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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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范围的把握要点 1、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区别(为进行物质 资料和劳务生产而消耗产品和服务;为满足 物质、文化需要而消消耗产品和服务) ●随州改装车案;山东农民购买东风自卸车 案 ●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既可以成为生产消 费对象,又可以成为生活消费对象。
2、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是否属于 《消法》调整范围 (1)地方性法规:以安徽、福建 为例 (2)教育与医疗服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有照与无照 ●高校家长投诉学校滥收费用案 3、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可以作为生 活消费的对象(第28条信息披露义务)
(二)民事保护:本法优先 1、《消法》第2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 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保护”。 2、《消法》第48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 担民事责任”。 3、《消法》第55条第2款(缺陷商品或者服 务侵权,所受损失2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与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价款十倍) 不一致(立法法;法释28号第15条—选择)
(三)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的职责分 工 ●《消法》第33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 ●《产品质量法》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 品质量监督工作第70条:法律、行政法规 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理的特别规定》第3、5、6、9、12、13条 等
(三)行政保护:其他法律法规优先 《消法》第56条:“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 适用本法规定的情形:(四)篡改生产日期; (七)拒绝或者拖延责令采取的消除缺陷 的措施;(八)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故意 拖延或无理拒绝;(九)侵害个人信息权
新《消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消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三、关于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经营者的几项重要义务的把握 五、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六、欺诈行为的认定 七、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期限与方式 八、关于不完全列举的例 示性规定
一、《消法》的调整范围
(一)明确调整范围的意义 1、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 2、关系到内部职能分工 (二)消法对该地调整范围的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2 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 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62 条) 。
五、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一)个人信息:《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 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令第24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 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 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 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 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 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 间、地点等信息。”
六、欺诈行为的认定 (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法[办]发[1988]6号):“68、一方当 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 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 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二)行政解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 法》“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 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4、职业打假人知假购假活动是否受《消法 》调整范围 ●以前的判例;职业打假人的通常做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3】28号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 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 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方面 Fra Baidu bibliotek 责分工(《消法》第56条) 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由工商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 ●1、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第1至5项) 2、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6项) 3、拒绝或者拖延责令消危措施(第7项) 4、拒绝或者拖延消费者要求(第8项) 5、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 信息权(第9项)

(2)1998年、2010年《农业机械产品修理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2001年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4)2002年微机 (5)2002年家用视听商品 (6)2012年家用汽车产品
(四)无理由退货义务的适用条件(25条) 1、非现场销售: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 2、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如彩 票) 3、保持商品完好。(韩国:因消费者的使用 而使商品价值有较大减少;可再次出售 的 商品包装受损失的。)
三、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 的职责分工
(一)处理消费者投诉方面的职责分工 (《消法》第39条第3项和第46条均未作明 确分工) (二)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方面的 职责分工(《消法》第56条的规定) (三)商品和服务抽查检验方面的职责分工 (《消法》第33条规定)
(一)处理消费得投放方面 职责分工 实践中的做法:有关部门自立规章 (1)旅游局《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2)电监委《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3)交通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4)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5)技监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6)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此外:《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调解职责范 围的规定(与履行的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案例:一根头发引起的三次投诉 ●案例:快递服务质量由谁管?



王利明:“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 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 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 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 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 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 。与此相应,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主要体现 为未经许可而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主要表 现为非法搜集、非法利用、非法存储、非法 加工或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等行为形态。 案例:发送垃圾短信是否侵害个人信息权?
2、《消法》中几处典型的例示性规定 (1)第18条第2款:“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特征:公共场所)(又如:公共浴室、游艺 厅) (2)第25条第2款:“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 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 退货。”(共同特征:影响再次出售)(又如彩 票、价值较大的包装受损) (3)第28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 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共同特征: 非现场销售)(又例:传真、电子邮件)
二、《消法》与其他法律法规 的关系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由数十部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1、法律:如消法、产品 质量法、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计量法、 标准化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商 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


2、法规: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 械管理条例、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理的特别规定、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湖 北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 3、规章: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 投诉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 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第23条第3 款) 1、适用对象:耐用消费品、装饰装修等服务 2、适用期限: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 个月内 3、瑕疵的含义(与缺陷的区别) 4、经营者举证责任(证明:瑕疵不存在;瑕 疵不严重;瑕疵不是经营者造成的) ●案例:苹果平板电脑是否人为损坏案
(三)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履行“ 三包”义务(第24条) 1、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含义(国家规定和与 消费者的约定) 2、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6批24种商品: (1)1998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 定》18种 包括:自行车、摩托车;彩电、黑白电视机 、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 冰箱、电风扇、空调、微波炉、燃气热水器 ;吸尘器、吸排油烟机、洗衣机;缝纫机、 钟表(可划分5小类)

1、并非流通领域所有的商品都有工商部门监 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的例外规定 (1)食品(保健食品);(2)食用农产品; (3)药品 ;(4)医疗器械;(5)化妆 品;(6)农药;(7)兽药;(8)棉花;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10)建设工程 ●案例:洗发产品归谁监管?
2、服务业使用的产品的质量监管。 (《产品质量法》第62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 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3、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国质检法〔2007〕 454号) (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2) 食用农产品; (3) 化妆品; (4) 医疗器械、药品; (5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 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 (6)特种设备; (7)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8)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四、经营者的几项重要 义务的把握
(一)安全保障义务(第18条) ●案例:李某诉某洗浴中心损害赔偿案;老人在商 场摔倒案;停车场对所停车辆是否有保管义务 义务的来源:法律明文规定;合同约定;合同的附 随义务。 判断是否具有义务:应结合社会的现实物质条件 、普遍的社会实践、义务人的危险控制和防范能 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已明令取消 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构成欺诈
七、处理消费者投诉的 期限与方式
《消法》第46条的理解与适用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 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 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处理”的含义? 比较:《行政处罚法》第37条:“在证据可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八、关于不完全列举的 例示性规定
1、最高法《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 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 知》(法[2004]96号):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 “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 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 “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 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 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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