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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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过错追究由大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行为。

6、因行政案件承办人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共同
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由于行政执法人提出错误的意见而审核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批准执行的,审核或者批准人和案件主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的成员除外。

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10、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执法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11、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和部分赔偿金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故意或者由重大过失的;
(2)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4)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5)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6)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错误的;
(7)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12、由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先选优。

(1)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2)因不可抗拒力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3)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过错危害加重的;
(4)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13、过错责任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其责任:
(1)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的;
(2)过错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由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
(4)其他可以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1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大队会同局纪检组根据过错事实、过错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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