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二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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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二十问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实践中被滥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贿赂犯罪的侦查中:

1、随意定性“特别重大贿赂案件”。“50万元”的数额标准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嫌疑人供述数额、侦查人员认为可能涉嫌贿赂的数额、还是最终侦查界定的数额,不清晰,以侦查机关的说法为准。侦查终结后认定的受贿数额甚至刚及可以立案的数额。

2、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市级检察机关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3、设立各种形式的办案中心,作为指定居所,变相羁押。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甚至还不如拘留、逮捕:律师不能像在看守所随时会见;侦查机关的讯问方式、讯问时间不像在看守所有所限制;侦查机关会方便的以各种方式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胁迫、疲劳审讯等不受限制。

监察委成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职务犯罪侦查由监察委负责。虽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有留置的权利,但留置的条件和地点还需要相关配套规定,能否适用原检察院侦查机关可以使用的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还需要刑事诉讼法做出相关的规定。

为方便迅速、简洁的了解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着将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用问答的形式归纳如下:

一、监视居住有几种类型?

按是否由办案机关指定居所可分为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非权威分类哦)。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执行的场所是在哪里?

1、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

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3)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

四、指定场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2、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

五、何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记录在案。

七、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负责执行?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八、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吗?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监视居住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九、哪家机关可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监视居住的期限能否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十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十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后果是什么?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十三、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监督措施?

1、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十四、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五、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及履行什么手续?

1、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

2、将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十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出现错案是否适用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对于具有几乎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且可以折抵刑期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公安司法机关错误适用时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向谁申请以及由谁来赔偿等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无规定。

十七、哪些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

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2、人民监督员;

3、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

十八、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通信?

可以。

十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居住费用由谁承担?

由做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承担。

二十、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办理。

附: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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