备和检修、事故应急预案的订立和演练等。
4.3 事故报告与调查: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与调查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详尽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失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仿佛事故的再次发生。
4.4 安全检查与监督: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本领和责任感。
5. 职责与权限5.1 管理层职责:核电厂管理层应负责订立和执行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为其供应必需的资源和支持。
5.2 员工职责:核电厂全部员工应遵守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第一,乐观参加质量改进活动和培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3 质量保证部门职责:质量保证部门负责核电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确保核电厂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5.4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电厂的安全工作,订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对核电厂的安全情形进行监督和检查。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四部分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1.1概述1.1.1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
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1.1.4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1.1.5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1.1.6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
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1.1.7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
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1.2范围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附件一: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本规定自2004年 4 月18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的核安全原则,确定了保证核安全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适用于核动力厂安全功能及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并适用于核动力厂中的安全重要规程。
规定中只强调设计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作具体规定。
附件Ⅰ、Ⅱ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Ⅰ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核动力厂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监督管理。
1.2 范围1.2.1本规定阐述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本规定还提出了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
这种安全评价过程涉及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全分析这两种互补的技术。
这些分析必须考虑假设始发事件,包括可能单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这些事件有如下几种类型:(1)源自核动力厂运行本身;(2)由人员行动引起;(3)直接与核动力厂及其环境有关。
1.2.2本规定还涉及到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例如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释放的严重事故,设计中对此类事件提供预防或缓解措施是适当的和可行的。
1.2.3 本规定不考虑下列事件:(1)极不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诸如陨石或人造卫星撞击);(2)极不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工业事故;(3)由核动力厂运行引起的非放射性影响。
1.2.4本规定中的核动力厂主要系指用于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
2 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2.1 安全目标2.1.1总的核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模板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模板1. 引言核电厂厂址选择是核电企业建设过程中的紧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核电厂的安全、可靠和可连续运营。
为了确保核电厂址的选择符合安全要求,订立本规定模板,旨在明确核电厂厂址选择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核电厂址选择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2. 管理标准2.1 核电厂址选择原则1.安全原则:核电厂厂址选择必需以核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选择的厂址具备最佳的核安全条件。
2.社会环境原则:核电厂厂址选择必需考虑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选择的厂址对周边社会、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3.经济可行性原则:核电厂厂址选择必需考虑经济可行性,确保建设和运营核电厂的本钱最低化。
4.可连续发展原则:核电厂厂址选择必需考虑可连续发展,确保选择的厂址具备可连续运营和发展的条件。
2.2 核电厂址选择流程1.前期调研:进行区域选择,评估各地的地质、水文地质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对核电厂运营的影响程度。
2.候选地评估:对符合前期调研条件的地区进行综合评估,包含但不限于地质地貌、水文地质、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
3.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候选地评估的结果编制《核电厂址选择研究报告》,认真说明选择该厂址的原因和依据。
4.决策审批:将《核电厂址选择研究报告》提交企业高层审批,并报核监管理部门审批。
5.安全评估:在核电厂址选择确定后进行相应的核安全评估,确保厂址具备实施核电项目的安全条件。
6.厂址选择确认:企业高层依据核安全评估的结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看法,最终确认核电厂的厂址选择。
2.3 核电厂址选择的考核标准1.核安全考核:核电厂址必需符合国家核安全规定和要求,通过核安全评估,确保核电厂址具备满足核安全要求的地质、水文地质等基本条件。
2.社会环境考核:核电厂址的选择必需对周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通过评估评价社会、环境影响,确保所选择的厂址在社会、环境方面的可连续发展性。
3.工程技术考核:核电厂址选择必需综合考虑厂址的地质地貌、水文地质和土壤地质等工程技术因素,确保核电厂工程施工和运营的可行性。
中国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标准
HAFJ0010-92
轻水堆水化学在安全中的作用---通过控制腐蚀和辐射场以改善轻水的安全运行
91
HAFJ0011-91
质保人员的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
92
HAFJ0012-92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相应质保大纲的选择
93
HAFJ0013-91
核电厂厂址查勘、评价和核实中的质保大纲
94
HAFJ0014-91
24
HAF0209-90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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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0210-90
核电厂燃料装卸及贮存系统
26
HAF0211-89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27
HAF0212-90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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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反应堆冷却系统及其有关系统
29
HAF0214-89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30
HAF0215(1)-96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的人因工程原则
111
HAFJ0056-96
设置操纵员支持系统改善核电厂安全操纵员支持系统选择指南
112
HAFJ0057-96
核电厂运行质量管理手册
113
HAFJ0058-946
水堆辐照后燃料无损检验指南
6
HAF0105-8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
7
HAF0106-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资水力弥散问题
8
HAF0107-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9
HAF0108-90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10
HAF0109-89
核电厂厂址查勘
11
核电厂厂址选择
61 ・
22 第2 0年 期 1
人 口经 济 因素调 查 。 24 研 究评价 .
内容
规 划选 址 阶段
工程 选 址阶 段
目的 筛选几 个可能厂址 , 步评价 明优 选厂 址的 可接 受 初 证 可能厂址的可接受性。 性, 选定推荐厂址。 在收 集、 整理和研 究 已有资料 对优选厂址进行 以勘察、
的基 础 上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调 查 , 验 、观 测 为 主 的 调 查 。 试 方 法 必要 时进 行 初 步 勘 察 。 阶段 阶 段 在 验 证 优 选 厂 址 本 本 可根据 已有 相 关资料 通过 工 可接 受 性的基 础 上对优 程判断对厂址做 出初 步评价 选厂 址做 出详细评 价 并 。 选定推荐厂址。
址选择 的优劣对工业项 目的建设投 资、 运营效益 、 地区 产业 结 构 和经济 发展 、 周边 环境 都 有着重 大影 响 。工业 项 目忽 视 厂址 选 择 的 重 要 性 造 成 的不 良后 果 并 不 少 见 ,从 建设 投 资角 度举 例 来说 当地基 条 件选 择 不 当 时 处理场地的工程措施费用可能需要增加几十亿 ;从运 营效 益 角度 举 例来 说在 缺 乏正 常 运 营条 件 的地 点 建设 致使长期达不到设计能力必将 带来大量 的资源浪费 ; 从 地 区产业 结 构角度 举 例来 说 违 背地 区产业 结 构 的选 址造 成 地 区经 济发 展不 平衡 ;从周 边 环境 角 度 举例 来 说 污 染 工业 项 目位 置选 择不 当造成 位 于 盛行 风 向下 风 侧 的城市 遭受 “ 三废 ” 的危 害等等 。 核电厂项 目通常都是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对地 区 电力 能 源供 给起 到非 常 重要 的作用 ,投 资规 模 巨大 少 则数百亿多则上万亿 ,因此核电厂 的厂址选择工作必 须 是科 学 、 理 、 面 的 。 合 全
HAF101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
HAF101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提要:随着我国工业的进展,大量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需求的加添,核能成为了我国必要的一种可再生能源。
然而核能的使用也面临着极大的安全压力和挑战,HAF101核动力厂厂址的评价安全规定,成为了保证核电厂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避开事故发生的关键性因素。
一、前言随着人们对能源消耗的快速增长,使用更为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迫切需求。
核能是一种源源不断的能量来源,对环境污染削减的贡献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设核电站,进行核能利用。
但是,一旦核反应堆显现事故,其对环境及人员的危害是巨大的,从而核电站安全问题成为全球放射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首要问题。
针对HAF101核动力厂,本文重要探讨了厂址评价安全规定的紧要性、用地选择、地质环境、环境影响评价、应急预案五大方面的内容。
二、厂址评价安全规定的紧要性核电站是由一系列设备、建筑构成的系统性多而杂工程,安全是核电站建设、运营的首要问题。
厂址评价安全规定是为保证核电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避开事故的发生而订立的紧要规定。
核电站厂址的选择和环境影响评价是相互关联的。
HAF101核动力厂良好的厂址评价安全规定,将有助于从源头上确保核电站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用地选择核电站厂址应阔别城市人口密集区、地震地带、高风险气象祸害区、易受干扰的交通干线、地下水采纳区以及其他可能会危及厂址安全的区域等。
在确定核电站厂址时,需充分考虑水资源、电网接入、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气候等因素,对各类可能影响核电站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
在HAF101核动力厂用地选择时,需要保证厂址选定的全部因素是可控的,以降低发生意外事件的概率。
四、地质环境核电站致命事件的原因重要是机械/电气故障和人为因素,但另一紧要原因是外部条件——地震、洪涝和气象事件等导致的厂址破坏和设备损坏。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地质环境评价至关紧要。
在评价核电站的地质环境时,应考虑地下水、地形地貌、地震活动等因素,并进行合适的工程防灾与减灾设计。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站作为一种特殊的能源发电站,其建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厂址的选择对于核电站的稳定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厂址选择的安全规定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地理环境的选择核电站最好建立在自然环境环保、地质环境合适的地区。
厂址应位于地势高,地质条件安全、顺水流方向的地方。
应选取避开火山、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及人为污染的地区。
厂址应当远离居民区、工业区和污染源。
厂址的周围应设有限制区域和应急区域等,以保障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二、水资源的利用核电站建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要充分利用水资源。
厂址选择的附近有充足的水源以确保核电站水使用和散热的需要。
为了保证核电站运行时不会影响周围环境,也要重视对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厂址的选址应该考虑到水质、水量、河流流速、水深等因素。
三、土地资源的利用核电站的建设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要求土地资源从事轻度农业和林业或者畜牧业等农业经营项目,厂址要在地理环境和土地利用方面达到安全和稳定的标准。
考虑土地的连通性、坡度、土质等因素为其建设提供必要的依据。
四、核电站的防御设施核电站应建设充足的防御设施以应对恶劣的自然和人为灾害。
厂址要合理安排安全区,建立安全设备,作好核事故应急预案,减少风险,保护场内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支持核电站建设缺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支持是不可行的。
厂址选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资料需要通过政府部门进行,这将是堡垒。
核电站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确保核电站的建设符合国家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厂址的候选方案要经过国家相应的安全审查,确保核电站的建设安全。
结论核电站厂址的选择关系到核电站的运行安全和稳定性,是成败之大。
厂址选择的安全规定方面还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
通过国家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透明化,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保障厂址的选择和核电站的建设在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下进行。
核电站选址安全要求,防护距离多远?
核电站选址安全要求,防护距离多远?---随着能源需求的增长,核电站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来源,其选址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在核电站选址过程中,防护距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核电站选址安全要求以及所需的防护距离。
1. 核电站选址安全要求核电站选址安全要求是为了保障核电站在运行期间及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下,对环境和人民的安全和健康进行保护。
以下是核电站选址安全要求的主要方面:1.1 地理环境核电站选址要求远离火山、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
在选址过程中,需要仔细评估该地区的地质、地貌、气候、水文等要素,确保选址的稳定性和耐受性。
1.2 人口密度核电站选址周围的人口密度要尽量低。
高人口密度可能会增加核电站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和环境影响的风险。
因此,选址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人口迁移等因素,尽量避免选择人口密集地区作为核电站的选址。
1.3 水源核电站需要大量的水资源进行冷却和安全运行。
因此,选址要求核电站周围有足够的水资源供应,并尽量避免选择对水资源有重大影响的地区。
此外,选址过程中还需考虑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稳定性。
1.4 健康风险核电站污染物的释放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因此,选址需远离居民区、重要公共设施和农田等敏感区域,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健康风险。
2. 防护距离的确定防护距离是核电站选址中重要的安全考虑因素之一,其目的是保证核电站事故发生时,辐射和污染物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防护距离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2.1 核电站功率核电站功率是影响防护距离的重要因素之一。
功率越大,防护距离通常需要越大,以确保在事故情况下更好地控制辐射和污染物的扩散。
2.2 核电站设计和安全措施核电站的设计和安全措施也是确定防护距离的重要因素。
先进的核电站设计和严格的安全措施可以减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在事故发生时控制辐射和污染物的扩散范围,从而减小防护距离。
2.3 周围环境因素周围环境因素,如地形、地质和气象等,也会影响防护距离的确定。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一部分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引言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的准则和程序,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象及特征;(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5)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6)说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本规定3.1条所列总准则用于:(1)选择若干推荐厂址,并评价它们是否适合于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2)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安全要求;(3)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可接受性。
本规定3.2至3.5条为用于下述三方面问题的具体准则:(1)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影响;(2)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3)人口因素的影响。
第4章和第5章为用于满足上述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程序。
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查和研究。
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候选厂址(厂址查勘)①,继而详细评价那些候选厂址。
本规定主要考虑厂址的详细评价。
本规定的宗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不能接受的风险②。
本规定的内容并未考虑核电厂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遵循其他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的内容只包括那些与辐射安全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
EJ-T 1127-2001《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
EJ/T 1127―2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The basic procedure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siting2001-11-15 发布2002-02-01 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发布之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发布了国家标准GB 6249-99《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和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及NEPA-RG1《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国家核安全局已发布了HAF 0100(9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与之相配套的整套核安全导则(HAF 0101(1)~HAF 0113)等与核电厂厂址选择(简称选址)有关的标准和法规。
此外,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原电力工业部还发布了一些与核电厂选址有关的地震、工程地质、水文和气象方面的试行规定。
鉴于这些现行的标准和法规,均只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核电厂选址的基本要求,覆盖不了选址工作的全部内容,而且其中的一些还是试行规定,因此特在充分采用上述这些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并结合我国核电厂选址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核电厂选址工作开始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即批准厂址)的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及每一步骤所需进行的工作范围、调查内容、技术要求、评价准则和选址报告编写要求等的各项条款,用来保证各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要求,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使其能在选址工作中得以遵守。
本标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明确的选址工作程序和各选址步骤的工作内容及在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选择和评价厂址的准则,为业主和承担选址工作的部门提供选址工作的依据,确保最终选定的厂址符合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保证所选择的核电厂厂址为在指定选址区域内所能合理选择到的最好厂址。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与核电厂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
下同)下核电厂与所选厂址的有关厂址特征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的调查要求、评价准则和工作程序,并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a)规定选址工作的阶段划分、工作程序和各选址阶段应进行的调查及必须提供的有关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以保证与选定厂址有关的所有厂址特征均已获得了必要的调查;b)规定针对各选址阶段应获得的资料的详细程度,并据此充分考虑与厂址可接受性有关的自然现象及人为现象的特征、随着选址工作的深入由粗略到详细地评价所选厂址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相容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准则,以保证所选厂址为该拟建核电厂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规定的选址区域内所能选择到的最好厂址;c)规定分析厂址区域内的环境特征、大中城市与所选厂址的相关方位、人口分布特点及在核电厂整个预计运行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的要求;d)规定在所选厂址上进行拟建核电厂全厂总体规划和厂区总平面布置、确定与所选厂址的厂址特征有关的设计基准和工程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的要求。
中国内陆核电厂选址及需关注的问题
2、核电厂选址及审批程序
核安全导则《核电厂厂址查勘》将核电厂选址过程 划分为三个阶段:
湖南桃花江(内陆) 桃花江核电一期 2X1000MW
已批厂址
江西彭泽(内陆) 彭泽核电一期 …………
2X1000MW
已批厂址
已批准的核电厂址(2009)
自从国家的核电发展政策从“适度发展”调整为“积极发展”以来, 核电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核电厂选址的显著特点之一是沿海 地区厂址迅速增多,而且核电选址从沿海扩展到内陆地区。
目前我国沿海核电厂的循环冷却水均采用“一次直流 冷却”方式,而对于内陆地区的选址基本上都按照二次循 环考虑。实际上,由于内陆水体条件的多样化,从降低温 排放对环境影响角度出发是否要求考虑二次循环存在认识 上的差异,在内陆核电选址逐渐铺开的条件下,对于内陆 厂址是否需要规定或限制直流循环的问题也应予以关注。
(1)内陆厂址涉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
在当前内陆核电厂选址中,一些候选厂址涉及到饮 用水源及其保护区的问题,尽管在我国的相关规范中提出 核电厂选址应避开饮用水源及其保护区,但如何界定引用 水源及距厂址的安全距离并不明确,而且在国际实践中存 在作为引用水源河流建设核电厂的先例。为此,结合我国 的实际状况,从辐射环境安全的政策和技术角度如何评价 厂址的适宜性以及需要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够满足环境保 护要求的问题,应予以关注。
(不同发展时期的核电厂选址有着不同的特点。)
(1) 初始建设时期
建设时期 厂址
核电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核电管理,确保核电安全,促进核电可持续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核电规划、选址、投资、建造、运行、退役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开展目的和方针〕核电是清洁能源,是我国能源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核电应当坚持安全开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立需要。
第四条〔安全总要求〕核电建立、运行、退役等应当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纵深谨防的根本原那末。
第五条〔科技和人材保障〕国家支持开展核电根抵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鼓励核电技术创新,促进核电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人材保障机制,培养从事核电研究、开辟、利用和监视管理等领域的专门人材。
第六条〔投资主体〕国家鼓励核电工程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工程,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核电装备创造、技术效劳等领域,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
国家实行核电工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与监管制度。
第七条〔专业化开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核电建立、运行和技术效劳专业化开展。
第九条〔国际交流合作〕国家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核电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第十条〔管理体制〕国家加强核电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核电管理,国务院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电安全监视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核电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依据与地位〕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能源开展等需求,制定核电开展规划。
核电开展规划是我国能源开展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指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核电相关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与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核电开展规划,经国务院综合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核电开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核设施安全要求标准
核设施安全要求标准引言:核设施是指利用核能进行的各类核技术的设施,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循环厂、核研究所等。
核能的应用带来了巨大的能源和发展潜力,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核设施的安全运营,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核设施安全要求标准。
本文将介绍一些核设施安全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第一节:设计与建设核设施的设计与建设阶段是确保核设施安全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一些核设施安全要求标准的方面。
1. 设计原则:核设施的设计必须遵循核安全性原则,包括设计合理、防护屏障充分和安全审计等。
2. 地质条件:核设施的选址必须满足地质条件的要求,包括地震活动、地下水和地质构造等。
3. 安全设备:核设施必须装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防火系统、安全门禁、辐射监测等。
第二节:运行与维护核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是确保核设施长期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核设施安全要求标准的方面。
1. 操作员要求:核设施的操作员必须接受系统的培训,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应对突发事件。
2. 事故应急预案:核设施必须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3. 维护管理:核设施的设备和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三节:辐射防护与废物处理核设施产生的辐射和废物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威胁,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防护和处理。
以下是一些核设施安全要求标准的方面。
1. 辐射防护:核设施必须有辐射防护措施,包括辐射剂量限制、辐射监测和个人防护装备等。
2. 废物管理:核设施必须建立废物管理体系,包括废物分类、储存和处理等环节。
第四节:安全文化与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文化和人员安全意识是核设施安全的基础。
以下是一些核设施安全要求标准的方面。
1. 安全培训:核设施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安全管理体系:核设施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评估和安全控制等。
结语:核设施安全是保障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引言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的准则和程序,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象及特征;(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5)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6)说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本规定3.1条所列总准则用于:(2)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安全要求;(3)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可接受性。
本规定3.2至3.5条为用于下述三方面问题的具体准则:(1)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影响;(2)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3)人口因素的影响。
第4章和第5章为用于满足上述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程序。
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查和研究。
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候选厂址(厂址查勘)①,继而详细评价那些候选厂址。
本规定主要考虑厂址的详细评价。
本规定的宗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不能接受的风险②。
本规定的内容并未考虑核电厂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遵循其他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的内容只包括那些与辐射安全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
建造在合适的厂址上的核电厂的安全性,可以通过高质量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及退役得到保证。
一个厂址的可接受性是与拟建核电厂的设计密切相关的。
从安全观点来看,如果与厂址有关的问题在技术上有办法解决,从而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则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单选题]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江南博哥)种因素,以及对O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A.厂址B.电厂C.运行D.安全正确答案:D[单选题]2.《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厂址选择的总准则用于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OOA.安全性B.适宜性C.可靠性D.可接受性正确答案:D[单选题《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的宗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O的风险。
A.较高B.潜在C.长期D.不能接受正确答案:D[单选题]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的内容包括与()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
A.核安全B.辐射安全C.一般工业安全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B[单选题一个厂址的可接受性是与拟建核电厂的()密切相关的。
A.类型B.性质C.设计D.运行正确答案:C[单选题]6.从安全观点来看,如果与厂址有关的问题在()上有办法解决,从而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则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
A.技术B.管理C.防护D.应急正确答案:A[单选题]7.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是核电厂建造O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A.可行性研究B.安全评价C.环境影响评价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A[单选题]8.许可证申请者必须负责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出厂址()报告,充分地说明在该厂址上能够建造拟建的核电厂,并能在整个预计寿期内安全运行。
A.可研B.选择C.安全D.评价正确答案:D[单选题]9..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电厂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O辐射影响,同时对于核电厂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
A.较高B.过量C.潜在D.长期正确答案:B[单选题]10.在评价一个厂址是否适于建造核电厂时,必须考虑()方面的因素。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 7 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 1 号公布 1991年改正))本规定自 1991年7 月 27 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说1引言概括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衷子反响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一定知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合用于核电厂外,也合用于其余核设备。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一定拟订和有效地实行核电厂质量保证总纲领和每一种工作(比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筑、调试、运转和退伍)的质量保证分纲领。
本规定对拟订和实行这些纲领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各样质量保证纲领所依照的原则是同样的。
一定指出:在达成某一特定工作中(比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筑、调试、运转和退伍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肩负者,而不是那些考证质量的人员。
质量保证纲领应包含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考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凭证所必需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经过有效管理促使达到质量要求的门路是:对要达成的任务作透辟的剖析,确立所要求的技术,选择和培训适合的人员,使用适合的设备和程序,创建优秀的展开工作的环境,明确肩负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
归纳来说,质量保证纲领一定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举措,包含考证需要考证的每一种活动能否已正确地进行,能否采纳了必需的纠正举措。
质量保证纲领还一定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凭证。
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详细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样工作)能够有所不一样,但在任何状况下,都一定依照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拟订详尽的执行程序。
还一定指出:质量保证纲领一定周祥拟订,便于实行,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二者充分地联合。
范围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筑、调试、运转和退伍时期的质量保证纲领的拟订和实行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这些原则和目标合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拥有影响的各样工作,比如设计、采买、加工、制造、装卸、运输、储存、冲洗、土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转、检查、保护、维修、换料、改良和退伍。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1991.07.27【实施日期】1991.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1991年7月27日发布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的准则和程序,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象及特征;(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5)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6)说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本规定3.1条所列总准则用于:(1)选择若干推荐厂址,并评价它们是否适合于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2)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安全要求;(3)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可接受性。
本规定3.2至3.5条为用于下述三方面问题的具体准则:(1)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影响;(2)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3)人口因素的影响。
第4章和第5章为用于满足上述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程序。
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查和研究。
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候选厂址(厂址查勘),继而详细评价那些候选厂址。
本规定主要考虑厂址的详细评价。
本规定的宗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不能接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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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的准则和程序,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象及特征;(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5)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6)说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本规定3.1条所列总准则用于:(1)选择若干推荐厂址,并评价它们是否适合于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2)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安全要求;(3)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可接受性。
本规定3.2至3.5条为用于下述三方面问题的具体准则:(1)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影响;(2)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3)人口因素的影响。
第4章和第5章为用于满足上述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程序。
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查和研究。
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候选厂址(厂址查勘)①,继而详细评价那些候选厂址。
本规定主要考虑厂址的详细评价。
本规定的宗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不能接受的风险②。
本规定的内容并未考虑核电厂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遵循其他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的内容只包括那些与辐射安全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
建造在合适的厂址上的核电厂的安全性,可以通过高质量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及退役得到保证。
一个厂址的可接受性是与拟建核电厂的设计密切相关的。
从安全观点来看,如果与厂址有关的问题在技术上有办法解决,从而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则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
本规定主要考虑与核电厂的厂址选择有关的低概率严重事件,这些事件也必须在特定核电厂的设计中加以考虑。
对那些后果虽然较轻,但发生概率较高,会显著增加总的风险的事件,也应当在核电厂设计中加以考虑。
在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辐射防护和其他方面有关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是核电厂建造可行性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附录I所列的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①详见安全导则HAF0109。
②本规定所说的“风险”是指某一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特定事件的概率与该事件辐射后果的乘积。
全面的风险分析,应包括按顺序地从分析所有始发事件开始,考虑它们各自的发展过程,附以概率数字,直至最后得出这些事件对个人和公众所产生的后果考虑。
到目前在概率和后果评价的定量分析方法方面的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本规定所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只是部分利用这一分析法及规定概率方面的要求,以补充现行传统的确定论分析法和工程判断法。
2许可证申请者和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任务2.1许可证申请者的任务许可证申请者必须负责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出厂址评价报告,充分地说明在该厂址上能够建造拟建的核电厂,并能在整个预计寿期内安全运行。
这个评价必须根据本规定的准则和要求、国家核安全部门规定的补充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2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任务国家核安全部门有责任独立、全面地进行厂址的评审工作,以便确定拟建的核电厂可否在该厂址上建造和安全运行。
3厂址选择准则从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电厂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过量辐射影响,同时对于核电厂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
在评价一个厂址是否适于建造核电厂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在某个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2)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3)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
3.1总准则3.1.1必须调查和评价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厂址特征。
必须调查运行状态和事故状态下可能受辐射后果影响的区域的环境特征。
对所有这些特征在核电厂的整个寿期内予以观察和监控。
3.1.2必须根据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及各种现象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对推荐的核电厂厂址的安全性进行审查。
3.1.3必须评价核电厂所在区域内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在其预计寿期内可预见的演变,并在核电厂整个寿期内也必须监控这些因素,特别是人口增长率和人口分布特征。
如有必要,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总的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
3.1.4必须对推荐的厂址和核电厂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其设计基准外部事件。
必须选择所有与重大的辐射风险有关的外部事件作为考虑事项,并确定其设计基准。
由外部事件引起的辐射风险不应超过由内部事故所引起的辐射风险。
3.1.5必须确定用于核电厂设计的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
对于一个外部事件(或事件的组合)来说,核电厂设计基准参数值的选择,应保证在发生设计基准事件时或之后能使与该事件(或事件组合)相关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保持其完整性,并且仍不丧失其功能。
3.1.6对厂址全面评价后,如果证明所推荐的措施不能对设计基准外部事件所带来的破坏提供充分的保护,则必须认为在该厂址上不适合于建造所推荐的核电厂。
3.1.7在确定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时,应考虑它们与周围条件(例如水文、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的组合。
同时还应考虑反应堆的运行状态。
3.1.8必须评价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并将其写入供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的申请文件中。
这些设计基准必须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始核电厂的有关部分的建造。
如果对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仍有争议,而又不能在实际上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因而认定该厂址是不合适的,则必须在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以后,才能动工建造核电厂。
3.1.9调查和研究的结果必须形成详尽的文件,以供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独立审查。
3.1.10在分析所选厂址是否合适时,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等问题。
3.1.11应考虑放射性排出流与非放射性排出流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可能性。
例如热或化学物质与放射性物质在液态排出流中的相互作用。
3.1.12对每个推荐的厂址,还必须考虑包括厂址所在区域的人口分布、饮食习惯、土地和水的利用情况以及该区域其他放射性释放物所产生的辐射影响等有关因素,以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居民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
3.1.13应尽可能在厂址选择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就确定该厂址总的装机容量。
如果需要将核电总装机容量提高到高于原先批准的水平时,必须对该厂址的适合性进行重新评价。
3.1.14对于所有可能影响安全和确定厂址设计基准参数的活动,都必须执行质量保证大纲。
质量保证大纲可按有关规定执行①。
①详见安全规定HAF0400(91)3.2确定外部自然事件设计基准的准则3.2.1对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研究与设计基准自然事件有关的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厂址特征。
3.2.2必须列举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现象,并应根据它们对核电厂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进行分类。
应采用这个分类来明确那些必须确定设计基准的重要自然现象。
3.2.3必须收集厂址所在区域内发生过的上述重要自然现象及其严重程度的历史资料,并认真分析其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2.4必须采用恰当方法为重要自然现象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
必须证明这些方法与厂址所在的区域内特征及目前的技术水平是相适应的。
3.2.5采用某一方法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而应研究的区域范围,必须大到足以包括对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及其特性有影响的所有特征及地区。
3.2.6必须将重要自然现象表示为推求核电厂有关自然事件设计基准的输入项。
3.2.7在确定设计基准事件时,必须采用该厂址的特定资料;对无法获得的资料,则可采用与该厂址所在区域相类似的其他区域的适用的数据资料。
3.3确定外部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准则 13.3.1对于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研究可能影响安全的与设计基准外部人为事件有关的所有厂址特征。
3.3.2必须查明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内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的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设施和人为活动,并应根据其影响安全的严重程度予以分类。
并且应当采用这个分类来明确那些用于确定设计基准的重要人为事件。
必须考虑在土地利用方面可预见到的重大变化,例如现有设施和人为活动的发展或高度危险性的设施的建造等。
3.3.3必须收集有关上述重要人为事件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的资料,分析其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3.4必须采用恰当的方法确定设计基准人为事件。
必须证明这个方法与厂址所在区域的特征及目前的技术水平是相适应的。
3.3.5必须将每一重要人为事件表示为导出核电厂有关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输入项。
3.4确定核电厂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3.4.1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和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辐射影响时,在考虑核电厂及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后,必须恰如其分地估计预计的或潜在的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评价厂址时,通常把这些放射性释放物作为辐射源项看待。
3.4.2必须评定从核电厂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到达并影响人的直接的和间接的途径,在进行这种评定时,必须考虑区域和厂址的异常特征,并必须特别注意生物圈在放射性核素积累和输运中的作用。
3.4.3必须考查核电厂设计和厂址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将由源项所确定的放射性物质释放给公众和环境带来的辐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