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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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规定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规定

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土地成本 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 除。
六、四级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级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数
1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
30
分(含50%)
2
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含100%)
3
超过lOO% 、未超过200%的部
土地增值税政策解析 及征管规定
2014年3月
二、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 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 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
行为
赠予指如下情况: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 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 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 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 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 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 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50
分(含200%)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简便结算方法
级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数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30
0
50%(含50%)
2
增值额超过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应税事项完成后,按照土地的差额增值额计算得出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税基确定、税率调整以及优惠政策等方面。

本文将对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汇总,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内容。

首先,土地增值税的税基确定主要根据增值额来计算。

增值额计算公式为:(土地转让价款-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土地增值税税率。

其中,土地转让价款是指土地出让、转让的价格;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支付的费用。

土地增值税税率目前统一为30%。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增值税有不同的税率,而一般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多为3%或5%。

税率调整是土地增值税政策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近年来,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过多次调整,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降低房价压力,同时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2024年,国家对非普通住宅补贴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增值税税率降至1.5%;2024年,部分城市继续降低住房用地增值税税率至1%,这项政策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此外,土地增值税政策还包括了一些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个人自住房土地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居民家庭因改变户籍、安置等原因出售自有住房的,可以适用差异化税率申报,即依照不同年限征收不同税率。

对于久摆渡地和在市区拟征土地的农民工,可以减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居民买房、卖房的灵活性,并且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

另外,为了防止土地增值税逃避和缴纳困难,土地增值税政策还涉及到一些配套措施。

例如,加强税收征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同时,对于违反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严格的处罚措施,以打击土地增值税逃避行为。

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政策在我国的调整和优化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调整以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土地增值税政策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同时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

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

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除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拆迁安置房外,其余房地产企业(包括类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均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模式,清算后多退少补。

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规程》第三十四条所述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核定征收率按房产类型分别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车库、车位等2%,经营用房(包括工业、商业、办公用房)3%,单体别墅、单体底层住宅4%2、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时,不再实行原先预征、后清算的模式,也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经纳税人确认,发现符合《规程》第三十四条的,可直接按交易收入及房产类型核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参照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3、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定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应保持一致。

如二者有差异,原则上适用孰高原则,但对纳税人在售房过程中确实存在折扣折让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开票金额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收入。

宁波土地增值税如何预征呢?1、我国的房地产、特别是专门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因其开发周期长,预售的产品多,一般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工结算后汇算清缴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解读(土地增值税4年来第8个政策)一、系列土地增值税政策(近4年共8个)(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实要求。

(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1.火速的再次出台其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

2.立法依据与指导思想以前的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且大多停留的技术操作与重申明确层面。

国税发[2010]53号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成文日期:2010-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申报数据完整 、 准确 、 真实、 可靠的 求 :
纳税人, 可 以 实行 纸 质 申报 资 料按 年 报送 . 探 索开 展 办 税业 务无 纸 化试 点 。减少 信息 重复 报送 , 对税 务机 关 已经掌 握各 项 基础 信 息 的纳 税 人 , 不 再 要求 重 复 提供 财 务会 计 报表 、 证
坚 决 防止指 定 、 强 制税 务代 理 。在作 出税 务行 政处 罚决 定之
报, 使 清 算 申报 做 到全 覆 盖 、 无 死 角 。二 是要 对 近 几年 积 压 未 清算 的项 目进 行全 面 清理 , 制 定工 作 计划 , 督 促企 业 限 期 自行 清算 , 对拒 不清算 的要严 肃处理 。三是要 严格 执 行核 定 征 收规 定 , 不得 擅 自扩 大 核定 征 收 的范 围 , 对 不 符 合核 定 征 收 条件 的 , 坚 决 不得 核 定征 收 , 对 符合 条 件 、 确 需 核定 的 , 要 根据 实 际情况 从严 确定 核定 征 收率 , 不搞一 刀切 。 四是清 算
件 复 印 件和 其 他涉 税 信 息 。在 有条 件 的地 区实行 小 规 模纳


提 高认识 , 加 强组织 领导 。
土 地增 值税 是房 地产 宏 观调控 的重 要措 施 , 做 好土 地增 值税征 管 和清算 _ T作 是 贯彻依 法 治税要 求 的重要 体现 , 各地 要 充分 认 识 加 强 土 地 增 值税 征管 T 作 的意 义 , 加 强 组织 领 导, 按 照 深化 征 管 改革 的 总体 要 求 , 全 面 加强 土 地增 值 税 征
管。
税 人按 季 申报缴 纳增 值税 。
七、 避 免多头 柃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税收对象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对象。

这些企业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2. 个人购房者:个人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房屋存在增值情况,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1.3.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根据土地增值情况,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税收计算方法2.1. 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一般在10%至30%之间。

具体的税率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2.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即土地出让价款与购买土地成本之差。

如果土地增值额为负值,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3. 税收减免: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如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3.1. 纳税义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申报材料。

3.2. 申报程序: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必要的附件材料。

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3.3. 税务监督和处罚: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追缴税款等。

四、税收使用和监督4.1. 税收使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旨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4.2. 税收监督:税务部门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税收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颁布日期:19931213 实施日期:1994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或者由国家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土地出让金超出当初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的部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进行缴纳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国民经济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调控国民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要点:其次,土地出让收入的计算。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取得的价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的计算,需要考虑土地的出让条件、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和需求、土地的规划用途等因素。

此外,对于国有土地的出让,应按照国有土地的成本予以确认,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公平征收。

再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土地增值税法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征收进行了优惠政策的规定。

例如,对个人通过自建住房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自住满五年再次转让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普通住房的转让,可以适当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等。

这些优惠政策的设置,一方面可以鼓励个人自住房地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普通居民的利益。

然后,缴税时间和方式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一般是在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当年缴纳。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缴税。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家税务部门要及时核定、办理税款征收。

此外,税务部门还要积极推动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实现电子化申报、缴纳等便民化措施。

最后,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调整。

由于土地增值税具有重要的宏观调控功能,我国税收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的研究和调整需要与时俱进。

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确保税制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另外,还要加强税收征管的力度,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要点主要包括税法总则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缴税时间和方式的规定以及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调整。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8月25日云地税发[2005]18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试点工作从2005年7月1日起,在昆明、昭通、曲靖、文山、楚雄、大理、保山、临沧8州、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试点工作。

预征试点的具体区域由上述8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房地产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纳入预征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7月1日以后预售或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预收款和预收定金),按本通知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实行预征的范围除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前面是政策目录,后面是政策指引)第一章征税范围_ 4第一节基本规定_ 4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_ 4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_ 4三、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中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5第二节具体规定_ 6一、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证转让土地(国税函【2007】第645号)_ 6二、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国税函【2000】687号)_ 6第三节不征税行为_ 6一、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财税字【1995】第048号)_ 6二、无偿划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京地税地[2009]187号)_ 7三、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企业所有权转移(云地税一字[2001]1号)_ 7第二章应税收入_ 8第一节基本规定_ 8一、条例的基本规定_ 8二、细则的解释_ 8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8第二节具体规定_ 9(一)代收费用(财税字【1995】第048号)_ 9(二)外币折算(财税字【1995】第048号)_ 9(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9(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国税函[2010]220号)_ 10第三章扣除项目_ 10第一节基本规定_ 10一、条例的基本规定_ 10二、细则的解释_ 10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2第二节具体规定_ 13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_ 13二、房地产开发成本_ 13(一)配套公共设施(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3(二)四项开发成本不实可以核定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3(三)天津关于拆迁补偿费的确定(津地税地[2010]49号)_ 13(四)天津关于建安费的确定(津地税地[2010]49号)_ 13三、房地产开发费用_ 14(国税函[2010]220(一)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财税字【1995】第048号)号)_ 14(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4四、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_ 15(一)新房和旧房的区分(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二)转让旧房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 (三)已交纳契税的扣除(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四)评估费的扣除(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五)转让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财税【2006】第021号)(国税函[2010]220号)16(六)转让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财税【2006】第021号)16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_ 16(一)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已交纳印花税”(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6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国税函[2010]220号)_ 17六、加计扣除_ 17第三节其他规定_ 17(一)代收费用(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7(二)几种情况下的扣除项目_ 171、卖生地(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72、卖熟地(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73、卖开发的房地产(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8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8(三)细则第九条中“总面积”的解释(国税函【1999】第112号)_ 18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国税函[2010]220号)_ 18 (五)未支付的质保金(国税函[2010]220号)_ 19(六)已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七)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 (八)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项目不能扣除(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第四章税率_ 19一、条例的规定_ 19二、细则的解释_ 20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0第五章应纳税额的计算_ 20第一节基本规定_ 20一、条例的规定_ 20二、细则的解释_ 21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2第二节具体规定_ 22(一)按房地产评估价计算征收的规定(财税字【1995】第061号)(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22(二)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_ 24(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增税计算(国税发【2006】第187号)_ 24 (五)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国税函[2010]220号)_ 24第六章税收优惠_ 25一、条例的规定_ 25二、细则的解释_ 25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5三、具体规定_ 26(一)1994年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税(财法字【1995】第007号)(财税字【1995】第048号)(财税字【1999】第293号)(失效)(财税【2004】第192号)(失效)(财税【2004】第225号)(失效)_ 26(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财税字【1995】第048号)(财税【2006】第021号)_ 27(三)合作建房(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四)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五)个人互换住房(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六)不能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其他住宅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七)个人销售住房(财税字【1999】第210号)_ 29(八)普通住宅的标准(国办发【2005】第026号)(国税发【2005】第089号)(财税【2006】第021号)(财税【2006】第141号)_ 29(九)建银投资重组中土增税的税收优惠(财税【2005】第160号)_ 30 (十)细则中“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免税”规定的解释(财税【2006】第021号)31(十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财税【2008】第024号)_ 31(十二)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财税【2009】第094号)_ 31第七章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_ 31第八章征收管理_ 33第一节纳税申报_ 33一、纳税申报表_ 33第二节申报期限_ 34一、条例的规定_ 34二、细则的解释_ 34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4二、具体规定_ 35(一)细则中“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的解释(财税字【1995】第048号)_ 35第三节预征土增税_ 35一、基本规定_ 35二、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5二、具体规定_ 35(一)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的预征(财税字【1995】第048号)_ 35 (二)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法律责任(财税【2006】第021号)_ 36 (三)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国税函[2010]220号)_ 36 (四)预征率_ 361、国税总局的规定(国税发[2010]53号)_ 362、四川省预征率的规定(四川省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_ 37第四节征收机关和协助机关_ 37一、基本规定_ 37二、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7第五节土增税的清算管理_ 38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国税发【2009】第091号)_ 38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国税发【2009】第091号)_ 38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和受理(财税【2006】第02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38四、土增税清算审核(国税发【2009】第09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_ 40五、土增税的核定征收_ 431、核定征收条件(国税发【2009】第09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_ 432、核定征收率(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_ 44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第132号)_ 44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一节基本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4年度土地增值税法

2024年度土地增值税法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 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 偿费、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 础设施费、公共配套 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 关的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和财务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 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 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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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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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
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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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 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
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200%:土地增 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
项目金额×15%。
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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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法概述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 •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监管与法律责任 • 土地增值税改革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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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土地增值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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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目的
2024/3/23
定义
土地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 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增 值额征收的税种。
房屋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 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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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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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可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决定。
02
租赁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租赁住房房源,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02•【文号】财税[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2006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征管流程(3篇)

土地增值税征管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节土地收益分配,防止土地资源过度开发,保护国家利益。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流程对于确保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征收、管理、监督等方面,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流程。

二、土地增值税征管流程概述1.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凡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 征管流程: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流程主要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监督四个环节。

三、土地增值税征管流程详解1. 纳税申报(1)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以下资料:①房地产转让合同及附件;②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③转让房地产的有关证明材料;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纳税申报:①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②通过邮寄方式办理;③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2. 税款征收(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审核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纳税人。

(2)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纳税通知书》。

(3)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增值税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4)纳税人逾期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加收滞纳金;②强制执行;③追究法律责任。

3. 税务管理(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税务检查,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

(2)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征管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土地增值税征管秩序。

4. 税务监督(1)税务机关应当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

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

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一、定义土地增值税预缴是指纳税人在土地受让前,根据当地发布的法律法规,视同已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

二、原则(1)凡在我国境内取得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均应当如实申报、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税率支付。

(3)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发布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税率(1)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继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类,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单独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缴纳方式(1)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30日内,应当提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当在接到继承书后,在30日内,提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将土地价款分别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五、征管(1)土地受让人违反有关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将受到处罚。

(2)土地受让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应当对受让人违反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申报(1)土地受让人需要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土地增值税预缴。

(2)纳税人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准备相关材料,如土地使用登记证、实际受让的土地价款等。

(3)请完成《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之后,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纳税人按照规定正确缴纳税款,严格遵守税务管理规定,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法规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要主动去学习法律的知识,下面,为大家带来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在本省境内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源零散的,也可委托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30日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期限等。

第六条凡转让房地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提交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证明、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已开发土地基准价格报批表、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财务资料等),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可按季度办理纳税申报,在季度后10日内就上季度商品房出售发生数申报,同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出售不同计税单位项目的商品房应分别计算申报纳税。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指作为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季度后10日内,纳税人应对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实际发生数清算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

该项目全部转让完毕时,纳税人应于季度后10日内作项目纳税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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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计算: 增值额=﹙转让收入-土地原价-转让环
节税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土 地原价+转让环节税费﹚
房地产开发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在后 详述)
旧房转让
按评估价计算: 扣除项目为:土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支
付的地价款) 建筑物评估价 转让税费
注意:土地价款必须提供支付地价款凭证
从2006年10月1日对“普通标准住宅”执行 标准进行调整: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 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包括以继承、 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
三、征税范围:2005年11月1日后签订房地 产销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 税征收范围。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 同签定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 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 率为60%。
简便方法计算:
五、计税依据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 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 额。
1.转让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 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 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 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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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
一、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土地增值税是以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 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 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金额”中扣除。
第六项: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 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 计20%的扣除,即第一项和第二项金额之 和加计20%的扣除。
六、适用税和计算
第四项: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 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 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 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 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五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 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 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按加计扣除方式计算: 扣除项目为: 1、房产原价 2、 房产原价×5% ×年份 3、转让环节税费
八、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 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深圳市建设局与国土局公布的普通住宅 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 套住房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 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 级土地上住房平均成交价格的1.44倍以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x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 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 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和费用。
第二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 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 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 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 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第三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 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 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房地产 开发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 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 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 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 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 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 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 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 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 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 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
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指纳税人为取得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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