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促进中小企业板块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一节公司规模要求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 公司年度经营收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 公司年度净利润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节公司治理要求1. 具备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2.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3. 具备独立财务审计机构。
第三章信息披露要求第一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1.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2. 公司财务报告应按照规定时间表及时披露。
第二节公司风险信息披露1. 公司应及时披露重要业务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信息;2. 公司应公开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四章公司监管和执法第一节监管机构1. 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监管;2.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第二节违规处罚1.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监管机构有权采取处罚措施;2. 违规公司可能面临罚款、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等处罚。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第一节信息公开1.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开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2.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节投资者救济1. 投资者遭受损失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投诉申请索赔;2.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节解释和适用本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节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之不一致的部分全部作废。
以上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由证券监管机构另行制定和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20114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2011-4-1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第三条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
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板上市公司在面临违规行为时进行公开谴责的标准和程序。
公开谴责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亦是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2. 谴责对象2.1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板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2 对于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的违规行为,可以直接对该个人进行公开谴责,对公司可以将个人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3. 违规行为范围3.1 财务违规行为:包括虚假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等行为。
3.2 内幕信息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内幕信息、未在内幕信息披露后的规定时期内暂停交易等行为。
3.3 违规并购重组行为:包括未履行重组报告书、未披露重要信息等行为。
4. 公开谴责程序4.1 收到相关举报或监管部门提出追责要求后,中小板上市公司应立即组织内部调查,核实违规事实。
4.2 鉴于证据确凿,公司应尽快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
4.3 公司应及时发布公告,向投资者公开谴责相关违规行为,并说明其后续处理措施。
5. 公开谴责内容5.1 对于财务违规行为,应明确指出虚假财务报表的具体情况,并披露严重性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5.2 对于内幕信息违规行为,应明确指出未按时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说明延误披露的原因。
5.3 对于违规并购重组行为,应明确指出未履行重组报告书或未披露重要信息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对投资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6. 公开谴责后续处理6.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违规行为,并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6.2 监管部门可要求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内部整改,并根据情况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附件一: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流程图附件二: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公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板上市公司:指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异常表现为资产负债表数据、利润表数据和现金流量表数据的出现严重错误或者虚假陈述。
例如,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会计错误、虚假交易、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等。
2. 经营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出现异常表现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或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公司主导产业或业务规模明显减少或增加、公司高管层连续辞职或变动频繁等。
3. 法律风险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例如,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涉嫌贪污受贿等。
4. 政策风险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经营受到政策限制、禁止或调整的风险。
例如,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或业务受到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经营困难或业绩下滑。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认定标准可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准则进行判断。
不同国家、地区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公开谴责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第三条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滞后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的;(三)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或者对尚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doc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公司限售股份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利用限售股份出售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依照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
第六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改承诺承担持续督导义务。
第八条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报告;(二)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三)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四)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五)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尚未完全履行股改承诺前出售限售股份的,其出售行为是否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三)限售股份出售涉及国资、外资时,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情况;(五)结论性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原创版)目录1.引言2.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3.公开谴责的后果4.结论正文1.引言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是一种常见的监管措施,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对于主板上市公司而言,公开谴责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相应的后果。
本文将围绕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和后果进行探讨。
2.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违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行为,导致市场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2) 公司治理违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内部控制失效、违规担保、资金违规使用等。
(3) 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等。
(4) 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市场道德和诚信原则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3.公开谴责的后果主板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后,将面临以下后果:(1) 声誉损失:公开谴责会对上市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公司在投资者心中的形象和地位。
(2) 融资受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39 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 影响公司股价:公开谴责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下降,从而影响公司股价。
(4) 监管措施:公开谴责后,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限制相关业务等。
4.结论总之,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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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行业自律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3.01.14
【实施日期】2013.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经查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履行审议程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ST天润为控股股东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互兴")、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华创")、实际控制人赖淦锋及其关联人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22.98亿元,占ST天润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0.13%.其中,麦少军、江峰、戴浪涛、赖钦祥、何海颖五人在前述违规担保中的两项(金额合计5.36亿元)提供给债权人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其余的为ST天润董事长麦少军未经ST天润同意,以ST天润名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债务提供的违规担保。
ST 天润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8年7月5日起,ST天润因违规担保引起诉讼,导致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法院划转用来偿还控股股东的债务,构成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1.12亿元;2018年3月,ST天润出资3,000万元购买了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长典新金山物业收益私募基金,该款项于2018年4月3日转给控股股东的关联人恒润华创,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金额1.42亿元,占ST天润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9%.三、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自2017年8月起,ST天润因违规担保涉及多项诉讼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2月27日才陆续进行披露。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是指上市公司对内部或外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的规定和标准。
公开谴责是上市公司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通过公开谴责,向社会公众表明公司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公司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公开谴责。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公司通常会选择公开谴责以示警示和警告。
2.影响范围和后果:公司也会考虑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的影响范围和后果。
如果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公司的核心业务、品牌声誉等重要方面且后果严重,公司可能会选择公开谴责。
3.公司的自律规章制度:公司内部通常会建立自律规章制度,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公开谴责的标准和程序。
公司会根据自律规章制度来进行公开谴责。
4.监管要求和市场期望:监管机构和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行为有一定的要求和期望。
如果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监管要求或市场期望,公司可能会根据这些要求和期望进行公开谴责。
总之,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主要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
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后果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的,公司会依据自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进行公开谴责,以维护公司和市场的正常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特别规定解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特别规定解读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1、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4条)2、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3条)3、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8条)4、股票异常波动的处理。
(第5条)5、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6条)6、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6条)7、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7条)二、中小企业板业绩快报制度三、中小企业板临时公告实时披露制度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贡品信息披露指引五、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六、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七、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九、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十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摘要: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背景和意义1.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概念和作用2.我国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现状二、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1.监管机构对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规定2.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具体标准a.信息披露违规b.财务违规c.公司治理违规d.其他违规行为三、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程序1.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查处2.上市公司对公开谴责的申诉和回应3.公开谴责决定的执行和影响四、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后果和影响1.对上市公司本身的影响a.股价波动b.声誉受损c.经营受限d.投资者信心受挫2.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a.投资风险增加b.市场秩序维护c.投资者权益保护正文: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背景和意义主板上市公司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力量,它们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监管机构对主板上市公司制定了公开谴责的标准,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
公开谴责是一种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一旦被公开谴责,将对其声誉、股价和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对于上市公司和相关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和约束作用。
二、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主要涉及信息披露违规、财务违规、公司治理违规和其他违规行为等方面。
1.信息披露违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础,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主板上市公司若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规行为,将被视为信息披露违规,可能会被公开谴责。
2.财务违规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主板上市公司若存在财务造假、虚增利润、隐瞒亏损等违规行为,将被视为财务违规,可能会被公开谴责。
3.公司治理违规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防范风险。
中小板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确定
中小板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确定1. 范本(正式风格):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确定中小板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谴责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行业实践和市场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的。
二、谴责标准的确定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1)《证券法》第X条:对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以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2)《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准则》第X条:中小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违规处理制度,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谴责。
2.证监会规定和指导意见:(1)《中小板上市公司监管办法》第X条: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严重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
(2)《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X条:对于信息披露违规的中小板公司,证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三、谴责标准的具体内容:1.违规行为类型细化:(1)信息披露违规;(2)内幕交易;(3)虚假陈述;(4)操纵市场;(5)违反公司治理规定;(6)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2.谴责标准的程度细化:(1)轻微违规行为:警示并批评;(2)一般违规行为:公开谴责并责令整改;(3)严重违规行为:公开谴责,责令整改并追究法律责任;(4)特别严重违规行为:公开谴责,并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如暂停上市、撤销上市资格等。
四、谴责程序的规定:1.投诉和调查程序:(1)接受投诉;(2)开展调查;(3)形成调查报告。
2.谴责程序:(1)组织听证会;(2)形成谴责决定;(3)公开谴责。
3.谴责后的后续处理:(1)责令整改;(2)加强监管。
附件:相关证据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文件,对证券市场的组织、运行和监管进行了全面规定。
2.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准则: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行为。
3.中小板上市公司监管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范中小板上市公司监管的法规文件,对中小板公司的监管做出了详细规定。
沪深交易所公开谴责标准对比汇总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法字〔2013〕4号日期:2013-06-20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本所于2008年7月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上证法字〔200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本所上市或转让的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本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三)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人;(四)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五)本所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监管措施由本所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决定并实施。
第六条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第七条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主体,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权益和市场诚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公开谴责标准成为必要的措施。
二、公开谴责标准的必要性2.1 维护市场公正公开谴责标准的制定可以让上市公司充分认识到自身不当行为的严重性,从而规范行为,维护市场公正。
### 2.2 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开谴责标准的实施能够促使上市公司尊重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 2.3 提升市场诚信公开谴责标准的建立能够加强市场参与者对诚信经营的认识,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诚信度。
三、公开谴责标准的制定过程3.1 专家意见征集制定公开谴责标准的第一步是向专家学者征集意见,广泛听取不同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充分探讨。
### 3.2 公众参与在草拟公开谴责标准之后,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倾听各方声音,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 3.3 内外部审议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需要成立专门的内外部审议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审议和修改,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 3.4 最终发布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公开谴责标准最终完成并正式发布,为上市公司规范行为提供明确的依据。
四、公开谴责标准的内容和要求4.1 违规行为的界定公开谴责标准需要明确规定什么属于违规行为,从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准确界定和评价。
### 4.2 处罚力度的确定公开谴责标准应当根据不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力,确定相应的处罚力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处罚体系。
### 4.3 公开谴责的形式和方式公开谴责标准需要明确公开谴责的形式和方式,例如向媒体公开谴责、在官方网站公布谴责决定等,以确保公开谴责的有效性。
### 4.4 监督和整改要求公开谴责标准需要规定监督和整改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接受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避免再次违规。
上市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的标准
上市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的标准上市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指公司在经历一系列交易和借贷活动后产生的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债权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是公司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达到一定规模和重要性,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表现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标准明确披露其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金额的大小: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要求,公司需要披露其债务金额的大小。
这通常以一定的金额门槛为标准,例如,公司债务达到或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几时认为是重大债务。
这个门槛的设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以确保足够的信息披露。
2. 债务的类型和利率: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重大债权债务的类型和利率。
例如,公司是否存在大额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债务形式,以及债务的利率水平。
这些信息对投资者来说是关键的,因为它们可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3. 债务偿还的时间和方式:上市公司应披露其重大债权债务的偿还时间和方式。
这可以包括债务的到期日、偿还计划、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投资者来说是重要的,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和风险状况。
4. 债务来源和用途:上市公司应披露其重大债权债务的来源和用途。
例如,公司是否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用于何种用途,如扩大生产规模、资本投资、并购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风险状况。
5. 债务担保和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应对其重大债权债务的担保情况进行披露,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例如,公司是否为债务提供了担保物或提供了第三方担保,以及相关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
这些信息对投资者来说是重要的,因为它们涉及到债务偿还的可靠性和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标准主要包括债务金额的大小、债务的类型和利率、债务偿还的时间和方式、债务来源和用途,以及债务担保和风险提示等方面。
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引言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存在着一些中小板上市公司因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为了加强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并公布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内容。
一、定义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是指证监会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并在相关媒体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适用范围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适用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各类违规行为。
三、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类型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针对以下几类违规行为:1.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信息披露要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2. 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财务会计法等行为;3. 违反公司章程: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违规行为、违反股东权益等行为;4. 违反其他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指引、通知等行为。
四、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程序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程序如下:1. 监管部门收到关于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将开展初步调查,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 若初步调查证实相关违规行为存在,监管部门将与中小板上市公司进行沟通,听取其陈述和解释;3. 监管部门将基于调查结果和陈述解释,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公开谴责;4. 若决定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监管部门将发布公告,公开谴责中小板上市公司,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详细描述。
五、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后果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将对公司产生以下影响:1. 影响公司形象:公开谴责将对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公司认可度的降低;2. 推动公司整改:公开谴责将迫使中小板上市公司认清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3. 增加监管力度:公开谴责可以显示证监会对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加强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4. 法律责任扩大化:公开谴责可能会导致中小板上市公司面临诉讼、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进一步扩大。
上市公司虚报金额达净资产50%将追究刑责
权威⼈⼠透露,⼈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正在考虑推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补充规定,其中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追诉情形将进⼀步细化。
初步考虑,对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额或者连续12个⽉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标准,直接负责⼈、责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和公安部曾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确认了77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检、公安部正在拟议的是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有望于明年出台。
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罪”有关条款进⾏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等违法违规⾏为,是证监会今年推进的重点⼯作之⼀。
今年初,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今年8⽉,⼜发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为的通知》,进⼀步明确了重⼤事件过程中公司及信披义务⼈的⾏为准则。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在着⼿研究制定针对特殊⾏业的披露规则,制定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和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规则,制定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员⾏为的有关准则。
业内专家评价说,有关追诉标准的确定,将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为形成有⼒震慑,使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更具操作性,从⽽有⼒⽀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的监管,提⾼上市公司信披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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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条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资产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年均收入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0%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规范运作违规
第六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七条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八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金融类企业除外);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30%。
第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