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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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19•【文号】国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2019年4月19日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机构(以下称出资人代表机构)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取消、下放、授权一批工作事项,监管效能有效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但也要看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依然存在,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权责边界不够清晰,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仍有发生,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国有企业,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安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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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9)《安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10日安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4号)、《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陕国资规划发〔2018〕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4号令)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5号令),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等;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市国资委以全市产业发展战略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市国资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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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公司授权放权清单
![公司授权放权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5f7ac3c0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2f.png)
公司授权放权清单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依照《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授权放权清单。
一、基本原则按照“宏观调控、微观放活、独立运行、共谋发展”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明确的集团化管理体系,发挥集团公司战略引导、统筹协调、资源配置、价值创造的作用,同步提高分、子公司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能力。
集团公司作为集团的战略决策中心、资本运营中心、资源管理中心和企业文化中心,对分、子公司实施宏观管理。
分、子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运营中心和效益中心,在其权限范围内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主体责任。
二、具体授权放权事项(一)战略管理方面1.授权集团分、子公司在集团战略规划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收集和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相关政策及信息,组织开展专项研究。
(二)安全管理方面2.授权集团分、子公司负责组织调查本单位航空一般差错(含)以下及集团指定或要求的其他不安全事件,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集团。
3.授权集团各机场公司负责按程序向行业监管部门报批本单位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
4.授权集团各机场公司负责按程序向行业监管部门报批本单位《运输机场使用手册》。
5.授权集团各机场公司负责按程序向行业监管部门报批本单位《机场使用细则》。
(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6.授权集团分、子公司在集团核定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额内对本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实行二次分配,并报集团备案。
7.授权集团部分经营类公司在集团核定的自聘人员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单位自聘人员薪酬水平和用工规模。
(四)财务管理方面8.对于集团分、子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债券,由集团决定发行规模及期数,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授权分、子公司决定。
9.授权集团分、子公司合理确定内部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仅限于对集团内部全资分、子公司担保事项。
董事会接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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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接管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董事会接管公司的相关规定,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接管工作的全过程。
二、接管程序1.确定接管事项: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确定需要接管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担保等。
2.制定接管方案:董事会根据接管事项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接管方案,包括接管目的、接管方式、接管人员等。
3.审议与表决:接管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生效。
4.披露与公告:董事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接管事项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
三、接管职责与分工1.董事长:董事长为董事会接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接管工作的开展。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管工作的具体执行,包括方案制定、人员组织、信息披露等。
3.其他董事:根据分工参与接管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
四、接管要求1.合法合规:董事会接管工作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接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保障公司利益:董事会接管工作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审慎决策,避免损害公司利益。
3.信息保密:在接管过程中,涉及的信息需严格保密,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4.勤勉尽责:参与接管的董事应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监督与考核1.董事会负责对接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对接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将接管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董事会的考核体系,对接管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董事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本制度修订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9年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19年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01c71d915f804d2b16c1fc.png)
2019年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依法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四条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董事会可将法定职权外的部分公司章程规定职权进行授权;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等被授权人行使。
(二)董事会应逐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的年度预算(计划)管理制度,预算外的重大事项决策应经公司董事会决定。
(三)被授权人以年度为周期,将董事会授权事项和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书面汇报。
第五条董事会授权事项包括:(一)一定金额内的交易类事项;(二)一定额度内的银行授信事项;(三)其他列明的授权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通过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一)授权清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董事长签署后执行。
(二)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部分权限,董事长可以按照公司相关授权管理办法,授权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行使。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董事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和细化;当拟调整清单内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的权限;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予的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清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一)对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权限清单调整,由相关单位或人员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由董事长审批。
经批准调整后的权限清单报董事会备案。
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公司党支部的权责与“前置研究”
![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公司党支部的权责与“前置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55640d0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8.png)
企业党建MODERN ENTERPRISECULTURE2020.733MEC 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公司党支部的权责与“前置研究”李芳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7-033-02一、独立法人公司的权责(一)企业、独立法人及公司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1],以盈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
企业法人是法人的一种,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最常见的组织方式,我国《公司法》主要针对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本文将聚焦“独立法人股份公司”进行论述。
(二)独立法人股份公司的权责《公司法》(2018版)明确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
其中决策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三个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的权责主要是对董事、高管履职进行监督。
“独立法人股份公司”的人、财、物、产、供、销等企业管理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行使出资人所有权、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和经理行使执行权[3]。
二、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国有企业及党的领导国有企业是对应于我国国有经济的一种企业分类,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4],我国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因此,我国国有企业既有基于“企业”的经济属性,又有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属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c2b57b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5b.png)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现就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参股投资(一)严把主业投资方向。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
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二)严格甄选合作对象。
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
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
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三)合理确定参股方式。
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
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四)完善审核决策机制。
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作为重大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授权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2a36c45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ef.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证券正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正)(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董事授权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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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授权管理制度范文董事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营造和谐的公司经营环境,合理分配权力,提高治理效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授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授权范围和权限依据层层递进,分别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来行使。
第四条本制度的八项原则:权责统一、知情权利、法定授权、限权授权、自由权全、各负其责、实资审议、日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董事会报告、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增减资等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治理核心,对公司的决策和日常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公司的经营策略、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制定公司的运营规范、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任命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董事会有权行使下列权力:(一)制定公司的章程和经营策略;(二)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任命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决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四)决定公司的业务战略和市场定位;(五)决定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调度;(六)决定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议程和决议;(七)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八)决定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和并购重组事项;(九)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的决议应经多数董事的支持,并经过书面决议或开会形式进行,会议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以由其他董事代行。
第九条董事除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外,还应行使下列权力:(一)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职责;(二)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监督执行;(三)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护公司的利益;(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五)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公司的协调运作;(六)履行其他董事会授权的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2dbf9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87.png)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合同委托授权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委托授权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832f73e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d5.png)
公司合同委托授权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内部对合同签订、审批、执行及变更等环节的委托授权行为,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法律效力,防止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利益。
二、责任主体1.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
2. 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合同的最终审批。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合同的初步审查和推荐。
4. 法务部门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
5. 财务部门负责合同涉及的资金安排和支付事宜。
三、委托授权范围1. 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签署、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
2. 特定合同的授权额度和权限范围。
3. 对外委托代理行为的授权。
四、授权程序1. 需求部门提出合同需求,详细说明合同内容和业务背景。
2. 法务部门进行合同草案的法律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3. 财务部门对合同涉及的资金进行预算和安排。
4. 需求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合同草案,形成最终版。
5. 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审批合同,授权签字人签署合同。
五、授权限制1. 超出授权额度的合同需报董事会审议。
2. 涉及重大利益输送或风险较高的合同,需特别审慎处理。
3.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六、授权监督1. 法务部门负责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履行。
2.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合同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资金滥用。
3.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违约责任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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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5•【文号】银保监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决议及授权书
![董事会决议及授权书](https://img.taocdn.com/s3/m/0374e2fd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41.png)
一、董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充分讨论,一致同意以下决议:1.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以下事项进行决议:(1)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公司2020年度经营计划;(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审批;(5)公司高管人员任免;(6)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修订。
2. 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认为,上述决议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决定予以通过。
二、授权书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授权以下人员负责以下事项:1. 授权董事长负责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确保各项预算和计划按时完成。
2. 授权总经理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确保项目合规、高效、有序进行。
3. 授权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确保公司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规范。
4. 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编制和实施,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5. 授权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公司高管人员任免事宜,确保公司高管队伍稳定、高效。
6. 授权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实施,确保公司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授权期限届满或授权事项完成后,授权自行终止。
四、其他事项1. 授权人员应严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和本授权书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滥用职权。
2. 授权人员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董事会监督。
3. 授权人员如有违反本授权书规定的行为,董事会有权撤销授权,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特此授权。
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以下无正文)年月日。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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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明确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经理层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确保公司运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经理层的授权范围和权限限度。
第六条第六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重大合同的签订、重要资产的处置、组织架构的调整、薪酬福利政策的制定等。
第七条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事项、权限范围、授权期限等要素。
第八条第八条 经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应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九条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应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第十条 经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经理层的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必要时可调整授权范围和权限限度。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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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决策程序介绍该文档旨在规范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决策程序。
本程序的目的是确保经理层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能够有效且合法地进行决策,同时保持透明度和责任。
授权范围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决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公司策略和发展规划- 重要投资和并购决策- 资本支出和预算- 人事任免和薪酬政策- 风险管理和合规政策授权程序1. 授权决策提案经理层应当准备授权决策提案,明确提出决策的背景、理由、预期结果和风险。
2. 提案审查与批准授权决策提案由董事会进行审查和讨论。
董事会成员根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决策进行评估和批准。
3. 签署决策文件董事会成员应在决策达成后及时签署决策文件,确保决策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4. 通知和执行经理层应在董事会决策的指导和授权下,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决策,并对决策的执行进展进行监督和评估。
透明度和报告1. 决策公示决策的内容和结果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确保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了解决策的基本信息和影响。
2. 决策报告经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已经执行的决策,包括执行进展、结果和风险管理情况。
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全面。
责任和合规1. 法律合规经理层在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 追究责任如有决策执行不当或违背董事会授权的情况发生,董事会有权追究相应经理层的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纠正。
结论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决策程序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公司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本程序将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8254032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8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董事会授权管理清单的释义
![董事会授权管理清单的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8e6ae4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c8.png)
董事会授权管理清单的释义在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下,企业价值受到公司治理水平的影响,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关键作用,由此可见董事会与企业价值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
本文根据2015-2019年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着力于探讨董事会特征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首先,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假设;其次,通过描述性分析对董事会特征变量与企业价值有了整体的认识,通过相关性分析和回归性分析检验了董事会特征与企业价值的关系。
结果显示,董事会规模与企业价值具有负相关关系,董事会会议次数、董事会授权管理清单的自然对数均与企业价值具有正相关关系。
最后,本文基于实证分析的结果对改进董事会治理以及提高企业价值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旨在为企业优化董事会特征和提高企业价值提供方向。
我国上市公司是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国家经济增长的有力支撑。
上市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重大。
实践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提高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途径。
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且有必要的。
在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中,董事会发挥着重要的决策、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同时,董事会可以协调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冲突,缓解企业利益网络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因此,一个规范且富有效率的董事会授权管理清单可以很好的缓解两权分离带来的代理问题,并且能够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优化治理结构;随着公司结构治理的不断优化,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逐渐清晰,那就是通过企业的良好运营使得股东获取更多的财富。
许多学者经过深入的研究发现,企业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价值。
基于此,学术界围绕董事会和企业价值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在已有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深入探究董事会特征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为公司优化董事会特征和提高企业价值提供理论支撑。
董事会对企业资源和发展战略具有主导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承载着企业股东实现最大收益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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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授权权限 (2)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3)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5)
第三章授权管理 (7)
第四章被授权人责任 (8)
第五章附则 (9)
附件:董事会职权及其主要授权事项清单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就职责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会特种装备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董事会授权事项是指:干部及人事工作、规章制度制订及修订、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改革改制、战略规划及计划、特种装备业务、投资项目、融资、担保及抵押、资产处置、财务管理及资金支付、风险事件、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经营管理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特种装备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授权权限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特种装备委员会可就其职责内事项行使决策权。
具体授权内容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武器装备发展的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及任务计划;
(二)研究决定公司特种装备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公司特种装备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研究决定公司特种装备业务的改革、重组等事项;
(五)监督和指导公司特种装备重点工作;
(六)董事会单独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一)组织机构职责调整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在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职责进行调整。
(二)投资项目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融资
1、在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超过70%的前提下,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公司及成员单位预算内单笔3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的融资事项。
2、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公司单笔100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融资。
(四)担保、抵押
1、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公司向成员单位提供单笔1000
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事项。
2、在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范围内,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单笔3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的公司贷款等所需的抵押质押。
(五)资产处置
1、在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范围内,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单项金额40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股权转让。
2、在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范围内,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单项金额2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转让、流转和出租。
(六)财务管理及资金支付
1、在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30%的范围内,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单次金额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应收账款处置事项。
2、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公司本部与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间单笔3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的内部借款。
3、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单笔2000万元以上或同一收款单位月度内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单笔大额经营性或投资性资金支付(公司成员单位付款往来除外)。
4、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单笔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预算外资金支付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