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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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汇编(16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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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汇编目录第一篇施工质量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01 地基基础 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6)《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8)《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2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25)《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26)《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2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2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7)《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0)《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2011 (3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30)《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 (31)《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31)2 主体结构 (32)《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32)《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3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3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3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04-2002(2011版) (3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7)《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40)《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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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26)《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27)《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129)《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129)《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 (129)《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130)《安全色》——GB2893-2008 (130)《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130)第三篇设计规范 (13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13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3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版)即将更新 (14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5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5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6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16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6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6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16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172)《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17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 (17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17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17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7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178)第四篇建筑设备 (179)《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17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179)《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179)《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179)《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180)《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180)《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180)《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182)《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 (183)《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138-2010 (183)《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183)《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145-2010 (183)第一篇施工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是指由政府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标准,其目的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强制性标准通常包括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条文对产品的设计、生产、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家和行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标准和先进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相关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科学的技术原理和实践经验,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发展变化。

其次,强制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当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条文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留歧义,便于企业和监管部门执行和检查。

同时,条文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质量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消费者也应当增强对产品质量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定、严格的标准执行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够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业的升级和发展,推动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效。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在法律法规和合同中,强制性条文是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不可由合同的一方自由约定或修改,也不能被违反。

强制性条文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弱势方,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强制性条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效力:强制性条文是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不可约定: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可以由合同的一方自由约定或修改。

合同双方无权违反强制性条文,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保护弱势方:强制性条文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这些条文通常涉及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领域。

强制性条文的作用强制性条文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功能包括:1.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制性条文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退换货或要求赔偿。

2.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中的一些强制性条文,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雇主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

3.规范商业行为:强制性条文经常用来规范商业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例如,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禁止,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和违反由政府、法院和行业监管机构来监督和执法。

当强制性条文被违反时,一方可以向有权机关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救。

政府机构和法院会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

结论强制性条文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才能确保公正、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发展。

因此,在制定合同或进行商业活动时,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合法合规的行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规定。

这些条文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建设部门。

以下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些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1. 施工质量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包括土建工程、结构工程、安装工程等。

施工质量管理包括工艺管理、材料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安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视。

要求施工单位充分考虑工程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这包括施工工地的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3.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等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 建筑物节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节能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性能,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如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安装节能设备等。

5. 设计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是关键环节。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等方面。

设计标准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功能性。

6. 施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合同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求合同中包含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要求。

7. 监理和验收: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和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规性的重要措施。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理和验收,并定期提交相关报告和材料。

8. 合同履约: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履约,包括工期、质量、价格等方面。

强制性条文安全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强制性条文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市政、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工作。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3.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四、强制性条文1. 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网等。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合理规划,确保施工通道畅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

(3)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施工设备管理(1)施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使用前必须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设备故障造成人员伤害。

4. 施工材料管理(1)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质量合格。

(2)施工材料应按规定存放,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3)施工现场应定期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材料质量。

5. 施工过程管理(1)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现场应加强现场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责任追究1. 严格执行本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 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强制性条文汇编(16版全)

强制性条文汇编(16版全)

强制性条文汇编目录第一篇施工质量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1 地基基础 (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9)《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25)《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26)《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27)《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2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2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2011 (3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32)《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 (33)《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33)2 主体结构 (34)《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34)《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3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3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3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04-2002(2011版) (3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9)《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42)《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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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6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6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6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66)《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 (66)《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103-2008 (66)《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67)《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67)《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2011 (67)5 建筑安装 (68)《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68)《建筑防腐蚀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 (7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7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7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7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77)《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78)《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79)《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7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80)《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232-2011 (8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 (82)《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143-2010 (83)6 智能建筑与建筑节能 (8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8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8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2009版) (85)《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 (8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86)《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50495-2009 (9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90)《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787-2012 (9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9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 (92)《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 (92)《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2012 (92)第二篇施工安全 (94)《安全帽》——GB2811-2007 (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95)《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9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10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07)《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10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0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1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1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1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11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1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18)《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123)《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128)《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29)《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 (12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13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3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3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13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134)《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 (134)《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135)《安全色》——GB2893-2008 (135)《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135)第三篇设计规范 (13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13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38)《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版)即将更新 (14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5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6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6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16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6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7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17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178)《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178)《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 (178)《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18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18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8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183)第四篇建筑设备 (18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18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184)《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184)《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184)《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185)《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18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185)《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187)《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 (188)《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138-2010 (188)《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188)《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145-2010 (188)第一篇施工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目录
• 概述 • 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管 • 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 强制性条文的未来发展
概述
01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规定 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必须强制执行的法 规,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 方面的最低要求。
特点
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强 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同时,强制性条文也是技术法 规,具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绿色建筑推广
强制性条文鼓励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 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以促进建筑业的可 持续发展。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
03
监管
实施方式
01
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降 低标准。
02
03
培训与宣传
技术审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 保他们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 内容和要求。
和安全。
新材料的应用
随着新材料技术的不断创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 对新材料应用的规范,以确保新材料的性能和安全性。
绿色建筑的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对 绿色建筑的要求,推动建筑行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国际标准化趋势的影响
国际标准的引入
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积极引入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我国
强制性条文的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是强制性条文的来源之一,是行业内部必须遵 守的规范和准则。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一)2024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一)2024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一)引言概述: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是在法律或法规中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定,旨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探讨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正文:I.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重要性1. 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2.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3. 促进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4. 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5. 为特定行业或领域制定规范II.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制定步骤1. 确定制定目标和范围2. 查阅相关法律和法规3. 召开专家讨论会议4. 征求公众意见和社会各界的建议5. 定稿和最终发布III.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内容要点1. 定义和解释相关术语和概念2. 规定适用范围和对象3. 制定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4. 确定责任主体和权力机构5. 设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IV.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执行与监管1. 建立健全的执行机构和部门2. 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3. 设立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4. 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5. 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V.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挑战和应对措施1. 制度执行力不足2. 制定过程中意见分歧3. 受到非法行为的挑战4. 需要与其他法规或政策协同配合5. 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总结: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步骤,并关注内容要点和执行与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面对挑战,需要综合各方力量共同应对,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意识,以确保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能够顺利执行。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一、强制基本解释是:勉强;强迫。

详细解释是:用某种强迫的力量或行动对付阻力或惯性以压迫、驱动、达到或影响。

二、强制性标准和条文强制国家、行业甚至组织发布的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需要强制执行的,就是强制性标准。

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中的某些条文需要强制执行的,就是强制性条文。

例如:《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的发布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

建设部发布的公告中规定了“其中,第1.0.3、1.0.5、……、9.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的前言中第一句就是“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文规定“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强制性标准”。

还有一些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前言中说明了黑体字印刷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

三、线路工程施工执行哪些强制性条文《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中明确了要执行的规程、规范、标准有33个。

这还不包括安全等其它规程、规范、标准。

这些规程、规范、标准中有许多许多强制性条文。

那么,我们线路工程施工要执行那些强制性条文呢?一个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这个规定规定了线路工程要执行二个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文,这二个规程是: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

另一个规定是国家电网公司09年6月30日发布的《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 248-2008。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1. 引言强制性条文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中,为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安全,由法律、法规或标准等形式明确规定的必须遵守的条款。

这些条文的目的是确保行业中的参与者能够遵守标准化要求,以提供一致的产品或服务,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作用及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同时,还将介绍如何遵守这些强制性条文的方法和一些应对措施。

2. 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强制性条文的存在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制性条文在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和使用说明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促进公平竞争:强制性条文可以对市场中的各方统一规范,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例如,在商业领域中,强制性条文可能规定了商标注册和保护、产品广告规范等内容,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提高行业整体水平:通过对行业从业者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可以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例如,在医疗领域,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强制性条文可以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例如,在交通领域,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驾驶员的行为规范、车辆安全配置等内容,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3. 强制性条文的应用强制性条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应用示例:3.1. 食品安全领域在食品安全领域,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食品质量、原料来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条文的实施能够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防止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3.2. 建筑工程领域在建筑工程领域,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这些条文的遵守可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抗震能力和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从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3.3. 环境保护领域在环境保护领域,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废物处理、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要求。

强制性标准条文

强制性标准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安全、卫生规定1.1 安全1.1.1技术背景与应用现状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水利水电建设战线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过程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原水电部于1988年组织制定了《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以便在工程施工作业中遵照执行。

1.1.2处理伤亡事故的原则和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一篇第0.0.9条的要求,对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伤亡事故,提出了进行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1.3警示性标志的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二篇第1.0.4条和第1.0.5条的要求,对工程建设现场危险处的防护与标示,提出了以下两条规定:施工现场的洞、坑、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

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1.4爆破安全警戒的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二篇第1.0.15条的要求,对爆破安全警戒提出如下要求: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在装药取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出安全地点隐蔽。

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1.1.5对施工用电的安全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二篇第1.0.16条的要求,对施工照明的安全作出了以下规定: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强制性条文大全全

强制性条文大全全

强制性条文大全全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强制性条文汇编目录第一篇施工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 地基基础《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础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洗漱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5 变性参数和承载力;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

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符合下列要求: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泥土的现象时有所见。 9)多孔砖,砌块的组砌质量一般较机制砖差,可能是做的少的原 故。 10)配筋砌体中的钢筋平直和位置控制较差,对配筋砌体质量的影 响极大。 11)非烧结砌块的龄期,进场后的防止受潮的措施商未得到重视, 其实这是控制砌块砌体的后期收缩的关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 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此条中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时,若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按照审定程序执 行;若不符合的内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 等方面,此时在执行标准上涉及国家的主权完整问题,应纳入标 准实施的监督范畴。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 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按照《实施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 1.4 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应当与标准密切结合,强制性条文难以 疏而不漏 强制性条文作为过渡成果,有其局限性。执行时不能认为他囊 括了所有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控制内 容。即不能认为全部遵照执行就能保证工程的安全。 1)建设技术法规是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的法律规定,他的内容
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和监督实施
一、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 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 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 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 的编列主要是解决强制性标准的条文数量庞大,内容复杂,无法 据以处罚的问题。 1.2 强制性条文是建立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过渡成果 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转换为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了史无前例转化。为适应这种 变化,近十几年来,规范体系发生了极大变化。这次系列规范的 变化是将规范体系向市场经济国家靠拢的重要的一步。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 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违反了就是违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或其他规定,对相关主体制定强制性标准或规则,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安全、保护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并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原则、实施过程及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度背景在现代社会,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得以形成并发挥作用。

其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权益保障: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可以对一些关键领域进行规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2.市场规范: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环境保护: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二、制度原则1.科学性与合理性:制度应基于科学、合理的依据和研究,确保规定的条文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2.公平与公正性:制度应保证各方面的权益平等,避免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3.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制度的要求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方便相关主体进行实施,同时也要考虑对实施方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影响。

4.监督与惩罚机制:制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相关主体进行追责和处罚,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三、实施过程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需要经历以下几个过程:1.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明确相关条文的强制性要求并加以规范。

2.宣传:对相关主体进行宣传,普及制度的背景、原则、目的及重点内容,使其了解相关要求并依法履行义务。

3.监督: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对相关主体履行条文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相关主体,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四、实施效果1.规范行为: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什么是《强制性条文》

什么是《强制性条文》

什么是《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简称试下定义: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摘录出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将它们按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而成的,无标准编号,区别于已颁单个强制性标准的集合型强制性标准。

哪些条文必须强制执行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到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部[2000]31号文的要求,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信息研究所等单位的教授和专家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编制工作,该条文已经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发布,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工程建设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而摘录的。

1、 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2001年1月10日水利部隆重举行首发式国科司董哲仁司长主持,张基尧副部长讲话,何文垣总工出席,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齐骥司长、水利部俞衍升司长、张国良院长也在会上讲了话。

3、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水利报》等新闻媒体参加和报道。

4、 2001年1月20日《中国水利报》报道董哲仁司长答记者问。

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区别

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区别

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区别
1、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区别
(1)属性不同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法规。

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2)内容规定不同强制性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一般都规定得比较具体,比较明确,比较详细,比较死,其特点是:缺乏市场的适应性;推荐性标准的技术内容,一般规定得不够具体,而比较简单扼要,比较笼统、灵活。

推荐性标准其特点是:强调用户普遍关心的产品使用性能,对一些细节要求一般不予规定,有较强的市场适应性。

(3)检验项目不同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多;推荐性标准中强制性检验项目少,供用户选择或由供需双方协议的项目多。

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主要是根据产品的主要用途和制定标准的目的来确定的。

如:对于高温下使用的材料,应检验并保证其高温性能,而对于在常温下使用的材料,则只需检验和保证其常温性能就行了。

(4)通用程度不同。

强制性标准,通用性较差,复盖面小,这主要是强制性标准内容规定得比较紧,比较死;推荐性标准通用性较强,复盖面大,这主要是该标准的内容规定得比较灵活,宽裕。

2、强制性标准与强制性条文的区别
强制性条文是各个规范中必须严格执行的明文规定。

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强制性条文相当于宪法,强制性标准相当于专门法,都不能违背。

有人讲:强条质监师也不敢违反、强标么听质监师的。

是么?!
3、强规与强标的区别
强规是强标的另外一个称号。

就像有称老子叫爸也有人叫爹,其实一样、都是长辈。

哈!。

强制性条文实施及审查制度

强制性条文实施及审查制度

强制性条文实施及审查制度强制性条文实施及审查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对特定行为或者事项设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制度。

强制性条文实施及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合理性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应当合理、适当,既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又要考虑到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3.明确性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理解和执行。

4.公开性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参与监督。

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实施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开透明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

3.公平公正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个人、组织。

4.保障权益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应当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理性审查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应当审查其是否合理、适当,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保护了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3.必要性审查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应当审查其是否必要,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相同的目的。

4.公开性审查原则。

强制性条文的审查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

强制性条文实施及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探索强制性条文实施及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强制性条文实施及审查制度,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建设项目的强制性条文分为如下几方面:
(一)规划许可
1、建设项目必须经相关机构审批,发变更报批文,才能正式进行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使用率和用地性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实施;
3、建设项目必须经规划报告、社会影响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和文件审批才能正式进行;
4、依据规划文件要求,建设项目须围建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二)施工规范
1、实施建设项目时必须遵守《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规范》等施工规范;
2、工程技术和施工施工管理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3、建设项目施工必须经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组织实施施工质量检验;
4、建设施工单位应安排劳动者参加安全教育,及时宣传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5、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三)环境保护
1、建设施工中要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污染;
2、建设项目施工中要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污染源的影响;
3、须安装排放污染物的设备,并及时检验它们的有效性;
4、要考虑地表水环境,不得影响邻近河流水质;
5、施工阶段应成立环保协调工作小组,围绕环保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引言在法定法规和合同条款中,往往会包含一些强制性的条文。

这些条文对于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然而,仅仅拥有这些条文还不足以确保其有效执行。

为了保证强制性条文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执行措施。

本文将探讨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措施,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强制性条文的背景强制性条文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各方遵守规则,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这些条文通常涉及到民事、刑事、劳动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保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这些条文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的意义尽管存在法律法规,但有些人仍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某些企业或个体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为了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

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各方权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措施可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通过执行措施,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权益。

2. 维护社会秩序执行强制性条文可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防止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例如,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规定,通过执行措施可以及时惩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

3.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执行强制性条文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例如,合同法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通过执行措施可以保证各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提升商业信用度,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

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的解决方案为了加强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度,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执行措施。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案:1. 提高执行力度加大对强制性条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例如,在刑法领域,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可以实施剥夺自由的刑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

2. 健全执行机制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机制,明确各个执行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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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8.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 m。

8.1.6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 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3.2 居住建筑《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小于1.05m。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3.6 屋面工程《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表3.0.1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4.2.4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7.3.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二篇建筑设备1 给水和排水1.2 管道布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6.2.13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1.3 设备与水处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4.2.6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3 采暖、通风和空调3.3 通风《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3.1.3非金属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中不燃A级或难燃B级的规定。

4.1.6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4 电气4.1 供电系统《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4.4.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一、PE、PEN干线;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4.2 变电设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7.4.6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气。

第三篇建筑防火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3 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3 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1.12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表5.1.1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2 防火墙、隔墙、幕墙和楼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

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5.2.4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3 电梯井、管道井及管道缝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6.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6 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6.1 防排烟系统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4.3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6.2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0.3.1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1 穿越防火分区处;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7 电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9.1.4.1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7.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4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第五篇勘察和地基基础4 边坡、基坑支护《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4.3.1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4.3.3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最小不应低于50mm。

最大不宜超过200mm。

第六篇结构设计2 混凝土结构设计2.1 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8.2.1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d;2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8.2.1的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8.2.1中数值的1.4倍。

表8.2.1 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C(mm)注: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25时,表中保护层厚度数值应增加5mm;2 钢筋混凝土基础宜设置混凝土垫层,基础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垫层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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