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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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

制度三篇

篇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本科在读或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第六条工资待遇

1、见习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见习时间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见习人员,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确定,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三个月满后由合伙人根据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进行考评,评级分为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 为1000元/月、A+为1300元/月、A++为1500元/月,每三个月评定一次,并对

工资作相应调整;年终享有年终奖;实习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见习人员或实习律师都享有其介绍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应得提成部分用发票报销。

第七条见习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

第八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九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见习人员离开本所前,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

第十条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为本所及社会培养律师后备人才,根据省厅、市局有关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实习人员是指:

1、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取得执业证前为从事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而在本所实习人员。

2、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生。

二、本所接受实习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

三、拟到本所实习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批准。

四、本所应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实习合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合同应当对本所及实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实习期限:

1、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实习期为一年。

2、在校生依所在学校的教学安排。

六、在本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定指导律师,以保证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七、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在业务知识、业务技巧、业务程序、

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报告。

八、实习人员在本所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管理规章及本所的一切规章制度;

2、服从本所安排,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尽心尽力地完成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

3、不得单独执业;

4、不得为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行为;

5、不得以本所的名义有损本所利益或本所形象的行为;

6、不得同时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九、实习人员在实习中的职责:

1、协助指导律师从事庭前准备工作;

2、代指导律师传递、传达文书或资料;

3、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4、协助指导律师整理有关案卷材料及立卷;

5、从事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十、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纪律的,由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或解除实习合同的决定。

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律师法》、部颁规章或违反律师执业纪

律和职业道德的,由本所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其行为导致本所或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其本人负赔偿责任。

篇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经本所律师大会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本所接受实习律师后,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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