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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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制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房屋安全鉴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

责任人:承办人(A、B)、总工程师、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齐编发[1991]110号文件)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危房管理和鉴定的政策、法规以及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危险房屋进行注册登记,跟踪管理,开展鉴定业务,评定完损等级;对鉴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研究等。”

(三)(齐编发[2007]74号文件)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相应增加如下职能:“负责对既有房屋建筑物装饰装修前的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负责对既有公共场所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

三、鉴定范围、标准

(一)鉴定范围

齐齐哈尔市辖区内各种产权、各种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在鉴定范围之内。

1.遭受自然灾害损害的房屋;

2.遭受爆炸、火灾破坏或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3.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

4.拆改房屋承重构件或加大原设计荷载的房屋;

5.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铺设地下管线对周边相邻房屋的影响;

6.必须保证使用安全的公共场所;

7.已达到或超过同类房屋设计使用年限而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8.司法鉴定;

9.其他需要安全鉴定的房屋。

(二)鉴定标准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4.相关现行技术规范。

四、所需材料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包括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转让合同;

(二)委托人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由司法机关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三)委托人提供房屋设计图纸、施工内业资料、房屋修缮资料。

五、受理

1.调查房屋概况及房屋使用情况;

2.查阅工程图纸及相关内业资料;

3.现场初步勘察;

4.根据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现场详细勘察及现场检测;

5.根据图纸、相关内业资料及检测报告进行结构受力分析、结构计算;

6.根据详勘情况、受力分析及结构计算汇总相关数据;

7.对照鉴定标准编写、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审查与决定

(一)鉴定报告完成,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参鉴人员会签;

(二)机构负责人签署审定意见;

(三)加盖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专用章后发鉴定文书。

七、办理时限

在保证技术资料和检测资料完整的前提下,鉴定时限为14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委托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商确定完成鉴定期限。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鉴定结果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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