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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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认识论论文
摘要:康德的认识论被称为“哥白尼式”的革命,他综合了唯理论与经验论的观点,证明了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他认为知识的形式是先天的,而内容则是经验的。这种先天的认识形式就是思维中的思维形式单位——对象概念。
康德是十八世纪德国古典哲学思想的代表人物,他的哲学思想在德国乃至世界的哲学发展史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的代表著作三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这三部哲学著作分别阐述了他的认识论思想、伦理学思想和美学观点,构成所谓真、善、美的批判哲学思想体系。在认识论方面他即肯定了经验论的原则,也肯定了唯理论的原则,在调和这两者的关系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认识论思想。
一,康德认识论概说
康德认为人的认识由三个环节构成,即感性、知性、理性。三个环节相互作用构成了人的认识能力。受当时哥白尼的“日心说”影响,他认为人的认识过程是人通过感性直观认识对象形成事物的质料,然后通过知性综合、理性的把握后同先天具备的认识形式相互契合而形成我们的知识。
1、感性、知性、理性
康德所谓的“感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借助于感觉经验而形成的感性直观的认识能力,即感性直观形式。他认为人类的认识是通过感性直观和对象世界发生直接的联系的,所以也只有通过感性直观才
能获得思维的材料。通过感性直观我们对认识对象的现象在思维中形成了一个表象,这种形成事物的表象的感性直观是以时空的形式存在于人的思维之中。因此,这种感性认识的对象并不是对“物自体”的认识,只是对认识对象的表象的一个感性直观而已,这个直观的事物并不是事物本身,至于事物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我们并不知道。但人类的心理欲望又总是想要认识现象世界背后的本质世界,即“物自体”世界,所以感性阶段又必须进入知性阶段。
康德所谓的“知性”是指主体对感性对象进行思维,把个别的、特殊的、没有联系的感性直观把握的对象加以综合而形成的有规律的对象知识的一种先天认识能力。康德把人的这种对感性直观的综合统一的功能称为范畴。范畴是自我同一和对象同一的中介,是把先验自我带给对象,然后又对已综合而成的对象带给先验自我。是思维把各种表象中的共同的东西找出来,然后又用来说明认识的对象。知性并不是认识的终结,要使知识具有普遍的必然性和统一性,知性还必须上升到理性阶段。
康德认为“理性”是人心中具有的一种要求把握绝对的、无条件的知识,即超越“想象世界”去把握“自在之物”的先天的认识能力。感性的作用是获得第一手的材料。知性的作用是综合感性材料。理性的作用是引导知识进一步完善,将知识调整成体系。康德认为一切知识都开始于感官,然后就前进到知性,之后终止于理性,理性之上再没有更高的的能力来加工我们的直观材料。
2、康德哲学“哥白尼式”的革命
在认识论问题上,康德主张“调和”经验论与唯理论。他一方面同意经验论的原则,即一切知识都必须来源于经验,另一方面亦赞同唯理论对经验论的批评,即对科学知识来说仅有经验是不够的,它们的普遍必然性只能是先天的。康德认为人的认识过程就是先由人的感官产生认识对象的表象,表象是未被规定的对象,是主体经验直观的感性认识形成产生的结果(感性阶段)。主体通过先天的形式和概念范畴去综合、统一、规定个别特殊表象后,未被规定的表象就变成了被规定的对象了,表象就变成了对象(知性阶段)。将无数的对象通过我们人的理性综合调整,形成事物本质的认识即把握“自在之物”的先天认识能力(理性阶段)。
二,没有认识的对象“概念”就没有认识的“存在”
1、认识的对象“概念”
什么是认识的对象“概念”?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认识?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主体收集客体知识时思维主动的行为,是认识意识的表现形式。主体要产生意识就必须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行为的主导者和实行者,在这里主要指的是我们人类。其次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对象?对象是作为主体思维目标的事物,具有主体思维明确的指向性。思维没有指向的事物就不能被称为对象,仅仅是“自在之物”。最后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概念?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是通过抽象的思维形式从一群事物中提取出来反应其共同性的思维中存在的思维形式单位。所以认识的对象概念就是作为主体的人,运用抽象思维把握目标事物(是多
个而不是一个)而形成的事物的一般思维形式单位。比如:我们思维中的“桌子”这一概念,现实中有很多种桌子,不同颜色、不同样式、不同材料的,但是我们无论看见那一种我们都知道那是一张桌子,就是因为我们思维中有了桌子这一对象概念,所以我们能认识这些不同的桌子。对象概念属于抽象思维,相当于康德说的先天认识形式。
对象概念是如何在我们的思维中形成的呢?换句话说就是康德的人的先天综合的认识形式是如何形成的呢?人的思维其实是一个空洞的,什么也没有的东西。就像是生产线一样摆在那里,仅仅是这样我们是不能认识事物的,它只具备认识的机能而不具备认识的能力。只有当我们的生产线上有了产品即对象概念后,我们在认识中才能将感性直观形成的事物表象与思维中的对象概念相对应,这样我们就认识了客观事物。对象概念对认识有绝对的作用,我们感性直观的事物表象就只是个“表象”——以时间空间形式存在,但我们不能认识,我们只知道它是“什么”既“东西”,而不知道它是“是什么”即“什么东西”。也就是“是其所是,在其所在”中,我们只知道“是”和“在”,而不知道“其所是”和“其所在”。比如:桌子,如果我们思维中没有桌子的对象概念,我们看到某桌子时,就只知道是个有四条腿一个面的东西,但它是什么?我们不知道。所以对象概念就相当于康德先天综合的认识形式,是一种存在于我们思维中的思维形式单位。
2、认识的“存在”
什么是存在?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
哲学派别。贝克莱说“存在就是被感知”,他认为只有被人感知的事物才是存在,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按照贝克莱的说法,那么不能被感知的事物就是不存在的。这种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我们的人类感觉是有限的,客观世界除了我们能感知的事物外,还有很多不能被感知的事物。所以存在应该是客观的实在,它独立于我们的意识之外,但也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是纯粹的一个“有”,也是一个“无”。存在与意识相结合就有了存在和不存在的区分,意识中有的就是存在,意识中没有的就是不存在。认识的存在是指我们思维中对象概念能把握到的客观事物,这个客观事物是一个纯粹的“有”,也就是一个“无”。并不是所有的客观存在的事物我们都能用对象概念去把握,能把握的就是认识的存在,不能把握的就是认识的不存在。但这种认识的不存在并不是说不存在,它是现实中的客观存在即康德的“物自体”,只是不能被我们认识罢了。
3、二者的关系
认识的对象概念与认识的存在是密不可分的,没有认识的对象概念就没有认识的存在,同样没有认识的存在也没有认识的对象概念。
第一、客观存在决定认识的对象概念的形成。客观存在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在没有被人类认识以前,它们是以“自在”的形式而存在于现实世界。当我们接触这些事物,通过感性直观而得到这些事物的“表象”,这些表象经过我们大脑的综合判断,形成了这些事物的最一般的,本质的思维形式单位——对象概念。对象概念形成后就独立的存在于我们的思维当中,当我们在现实中看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