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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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违规责任
一、违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问题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业务,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保险人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4.《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许可证、使用过期或失效许可证,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
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内容变更,需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遗失许可证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重新申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应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违反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帐和独立帐户问题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要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应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资料的问题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四、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问题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违反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协助保险机构套取手续费的问题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六、销售误导的问题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违反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强制销售和捆邦销售商业保险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问题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反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2.《反商业贿赂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九、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十、串通骗保的的问题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串通骗保。有该行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2.《刑法》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问题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业务许可证。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