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汇报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一)完善相关制度规划,统筹安排依法行政工作。
2013年1月16日,市局印发《XX市烟草商业系统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随烟办〔2013〕6号)。
1月26日,市局印发《XX市烟草商业系统2013年法治单位创建工作方案》(随烟办〔2013〕8号)。
制定《2013年全市烟草商业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XX市烟草系统法规工作全面进入“深水区”实施方案》。
5月8日,市局召开全市烟草商业系统法规工作会议,传达各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行政工作重点。
把继续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理念,围绕依法行政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痕迹化,寻求提升管理手段、工作模式转变作为切入点,努力解决基层基础管理短板,力争依法行政工作争先创优。
(二)加强法规队伍建设,着力夯实法规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各级法规队伍建设。
市局大力调整充实法规力量,把学法、懂法、守法人员选调到市局机关、各县级局法规工作岗位。
加强法规人员执法监督和合同审核方面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法规工作人员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法规工作制度,细化法规人员职责,加强法规工作考核,充分发挥法规部门职能作用。
二是加强法律顾问管理.按照烟草行业要求,市局要求所有县级局均需聘请法律顾问,不断完善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统一法律顾问咨询费标准,理顺法律服务流程,加强与法律顾问的协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员法制意识。
深入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烟草行业法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能力.每季度集中授课,邀请省委党校教授辅导授课,就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内容进行讲解。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错案范围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第七条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损害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而进行处罚的;8、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9、超越职权或滥权进行处罚的;10、技术检验鉴定人员所作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有误,其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11、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办案人员能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四.错案一经发现或发生,错案发生局应组织案件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在5日内进行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指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或主持人)进行了解、查询。
并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进行审核、分析,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
六.错案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向本局领导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错案发生的原因、基本过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民权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发生的涉嫌违法烟草案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所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对于现场查获的涉案标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易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按照程序取样,由法定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将整个案件情况核实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报告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
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
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定”精神印发《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国烟法[2001]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联系行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级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所属企业(包括烟草系统控股的多种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别对下列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重大因工伤亡事故;(二)特大、重大火灾事故;(三)特大、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五)放射性危险品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六)特大、重大内部刑事治安管理责任案件;(七)其他特大、重大安全事故。
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执行国家有关事故等级标准。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加强本单位安全管理,保障本单位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背景烟草专卖局是我国烟草行业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烟草行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烟草专卖局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如何在出现错案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成为烟草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制度建立背景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具体情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约束和追究,促进烟草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度内容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局内部员工以及外包服务商、第三方机构等。
制度原则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2.审核案件应及时、公正、严谨,数据准确。
3.依据责任人员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追究责任1.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人员,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或处罚。
2.对于管理不善、管理失效,导致错误发生的人员,烟草专卖局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追究流程1.经发现烟草专卖局产生错误,应由相关人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并成立调查组。
3.调查组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并收集有关证据,查明错误原因。
4.根据不同情况,烟草专卖局应进行处罚和处理。
如涉及刑事责任,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制度评价通过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烟草专卖局能够规范自身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责任约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业的稳定发展。
同时,该制度也可促进政府机构透明化、公开化进程,增强领导者的职业道德和管理意识。
全面贯彻本制度,必将为烟草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编辑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烟草专卖局:现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烟草专卖局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和秩序,保证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问题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要各司其职,依法及时查处涉烟刑事案件。
在工作中要加强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主犯在逃或者其犯罪事实一时无法查清,但证明在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先行处理。
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其中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最新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明确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推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根据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会同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制。
各级局领导班子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则;分管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局长负直接领导责任;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级局的主要领导、分管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没有建立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二)没有按要求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或没有严格按制度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同级烟草公司(卷烟营销部)、或辖区内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象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四)没有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或没有按要求组织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的;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或工作失职、不作为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的;(五)没有及时发现查处辖区行业内单位违法、违规经营问题,而被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查处的;或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包庇袒护,不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六)没有按要求组织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工作的;(七)对上级烟草专卖局交办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办理,敷衍塞责的;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检查考核的。
第五条各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按本办法认真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一)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要求的;(二)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对发现的问题包庇隐瞒、不如实上报的;(三)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检查、考核、监督的。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烟草行业是各国普遍存在且规模庞大的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烟草产品的特殊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各国政府对烟草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2.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烟草制品的功效或者隐瞒其危害特性,误导消费者。
3. 未获授权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产品。
4. 销售给未成年人: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5. 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禁售烟草制品。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2. 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暂停其销售烟草制品的资格。
4. 公告惩戒:依法可以公告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舆论惩戒,提醒公众警惕。
5. 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一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
具体的处罚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搜集证据。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指引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执法行为不当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此时,行政赔偿就成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纠正执法错误、维护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法律依据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烟草专卖执法行为违法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程序(一)申请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文号:国烟法[1995]第7号发布日期:1995-3-20执行日期:1995-3-20失效日期:1998-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现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5月20日我局印发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被授权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本程序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结案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及认为有必要管辖的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复杂的和有影响的案件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
第九条涉及两个地区以上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先查处和违法行为发生地优先的原则处理。
烟草局专卖制度
睢县烟草局专卖科工作职责专卖监督管理科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积极争取协调辖区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作联动机制, 做好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专卖管理工作, 完毕目的责任。
4.认真进行辖区烟草市场的平常监督、管理, 检查督促卷烟零售户依法经营。
5.负责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核办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辖区卷烟零售商户档案, 划区分类, 实行户籍化管理。
6.指导专卖人员开展打假、打私和烟草市场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维护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
7、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打击不法行为, 保护合法经营8、负责对专卖人员实行工作绩效考核。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职责1.负责对辖区“两烟”生产经营业务部门进行同级监管、平常监管。
2、负责每月向市局报告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发现不规范经营情况, 在24小时内上报市局。
3、负责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贯彻情况, 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4.负责做好对涉烟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等法制工作。
5.完毕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卖市场管理中队工作职责1.负责辖区内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提供真假烟辨认等服务;2.负责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放等管理工作;3.负责辖区内持证卷烟零售商户的分类动态管理;4、负责辖区内烟草市场的监管同, 收集、反馈违法、违规信息情报, 负责违法违规案件的检查、调查取证工作;5.负责收集、反馈市场信息以及行业规范经营情况;6.负责辖区内专卖各项工作指标达成规定, 引导、督促商户依法经营;7、负责对所属专管员工作质量的考核, 完毕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新专卖内部管理规定
贵港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内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和监督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实现专卖管理和行政执法制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港市烟草专卖局所管辖的全体专卖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专卖查办案纪律第三条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包括市场例行检查)时,必须着装整洁,佩戴《上岗证》,出示《烟草专卖检查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第四条专卖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市场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活动,做到文明执法,秉公办案,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第五条专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进行,严禁单独一人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严守秘密,严禁泄露专卖行动信息、执法信息、举报人信息和其他秘密,严禁给不法分子和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
第七条专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听指挥,团结一致,严禁临阵逃脱或不作为。
第八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所作的行政暂扣和罚没,必须使用地方财政部门监制的暂扣单、罚款单和没收单据,严禁向当事人开具白条暂扣、扣押、罚没财物。
第九条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1、是案件当事人或者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近亲属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汇报制度。
凡查获案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案件和有特殊部门或特殊人员参与违法活动或利用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的案件,以及在市场管理(包括专卖执法)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案发第一时间向本局专卖办主任(或副主任)和分管领导汇报,由本局分管领导向市局专卖办主任(或副主任)和分管领导汇报,市局根据案情向区局专卖处汇报。
第十一条专卖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出资的消费活动;严禁向当事人敲诈勒索,乱扣乱罚;严禁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严禁贪污、受贿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参与贩卖卷烟活动,严禁走私护私,严禁制假售假护假。
烟草专卖公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烟草专卖公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一、为增强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鼓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
三、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法制科办理日常工作。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一)办理行政案件情形1.行政执法主体是不是合法;2.事实是不是清楚;3.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4.程序是不是合法;5.适用法律是不是准确;6.惩罚是不是适当;7.法律文书是不是齐全标准;8.是不是存在错案现象。
(二)遵纪遵法情形1.是不是依法办事;2.是不是严格遵守各类规章制度;(三)文明执法情形1.是不是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谦虚谨慎;2.是不是做到仪容严整,执法标志佩带整齐,依法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四)廉政执法情形1.是不是做到防腐抗变;2.是不是做到拒贿不沾;3.是不是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五、评议考核形式:(一)查阅卷宗。
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第四条第(一)项内容进行查阅;(二)民主评议。
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民主评议讨论会,对执法人员逐人评议并作记录;(三)跟踪访问。
对经我局行政惩罚的行为人员或组织跟踪访问,访问其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作风的观点;(四)设立行政执法群众意见箱。
六、评议考核结果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一)以下情形可评为优秀:严格遵纪遵法,法律知识娴熟,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准确,无错案现象发生,执法文明、廉政,在本单位及同意治理的相对人中有较好的声誉。
(二)以下情形能够为是不称职: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不懂法律,办理行政案件马虎,文书不整,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粗鲁执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经教育仍不悔改,阻碍极坏。
(三)在优秀和不职称之间视为称职。
七、奖惩方法对评议考核为优秀者给予奖励。
奖励方式有:通报表彰,颁发奖金,提早晋级,评为先进工作者,向上级推荐表彰。
行政执法承诺制度
阳江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承诺制度一、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
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做到主体、权限、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
进一步做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作,结合“四五”普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承诺公示制度。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护。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全面、公正、客观。
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烟和非法印制假冒卷烟商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非法交易卷烟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严打,查处大案要案。
承诺烟草专卖管理行政处罚制度。
三、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稳定烟草专卖管理执法队伍,充实执法力量,健全执法体系,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执法人员工作条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协调部门之间工作。
管理要科学化、执法程序要规范、手段要现代化。
承诺持证上岗、罚缴分离制度四、树立行政执法服务意识。
贯彻管理就是服务的原则,形成服务既是一种职责,又是一种义务理念,促进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积极主动、态度端正、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维护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形象。
承诺优质服务。
五、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力度,正确对待外部监督,以此动力,规范执法行为。
防止不执法及乱执法现象,树立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威信和形象。
对烟草专卖管理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检举,认真审查,发现错误,主动改正。
视情节对违法乱纪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承诺举报投诉、错案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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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
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8、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9、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的;
10、技术检验鉴定人员所作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有误,其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11、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办案人员能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四.错案一经发现或发生,错案发生局应组织案件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在5日内进行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指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或主持人)进行了解、查询。
并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进行审核、分析,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
六.错案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向本局领导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错案发生的原因、基本过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所在局根据错案相关人员责任的大小、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错案责任承担人应承担一般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七.凡因违纪、玩忽职守、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根据《烟草专卖法》第43条、《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2款、第62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在错案发生或发现后3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应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并在本局内公布。
九.对错案过错责任的追究,纳入绩效考评,并作为工作人员实绩考核的内容。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烟草专卖局。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