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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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包容学生的冲动特质及浮动情绪。 (四)给予学生合理的期望,充分的时间及机会,逐
渐修正不当的偏差行为。
(五)相信学生的心是脆弱的,勿用极端且不 信任的语言引发学生产生罪恶感、自卑感。
(六)肯定学生的多元智能,发觉学生潜在的 才能,激发其自信心。
(七)相信学生转变的善念,不要将他与所有校内虞 犯行为划上等号,成为代罪羔羊。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 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 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 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辍学
中途辍学学生是指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而缺课; 或开学后没有到学校注册;转学后未向转入学校报 到等情形缺课达三天以上者。这一群孩子大部分 是家长、学校导师、行政人员相当担心的一群,因 为他们的行踪常常让家长及学校难以掌握,而成为 小区中的游荡者,也导致他们成为犯罪加害者及受 害者的高危险群。
(三)在学生未复学前,导师都应积极会同辅导处及 学务处,透过小区访视、同侪辅导、家庭访视、资 源整合、结合义工辅导人力等等方式,积极与学生、 家长保持联系,进行辅导工作,直到学生返校就读 为止。
注意事项
(一) 多提供学生一些机会,多倾听、多耐心、多 爱心,相信他有成长的空间。
(二)淡化他的中辍生身分,不要卷标化,重复其以 前曾犯过的错误。
保护原则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 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 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 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 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主要内容 未中 成华 年人 人民 保共 护和 法国
1.家庭保护 2.学校保护 3社会百度文库护 4.司法保护 5.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有教育,监督, 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但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 财产,孩子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父母对孩子 绝不能溺爱,也不能虐待。我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 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
一般“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以殴打,捆绑,残害, 强行限制人生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造成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及伤害后果的 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 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被伤害的严重后果的,父母 还将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八)复学生可能对班上的秩序造成部份影响,因 此引导其他同学包容复学生的缺点,并共同协助复 学生的返校适应,是导师必须注意的重点。
三.社会保护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 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 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处理结果
经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争议双方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1.某市某沙发厂承担马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 疗费1480元,护理费148元,营养费110元。 2.某市沙发厂一次性支付给马某某医疗及生活费666元。 3.某市某沙发厂不再使用马某某。 4.仲裁费20元,由某市某沙发厂承担。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 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 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 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经典案例
马某某是私营企业某市某沙发厂1994年1月非法招用的 童工,入厂后于同年2月25日下午3时在操拔丝机进行拔 丝时,因钢丝卡于拔丝机的变速器里,又去关电闸时,不 慎拉倒纺车,被纺车砸倒,致使右腿挂了拔丝机锅圈上卷 入拔丝机内,经抢救送入医院,医院诊断:马某某右股骨 三分之一螺旋性骨折,重度移位,需住院治疗。在马某某 治疗期间,某沙发厂只付给马某某部分医疗费为836元。 马某某不服,出院后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 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 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 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 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 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 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 形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 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 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 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问:是否可以雇佣童工?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 的未成年人。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 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但我国法律允许招用已年 满16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 称为“未成年工”。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未成年工 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 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
学校承担事故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 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 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中辍原因
一.学习成就:学业成绩低落,对学习缺乏兴趣,也 因此在学校生活缺乏成就感及乐趣。
二.师生关系:与老师互动情形不良,导致师生关 系不佳甚至严重冲突。
三.同侪关系:学生同侪关系较一般同学复杂,有 “跨班级”“跨年级”“跨校际”甚至“跨县市” 的交友情形。
四.家庭关系:学生跟家庭关系不佳,可能是父母疏 于沟通、照顾或管教方式不当,与家长常常出现冲 突,不喜欢待在家中,常常夜归甚至跷家等等。
经典案例
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用橡皮筋做了一个弹弓。一天课间休息 时,刘某邀上同班同学华某在操场上射弹弓。他俩用弹弓夹 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某射 击时,华某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谁料“叭”的— 声,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某右眼。经鉴定,华某构成七级 伤残。华某父母因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某父母及学校争 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父母承担主要责 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 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 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 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 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 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 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 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 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查。
2.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 的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拆看。
经典案例
王某有个十二岁的儿子小王,因儿子学习成 绩差而对儿子拳脚相加,甚至用皮带棍棒抽 打儿子。小王忍无可忍,将王某告上法庭。 王某则回应老子打儿子是天经地义的。作为 小王的父亲有管教他的义务,打他是为了管 教他,为他好。
导师协助
(一)学生第一天没有理由、没有请假未到校,导 师应以电话或信件立刻积极与家长联系,了解学 生情形,并纪录于相关簿册内备查,并向教务处 (注册组)、学务处(生教组)报备。
(二)若旷课情形延续到第二、第三天天,导师除 仍应依第一天之处理方式外,并应与三处(教务、 学务、辅导)主任研商,拟定追踪辅导计划。
二.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 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 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 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
学校承担事故情形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
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经典案例
李某和孙某、钱某同是某小学的学生。在上午第二节课课 间休息期间,李某用双手吊在篮球架横杠上荡秋千时,孙 某、钱某在其身后两侧推动数次,造成李某脱手跌地受伤。 事后,李某共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经伤残等级鉴定,综 合评定人体损伤为六级伤残。李某将孙某、钱某和学校一 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0万元。最终, 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孙某、钱某的法定 监护人各赔付原告8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案例评析
这一例证,反映的是私营企业非法招用童工,并 对在使用中致伤的童工,不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 待遇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禁止使 用童工规定》第四条中“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 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 应当负责治疗”的规定,通过对双方进行调解所 达到的协议是妥当的,维护了童工的合法权益。
一 .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 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 务。
经典案例
小陈是高一学生,他的学习成绩历来优秀。但到了 高一下学期,父母发现小陈迷上了网上聊天,学习 成绩有所下降。有一次趁小陈不在家,翻看了小陈 的聊天记录,发现小陈和班上同学谈恋爱。当父母 责问小陈时,小陈十分生气认为父母不尊重他的隐 私权。可父母认为孩子没什么隐私权,父母有管教 孩子的权利和责任,可以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
问:父母可以使用孩子的压岁钱吗?
在我国,春节小辈给长辈拜年,长辈给小辈压岁钱, 是长久以来的社会习俗。从法律角度说压岁钱属于孩 子所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了未 成年人有接受赠与的权力,因此父母不能动用孩子的 压岁钱作为日常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支出。当然,对于 自愿将压岁钱给父母作为日常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支出 费用的,法律也未禁止。
案例分析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涉及公民隐 私还涉及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力。我国《宪法》 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到法律保护。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三十九条也规定了任何人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 隐私权和通信自由。
案例分析
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未经未成年人同意而拆开其 信件:
五.家庭经济:状况不良,或因突遭变故(如天灾、 家长经商失败、……等)致家庭破裂、迁移等。
六.社会关系:学生常常于课间或深夜时段在外游 荡,特别是于该时段出入非法或其他游乐场所(含: 网络咖啡店、漫画店、撞球店、电玩店、保龄球 馆等),或出入及参与高危险场所之团体或行业,如: 地方帮群(角头)团体、贩毒、贩卖盗版光盘、夜 市(娱乐场所)打工等等。
渐修正不当的偏差行为。
(五)相信学生的心是脆弱的,勿用极端且不 信任的语言引发学生产生罪恶感、自卑感。
(六)肯定学生的多元智能,发觉学生潜在的 才能,激发其自信心。
(七)相信学生转变的善念,不要将他与所有校内虞 犯行为划上等号,成为代罪羔羊。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 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 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 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辍学
中途辍学学生是指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而缺课; 或开学后没有到学校注册;转学后未向转入学校报 到等情形缺课达三天以上者。这一群孩子大部分 是家长、学校导师、行政人员相当担心的一群,因 为他们的行踪常常让家长及学校难以掌握,而成为 小区中的游荡者,也导致他们成为犯罪加害者及受 害者的高危险群。
(三)在学生未复学前,导师都应积极会同辅导处及 学务处,透过小区访视、同侪辅导、家庭访视、资 源整合、结合义工辅导人力等等方式,积极与学生、 家长保持联系,进行辅导工作,直到学生返校就读 为止。
注意事项
(一) 多提供学生一些机会,多倾听、多耐心、多 爱心,相信他有成长的空间。
(二)淡化他的中辍生身分,不要卷标化,重复其以 前曾犯过的错误。
保护原则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 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 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 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 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主要内容 未中 成华 年人 人民 保共 护和 法国
1.家庭保护 2.学校保护 3社会百度文库护 4.司法保护 5.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有教育,监督, 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但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 财产,孩子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父母对孩子 绝不能溺爱,也不能虐待。我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 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
一般“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以殴打,捆绑,残害, 强行限制人生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造成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及伤害后果的 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 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被伤害的严重后果的,父母 还将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八)复学生可能对班上的秩序造成部份影响,因 此引导其他同学包容复学生的缺点,并共同协助复 学生的返校适应,是导师必须注意的重点。
三.社会保护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 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 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处理结果
经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争议双方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1.某市某沙发厂承担马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 疗费1480元,护理费148元,营养费110元。 2.某市沙发厂一次性支付给马某某医疗及生活费666元。 3.某市某沙发厂不再使用马某某。 4.仲裁费20元,由某市某沙发厂承担。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 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 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 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经典案例
马某某是私营企业某市某沙发厂1994年1月非法招用的 童工,入厂后于同年2月25日下午3时在操拔丝机进行拔 丝时,因钢丝卡于拔丝机的变速器里,又去关电闸时,不 慎拉倒纺车,被纺车砸倒,致使右腿挂了拔丝机锅圈上卷 入拔丝机内,经抢救送入医院,医院诊断:马某某右股骨 三分之一螺旋性骨折,重度移位,需住院治疗。在马某某 治疗期间,某沙发厂只付给马某某部分医疗费为836元。 马某某不服,出院后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 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 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 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 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 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 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 形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 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 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 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问:是否可以雇佣童工?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 的未成年人。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 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但我国法律允许招用已年 满16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 称为“未成年工”。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未成年工 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 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
学校承担事故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 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 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中辍原因
一.学习成就:学业成绩低落,对学习缺乏兴趣,也 因此在学校生活缺乏成就感及乐趣。
二.师生关系:与老师互动情形不良,导致师生关 系不佳甚至严重冲突。
三.同侪关系:学生同侪关系较一般同学复杂,有 “跨班级”“跨年级”“跨校际”甚至“跨县市” 的交友情形。
四.家庭关系:学生跟家庭关系不佳,可能是父母疏 于沟通、照顾或管教方式不当,与家长常常出现冲 突,不喜欢待在家中,常常夜归甚至跷家等等。
经典案例
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用橡皮筋做了一个弹弓。一天课间休息 时,刘某邀上同班同学华某在操场上射弹弓。他俩用弹弓夹 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某射 击时,华某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谁料“叭”的— 声,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某右眼。经鉴定,华某构成七级 伤残。华某父母因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某父母及学校争 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父母承担主要责 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 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 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 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 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 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 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 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 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查。
2.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 的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拆看。
经典案例
王某有个十二岁的儿子小王,因儿子学习成 绩差而对儿子拳脚相加,甚至用皮带棍棒抽 打儿子。小王忍无可忍,将王某告上法庭。 王某则回应老子打儿子是天经地义的。作为 小王的父亲有管教他的义务,打他是为了管 教他,为他好。
导师协助
(一)学生第一天没有理由、没有请假未到校,导 师应以电话或信件立刻积极与家长联系,了解学 生情形,并纪录于相关簿册内备查,并向教务处 (注册组)、学务处(生教组)报备。
(二)若旷课情形延续到第二、第三天天,导师除 仍应依第一天之处理方式外,并应与三处(教务、 学务、辅导)主任研商,拟定追踪辅导计划。
二.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 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 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 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
学校承担事故情形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
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经典案例
李某和孙某、钱某同是某小学的学生。在上午第二节课课 间休息期间,李某用双手吊在篮球架横杠上荡秋千时,孙 某、钱某在其身后两侧推动数次,造成李某脱手跌地受伤。 事后,李某共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经伤残等级鉴定,综 合评定人体损伤为六级伤残。李某将孙某、钱某和学校一 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0万元。最终, 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孙某、钱某的法定 监护人各赔付原告8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案例评析
这一例证,反映的是私营企业非法招用童工,并 对在使用中致伤的童工,不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 待遇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禁止使 用童工规定》第四条中“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 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 应当负责治疗”的规定,通过对双方进行调解所 达到的协议是妥当的,维护了童工的合法权益。
一 .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 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 务。
经典案例
小陈是高一学生,他的学习成绩历来优秀。但到了 高一下学期,父母发现小陈迷上了网上聊天,学习 成绩有所下降。有一次趁小陈不在家,翻看了小陈 的聊天记录,发现小陈和班上同学谈恋爱。当父母 责问小陈时,小陈十分生气认为父母不尊重他的隐 私权。可父母认为孩子没什么隐私权,父母有管教 孩子的权利和责任,可以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
问:父母可以使用孩子的压岁钱吗?
在我国,春节小辈给长辈拜年,长辈给小辈压岁钱, 是长久以来的社会习俗。从法律角度说压岁钱属于孩 子所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了未 成年人有接受赠与的权力,因此父母不能动用孩子的 压岁钱作为日常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支出。当然,对于 自愿将压岁钱给父母作为日常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支出 费用的,法律也未禁止。
案例分析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涉及公民隐 私还涉及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力。我国《宪法》 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到法律保护。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三十九条也规定了任何人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 隐私权和通信自由。
案例分析
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未经未成年人同意而拆开其 信件:
五.家庭经济:状况不良,或因突遭变故(如天灾、 家长经商失败、……等)致家庭破裂、迁移等。
六.社会关系:学生常常于课间或深夜时段在外游 荡,特别是于该时段出入非法或其他游乐场所(含: 网络咖啡店、漫画店、撞球店、电玩店、保龄球 馆等),或出入及参与高危险场所之团体或行业,如: 地方帮群(角头)团体、贩毒、贩卖盗版光盘、夜 市(娱乐场所)打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