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外汇远期结售汇是外汇市场上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与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相对应。
在外汇远期结售汇中,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确定的日期进行外汇买卖,根据事先约定的汇率进行结算。
外汇远期结售汇合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外汇远期结售汇的特点是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外汇风险。
由于远期汇率是提前确定的,企业可以通过远期结售汇合同锁定未来的汇率,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外汇波动的影响。
因此,外汇远期结售汇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是金融监管机构为规范外汇远期结售汇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1.维护金融稳定。
外汇市场是一个高度风险和波动性较大的市场,如果外汇远期结售汇活动不受规范,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
通过建立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金融稳定。
2.防范外汇风险。
外汇远期结售汇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交易方式,如果交易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可能导致损失。
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可以规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降低交易风险。
3.保障金融安全。
外汇远期结售汇是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如果不加以管理,可能会导致资金的不稳定和风险积聚。
通过建立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可以保障金融安全。
三、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内容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主体资格。
外汇远期结售汇的参与者通常是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用,才能参与外汇远期结售汇活动。
2.合同签订程序。
外汇远期结售汇合同必须为书面合同,交易双方需在明确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
合同的签订程序需经过严格审核和备案。
3.结算与履约。
外汇远期结售汇合同到期后,交易双方需按照约定的汇率和金额进行结算。
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4.信息披露。
外汇远期结售汇活动需遵守信息披露原则,交易双方应公开交易内容和汇率信息,确保透明度。
金城医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售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含期权性质的外汇交易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的种类及规模,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
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九条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全面预算编制远期外汇交易的需求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结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收支管理,防范外汇风险,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等业务活动。
第二章结汇原则第三条公司结汇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遵守外汇法律法规。
2. 以实际出口业务为基础,确保结汇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
3. 防范外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资金安全。
4. 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第三章结汇业务流程第四条公司结汇业务流程如下:1. 业务申请:各子公司需根据实际出口业务情况,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结汇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流程:公司财务部门对结汇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需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3. 签订合同:经审批通过的结汇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合约。
4. 资金划拨:结汇合约签订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合约约定,将外汇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
5. 结汇核算:公司财务部门对结汇业务进行核算,确保账务准确。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五条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外汇风险:1. 汇率风险:通过远期结汇、外汇期权等工具,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
2. 信用风险: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进行业务合作,确保资金安全。
3. 操作风险: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合规。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说明: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结汇业务,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风险。
2. 各子公司在开展结汇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业务合规。
3.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结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有外汇经营结算的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汇率的方式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国有大型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每笔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币收(付)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全称名义遵从银行规定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允许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需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集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集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和监视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总行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前方可开办。
第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①的影印件;注①现根据银发(1997)205号文《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收放许可证的通知》执行。
(三)银行总行的授权证明(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时);(四)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内部规章和运作程序的说明;(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远期结汇或售汇所依据的外汇收入的或外汇支出的用途;(二)远期结汇或售汇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第八条、远期结售汇实行实需原那么。
只有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可以办理远期结售汇。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签订远期结售集合同的境内机构提供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全部有效凭证进行审核。
境内机构不能按时提供全部有效凭证的,远期合同到期不得履行。
第十条、远期结售汇应当依据远期合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境内机构不得以其它外汇收支进行充抵。
第十一条、远期结售汇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对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二条、远期结售汇的汇率以市场供求为根底确定,以当日的外汇即期汇率加减升水、贴水的方式表示。
企业结售汇管理制度
企业结售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结售汇业务管理,保护企业的资金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包括外汇收入、外汇支出、外汇汇率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企业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结售汇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保障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结售汇业务申报管理第五条企业在进行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结售汇操作。
第六条企业在进行结售汇业务前,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登记制度,明确负责人、时间、金额等相关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汇收支情况,按月、季、年进行外汇收支报告。
第三章外汇汇率风险管理第九条企业在进行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注意外汇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建立外汇汇率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积极利用外汇合约、远期外汇合约等工具进行外汇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外汇汇率风险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外汇风险防范工作。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结售汇审批流程,规范结售汇操作,保证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五章外汇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结售汇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报告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企业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的外汇违规行为,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结汇管理制度
公司结汇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外汇结汇管理,加强外汇结汇的监管和控制,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外汇结汇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外汇结汇是指跨境贸易、资本流动和个人外汇等活动中,将外汇兑换成本国货币并取得外汇收入的行为。
外汇结汇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对外汇结汇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二、管理要求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外汇结汇手续。
2. 加强对外汇结汇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外汇结汇管理制度和流程。
3. 外汇结汇业务应在授权的银行进行,不得私自到外汇市场进行结汇操作。
4. 外汇结汇业务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不得出现为获得更多外汇而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
5. 外汇结汇业务应注意汇率波动的风险,避免汇率波动对公司资金带来损失。
三、程序要求1. 提交外汇结汇申请:公司部门在有外汇结汇需求时,应填写《外汇结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合同文件。
2. 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汇结汇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结汇。
3. 外汇结汇操作:公司财务部门将已获批准的外汇结汇申请提交给授权的银行进行操作,按照汇率进行兑换并支付给对方。
4. 结汇记录:公司应建立外汇结汇记录台账,记录外汇结汇的流水账,包括结汇金额、汇率、对方信息等。
5. 结汇汇报:公司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银行进行外汇结汇情况的汇报,包括结汇金额、用途、汇率等。
四、责任制度1. 领导责任:公司领导对外汇结汇业务的安排、决策、监督等承担最终责任。
2. 部门责任:公司各部门应对外汇结汇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个人责任:公司职员在执行外汇结汇业务时,应仔细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操作合规且安全。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的外汇结汇业务。
2. 公司应定期对外汇结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3. 公司应提倡员工关于外汇结汇业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外汇结汇管理制度。
公司结汇管理制度
公司结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结算管理,规范结汇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营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结汇管理适用于公司内各级机构以及员工的所有结汇行为。
第三条公司结汇管理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结汇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结汇行为的合法性。
第五条公司结汇管理包括结汇流程、结汇权限、结汇监督、结汇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六条公司结汇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不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结汇权限第七条公司结汇权限分为一般结汇权限和特殊结汇权限。
一、一般结汇权限包括员工工资结汇、公司外债结汇、投资回报结汇等常规结汇行为。
二、特殊结汇权限包括大额结汇、境外投资结汇等需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的结汇行为。
第八条一般结汇权限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特殊结汇权限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授权管理。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结汇权限制定相应的结汇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结汇行为的规范和安全性。
第十条公司员工在进行结汇操作前,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并根据权限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结汇流程第十一条公司结汇流程包括结汇申请、审批、执行、登记等环节。
一、结汇申请:员工或部门在进行结汇操作前,应当填写结汇申请表格,梳理结汇事宜,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结汇申请进行审批,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执行:经过财务部门审批的结汇申请,由资金管理部门进行执行操作。
四、登记:公司财务部门对执行完毕的结汇行为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结汇流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结汇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结汇情况,确保信息透明和财务监督。
第四章结汇监督第十四条公司结汇行为应当接受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监督。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结汇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公司应当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结汇行为进行外部审计,确保结汇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合规性。
2. 风险控制:合理预测外汇汇率波动,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风险。
3. 安全稳健:确保远期结售汇业务安全、稳健开展。
4. 效益优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业务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操作原则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范围包括:1.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外汇结售汇业务。
2. 为规避汇率风险,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3. 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1.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2. 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合理预测外汇收付款,确保远期结售汇业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3. 与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合作,确保业务合规性。
4. 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汇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或外汇应收、应付账款余额。
5. 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6. 具备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三章内部管理与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设立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如下:1. 年度远期结售汇额度:根据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
2. 单笔远期结售汇额度:根据年度额度及业务需求,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
3. 远期结售汇合约签订、修改、终止等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1. 风险识别:识别远期结售汇业务面临的外汇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doc-厦门港务发展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控制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未来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规避汇率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经批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按以下章节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第五条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于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种类和各种类交易的总额度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远期结售汇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事宜。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七条具体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成立相关人员组成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开展该业务前,可由其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远期结售汇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股份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汇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远期结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
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的远期结汇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
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远期结汇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远期结汇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汇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外汇结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结汇业务,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外汇风险,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外汇结汇业务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口、进口、投资、融资等业务。
第三条公司外汇结汇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结汇业务合法合规。
2. 安全原则:确保外汇资金安全,防止外汇资金流失。
3. 效率原则: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资金成本。
4.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外汇风险控制,防范外汇风险。
第二章外汇结汇业务流程第四条外汇结汇业务流程如下:1. 准备阶段: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供相关合同、发票、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报财务部门审核。
2. 申报阶段:财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资料,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外汇收支申报表,并获取外汇结汇许可证。
3. 结汇阶段:财务部门根据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许可证,与银行签订结汇协议,办理结汇手续。
4. 结汇后管理阶段:财务部门对结汇后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三章外汇风险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1. 外汇风险识别:识别公司外汇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
2. 外汇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外汇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外汇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外汇风险,如签订远期合约、外汇期权等。
4. 外汇风险监测:实时监测外汇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外汇风险管理策略。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结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1. 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外汇结汇业务职责,确保业务流程的规范运作。
2. 人员培训:加强对外汇结汇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3. 信息保密:加强外汇结汇业务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4. 监督检查:定期对外汇结汇业务进行检查,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doc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7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衍生金融工具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远期结汇+NDF”组合交易产品是指针对境内、境外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的不同,利用两个市场的汇率买卖差价,在国内和国外同时做反方向相同金额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实现固定的无风险收益。
该产品的实质是对冲境内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并通过风险对冲获取固定的无风险收益。
第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NDF 业务只能用于对外币应收款的套期保值或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进口付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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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 。20.12.320.12.306:4206:42:3506:42:35Dec-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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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结售汇的操作流程
客户确认接受,办理业务
按规定收取保证金(资金部可以根据市场趋势的 判断来调整保证金比率)。
远期结售汇的操作流程
• 目前我行定的保证金比率为:如果交易币种为USD, 则远期期限一个月以下为5%,1至6个月为10%,6 个月以上为15%。
•其余币种无论期限均为20%。
远期结售汇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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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2020年12月3日星期 四6时42分35秒06:42:353 December 2020
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远期结售汇的操作流程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书开立保证金账户逐笔填写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每日我行公布远期结售汇牌价最终的成交价格可能和牌价价格有出入牌价只公布几个标准期限的远期汇率具体操作时一年以内的零散期限也可以通过向资金部询价办理但远期交割日逢国内外的节假日除外
东方生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东方生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05月25日各位董事:公司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为规范交易流程,避免交易风险,符合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特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现提请各位董事审议表决。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5月20日附件: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特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低风险外汇交易。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一含全资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公司购汇结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购汇和结汇业务,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降低汇率风险,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外汇购汇和结汇业务。
第三条公司购汇结汇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二)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外汇风险防范,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三)效益最大化原则:优化外汇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购汇业务第四条公司购汇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一)贸易项下购汇:为公司进出口贸易、跨境投资等业务需要购买外汇;(二)资本项下购汇:为公司跨境投资、贷款还本付息等业务需要购买外汇;(三)其他项下购汇:其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需要购买外汇的业务。
第五条公司购汇业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购汇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购汇申请;(二)审批:财务部门对购汇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三)办理购汇: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购汇手续;(四)购汇登记:购汇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购汇登记。
第三章结汇业务第六条公司结汇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一)贸易项下结汇:公司出口贸易收入的外汇结汇;(二)资本项下结汇:公司投资收益、贷款还本付息等收入的外汇结汇;(三)其他项下结汇:其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需要结汇的业务。
第七条公司结汇业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结汇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结汇申请;(二)审批:财务部门对结汇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三)办理结汇: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结汇手续;(四)结汇登记:结汇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结汇登记。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汇率风险防范,确保外汇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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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2)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3)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4)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6)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7)
第八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2、公司的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