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思想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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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思想结构

摘要:道德形而上学思想是康德伦理学思想和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简要分析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思想结构,通过对“道德命令”、“定言命令”、“自由”的康德概念的分别理解和综合分析来阐释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思想内涵和思想脉络。

关键词:道德命令;自由;康德

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67-02

康德作为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同时还是唯心主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康德的“三大批判”构成了他的伟大哲学体系,它们是:“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同时,康德的哲学也为他的伦理学思想奠定了基础。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他否定个人意志受外界因素的支配,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天赋的、先天的、与生俱来的;并不是后天获得的。这个自然法则是天赋命令,适用于任何情况,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不是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的,是“为道德而道德”,道德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所以说,在康德眼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同时,康德还认为,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

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遵守自己的法则,就没有约束和规则可言。而如果只是因为其他目的而做出的道德行为,则是把道德当作手段,在一种其他——即非自我的规则下的行动,这也就没有自由可言,所以你也就成为了各种事物的奴隶,而不是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一、道德命令

自然是自在地按照必然性活动,活动与规律有天然的一致性。而意志之物不是自在地顺应规律却是按观念,以这种观念进行行为,这种观念叫作行为的准则。按照原则来活动就是意志,也就是实践的理性。自然物按照因果规律活动,而意志活动是按照一种目的和手段模式活动,有一种自觉性意志按照某种观念行动,当作意志的目的然后实现出来,它具有广义的善,有价值,而这种动机可能与规律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康德认为人的行为不能自在地按照实践的法则进行,这样就产生了意志与理性之间的关系。理性相对的是自由,意志产生的行为的动机不一定按其进行,所以,法则有一种强制性,表现为一种命令,形式上就是命令式——你应该怎样。自然而然顺应法则的形式的不是人,是纯粹的理性存在者——完满是存在——神。而人既是理性存在者又是自然人,具有双重性质。当人作为理性存在者顺应理性的行为是德行行为,当人作为自然人按照目的、动机支配的行为不具有德行性质,有时可能是违背理性的法则。因此,法则对人来说表现为命令,假言命令和定言或直言命令。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命令即假如怎样,你应该怎样。定言或直

言命令是无条件的命令即你应该怎样。假言命令有技巧型与机智型两种。定言命令是按自己的内在本性,最高理性本性为出发点出发的命令。而一切都是为了某种外在目的的行为就是假言的行为是靠他律的行为,以自身最高人的本性为目的的就是定言的行为,是自律的行为。康德认为只有定言命令才是道德的戒律,假言命令没办法做道德的评价,这种无条件的定言命令叫作绝对的命令,假言命令叫作相对的命令。

二、对定言命令的分析

1.形式——普遍的立法形式

康德认为假言命令是个推论,假如怎样是前提,后面是结论,而定言命令是个判断,而且是综合判断,它不是用先天的道德律综合感性,而是根本不考虑感性,将感性排除,这个综合是用普遍法则去综合准则,让准则服从这个普遍规律,准则具有特殊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准则,它带有主观性、特殊性、与个人特点有关。准则的道德性是必须遵守法则的普遍性——普遍的立法形式,准则服从法则的普遍规律。支配人行为的总是准则,而准则遵从的是法则的普遍性,与客观法则相一致,法则具有普遍性,谁都适用,没有矛盾性。而准则具有矛盾性,表现为良心的谴责,矛盾的两方面就是:一方面,从偏好出发,人按照准则行事是把自己看成自然人;另一方面,是把自己看成理性存在者,走向道德论。这样,两方面就表现为人的理性与自然情欲的对抗,用理性来立法也就很必要了,否则人很容易走向情欲道德。而神就是完满的,没有双重性,只有理

性,没有偏好的掺杂,也就不需要命令来立法。道德法则是从先天的理性原则推出的,客观的。

2.内容或质料——人和人都是目的,不是把自己或他人看成单纯的手段

道德命令的动机、目的本身就是其内容,也就是从质料方面规定道德命令。人是目的,要先确定目的,通过手段实现结果。任何意志都有目的,目的有两种,一种它的确定来源于人的自然情欲、偏好,偏好要达成目的需要一个结果,或者叫作某种对象的实现,这种目的叫作主观目的。主观的目的是没有普遍必然性,而客观的具有普遍必然性,意志的目的的确定来自意志本身,不是出于其他,而是出自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是来源于理性的本性,是先天的,客观的。外在目的总是追求一个外在的结果来满足自己的偏好和欲望,而欲望改变了,追求改变了,结果也就改变了,这样一种目的,只具有相对性,不具有绝对性,它满足假言命令式。所以它是假言命令式的根据。出于理性,以理性作为原因,理性自由因的道德是内在目的决定的,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是定言命令式的根据。与目的结果相关联就有价值,出于偏好形成的目的,由于偏好的对象是有条件的,所以价值也是有条件的。自在的目的永远是目的,不会变的是人行为的自在目的,对人的理性负责,不是任何手段,它是绝对的,有绝对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

3.根据——自律原则——来源于理性的自由因,自我决定的原则每个人都是理性存在者,意志的法则是自己定的,按照理性自己

为自己订立法则是自律,自己服从自己,自己为自己制定规则。与意志自律相对立的是他律原则,不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而是他物按他物与意志的关系支配意志,为人制定规律。自律产生的是定言命令、绝对命令、道德命令,而他律产生的是假言命令。意志以他物为转移的话就不是道德的动机、善良的动机,道德的、善良的动机来源于对法则的尊重。对他律作为依据的道德原则,康德提出了意志自律。他律有经验层面上的也有理性层面上的。经验层面的是以自然情欲为追求的出发点或以道德感情为出发点追求的都是某种

他律;理性层面的就是以追求致善为出发点、作为意志的决定根据。由此,康德又提出了一个理想王国,目的王国。他是在德行方面的一个理想状态,每个理想存在者都达到一个理想状态,每个人的意志都是颁布意志的,形成一个理想体系、达到理想状态,每个人都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既是首脑,又是成员,人人都服从自己颁布的道德律,只有在目的国中才能实现每个人都是目的,不是手段,实现自由、平等,以实现价值、尊严。

三、自由及其存在证明

自由从道德形而上学那得到了证明,思辨的证明,自由作为一个公设,认为早已被证明。自由的积极意义是自律的实质内容,而自律是道德的,因此,自由意志也就是道德意志。人的物质活动是他律,不是道德,不是自由的,是受他物影响的,是自然的活动,从感性出发遵从自然律就不是自由的,所以,不成就道德就不成就自由。康德进一步认为,只有设定自由,才有道德原则存在,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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