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 文件 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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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2022年4月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着力提升全省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分类施策,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统筹推进,坚持立足农村、突出乡土特色,坚持问需于民、突出农民主体,坚持持续推进、突出健全机制,巩固拓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

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厕所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全面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日扫日清,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焚烧处理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村容村貌显著改观,乡村特色彰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抓好农村厕所革命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科学确定厕所改造技术模式,严把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科学分类施策,统筹规划污水管网设施建设和公厕、户厕改造,按照全覆盖原则健全改厕档案和信息化体系,高质量完成各项改厕任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精神,促进我省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资源型城市资源深加工产业进展显著,产品附加值大幅提升,接续替代产业比重超过传统支柱产业;主要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明显改观;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大大增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速高于经济增长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得到完善,城乡统筹取得明显进展;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形成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的格局,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分类指导(一)推动成熟型资源城市跨越发展。

规范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建成一批省、市级重要矿产资源供给基地。

推动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拓展,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集群。

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业。

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支持衰退型资源城市转型发展。

加强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同时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拓宽资源开发利用领域。

建立健全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大力扶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特色服务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127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127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0月27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为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切实提高自然资源领域管理水平,按照《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面抓好反馈问题整改,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自然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坚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优先原则,压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进一步分解任务,明晰职责,细化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清单制,加强督办督导,坚持举一反三,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实现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以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冀政办[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办〔2012〕20号2012年11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政管理创新,加快改善我省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厘定部门审批职责(一)深入清理审核行政许可项目。

对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时限等方面逐项进行清理审核。

对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而使审批主体发生变化的项目,及时调整实施机关并做好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工作。

对法律法规允许且下放后更便于管理、方便申请人的项目,坚决下放实施。

(二)做好与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

认真对照国务院公布取消和调整事项目录,调整我省行政审批事项。

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实施的事项,及时纳入我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具体实施的相关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做好衔接和日常审批工作。

(三)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清理省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48号)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在部门自查自清基础上,对部门上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集中审核,逐项提出处理意见,与部门沟通协调一致后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冀卫[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冀卫〔2012〕1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动员大会精神,以及《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动员大会精神,以及《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解决卫生系统在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以下简称“两个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两个环境”,引导全省卫生系统奋发有为、开拓进取,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步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为本,紧紧围绕改善“两个环境”工作部署,以构建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开放开明的政策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实现生产转型、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卫生系统特点,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清理和优化管理政策,整顿和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法治体系,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创新社会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着力解决制约卫生事业发展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冀政[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38号2007年12月1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实施城镇化战略,努力实现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宏伟目标,针对我省城镇化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现就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一)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相结合,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以加快产业集聚为基础,以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为抓手,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做大做强两大省域中心城市,加快发展壮大其他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形成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群,培育新的增长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具有河北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5%。

每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1万人,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的能力明显提高;城市主要设施水平指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镇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3座百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的活力、竞争力明显增强,城区人口50万到100万的大城市达到7座,城区人口20万到50万的中等城市达到11座,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形成城市群快速发展态势,初步构建起支撑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城镇体系。

二、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三)加快培育和发展城市群。

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市域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继续发展壮大山前传统城市发展带。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市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市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市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石工信[2012]311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市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工信[2012]311号)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省市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2年11月7日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市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石发〔2012〕1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责任分解意见(石办字〔2012〕61号)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市优化办的统一部署安排,围绕改善发展环境的“八个专项活动”,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开展“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大讨论”活动本次活动初步安排25天时间(2012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

(一)集中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11月12日前)1、进行学习领会。

以局机关处室为单元,由其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一是10月16日省“两个环境”动员大会上领导讲话;二是孙瑞彬书记两次在全市优化发展环境大会上的讲话;三是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及责任分解意见;四是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

2、撰写心得体会。

11月12日前,局机关干部每个人至少写出一篇学习心得体会交局纪检监察室,在机关公示栏张贴,并上局内部办公系统。

对此,各位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进行自查自纠(11月25日前)每个局机关干部对照孙瑞彬书记在今年全市优化发展环境大会上指出的几类问题,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和新要求,提出整改措施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管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现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首都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

力争再利用5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2、具体指标:(1)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

首都周边及大气污染较重的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33%,邢台、邯郸下降30%,秦皇岛、沧州、衡水下降25%以上,承德、张家口下降20%以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1•【字号】冀政办字〔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1日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权责,优化机构设置,整合执法资源,分级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执法效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冀政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结构调整和管理挖潜,加强源头防控和面源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

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所有设区的市空气质量排名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后十”之外;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深化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一)严格环境准入。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矿热炉。

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冀政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12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规划。

一、继往开来,全面开启美丽河北建设新征程(一)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

“十三五”以来,河北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大力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列入《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主要任务完成良好,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全部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在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

蓝天保卫战取得关键性胜利。

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城乡联治,紧盯目标任务,狠抓短板弱项,统筹推进压能、减煤、治企、降尘、控车、增绿等重点任务,着力构建明晰的责任追究体系,主动设定严于国家标准、高于国家要求的措施,强力组织开展系列攻坚行动,打出一套标本兼治、主攻治本“组合拳”。

2020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44.8微克/立方米,未达标地级城市PM2.5浓度47微克/立方米,分别比2015年下降40%和40.5%;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69.9%,较2015年提高12.6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11天,较2015年减少24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47.5%、32.7%。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冀建城[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城〔2013〕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善“两个环境”要求,加快园林城创建步伐,我厅研究制定了《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12日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加快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步伐,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2015年,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邯郸市力争达到一星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沧州、衡水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所有县级市建成省级以上园林城市,60%以上的县城建成省级园林县城,创建工作向城镇延伸,形成冀东、冀南和环首都园林城市群。

已建成的省级园林城进一步提高标准,向国家园林城、省级生态园林城迈进。

分阶段目标:2013年--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邯郸达到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力争新增国家园林城4个,省级园林城15个以上;省级重点镇启动省级园林城镇创建。

2014年--重点对2010年省政府命名的省级园林城进行复查,着重提升创建水平和质量;继续推进省级园林城创建工作,并向城镇延伸。

2015年--石家庄、唐山市、秦皇岛、廊坊、邯郸市力争达到一星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承德、张家口达到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沧州、衡水、辛集、鹿泉、三河、霸州、涿州市,清河、大厂、肃宁、玉田等市县力争建成国家园林城;继续开展省级园林城复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冀政[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冀政〔2012〕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创建园林城市为抓手,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特色,统筹推进,积极构建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环境良好的生态系统,为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绿地率达到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省级以上园林县城比例达到60%。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绿地率达到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8平方米,省级以上园林县城总数达到70%,基本形成冀东园林城市群、环首都园林城市群、环省会园林城市群、冀南园林城市群和沿海园林城市带。

二、统筹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工作(一)提高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

要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水平,聘请高水平规划编制单位参与编制,体现地域自然和文化特色,增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进度,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尚未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编制,实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覆盖。

已经编制的,但尚不符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园林城市创建要求的,要进行重新审视和修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石国资党委[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石国资党委〔2012〕66号2012年10月3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善“两个环境”动员大会精神和我市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优化、提升我市国资系统的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分解意见》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突破口,以改善政务环境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为抓手,以建设学习型组织为支撑,以强化管理和监督查办为保障,动员全系统广大干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措施,全身心地投入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上来,使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作风明显好转,为基层服务的质量和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国资系统在社会的影响力和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幅提升,让企业家高兴、让人民群众满意,为实现“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奋斗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善“两个环境”动员大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落实全市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总体工作部署,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不进则退的危机感,勇于担当的责任感,不负重任的使命感,把改善发展环境作为最响亮的国资名片来培育,着力创造一个更加适合资本流入、成长的环境,努力把国资领域建设成为省会经济领域的“领头羊”、招商引资的“梧桐树”、生态环境的“示范点”、创业发展的“聚宝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2•【字号】冀政办字〔2023〕114号•【施行日期】202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以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既有建筑更新改造。

开展城市危旧住房摸底调查,因地制宜选择改造方式,分类施策实施更新改造。

推进既有建筑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全龄友好城市。

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绿色低碳建筑创建示范。

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平急两用”提升改造,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以下任务均需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

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等管道管线,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通风设施等,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整治小区及周边环境,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同步建立物业管理或小区自主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冀民[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民〔2012〕97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厅直属优抚医院: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努力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上取得新突破和第十三次全省民政会议的要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和民政部《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建立优抚医院医疗巡诊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着力改善“两个环境”,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和全省民政会议精神,以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为目标,不断强化责任,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着力解决优抚对象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和保健等问题,全面提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全省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优待抚恤服务质量;坚持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着眼满足优抚对象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抓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坚持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改进服务,探索与形势发展相匹配、与优抚对象需求相适应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力推进优抚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着力改善”三年规划要求,一年内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报销系统建设,解决好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难”问题;两年内在全省普及县(市、区)优抚诊所(医院),解决好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三年内建立优抚医院(诊所)巡诊和体检制度,解决好优抚对象“保健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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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力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贯穿到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强化环境执法,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与发展新道路,加快实现生产转型、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总目标。

(二)基本原则1.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造传统的、发展新兴的、淘汰落后的,加快资源依赖型产业向节能环保型产业转变,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科学统筹地域特点和环境容量,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典型示范、滚动发展、整体推进。

3.统筹协调,持续改善。

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改变城乡面貌、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相结合,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力度,努力从治理“脏乱差”向建设“净靓美”转变。

4.改革创新,依法管理。

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加强对水、土地、能源等资源管控,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加快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5.政策引导,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加强政策引导与调控,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营造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1.天蓝气爽。

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削减18%、12.7%和13.9%;2012年11个设区市、2012年所有县(市、区)建成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施PM2.5(细颗粒物)等主要污染因子环境质量监测。

2.水净河畅。

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9.8%和12.7%;主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超过6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达到100%,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五类水质比例小于20%;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90%以上达到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3.地绿山青。

植被覆盖率明显提高,到2015年完成造林126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1.%,森林蓄积量达到1.4亿立方米;50%的“三化”草原得到治理,草原植被覆盖率达到60%以上;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00平方公里,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12%以上。

4.环境安全。

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到2015年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实现安全处置,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结构调整,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1.加速产业优化升级。

坚持“一产抓特色、二产抓提升、三产抓拓展”的经济发展战略,加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形成有利于节能环保的增长机制。

积极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加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区)建设,大力推广节水、节肥、节药、节能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

下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钢铁、机械、建材、食品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坚定有序地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发展新型建材、高效照明、节能汽车、环保材料和药剂等节能环保产业,拓展提高金融、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合理扩大规模,积极提高档次和水平。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目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大力推进循环发展,努力构建消耗低、污染少的现代生产消费体系。

以钢铁、电力、石化、造纸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和应用,促进清洁生产;推广工业固体废弃物、矿山尾矿等综合利用技术,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0%以上;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促进废塑料、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金属等回收利用。

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抓好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邯郸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等试点,滚动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培育一批绿色龙头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形成资源优化组合、产品互补互供、产业链条延伸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减少服务行业一次性用品使用和消费,引导采用可再生、能降解的包装材料,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回收和利用;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创建活动。

3.强力推进节能减排。

严格执行能耗、环保标准,强化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减排。

严把节能评估审查关,控制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新建项目;开展企业能源管理绩效评价,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业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强力推进建筑节能,到2015年新上建筑物全部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率达38%。

严把环评准入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得开工;积极推进重点区域战略环评,深入开展重点园区、重点行业规划环评,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

扎实推进工程减排,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聚集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业点源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完善管网配套设施,确保治污设施有效运行;对全省81条日产千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烟气脱硝实行限期治理,2014年全部建成烟气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对装机20万千瓦以上发电机组烟气脱硫旁路实施拆除,2012年底前拆除30%,2014年底前全部拆除,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

(二)深化综合整治,打造宜居环境1.综合整治城市环境。

积极调整城市功能、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加快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内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

实行城区用煤管制,控制燃煤总量,严格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进入;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加强工业烟尘粉尘、有机废气以及施工扬尘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规范城市周边矿业开发活动,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

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出台《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制定淘汰“黄标车”相关政策。

建设林荫型、景观型、休闲型城镇森林体系,201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l%,绿地率达到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

开展治脏、治乱、治噪、治堵行动,重点整治公共场所、主要街道、河道水系、城乡结合部等部位,打造“净、绿、亮、美”生态城市。

2.全面改善农村环境。

落实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连片整治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和集镇。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区,抓好农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推广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优化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沼气等新型能源,推动养殖小区和散养户污染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置、统一利用。

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畜禽粪便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3.开展生态示范创建。

支持石家庄、承德、秦皇岛等市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推动重点县(市)创建省环保模范城市。

积极推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加快建设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唐山湾生态城、黄骅新城和涿州生态宜居示范基地等生态示范城市。

积极培育生态园林城市,2015年各设区城市全部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所有县级市和60%以上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推行城市阶梯式水价政策,推广应用民用节水器具,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打造一批风貌建筑、风貌街区和标志性景观。

深入推进生态市、县、乡镇、村庄等生态细胞工程建设,鼓励设区城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打造一批城乡统筹、各具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精品。

(三)搞好流域治理,实现水复其清1.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落实《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安全防护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

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和生态监察,加强汇水区工业污染源和有毒、有害污染物防控,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

严格水源保护区新上项目管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

加强城镇水质监督检测,加快供水设施改造升级,提高城镇供水质量,到2015年,完成水厂改造规模183万立方米/日,供水管网改造1800公里。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5年底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严格限制在保护区上游或周边建设化工、造纸、印染等企业。

2.加强重点流域和输水沿线污染防治。

以子牙河水系和黑龙港运东水系为重点,组织开展消灭流域重度污染攻坚战。

制定重点流域或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推行取水量、水污染物排放量“双总量”控制。

加强排污监测监管,从严控制新增入河排污口,达不到河流生态功能要求的入河排污口一律取缔。

以南水北调工程和引黄工程为重点,科学划分输水沿线保护区,严禁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确保水质安全。

3.深化重点海域湖淀环境治理。

实施好河北省“十二五”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完善陆海统筹污染防治体系,严格审批和监管入海排污口,严格控制高强度开发和围填海活动,加快修复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设立河北省(北戴河)环境监测应急中心,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与应急。

以白洋淀、衡水湖为重点,加强补水、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城市周边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对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聚集区)实行涉水项目限批。

4.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力度。

实行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重新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禁采和限采范围,在超采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关闭自备井。

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加强对矿山、造纸等耗水大户的节水改造。

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提高水位、水质监测和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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