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4.06•【文号】司发通[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6日司发通[200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适应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的有关要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了推动监狱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监狱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和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对监狱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人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监狱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就是依据《监狱法》、《劳动法》等法规,按照监狱执法、改造罪犯对工人岗位劳动的特殊要求,将监狱单位劳动岗位予以分类,按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政策要求对在岗工人实施劳动管理。
工人分类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精简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
其基本目标是监狱单位工人在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工人劳动岗位的职责,健全完善适应监狱工作职能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工人分类管理制度和办法,维护和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促进工人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社会化。
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司法辅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司法机关对使用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司法辅助外包人员是指由外部专业机构或个人受雇或委托,按照相关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处理、调解、发布公告等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司法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职责为为司法机关提供相关司法辅助工作,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司法辅助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纠纷处理等。
第二章招聘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竞聘等方式招聘司法辅助外包人员。
第八条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招聘条件包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无不良记录等。
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组织选拔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结合面试成绩和相关资料,确定招聘人员名单,并公示拟招聘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为司法辅助外包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机关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成绩。
第四章考核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对司法辅助外包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其工作成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司法辅助外包人员考核的指标应当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工作优秀的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给予激励和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司法辅助外包人员进行警告、罚款、停职或解聘等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务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司法部。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司法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司法部担负执行刑罚、管理劳动教养、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司法行政任务。
强化的职能主要有: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法规,宏观管理全社会法律服务事业,指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组织和指导全国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等。
转移或下放的职能主要有:减少具体事务性工作,将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工作和公证员、律师资格考试前期准备工作等,转移到有关事业单位;减少部直接管理干部的数量,不再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具体事务。
二、主要职责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部直属监狱。
(三)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度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司法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章聘任与培训第四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新聘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二)岗位职责和业务技能培训;(三)机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第七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工作与考核第八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发挥自身特长,为机关工作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表现;(二)业务能力;(三)遵守纪律;(四)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机关规章制度;(三)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察院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检察院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检察院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法警、司机等。
三、岗位职责(一)书记员1. 负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2. 负责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送达;3. 协助检察官完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务;4. 参与案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司法警察1. 负责维护检察院安全,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传、逮捕等任务;2. 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4. 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三)法警1. 负责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2. 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4. 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四)司机1. 负责检察院公务车辆的驾驶和保养;2. 负责运送检察院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负责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相关手续;4. 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一)招聘1. 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 招聘对象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和相应专业能力;3. 招聘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二)培训1. 辅助人员入职后,应当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培训;2.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3. 培训结束后,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考核与晋升(一)考核1. 每年对辅助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2.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二)晋升1. 辅助人员晋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工作年限满三年;b. 考核合格;c.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2. 晋升程序包括申请、考核、审批等环节。
六、奖惩(一)奖励1. 对表现突出的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表彰和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党委,各人民团体:《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7月21日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发[2006]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法发[2006]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调整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保障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增设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服务;负责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法院注射执行死刑中的技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为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便于上下级法院的协调与联系,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是: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
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1.11.18
【实施日期】1981.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18日)
现将《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司法助理员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报告我部。
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司法助理员的职责和加强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
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司法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法医、执行员、司法警察等。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1. 协助法官处理审判工作,包括庭审记录、法律文书的起草、送达、归档等工作;2. 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鉴定、勘验等工作;3. 协助法官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案件材料的整理、送达通知等;4. 参与执行工作,协助执行法官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5. 参与司法警察工作,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6.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司法辅助人员的权限:1. 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鉴定、勘验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2. 协助法官处理庭审记录、法律文书的起草、送达、归档等工作;3. 参与执行工作,协助执行法官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4. 参与司法警察工作,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5. 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单位提供的办公设备、车辆等。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招聘。
第六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1. 岗前培训:新入职的司法辅助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2. 在职培训:司法辅助人员应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在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七条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1.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遵守单位规章制度;2.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3. 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4. 主动接受单位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司法辅助人员的考核:1. 考核内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2. 考核方式: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民主评议等;3.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励、处罚的依据。
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
(二)公平公正:确保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选拔、使用、考核等环节的公平公正。
(三)注重能力: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鉴定辅助人员。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章选拔与聘用第四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技能证书;(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续签。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分析鉴定材料;(二)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现场勘查、取样等工作;(三)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意见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工作;(四)完成司法鉴定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必要的培训、学习和提升机会;(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三)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业务能力;(三)工作态度;(四)工作业绩。
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判辅助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工作,协助法官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一)书记员职责:1. 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2. 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件材料;3. 协助法官完成法律文书送达、接收等工作;4.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司法警察职责:1. 负责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2. 执行死刑、押解被告人等工作;3. 协助执行民事、行政案件;4.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
(三)司法技术人员职责:1. 负责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鉴定、检验、评估等工作;2. 为法官提供技术支持;3.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审判辅助人员的权限:(一)书记员有权要求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司法警察有权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三)司法技术人员有权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提出鉴定意见。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审判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相应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能力;(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审判辅助人员的培训:(一)新入职的审判辅助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二)在岗的审判辅助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一)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考核标准等;(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判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包人员定义本制度所称司法辅助外包人员,是指因本单位工作需要,通过合法途径,临时外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律师、法务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为法院提供司法辅助服务的专业人员。
三、外包人员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1)对外包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解聘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2)对外包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进行审核和监督;(3)对外包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司法辅助工作的要求。
2. 审判管理部门负责:(1)对外包人员的工作任务进行分配和监督,确保其按时、保质完成;(2)对外包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见;(3)对外包人员的工作纪律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院的工作规定。
3. 法院其他部门负责:(1)配合人力资源部和审判管理部门对外包人员的管理工作;(2)对外包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其工作顺利开展。
四、外包人员权利与义务1. 权利:(1)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享有合法权益,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工作规定;(2)保守国家秘密和法院的秘密;(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五、外包人员管理要求1. 外包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途径进行。
2. 外包人员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外包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依法缴纳,并按时发放。
4. 外包人员的工作质量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5. 外包人员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遵守法院的工作纪律。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力资源部。
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中,协助办案工作的非法官、非检察官、非警务人员。
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是司法机关为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制度。
首先,司法辅助人员的聘任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程序进行。
同时,应该对其学历、经验、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其具备从事办案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其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尊严。
他们需要对案件保密,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案件信息。
再次,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也是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应该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办案能力和素质。
同时,还应该设置考核制度,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督促和帮助。
最后,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也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司法机关应该设立监督机构,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同时,还应该定期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是司法机关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手段,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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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由国务院于2023年11月29日印发并实施。
以下是小编搜集分享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欢迎阅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事解读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明确指出,辅警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公安部亦依据这一《意见》着手对辅警队伍进行清理整顿。
这一系列政策的推进引起了中国社会的普遍关注,也释放出当代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直面现实治理难题的强烈信号。
中国的辅警制度由来已久,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基层公安治理任务过重导致的警力紧张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的公安制度始终带有比较浓厚的全能国家时代的色彩,虽然经过了多次改革,但仍然在专业分工、精细化分工上与完善的现代警察制度存在一定距离。
这导致了在基层执法的实践中,公安部门承担了大量非警务的治理任务,如户籍管理、流动人口治理、社区治理等。
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管的事情越多,管不过来的也就越多。
尤其是近几十年以来,中国城市化进入加速阶段,公安面临的基层治理任务更呈现爆炸性的增长,这直接导致了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基层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等严重问题。
辅警现象的出现,其实正是基层警力入不敷出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其二是在目前公安治理结构当中警力分配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当中,资源优先向上而非向下倾斜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越是级别高的单位,往往编制越多、办公条件越好、经费越充足,而越是承担实际治理职责的一线单位,越是编制少、办公条件简陋、经费匮乏。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1994年9月27日)部机关各司、局、厅、部、委、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司法部机关的具体情况,现就各司局人员编制及处级机构设置通知如下:1.办公厅编制61人(含现职部长、副部长秘书)。
内设10个处(室):总值班室、部长办公室、秘书处、新闻处、机要处、保密保卫处、统计处、档案资料处、信访处、技术处(对外称信息中心)。
2.监狱管理局编制79人。
内设12个处(室):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与监管技术处、工业处、农业处、劳动管理处、计划处、财务处、科技管理处。
3.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编制43人。
内设9个处(室):办公室、政治部、管理处、教育处、生活卫生处、场所保卫处、生产处、计划处、财务处。
4.法学教育司编制25人。
内设4个处:高教管理处、成人教育管理处、职业教育管理处、法学科研与教材管理处。
5.法制宣传司(全国普法办公室)编制21人。
内设4个处:法制宣传处、依法治理指导处、法制报刊出版管理处、法制影视文艺管理处。
6.律师司编制20人。
内设5个处:业务管理处、从业资格管理处、机构管理处、驻华外国律师管理处、行业协会指导处。
7.公证司编制17人。
内设4个处:资格机构管理处、民事公证管理处、经济公证管理处、港澳台公证管理处。
8.基层工作司编制16人。
内设3个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处、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处。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和管理行为,健全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制度,提高司法辅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涉及司法辅助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注重激励、约束、监督和考核,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地域、性别、种族、宗教、政治面貌、身体条件等为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面向社会公开,公告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待遇等信息,保障所有合格的申请人享有平等的招聘机会。
第七条招聘应当采取书面考试、面试、资格审查、体能测试等方式进行,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入职培训应当由单位提供,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
第九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引导司法辅助人员学习、提升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章权力与义务第十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坚守职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维护司法公正,不得有偏袒、徇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第十二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司法工作,服务于人民群众,促进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十三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当覆盖其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司法辅助人员通报,并据此采取奖惩措施,对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警告、教育以及相应的惩处。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励司法辅助人员努力工作、提高业绩。
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司法辅助外包人员逐渐成为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一个有效途径。
为了确保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个人素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目标此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职责1.司法辅助外包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组织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应积极参与组织开展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3.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应按照组织安排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进行工作,不得私自调整。
4.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严禁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
5.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应与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得对组织或其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
6.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应定期向组织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接受组织的业绩评估和考核。
四、工作要求1.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
2.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保持良好的关系。
3.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抗压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处理好各种突发情况。
4.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应具备严格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违法乱纪、索贿受贿等不正当行为。
五、管理措施1.组织建立健全遴选机制,对拟录用的司法辅助外包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和考核,确保人员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2.组织加强对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3.组织定期对司法辅助外包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情况进行奖惩,并及时提供工作指导和支持。
4.在工作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司法辅助外包人员的行为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广东省颁布国内首部省级警辅管理法律规章
广东省颁布国内首部省级警辅管理法律规章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颁布国内首部省级警辅管理法律规章近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此《管理办法》是规范公安机关警辅管理的首部省级法律规范,标志着广东省公安机关警辅力量管理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是我省深化公安改革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正视问题:为警辅力量规范管理“问诊把脉”近年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其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日趋明显。
因此,推动相关立法,就成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使用的关键,也是难点所在。
对此,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把加强警务辅助力量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郭声琨部长到粤视察调研期间,也专门嘱托广东在这方面先行先试,为各地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副省长、公安厅长李春生同志到任伊始,就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并专门批示要“依托社科专门机构,认真组织课题调研,针对我省实际情况,拿出科学权威的报告,为省政府出台法规打下良好基础”。
据此,省公安厅政治部与中山大学组成“广东省警务辅助力量优化配置和规范化管理”课题联合调研组,历时一年半时间,赴北京、江苏、上海及省内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东莞、梅州、茂名等地开展深入调研,较为全面地掌握省内警务辅助力量的现状、数量需求、管理模式、工作性质和保障体制等情况。
在此基础上,撰写形成了12万字的《广东省警务辅助力量配置和规范管理研究报告》,为推动警辅立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推进立法:以规范警辅管理工作深化公安改革省公安厅党委充分利用前期课题研究的成果,于2015年4月先期出台了《关于规范全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公安系统内部探索规范警辅管理工作,并把中山市公安机关作为警辅规范管理的试点单位,积累实践经验。
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待遇
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待遇一、工资福利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相对较为稳定。
一般来说,他们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
基本工资是根据岗位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的,一般会有逐年递增的规定。
此外,司法行政辅助人员还可以享受各种津贴,例如住房津贴、交通津贴、通讯津贴等。
此外,他们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晋升机制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晋升机制相对比较明确。
根据岗位等级和绩效表现,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评优、选拔等方式晋升。
一般来说,晋升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相关的岗位职责要求。
在晋升过程中,司法行政辅助人员需要参加各种培训和考核,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三、培训机会司法行政辅助人员有较多的培训机会。
司法行政部门会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业务培训、法律培训等。
这些培训旨在提高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
此外,司法行政辅助人员还可以申请参加各类外部培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
四、工作环境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环境相对较好。
司法行政部门通常提供舒适的办公场所和先进的工作设备,为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一般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享受法定的休假和节假日。
五、职业发展前景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前景较好。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需求不断增加。
同时,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要求也在提高,这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在职业发展方面,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逐步晋升到更高的岗位,或者选择进入司法行政管理、法律服务等领域发展。
六、工作压力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压力相对较大。
由于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与司法行政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处理大量的行政事务和文件,对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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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广州日报讯(记者张丹羊通讯员粤政宣)广东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出台全国首部解决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问题的规定,主要将在案多人少的珠三角地区实施。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委政法委获悉,《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本月开始执行。
《暂行规定》适用于法院检察院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具体对象是劳动合同制的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暂行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
在经费保障方面,《暂行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
费保障标准。
《暂行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并规定了择优晋升的比例;对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分级管理和晋升办法也作了规定。
规定了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工资收入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同岗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