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民法典》主要内容概括是什么 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主要内容概括是什么民法典内容一、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哪7篇?一、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哪7篇?民法典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民民事权利内容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定权和相对权。
定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定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总论》课件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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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 (一)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二)对空间效力 • 属地法为原则,属人法为例外。
•例:广州的甲在日本旅游时,借了5万元给一起出游的乙。回国后两 人因为这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 •问:本案能否适用我国民法调整?
(三)对时间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公布之日或之后一定时间生效。
• 合法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2、民法的解释
• (1)概念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
适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
• (2)具体类型 • A 立法解释(我国目前没有) • B 司法解释(最高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所作出的解释。) • C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从制 定到实施所贯穿始 终的根本准则。
绿色
不违反法 律、公序
良俗
保护民事 主体合法
权益
民法基 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信
公平
(一)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已完成) • 第二步: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正在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旧条文对照表
民法典与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表(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ꎬ右栏黑体部分为增加的内容ꎬ两栏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编㊀总㊀㊀则第一章㊀基本规定«民法通则»①第一条㊀为了保障公民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ꎬ正确调整民事关系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ꎬ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ꎬ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ꎬ制定本法ꎮ第一条㊀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ꎬ调整民事关系ꎬ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ꎬ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ꎮ第二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㊁法人之间㊁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ꎮ第二条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ꎮ第五条㊀公民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ꎮ第三条㊀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ꎮ1①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ꎬ全部立法分为两步ꎬ第一步制定 民法总则 ꎬ第二步再将民事立法的基本法律整合ꎬ结合民法总则成为民法典ꎮ«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ꎬ2017年3月15日公布ꎬ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ꎮ由于«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总则»基本相同ꎬ因此特将«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通则»对照ꎬ但«民法典总则编»对«民法总则»作出实质性修改的ꎬ也将二者予以对照ꎮ 第一编㊀总则 对照表左侧列中ꎬ没有特别标注法名的ꎬ内容为«民法通则»条文ꎮ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条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ꎮ第四条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ꎮ第四条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㊁公平㊁等价有偿㊁诚实信用的原则ꎮ第七条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ꎬ扰乱社会经济秩序ꎮ第五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自愿原则ꎬ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ꎮ第六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ꎬ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ꎮ第七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诚信原则ꎬ秉持诚实ꎬ恪守承诺ꎮ第八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不得违反法律ꎬ不得违背公序良俗ꎮ第九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㊁保护生态环境ꎮ第六条㊀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ꎬ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应当遵守国家政策ꎮ第十条㊀处理民事纠纷ꎬ应当依照法律ꎻ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可以适用习惯ꎬ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ꎮ第十一条㊀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ꎮ第八条第一款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ꎮ第十二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ꎮ法律另有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ꎮ第二章㊀自㊀然㊀人第一节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㊀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ꎬ承担民事义务ꎮ第十三条㊀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ꎬ承担民事义务ꎮ2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条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ꎮ第十四条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ꎮ«民通意见»①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ꎮ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ꎻ没有户籍证明的ꎬ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ꎮ没有医院证明的ꎬ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ꎮ第十五条㊀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ꎬ以出生证明㊁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ꎻ没有出生证明㊁死亡证明的ꎬ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ꎬ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㊀遗产分割时ꎬ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ꎮ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ꎬ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ꎮ第十六条㊀涉及遗产继承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ꎬ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ꎮ但是ꎬ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ꎬ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ꎮ第十一条㊀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ꎬ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十二条㊀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ꎻ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ꎬ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第十七条㊀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ꎮ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ꎮ第十八条㊀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十九条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㊁追认ꎻ但是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3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ꎮ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ꎮ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第二十条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第十三条第一款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ꎮ第二十一条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ꎬ适用前款规定ꎮ第十三条第二款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ꎻ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ꎬ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第二十二条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㊁追认ꎻ但是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第十四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ꎮ第二十三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ꎮ第十九条㊀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ꎮ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ꎬ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二十四条㊀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ꎬ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ꎬ经本人㊁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㊁精4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神健康恢复的状况ꎬ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学校㊁医疗机构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㊁民政部门等ꎮ第十五条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ꎬ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ꎬ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ꎮ第二十五条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ꎻ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ꎬ经常居所视为住所ꎮ第二节㊀监㊀㊀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ꎮ第二十三条㊀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ꎮ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ꎬ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ꎮ第二十六条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ꎮ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ꎮ第十六条第一款㊁第二款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ꎬ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ꎻ(二)兄㊁姐ꎻ(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ꎬ经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ꎮ第二十七条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ꎻ(二)兄㊁姐ꎻ(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ꎬ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ꎮ5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ꎬ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ꎻ(二)父母ꎻ(三)成年子女ꎻ(四)其他近亲属ꎻ(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ꎬ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ꎮ第二十八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ꎻ(二)父母㊁子女ꎻ(三)其他近亲属ꎻ(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ꎬ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ꎮ第二十九条㊀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ꎬ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ꎮ«民通意见»15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ꎬ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ꎮ第三十条㊀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ꎮ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第十六条第三款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ꎬ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ꎮ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ꎬ由人民法院裁决ꎮ第十七条第二款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ꎮ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ꎬ由人民法院裁决ꎮ第三十一条㊀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ꎬ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ꎻ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ꎮ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ꎬ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ꎮ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ꎬ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6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ꎮ监护人被指定后ꎬ不得擅自变更ꎻ擅自变更的ꎬ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ꎮ第十六条第四款㊀没有第一款㊁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ꎬ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ꎮ第十七条第三款㊀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ꎮ第三十二条㊀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ꎬ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ꎬ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担任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ꎬ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㊁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㊁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ꎮ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依法承担监护责任ꎮ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ꎬ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ꎮ第三十三条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ꎬ可以与其近亲属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ꎬ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ꎬ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ꎮ7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㊀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ꎮ第三十四条㊀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ꎮ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ꎬ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ꎬ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ꎮ第十八条㊀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ꎬ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ꎬ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责任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ꎬ应当赔偿损失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ꎬ撤销监护人的资格ꎮ第三十五条㊀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ꎮ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ꎬ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ꎬ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ꎬ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ꎬ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ꎬ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ꎬ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ꎬ监护人不得干涉ꎮ第三十六条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ꎬ撤销其监护人资格ꎬ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ꎬ并8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ꎻ(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ꎬ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ꎬ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ꎻ(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ꎮ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㊁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ꎬ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学校㊁医疗机构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㊁未成年人保护组织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㊁民政部门等ꎮ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ꎬ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ꎮ第三十七条㊀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㊁赡养费㊁扶养费的父母㊁子女㊁配偶等ꎬ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ꎬ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ꎮ第三十八条㊀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ꎬ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ꎬ确有悔改表现的ꎬ经其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ꎬ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ꎬ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ꎮ9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九条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ꎻ(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ꎻ(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ꎻ(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ꎮ监护关系终止后ꎬ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ꎬ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ꎮ第三节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第一款㊀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ꎮ第四十条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ꎮ第二十条第二款㊀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ꎮ第四十一条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ꎮ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㊀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㊁父母㊁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代管ꎮ代管有争议的ꎬ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ꎮ第四十二条㊀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㊁成年子女㊁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ꎮ代管有争议ꎬ没有前款规定的人ꎬ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㊀失踪人所欠税款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ꎬ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ꎮ第四十三条㊀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ꎬ维护其财产权益ꎮ失踪人所欠税款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ꎬ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01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人的财产中支付ꎮ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ꎮ第四十四条㊀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㊁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ꎬ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ꎮ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ꎮ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ꎬ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ꎮ第二十二条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ꎮ第四十五条㊀失踪人重新出现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ꎮ失踪人重新出现ꎬ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ꎻ(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ꎬ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ꎮ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㊀公民下落不第四十六条㊀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ꎻ(二)因意外事件ꎬ下落不明满二年ꎮ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ꎬ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ꎮ11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明满四年ꎬ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ꎬ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ꎬ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ꎬ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㊁时间和请求ꎬ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ꎮ«民通意见»29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ꎮ公民下落不明ꎬ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ꎬ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ꎮ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ꎬ应当宣告失踪ꎻ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ꎬ有的申请宣告死亡ꎬ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ꎬ则应当宣告死亡ꎮ第四十七条㊀对同一自然人ꎬ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ꎬ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ꎬ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ꎬ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ꎮ«民通意见»第36条第1款㊀被宣告死亡的人ꎬ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ꎮ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ꎬ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ꎮ第四十八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ꎬ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ꎻ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ꎬ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ꎮ第二十四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ꎮ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ꎮ第四十九条㊀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ꎬ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ꎮ第五十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ꎮ21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版(全文)第八章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如果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但是,如果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那么就不适用此条款。
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如果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且他们必 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当事人所追求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并 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形式合法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合同 需要书面形式。
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 出现,即该事实发生与否,由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条件的效力
条件的效力在于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时间,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的种类
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分别在期限 届至时和期限届满时使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消灭。
详细描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到欺诈、胁 迫等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词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
详细描述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由于缺乏有效要件, 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例如,
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以文字符号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
教学课件:《民法学》(第六版)王利明
三、民法与经济法
➢ 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 系,其内容包括计划、组织、调节、监督等多方面。
➢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 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规范大多是强行性规范,违反该规范所产 生的责任大多是行政责任。
➢ 民法与宪法的区别:
➢ 第一,性质不同。宪法是公法,民法属于私法。 ➢ 第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宪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
的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第三,义务的性质不同。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能直接规制公民
的行为。 ➢ 第四,涉及的范围不同。宪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并
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 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 内在体系)两方面。
➢ 形式体系:民法典的各编以及各编的制度、规则体系 价值体系: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
➢ 大陆法国家具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 ➢ 罗马式 ➢ 德国式
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 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 内在体系)两方面。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 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 民事法律。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 典”命名的法律,其分为七编,共1260条, 10万多字,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 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
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
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
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
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现行民法总规定。
它于1986年3月5日公布实施,以我国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是我国正式承认和法定的民法总规定,也是我国民法体系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收录十章,包括总则、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物权、权利义务、继承、命名、公民的基本权利、附则。
全部内容,是我国民法在历史长河中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民法思想及相关规定的统一整理。
其中,总则明确提出宪法为统一法律的基本准则,具有重要基础性意义,总结了我国现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乃副之要义;人格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规范了人的生存权、劳动成果权、保护公民隐私权等各项权利;财产权则确定了股权、典当、抵押等多种物权的划分,其规定的确定了财产的划分,使社会的财产关系得到有效的规范,充分发挥了财产的积极作用;婚姻家庭规定了结婚、离婚、家庭财产等关系,以保护家庭关系以及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依法维护家庭秩序,并有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物权规定了财产、动产、不动产等物权,以及财产传达、财产支配、财产保护等财产权利,确立了物权的概念,以及物权实行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规定了公民的法律行为、责任、债务等;继承规定了继承的条件、排序,以及继承的几种方式;命名规定了公民的姓名、历史名称的确立、更改等;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了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宗教、集会、结社等自由;附则则确定了一般法、地方法和实施条例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古老文明的精华与当代法治文明的融合,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要求的反映,是中华文明的归宿。
它的制定和实施,为中国的小康家庭保驾护航,为发展一个更加公平、更加公正、更有效率、更有礼仪和文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参考案例
甲乙两个公司约定在天津合作经营服装生意,甲方负责从广东组织货源, 乙方负责在天津销售,合作合同由甲方拟订,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由于甲方供货 不及时,而且货价过高,经营出现亏损。乙方因此想解除合同,此时却发现合同 中约定了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将构成违约。
问题:此合同的订立以及甲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 原则?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法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 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性文件。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它不仅是民 事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依据,因而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家民事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 当遵守国家政策。”可见,国家民事政策也是民法的一个渊源。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该条款明 确了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也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 的。平等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四、等价有偿原则
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 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 价交换,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 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只适用于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不适用于涉及人身利 益的民事行为。等价有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二、对空间的效力
民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民事关 系。我国的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 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以引导出请求权。
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其中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
这一点跟合同当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吻合的,各种民事关系当中所实施的相应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是公平,公正,自愿的才生效。
▲一、《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在欺诈人方面: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
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1)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2)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诈人方面: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被欺诈人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才可以撤销。
《民法》教案
第三课《民法》教案教学目标:1.识记民法的概念和民法的基本原则2.民事主体的分类3.法人的成立要件以及法人的分类和法人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4.民事权利的种类5.物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分类和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权的分类6.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及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7.代理的分类和适用范围8.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归责原则9.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教学重点: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2.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类3.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的原则和担保的方式4.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人一出生,首先涉及到的是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与监护代理关系等;而人又是社会的人,自然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发生关系,于是有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社会关系。
即使人离开了人世,也与社会、家庭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例如:婚姻关系的消灭和财产关系的继承。
总之,人时时刻刻都与平等地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各类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有这些平等主体之间关系都属于我们这章的内容——民法的范畴。
民法与其他的法律一样,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的。
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相比,民法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所以恩格斯说过:“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的条件。
”讲授新课: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涵义1、民法的由来及定义民法一词历史悠久,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市民法”。
公元6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的主持下,将罗马法改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也称《民法大全》,主要内容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事规范。
后来民法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是到清朝末年才制定民律的草案。
现在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民法教案》
《民法教案》word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解释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阐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1.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介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念与特征讲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与能力探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1.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解释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种类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与作用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第二章:民法总则2.1 民法总则的概念与作用解释民法总则的定义与意义阐述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分析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与作用2.2 民事权益的保护讲解民事权益的概念与种类阐述民事权益的保护方式与途径探讨民事权益保护的适用范围与限制2.3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后果第三章:物权法3.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3.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物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物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物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3.3 物权的变动解释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方式阐述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条件分析物权变动的后果与处理方式第四章:债权法4.1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债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债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4.2 债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债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债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债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4.3 债权的变动与实现解释债权变动的概念与方式阐述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条件分析债权变动的后果与处理方式第五章:继承法5.1 继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继承的定义与特征阐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继承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5.2 继承的种类与顺序讲解继承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继承的顺序与规则探讨继承的适用范围与限制5.3 遗嘱与继承权的行使解释遗嘱的定义与要求阐述遗嘱的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分析遗嘱的效力与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第六章:侵权责任法6.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阐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与联系6.2 侵权行为的种类与责任讲解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与承担方式探讨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与限制6.3 特殊侵权责任解释特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点阐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与处理方式分析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与联系第七章:人格权法7.1 人格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人格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7.2 人格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人格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人格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人格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7.3 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解释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与途径阐述人格权的限制与例外情况分析人格权保护的适用范围与限制第八章:婚姻家庭法8.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婚姻家庭的定义与特征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婚姻家庭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8.2 婚姻登记与家庭关系讲解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与程序阐述家庭关系的种类与内容探讨婚姻家庭关系的适用范围与限制8.3 离婚与离婚后的法律后果解释离婚的定义与条件阐述离婚的法律程序与后果分析离婚对家庭关系的影响与处理方式第九章:担保法9.1 担保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担保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担保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9.2 担保的种类与效力讲解担保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担保的效力与作用探讨担保的适用范围与限制9.3 担保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解释担保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阐述担保的实现与解除分析担保纠纷的处理方式与法律适用第十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10.1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10.2 民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讲解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与规则阐述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与流程探讨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与限制10.3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裁判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与作用阐述证据的收集、固定与提交分析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及其效力与执行方式重点和难点解析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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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
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的含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
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3、不具有经济内容
4、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随主体的产生而当然发生的人身关系。
2、身份关系: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
依与财产的联系程度,分为与财产有直接联系的人身关系和与财产有间接联系的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沿革
一、古代民法
(1)含义:古代民法仅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质民法。
(2)产生:由人类最初习惯法发展而来。
(2)特征:古代社会是等级森严的自然经济社会,民法不发达。
(3)典型:罗马法——
①原指《十二铜表法》。
②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对后世立法发生直接影响。
③罗马共和国时代已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④随着罗马共和国扩大,与外来人交往增多,私法成为罗马法精华。
二、近代民法
(1)产生:产生于资本主义初期,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
(2)典型:《法国民法典》——
①采用了罗马法中《法学阶梯》的体系结构。
②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三、现代民法
始于《德国民法典》——
①采用《学说汇编》的体系结构
②限制了私权神圣和契约自由,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
(一)历程
(1)古代,诸法合一,私法极不发达。
(2)近现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3)建国后,先后进行了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
(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
(5)86年通过《民法通则》,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6)92年后,相继制定一些单行法,对原来法律进行修改。
(7)97年《民法通则》10周年后,民法典编纂提上日程。
(8)99年新《合同法》通过。
(9)07年《物权法》通过。
(二)总结
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正在形成和完善。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而区别于公法
通行“法不禁止即可为之”的规则。
(二)民法为权利法,而区别于义务法
①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是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的。
②“私法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三)民法为文明法
①民法是文明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发展。
②民法讲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③民法以时代的公众道德为伦理支撑,同时又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
(四)民法为实体法,而区别于程序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而不规定权利救济程序。
(五)民法为任意法,而区别于强行法
民法主要为民事主体规定行为模式,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决定其行为。
(六)民法为国内法,而区别于国际法
民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适用于一国法律辖域内民事关系的法律。
(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①私权利是社会成员享有政治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②民法保障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③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①民法主体制度为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原则。
②民法财产权制度赋予主体经济自主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
③民法合同制度规范市场交易原则,保障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安全。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二)特点/地位
1.是民事立法应遵行的基本准则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遵行的基本准则
3.是司法的基本准则
4.是贯穿于民法各项制度中的准则
(三)分类
1.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从学理上提出来,不为法律所规定但在各项制度中体现。
2.法定民法基本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四)内容(法定)
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公序良俗原则
二、平等原则
(1)法条规定:《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2)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3)含义体现:
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②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④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⑤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规定:《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一)自愿原则
(1)概念:实际指“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