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亮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谢谢大家指导
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 “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 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 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 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 500元的赔偿。 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 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二: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 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 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 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 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 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 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 失只能自己承担。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 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 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虽然不是为了个人生活消 费,但是作为经营者的相对方,仍然处于弱势 地位。因此,该行为被纳入本法的保护范围。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 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二、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 者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为消费者设立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 项权利。
1
保障安全权
6
依法结社权
2
知悉权(或称知情权)
7
求教获知权
3
自主选择权
8
人格尊重权
4
公平交易权
9
新《消法》九大亮点
现将新《消法》九大亮点解读如下:新《消法》亮点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
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
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
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新《消法》亮点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法的亮点解读:
一、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消费者权益包括了商品和服务的安全、质量、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益的具体内容被明确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二、加强了产品质量监管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同时,该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不良产品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三、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该法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受到的损失,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该法对网络购物进行了专门规定,规定了网络购物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网络购物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五、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包括了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多个方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强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六大亮点解读
◎ 亮点 四 :消 协 可提 公 益诉 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 ,结账 时, 发 现 餐馆 多 收 了 2 4 元钱 。 杜 先 生询 问得 知 , 这2 4 元 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 时使 用 的一次性 餐具 费用 ,所有顾客都收 了。杜先生认为餐馆 这种强制性消 费违法 ,向 当地消协投诉。但经 调解后 ,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 ,让杜先生到 法 院起诉 。为 了 2 4 元钱 到法 院打 官司太划 不来 了 ,于是 杜 先生 只 好作 罢 。 解读 :近几年来 ,我 国不 断出现侵犯消费 者权益 的群体性消费事件 ,对于消费纠纷数额 较小的事件 , 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 , 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 群体性消费事件 中 , 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 ,举证 困难 ,消费维权常 常陷入尴尬境地 。修改后 的 《 消法》 明确 了消 协的诉讼主体地位 ,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 ,消 费者可 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 上述案例 中, 根据修改后 的 消法 ,杜先 生可 以请求 当地 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 :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 , 单一消费事件 , 消费者只能 自行提起 民事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法的亮点。
一、增加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是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欺骗性的内容。
如果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定了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提高交易条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当得利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四、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
五、规定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规定。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承担退货的费用和责任。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活中,在我们消费购物的过程中,如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呢?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简称“消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福⾳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亮点⼀:实⾏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台迷你⼩冰箱,可使⽤两个⽉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冰箱系张先⽣⼈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免费修理。
张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证清⽩”,实⾏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于机动车等耐⽤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起六个⽉内,超过六个⽉后,不再适⽤。
亮点⼆:赋予消费者七⽇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理由退货。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或将拥有“后悔权”——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亮点
现行 《 消法》 针对欺诈行 为的加倍赔
偿罚 则( 即1 + 1 赔偿) , 已经不足 以震慑违 法 者 。这次 拟将 惩罚性 条款 调整 为“ 1 +
息实施犯 罪
埋下隐患 。 草案增加 对
2 ” 赔偿 , 从 经 济上 提高 了违 法商家 的违
格 式条 款在 金融 、 电信 、 供水 、 供 电
等 领域广泛 应用, 具 有便 利交易 、 降 低成
主体是消协 , 也没有具体规定 由什么法律 明确消 费类 公益诉讼 的主体资格 。这就 有必要通过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进一步 明确侵害众 多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
本等优点, 但有 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 免 自己的责 任, 侵 害消 费者 权益, 广 大消 费 者对此 反 映强烈 。现 实生 活中 , 格 式 条款俨然成 为霸王条款 的代名词 。草案 进一 步规 范 了格式 条款 , 规 定经 营者 不 得 以格式 条款限制消 费者权利或者免 除 责任。 草案根据合 同法等法律 的有关规定, 对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作 了进一步规范, 规定 :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 应 当以明显 方式提请 消费者注意商 品或者服务 的数
量和质量 、 价款或者 费用 、 履 行期限和方
行为 , 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 讼 。消费者协会显然是属于“ 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有关组 织” 中的“ 组 织” 范畴 , 并且 是最合适的消费类公益诉讼主体。 消费者协会是 专 门保护 消费者权益 的民间社 团组织 , 是 广大消费者 的“ 娘家 人” 。 消协保 护消 费者 权益 的方式 可 以
内容 的, 其 内容无效 。
增加 了有关 消费者 肖像 、 姓名 、 隐私等个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为加深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的理解,以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仅供参考。
⼀、修法背景 2013年10⽉25⽇,全国⼈⼤常委会第⼗⼆届第五次会议⾼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2014年3⽉15⽇起实施。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对⽹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消法》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的法律条⽂做了重⼤修改,亮点突出,其中“实⾏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个⼈信息保护”、“消协可提公益诉讼”、“⽹购平台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成为了此次修法的亮点,如第⼗⼋条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进⼊宾馆、商场等场所会有所保障;第⼆⼗三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个⽉内经营者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五条对近年来明星代⾔健康产品导致的不良消费作出了规定等。
《消法》修订之后,对于纷繁复杂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的法律后盾。
⼆、曹⽵平:消费者的特权,⽹购七⽇“后悔权” “后悔权”是⼤众化的通俗说法,并⾮严谨的法律概念。
“后悔权”的法律定义为:买卖合同成⽴并⽣效后,买受⼈(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获得退款的权利。
1、国外关于“后悔权”的⽴法 在美国,“后悔权”的出现最初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为,可3天内退货。
⽽在欧盟,“后悔权”的相关规定为远程购买,因不了解商品性能,价格超过40欧元的商品有14天试⽤期;⽇本《分期付款贩卖法》规定:商家在经营场所以外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在8天内⽆条件解除或撤销合同;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除⼟地或信贷抵押,所有消费者享有5天冷静期;远程购物为7天内可通知商家退货;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消费者在缔约后⼀星期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为:电视购物、邮购、⽹购等,消费者享有14天后悔期。
消费者权益年度总结(3篇)
第1篇202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以下是对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年度总结。
一、政策法规不断完善2023年,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力度。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如《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了网络消费市场。
二、监管力度持续加大监管部门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了严厉查处。
针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同时,企业加大公益投入,开展消费教育、维权宣传等活动,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四、消费者维权意识显著提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显著提高。
消费者在面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更加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维权渠道也更加多元化,如12315投诉热线、电商平台客服等,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途径。
五、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各类社会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消费者协会、维权志愿者等积极参与维权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
同时,社会组织还通过开展消费教育、宣传等活动,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互联网平台加强自律互联网平台作为消费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2023年,各大互联网平台加强自律,完善平台规则,加大打击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为消费者营造了更加公平、健康的网络消费环境。
总之,202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消费者创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消费者人数的不断增加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国家于2018年10月25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9年起正式施行。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以下新特点:一、针对消费领域新问题的补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搭售”、“捆绑销售”、“三无产品”等消费领域的新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包括:1.防范虚假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等不当行为纳入“欺诈行为”范畴,并对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惩,对于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效果的经营者,将会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不履行三倍赔偿等。
2.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行为,经营者也不得约定消费者购买与主合同无关的商品或服务。
3.禁止销售三无产品:为了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销售没有标准产品名称、标准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等明细信息,且不能提供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的“三无”产品。
二、加大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具体包括:1.修复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旦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如果经营者拒绝履行,将会被要求进行修复性赔偿,确保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展开。
2.加强处罚力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处罚力度,针对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行为,对处罚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违法经营者以欺骗、恐吓等造成重大损害的,需要承担高达五倍以上的赔偿金额。
3.责任扩大到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了经营者责任范围,包括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损害和互联网平台的失信行为。
这也表明了相应责任的扩大,更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全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全解读亮点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2、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修订亮点
精选文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修订亮点时间:2014-03-03 | 作者:曹伟钊| 浏览:229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法针对目前国内网购盛行、产品质量频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情况,作出了更细致、全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法针对目前国内网购盛行、产品质量频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情况,作出了更细致、全面的规定。
具体亮点如下:1、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的七日“后悔权“。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5 条第1、第2款,《消法》同时也规定了不适用“后悔权”的例外情况。
广大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七日“后悔权”只是适用于网诺、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而且是在购物后的七日内(该七日的期限,按照目前的通说,如果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规定了网诺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
具体规定在《消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3、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9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合法、正当、必要,明确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并经消费者同意;4、扩大了产品召回的范围。
在以往的规定中,召回制度只是使用于汽车、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11种产品,现在《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5、打击经营者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6条,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不得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酒店强行收取开瓶费、餐馆规定最低消费、预付卡余额不退等。
网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倒置。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3条第3款,但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并且是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和产生争议。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布有什么新的亮点呢?消费者的权益会不会得到保障呢?这些都是广大消费者的问题,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希望大家喜欢!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亮点一: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亮点二: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三:超过七日仍然可以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亮点四: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2016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这可真是个大事儿。
大家都知道,咱们老百姓买东西,总是有一堆烦心事儿,什么退货难、质量差、售后不给力。
现在呀,这个问题有了希望解决的曙光。
你看,以前买个手机,屏幕有问题,跑去找售后,人家那态度简直让你怀疑自己是不是做了什么天怒人怨的事。
现在不行了,消费者有了更强的底气。
买东西时,商家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随便糊弄你了。
像以前那种“反正你也不知道怎么维权”的日子,终于可以告别了。
嗯哼,想想就让人觉得舒坦。
谁说消费者是软柿子,现在有了法律撑腰,谁敢随便捏?说到这个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可是把咱们的维权之路给铺得更宽敞了。
以前啊,商家如果真想找点儿麻烦,消费者维权可是一波三折,跑了不少冤枉路。
买个假货,退个换个,那是个“艰难险阻”。
你也许跑了三四趟店,拿了大把的发票,打了无数个电话,结果呢?商家耍花招,消费者最后只能吃个哑巴亏。
嗯,很多人可能都已经习惯了忍气吞声,心里默默嘀咕“反正人家店大,咱就是个小老百姓”。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这个法一修改,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也有了更强的武器。
别看咱是普通消费者,但人家再也不能随便欺负了。
有了这个修改后的法条,商家哪能肆意妄为呢?法律明确规定了,如果商家的产品出了问题,必须要承担责任,不能再说什么“找生产厂家”这种敷衍话。
买个东西,商家没给你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法律可就不答应了。
而且如果产品有问题,商家得三天内给你换货,七天内退货,这可比以前快多了。
以前我记得,有次买了个电饭煲,结果它开箱就发臭。
去找售后,结果人家跟我说:“这个不归我们管,您找厂家。
”那时候真是怒火中烧。
现在,这样的情况绝对不会发生了,商家敢不配合,直接就能按法律要求进行赔偿,谁怕谁?这回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得到更好的保护了。
大家可能都有这种感觉,网上买个东西,不是被电话轰炸就是被各种广告骚扰。
改了法之后,商家收集消费者信息的范围更窄了,不能随便拿来当做赚钱工具。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针对消费者保护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消费行为,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合理选择、知情权、公平待遇、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的权益。
这些权益的确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有足够的话语权和选择权,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新法规定了对商家虚假宣传、恶意串通、强制捆绑销售等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措施,以防止商家以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对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再次,新法强化了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渠道。
新法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商企业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它们提供真实、合法、规范的商品和服务,并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当提供退货退款等便利措施,使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救济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在新法中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鼓励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行使自己的权益,并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监督职责和法律地位。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消费者侵权行为的赔偿机制,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使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更加有力。
总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消费者保护、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的保障,我们相信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消费市场也将更加健康、有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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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六大亮点。
(附简单案例)作者:赵琪晨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通过案例的形式对该法进行解读。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
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
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
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
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
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
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
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
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
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
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
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
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
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
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
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
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
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亮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
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
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
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
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转自《经济参考报》,原标题“专家解读新《消法》六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PS:反悔权的行使仅仅限定在25条规定的那一类“网络”购物情形下,不要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