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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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65号);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219931.htm和/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541891.htm下载。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6.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核
1.通则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包含正、副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单位名称;
b)经营场所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c)主要负责人姓名;
d)经济类型;
e)许可经营范围;
f)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g)证书编号;
h)发证机关;
i)仓储设施地址;
j)限制存放量。
3.证件送达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送达方式为窗口当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至申请单位,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单位领取人签字后存档。
c)咨询工作程序:对于窗口咨询的,应当将申请材料以告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对于电话咨询,告知企业尽可能到窗口现场领取告知单,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电话详细告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合安监管[2013]209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安监管〔2013〕209号)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令)、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3〕104号),结合全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实行重点区域限时销售(一)按照市人大颁布的《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立常年零售点。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经营者必须符合65号令规定的条件,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行政许可。

(三)零售点烟花爆竹储存量最高限量不得超过40箱。

二、制定规划,严格控制零售经营布点数量(一)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

各地要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每年修订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

根据区划调整情况,结合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要求,现对布点数量作出调整,计划到2015年底,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原则控制在2900家以内(各县市区零售经营布点数量见附表)。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一)严格烟花爆竹产品准入管理。

为确保市场上烟花爆竹产品正规、质量合格,全市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备案和烟花爆竹产品统一防伪标签管理制度,产品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统一防伪标签。

最新的国家安监总局1-65号令汇编

最新的国家安监总局1-65号令汇编
2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9,1
2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2009,10,1
25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09,12,1
2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9,11,1
2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09,11,1
28
煤矿防治水规定
2009,12,1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29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0,3,1
3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7,1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6,4,15
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
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于2013.12.1实施时,该令同时废止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已废止
3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10,1
3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布之日

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调研思考(最新版)

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调研思考(最新版)

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调研思考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调研思考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调研思考关于供销社烟花爆竹行业经营的几点思考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和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供销社传统产业烟花爆竹经营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如何促进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做以下几点思考。

一、分析行业经营面临新形势,把握政策伴随科学技术进步和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将朝着更加安全、绿色环保的方向和趋势发展。

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随之也会面临新的形势,压力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一是从政策层面看,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将越来越严。

早在2016年1月,国务院就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55号令),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2016年10月,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7号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部门根据455号令和 7号令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

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

2016年10月,国家安监总局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以65号令重新出台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可以肯定,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约束力将进一步加大。

二是从执法层面上看,管理部门查处力度的螺丝将越拧越紧。

由于烟花爆竹自身特点以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安监、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对该行业的管理也会加大力度,打击非法生产、无照经营、无证运输、私自储存等行为,从而净化市场,保障安全。

三是从产业层面上看,部分生产企业转入批发经营会越来越多。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将关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这些企业从生产环节转到批发经营具备条件甚至还有一定的优势(仓储设施、产业熟练、市场渠道等)。

另外,其他的经济组织和民间资本也有可能介入到烟花爆竹经营行业以图分得一杯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安法》第二十二条: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说明: • 1、65号令明确规定了仓库保管员和守护员(许可); 30号令中将搬运作业也纳入特种作业范围。目前大部分 搬运员都无证,需要有证,办理许可时可不提供。 • 2、批发企业人员流动较频繁,可能拿出来的和实际操 作人员不相符,检查时应一一核实。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有关条款
处罚规定:
《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 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有关条款
• 未经许可:乡镇卖点,县区日杂专柜 • 超许可范围:A、B级产品,有些虽标注为 C级,但药量较大,也应按B级处理 • 许可证过期:换证期(因评价等原因许可 证未能及时延续);用临时证一直销售
处罚规定: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许可证的,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 法撤销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65号 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李沧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业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

李沧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业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卫计部门
公安部门
文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门
环保部门
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等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
文化部门
后置审批禁设
7
开设营业性娱乐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提供游戏游艺设备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环保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后置审批禁设
4
从事产生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活动
禁止在居民区内或者邻近居民区的场所从事经营性喷漆或者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禁止在城市居民区内利用非独立居民住宅从事产生油烟、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粉尘的商业和饮食经营、加工活动。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条例》第五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第六条
中共青岛市李沧区委、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李沧发〔2013〕20号
城管执法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当事人所从事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属前置审批禁设的由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监管,属后置审批禁设的由相关后置审批部门监管。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摘要: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本细则依法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林零售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现场审查;负责批发企业所属仓库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负责设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布局规划;(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仓储设施;(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批发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批发许可证颁发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X年,到期前XX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四章零售许可证申请第九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布局规划;(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零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零售许可证颁发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条件的,颁发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安监总局令[2013]第65号_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2013]第65号_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022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培训资料

2022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培训资料

202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资料一、烟花爆竹的概念1、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欣赏、具有易燃易爆危(wei)险的物品。

2、烟花爆竹分为烟花与爆竹: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采、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指燃放时烟花药燃烧爆破纸筒壳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二、烟花爆竹的分类与分级1. 烟花爆竹的分类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以下9大类和若干小类,产品类别及定义见表。

序 号 产品大类产品大类定义 产品小类 产品小类定义1爆竹类燃放时主体爆炸(主体筒体破碎或者爆裂)但不升空,产生爆炸声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黑药炮以黑火药为开爆药的爆竹。

白药炮以高氯酸盐或者其他氧化剂并含有金属粉成份为开爆药的爆竹。

2喷花类燃放时以直向喷射火苗、火花、响声(响珠)为主的产品。

地面(水上)喷花固定放置在地面(或者水面)上燃放的喷花类产品。

手持(插入)喷花手持或者插入某种装置上燃放的喷花类产品。

3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产品设置有固定旋转轴的部件,燃放时以此部件为中心旋转,产生旋转效果的旋转类产品。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产品无固定轴,燃放时无固定轴而旋转的旋转类产品。

4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或者旋转升空的产品。

火箭产品安装有定向装置,起到稳定方向作用的升空类产品。

双响圆柱型筒体内分别装填发射药和爆响药,点燃发射竖直升空(产生第一爆响),在空中产生第二声爆响(可伴有其他效果)的升空类产品。

旋转升空烟花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5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药粒或者药柱)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6玩具类形式多样、运动范围相对较小的低空产品,燃放时产生火花、烟雾、爆响等效果,有玩具造型、线香、磨擦、烟雾产品等。

造型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者燃放后能摹仿所造形象或者动作;或者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者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XXX令1-90号令目录

XXX令1-90号令目录

XXX令1-90号令目录最新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已经发布,其中包括了各个领域的规定和条例。

以下是该令中的分类和目录。

分类:职业卫生8条:1、23、27、47、48、49、50、51、68、76、80、90安全生产19条: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56、63、69、70、71、72、74、77、78煤10条:10、18、19、28、29、33、37、46、52、58、73、81、82、85、86、87矿6条:2、6、20、38、39、62、67、75石油2条:4、25冶金3条:26、34、35化学品12条:5、8、32、40、41、43、45、53、55、57、60、64、79烟花爆竹4条:7、54、61、65工贸1条:59食品1条:66目录:令号规章名称实施日期备注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9.1 现该办法于80号令颁布后已废止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2005.9.1 现该办法于80号令颁布后已废止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3.1 现该办法于80号令颁布后已修改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2006.5.1 原XXX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4.15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6.6.1 原XXX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现该规定于38号令颁布后已废止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现该办法于65号令颁布后已废止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原XXX《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于45号令颁布后已废止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11.1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1.1 原XXX2004年公布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3.1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4.1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7.201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7.20最新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已经发布,其中包括了各个领域的规定和条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25
•【字号】哈政发法字〔2015〕14号
•【施行日期】2015.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5〕14号市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设或变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未纳入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内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附件。

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一 条 为了规范烟 花爆竹经营单位 安全条件和经营 行为 ,做 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 好烟花 爆竹 经营 许可证颁 发和管理 工作 ,加 强烟花爆 竹经营安全 监
本办法 。
批发企业 不得在城 市建成区 内设立 烟花爆竹 储存仓库 ,不得 征 零售 点数量 ,且烟花 爆竹零 售点不得 与居 民居住场所 设置在 同一 建 筑物内 。 第 五条 烟花爆竹 经营许 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 ,实行企业 申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负责指导、
督管理 ,根据 《 烟 花爆竹安 全管理 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 制 定 批发 ( 腱示 )场 所摆放有药样 品 ; 严格控制城 市建成 区内烟花爆 竹 第二条 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 证的申请 、 审查 、 颁发及其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事烟 花爆竹 零售的经营 者 ( 以下 简称零售 经营者 )应 当按照 本办法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总 局 局 长 杨栋 梁
2 0 1 3年 1 O月 1 6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实施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规 划 、合理布 局、总量 控制、适度竞争的原 Ⅱ 审批 ; 对 从事黑火药、 引火 线批发和烟 花爆竹进 出 口的企业 ,应当按 照严格 许可条 件、严
管理的针 对性和有 效性 煤矿 安全监管监 察部 门发现煤矿存 在超能 织一次全 员应急演 练。加强煤矿事 故应急救 援指挥 ,发生重大 及以
力生产 等重大安 全生产 隐患和行为 的 ,要依法 责令停产 整顿 ; 发现 违规 建 设的 ,要责 令停止施 工并依法 查处 ; 发现停 产整顿期 间仍然
上事故 ,省级人 民政 府主要 负责人或分管 负责人要及时 赶赴事故现 场。在煤矿 抢险救 灾中牺牲的救 援人 员,应 当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申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考试题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考试题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考试题一、填空题:(在空格内填写正确答案)1、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5、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6、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批。

7、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本县域内的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严禁从事二级批发经营。

8、《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9、烟花爆竹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 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零售点周边50 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10、专店存放总药量不得超过60 公斤,专柜药量不得超过30 公斤。

11、零售点周围100 米内无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50 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12、烟花爆竹零售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4个等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

升空产品最低发射高度B级不低于30 米、C 级不低于10 米。

15、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16、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3篇(精简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3篇(精简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3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3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基础为主线,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为重点,以创建安全标准化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为手段,以夯实危化品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工作为根本,奋力拼搏,创新思路,确保全县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力争实现零生产安全事故和零死亡人数。

三、工作措施(一)继续深入开展提升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1、全面推行重点监管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要求,凡是涉及18种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通过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对于已完成危险工艺改造的企业,县安监局要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改造质量和使用效果。

2、开展重大危险源整治工作。

对未按期完成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改造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改,安监部门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到期时,一律不予延期上报或延期许可。

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重大危险源等级装备相应监测监控系统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

要按照《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长期停产、安全生产条件差、存在淘汰落后工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列入拟关闭企业名单,严格禁止其进行改、扩建;对列入拟关闭名单的企业,按照关闭工作实施计划和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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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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