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合集下载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1
第六章 附则(24~26条)3条
用语含义、实施细则、实施日期
(一) “核设施”是指本条例第二条中所列出的各项民用核设 施。 (二)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是指为了进行与核设施有关的 选址定点、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 安全局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三) “营运单位” 是指申请或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 可以 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组织。 (四) “核设施主管部门” 是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 任的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 关。 (五)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 22 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
核设施选址案例

核设施选址不当导致工程下马案例
某主管部门决定在某地区新建一个核基地,主管部门和某设计院组成选址小组。经 学习和搜集资料后奔赴预选厂址区。厂址区处于地貌复杂的山区,而且河道密布。 选址小组把场址定在一条小溪的的右岸,这条小溪离大江2km,共用了2个月的时间 完成选址。主管部门认可了该场址,随后政府批复了这个场址。 集结各方面的力量,勘探队、设计院、土建施工公司、安装施工公司在号令下,上 万人云集工地,开始了现场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工作。 工程进展到一年,勘探、设计人员经详细的地质测绘、调查访问工作,证实了相对 高度达四百余米的东部山体,在雨天中曾有五次山体崩塌、崩塌块体沿高坡冲入小 溪,形成土石坝阻塞河道,洪水水位急增,淹没了溪边的田地和农舍,而且小溪左 岸高峻陡峭的山体,在暴雨、多雨的季节山体仍有崩塌的可能。 由于新发现的场址情况,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同意勘探人员的意见, 工程处于暂停,后该项目下马。 23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
—4—
际实践。我国的秦山核电厂 300MWe 机组于 1991 年投入运行,设计 寿期为 30 年;大亚湾核电厂 1994 年投入运行,目前运行时间已超 过设计寿期的一半。基于广泛的国际实践,目前我国一些核电厂营 运单位开始考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给出 了一般性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 对《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变更和延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 操作规定,因此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制订技术政策,以指导《核 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相关工作。技术政策的制订和实 施也将为未来相关核安全法规的制订或修订积累经验。
(三)《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由于国情不同,在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时,不同国家设 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方式也不同。我国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安 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第九条中规定:“《核电厂 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 安全局另行规定”。 从上述对核电厂设计寿期和实际寿期的阐述表明,核电厂的运 行寿期超出设计寿期在实际上是可行的,这也为《核电厂运行许可 证》有效期限的延续提供了技术基础。从本质上说,《核电厂运行许 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并不是一种“延寿运行”,而是在核电厂具有 可接受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水平条件下的“实际寿期”内运行行为。 目前《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已是一个普遍的国

中国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标准

中国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标准
6
HAF0105-8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
7
HAF0106-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资水力弥散问题
8
HAF0107-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பைடு நூலகம்质的关系
9
HAF0108-90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10
HAF0109-89
核电厂厂址查勘
11
HAF0110-89
滨何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60
HAF0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61
HAF60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62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63
HAF0701-89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64
HAF0702-90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
65
HAF0703-91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HAF0402-86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45
HAF0403-86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46
HAF0404-87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47
HAF0405-88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48
HAF0406-86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布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布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布

[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江南博哥)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制定的。

A.1

B.2

C.12

D.25

正确答案:D

[单选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由()发布。

A.国务院

B.环境保护部

C.国家核安全局

D.国防科工委

正确答案:C

[单选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适用于()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

A.核电厂

B.核设施

C.核电厂及其他民用核设施

D.所有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正确答案:A

参考解析:其他民用核设施“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单选题]4.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实施细则执行。

A.按照

B.参考

C.参照

D.依裾

正确答案:C

[单选题]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A.4

B.5

C.7

D.10

正确答案:B

[单选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截至2000年12月31日)

Ⅰ. 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

Ⅲ. 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中国核安全管理[1]

中国核安全管理[1]
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国核安全管理[1]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国核安全管理[1]
•核材料管制系列包括了1个条例和1个实施细则:
国的核能和平利用开始起步,国内相关部门开始 重视核设施的安全问题研究。
3. 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
1984年,经当时的国家科委建议,成立了国家核
安全局,中国的核安全管理纳入正式轨道。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国核安全管理[1]
(1)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首先开展了秦山核 电厂的追溯性安全审评(因为秦山核电厂的设计 已基本完成并已开始开工建造),随后开展了引 进的大亚湾核电厂,以及一些在役研究堆、燃料 循环设施等的安全审评。同时国家核安全局也开 展了核安全法规的制订工作,1986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 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和《核电厂质量保 证安全规定》发布,使中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具 备了一定的法制基础。
上对核安全管理将构成巨大的挑战。从安全思想
和法规建设角度看,国际上核安全管理正在经历 从确定论的安全理念向“RISK-INFORMED”的转 变,对中国的法规建设的模式和思路也会提出新 的要求。

核电运行许可申请条件

核电运行许可申请条件

核电运行许可申请条件

核电是一种利用核反应释放的能量进行发电的技术。为确保核电站的安全运行,核电运行许可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下是核电运行许可申请的几个主要条件:

1. 安全设施:申请者必须提供所有必要的安全设施信息,包括核电站的设计图纸、建设计划、安全控制系统等。这些设施必须符合国际核安全标准和规定,并经过相应的安全评估和审查。

2. 管理组织结构:申请人必须具备一个健全的核电站管理组织结构,并具备经

验丰富的核能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确保核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

3. 辐射防护措施:核电站必须配备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以保护工作人员和公

众的安全。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详细的辐射防护计划,包括监测和控制辐射水平的方法,以及应对可能的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4. 废物管理计划:核电站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和管理,以防止

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的影响。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最终处置方法。

5. 紧急预案:申请人必须制定和实施一套完整的紧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

事故或突发情况。预案必须包括事故诊断和公众通报程序,以及针对不同类型事故的应急响应措施和疏散计划。

总之,核电运行许可申请条件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核电站的安全运行和放射性物

质的合理管理。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核电站才能获得运行许可,从而为社会提供可靠、清洁的能源。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

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08.26

•【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生态环境部令

第8号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2006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9年8月26日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根据潜在危害由大到小可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研究堆;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一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

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

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

核材料许可证执照申请工作流程研究

核材料许可证执照申请工作流程研究

核材料许可证执照申请工作流程研究

作者:陆金戈

来源:《祖国》2019年第15期

摘要:为规范宁德核电厂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流程,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和接口关系,确保宁德核电厂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性及核材料相关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制此经验总结材料,为开展宁德核电厂核材料相关执照申请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核材料; ;许可证; ;申请; ;流程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我国政府一直对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严格的控制,通过各种手段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使用,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根据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条例》第九条规定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核材料许可证”是核设施能否持有和使用核材料的证明。

(二)核材料许可证申请规定

根据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提前6个月(即首批核材料到场前6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管制办公室接受申请文件后,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首次申请)后,国防科工局办理许可证发放手续。“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到期之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三)核材料许可证是首次装料许可证的必备文件

根据核安全法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规定,一个核电站从建造到投入商业运行的过程中,业主需要拿到3个许可证,即“建造许可证”、“首次装料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这3个许可证是在不同的建造、调试时期,针对工程建造的不同階段申请、领取的。其中“核材料许可证”是“首次装料许可证”申请文件中得一个必备文件,必须在机组首次装料前1个月获得并提交国家核安全局(NNSA)。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一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

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

论述核电厂建设审批流程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论述核电厂建设审批流程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论述核电厂建设审批流程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一、引言

安全问题可以说是困扰核电发展最大的命脉,一旦发生重大核电事故,对于一个国家的核电战略将产生毁灭性的打击。从历史上来看,欧洲和美国的核电战略都曾由于核电事故造成长期停滞。美国更是因为三里岛事件,在30年时间内没有建过一座核电站,日本也为福岛核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二、核电厂的审批流程

一个核电厂建设主要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前期工作,要完成项目选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等;第二阶段为项目准备阶段,要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招标、主要设备订货及采购等;第三阶段为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生产准备等;第四阶段为竣工验收阶段。

三、关于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由国家核安全局依法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就是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1)核设施建造许可证;(2)核设施运行许可证;(3)核设施操纵员执照;(4)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四、核电厂建设五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对核电厂从选厂、建造直至商业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使核设施的运营者遵守核安全法规、履行许可证要求的审批程序。为了发展核电和防止核污染,中国设立了国家核安全局,制订和颁布了《民用核设施管理条例》和一系列核安全法规。其中,HAF001/01《核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是实行核安全监怪管理和许可证的审查、评定、批准、颁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文件。该文件规定了核电工程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中,都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施行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具体的审批流程如下: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
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HAD101/12) (1990年2月2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列(设计)
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 (HAD102/01) (1989年7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 (HAD102/02) (1996年5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F002/01) (1998年5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部门规章
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1)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2)
4/17/2021
-2-
一. 核安全法规体系
4/17/2021
-3-
中国核安全法规的范围
目前包括: • (1)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 • (2) 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 (3)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 (4) 放射性环境的管理; • (5) 个人剂量的监测、卫生和健康状况管理; • (6)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 (7) 核事故应急; • (8) 核材料的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 • (9)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

第六条核电厂的首次装料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第七条核电厂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

第九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保证安全的需要,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变更或要求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十一条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厂址选定前六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厂址选定后,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三条《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二),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四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后,必须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三),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五条《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开始退役活动前两年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四--(一))。最终退役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最终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四--(二)),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四章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

第十六条为了确定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的审评的目的是:

(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

(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运行得出结论;(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五)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审评工作中有关组织的责任如下:

(一)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书及附送的文件资料后,于一个月之内答复是否接受该项申请。接受申请后,审评工作即告开始;

(二)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安全技术单位实施技术审查,该单位负责提出评价报告;

(三)审评中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问题时,国家核安全局可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或专家参加有关审评会议;

(四)在审评过程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必须对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

(五)国家核安全局将"评价报告"送交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咨询意见;

(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代表所有的供货商或承包商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见附表五。

第十八条审评的依据是:

(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国家的其他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三)国家核安全局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核安全导则和巳核准备案的标准。

第五章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需提交:

(1)《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书;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建造许可证件颁发前一个月);

(3)《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4)《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

(二)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提交:

(1)《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3)《核电厂调试大纲》;

(4)核电厂操纵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5)《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6)《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7)《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

(8)役前检查结果(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9)《核电厂装料前调试报告》(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l0)核电厂拥有核材料许可证的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11)核电厂运行规程清单(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12)《核电厂维修大纲》(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13)《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

(三)申请《核电厂运行许可证》需提交:

(1)《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3)《核电厂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4)《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

(四)申请《核电厂退役批准书》需提交:

(1)《核电厂退役报告》;

(2)《核电厂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3)《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退役阶段)。

第二十条文件格式及编写要求规定如下:

(一)核电厂递交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应要求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