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二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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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期:2016-07-05执⾏⽇期:2016-07-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般规定第⼀编办理刑事案件第⼆章管辖第三章⽴案第四章回避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六章勘验、检查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第⼋章搜查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第⼗章鉴定第⼗⼀章辨认第⼗⼆章查询、冻结第⼗三章讯问犯罪嫌疑⼈第⼗四章询问证⼈、被害⼈第⼗五章缉第⼗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上侦查措施第⼗七章拘传第⼗⼋章取保候审第⼗九章监视居住第⼆⼗章拘留第⼆⼗⼀章逮捕第⼆⼗⼆章羁押第⼆⼗三章对⼈⼤代表、政协委员、外国⼈、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四章办案协作第⼆⼗五章审查判断证据第⼆⼗六章侦查终结第⼆⼗七章补充侦查第⼆编办理⾏政案件第⼆⼗⼋章管辖第⼆⼗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第三⼗章受案第三⼗⼀章回避第三⼗⼆章询问第三⼗三章勘验、检查第三⼗四章扣押第三⼗五章先⾏登记保存第三⼗六章抽样取证第三⼗七章鉴定、检测、检验第三⼗⼋章辨认第三⼗九章治安调解第四⼗章听证第四⼗⼀章决定⾏政处罚第四⼗⼆章处理涉案财物第四⼗三章执⾏第四⼗四章案件终结第⼀章⼀般规定1-01.制定⽬的和依据为进⼀步完善公安机关执⾏制度,规范执法⾏为,依照现⾏有关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不得在任何法律⽂书中引⽤,不向外部单位、个⼈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明执勤;尊重⼈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端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此次修改在1996年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监视居住的范围,同时增加了仅适用于“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与此同时,2012年刑诉法明确将监视居住定位为一种羁押替代措施。

随着2012年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已经日趋健全,但其实际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革除原有的弊端?其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何种障碍?其适用机制应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情况,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该制度就已进行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解决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如何适用的问题,并未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为配合特定类型案件侦查的强制措施。

另外,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但从监视居住的特点和执行情况来看,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更加严厉。

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监督机制缺失以及司法实践误用滥用等原因,未能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误用甚至扭曲适用致使整个监视居住制度呈现了羁押化或变相羁押化的适用趋势,由此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措施存在必要性的质疑和争论。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该制度较96年刑诉法的规定有很大改进,形成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从2012年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至第七十七条可以发现,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明显严格于取保候审的条件,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监视居住的独立地位。

刑诉主观题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

刑诉主观题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

刑诉主观题一、管辖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答题模板: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二、回避经典提问:(回避的对象与理由)xxx是否应当回避?xxx申请xxx回避是否正确?重点法条:《高法解释》第23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适用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2篇)

适用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活动范围的强制措施。

第三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六)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四条监视居住不得适用于以下人员:(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四)其他依法不适用监视居住的。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正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二)正在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有可能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足,不适宜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二)有犯罪嫌疑,但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且采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有犯罪嫌疑,但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且采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第三章采取措施第七条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侦岗位法律法规知识100问(含刑侦、经侦、国保)

刑侦岗位法律法规知识100问(含刑侦、经侦、国保)

刑侦岗位法律法规知识100问(含刑侦、经侦、国保)1、刑法的任务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3、什么叫犯罪?答: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4、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5、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6、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是如何规定的?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刑法第十五条关于过失犯罪是如何规定的?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哪些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答: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9、什么是正当防卫?答: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023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政法干警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30题)1、尽管许多专家都大力宣传多参加课外兴趣活动能有效开拓学生视野,提升孩子的求知欲,但是许多家长甚至老师还是会把参加课外兴趣活动与学业对立起来,认为孩子应该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学业上,以提高学习成绩。

而有专家表示,参加课外兴趣活动越多的孩子,学习成绩越好,建议家长、老师给孩子更多的时间去参加课外兴趣活动。

A.参加课外兴趣活动多的孩子更能获得老师的关心B.参加课外兴趣活动能让孩子在上课时求知欲更强,从而提高学习成绩C.家长、老师倾向于让学习成绩好的孩子有更多参加课外兴趣活动的时间D.参加课外兴趣活动占用了课后复习的时间【答案】 C2、人民警察的()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行动纪律D.工作纪律【答案】 D3、《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A.支付赔偿金B.原物返还C.恢复原状D.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答案】 A4、某派出所辖区内新建一个工业园区,从业和居住人员多数是外来人口。

派出所所长特别强调,社区民警要尽快通过警务宣传栏、社区报刊等多种渠道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内容。

民警开展该项工作的直接目标是()。

A.增强辖区群众的安全感B.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制意识C.提升辖区群众的道德水平D.普及辖区群众的防范知识【答案】 B5、2015年6至8月间,甲市新城区接连发生夜间楼房入室盗窃案件,犯罪分子趁住户熟睡之机入室实施盗窃,遇有事主发觉则以暴力相威胁。

该类案件让群众缺乏安全感,甲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组织了专项打击行动,一举抓获了4个盗窃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均为乙市丙县籍人员。

A.设立单独看押场所收押患病嫌疑人B.将抓获的丙县籍嫌疑人遣返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C.告知执法办案民警注意保护自身安全D.将嫌疑人不便关押的公诉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处理【答案】 A6、根据宪法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B.各种宗教活动均受国家保护C.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D.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答案】 B7、某市在近期将承接一次大型国际会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顺利完成此次安保任务,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安大巡防专项活动。

监视居住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监视居住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监视居住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视居住是指对一定条件下的罪犯、嫌疑犯等特定人群实行的一种限制自由的措施,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监视居住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1. 因涉嫌犯罪或已被判刑的罪犯;2. 因涉嫌犯罪正在侦查阶段的嫌疑犯;3. 对社会安全有潜在危害的人员等。

第四条对监视居住对象实施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保护其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视居住的实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实施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监视居住对象、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监视居住规章制度,配合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不得干扰、抗拒或脱逃。

第七条监视居住的实施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监视居住的对象应当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第九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有关公安、司法等执法部门,负责对监视居住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监控系统,实现对监视居住对象的全面监控,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对监视居住对象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日常监督和巡查。

第十二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轮岗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能,确保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采集和资料汇总,保障管理工作的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全社会关心支持监视居住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问责机制,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监视居住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

监视居住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指定监视居住国家赔偿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诉法新增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仅次于羁押措施,一旦适用有误,会严重侵害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权利。

(一)指定监视居住未纳入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中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强制措施仅包括违法拘留措施和无罪逮捕措施,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论是违法适用还是无罪适用均未纳入。

(二)指定监视居住具有羁押属性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凡公民合法权益被国家权力侵害的,理论上均应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

从现实情况出发,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应以司法实践和需求来确定。

纳入现行刑事赔偿的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性措施而不包括非羁押性措施。

羁押措施的特征在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对人身自由予以最严厉的干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并未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但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明显高于住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具有羁押性质。

若将100%的自由状态和100%限制状态(羁押)置于直线的两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在直线的后半部,处于最接近羁押而远离非羁押的状态。

且根据刑诉法第73条第2款、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措施一样需在24小时内告知家属,可以用于折抵刑期,这也反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羁押属性。

(三)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违法适用还是无罪适用均应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审批程序严格,强制措施的期限较长,一旦被违法或无罪适用,对被监视居住人的伤害较大,因此,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样也与无罪逮捕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相适应,即对公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监视居住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 刑法记忆口诀超强悍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刑事诉讼法题库

刑事诉讼法题库

刑事诉讼法题库(公共基础知识)一、刑事诉讼法判断题(公共)1.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答案】正确【考点】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答案】正确【考点】两审终审制【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答案】正确【考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当应撤销案件。

【答案】正确【考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6.地方人员张某在军营里盗窃电瓶车被抓,应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侦查。

()【答案】正确【考点】刑事案件的管辖【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7.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刑法记忆口诀超强悍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强制措施正文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第二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第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默认分类2009-07-24 11:04 阅读30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狱内侦查工作【精选资料】

狱内侦查工作【精选资料】

狱内侦查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这些是确定监狱侦查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

然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的,而且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缺少进一步的实践与理论总结,在狱内外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对于监狱如何具体行使侦查权的问题,没有进一步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规定。

为了保证监狱充分、正确方'案,范'文'库欢,迎您1采集地行使侦查权,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监狱侦查权及其行使在实践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监狱的侦查范围现行法律关于监狱侦果范围的规定有三条.其一是《监狱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其二是《刑事诉讼法人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

”其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侦查。

”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服刑期间的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罪犯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案件、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

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和确定。

(一)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侦查管辖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的犯罪指罪犯脱逃或失控后在社会上实施的犯罪、围绕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侦查管辖,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应由监狱侦查。

其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时,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宜由公安机关侦查。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法律也赋予了监狱侦查权.但监狱毕竟不是国家专门侦查机关,其侦查范围宜限于监狱场所内,否则,会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发生冲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失偏颇、对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的犯罪案件的侦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1088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1088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1088篇)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但是,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B、自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成立的责任C、被告人在法庭上主张自己被刑讯逼供,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D、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张某、李某因共同抢劫被抓获。

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

“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

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

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A、甲市法院B、乙市法院C、丙市法院D、丁市法院>>>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学术界有许多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符合正当程序模式主张的是哪个:A、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B、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C、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D、刑事诉讼应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

法律知识检测题目40道(答案与解析)

法律知识检测题目40道(答案与解析)

法律知识检测题目40道(答案与解析)1、某省A市B区的甲公司是专门从事爆破作业的公司,准备赴本省C市D区的一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爆破拆除一栋老旧危楼。

下列说法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应当向C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爆破作业申请B.甲公司在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由C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C.甲公司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引爆销毁,不得遗留在现场D.风景名胜区游客李某在游玩时捡拾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上交至风景管理区【答案】A【解析】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综上,本题选A2、乙公司是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该公司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时,记录了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A【解析】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综上,本题选A3、湖南省浏阳市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现有引火线丢失,该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报告。

A.公安部门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答案】C【解析】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人民警察法全文

人民警察法全文

人民警察法全文篇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2022年广东省清远市【辅警协警】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2年广东省清远市【辅警协警】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2年广东省清远市【辅警协警】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下列情形中,可以监视居住的是()。

A.犯罪嫌疑人甲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B.犯罪嫌疑人乙可能被判处拘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提不出保证人,也交不出保证金C.犯罪嫌疑人丙符合逮捕条件,但其父亲生活不能自理,丙是他的唯一扶养人D.犯罪嫌疑人丁符合逮捕条件,但已怀孕2.辅警不得有以下行为()A.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B.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C.敲诈勒索或索取、收受贿赂D.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3.王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周某等人偷吃,与周某发生口角。

争吵中,王某趁周某不注意,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

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受询问。

王某正在被询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

经鉴定,王某患了精神分裂症。

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而发病。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王某虽然在被询问时突发精神病,但其在实施殴打周某的行为时,尚处精神正常期,具备完全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属完全行为能力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以处罚B.王某经鉴定为精神病发作,应当视为免责情形C.对王某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D.鉴于王某精神病发作,因此对其可以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是不予执行4.舆情信息巡查境内常见通用搜索引擎有()。

A.百度B.360C.阿里巴巴D.新浪搜索E.爱问F.搜狗G.谷歌H.雅虎5.下列财物能成为盗窃对象的是()。

A.天然气B.电信资费C.电力D.空气6.林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遭当地民政局拒绝。

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并申请先予执行。

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若林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按照撤诉处理B.若民政局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C.若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林某生活,可以裁定先予以执行D.若民政局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E.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7.张某,男,美国籍,于2007年6月来华就业,一直担任北京某外资企业副总经理,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张某若以任职类申请中国的永久居留,需在下列()中任职才可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发布 *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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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二十问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实践中被滥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贿赂犯罪的侦查中:
1、随意定性“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50万元”的数额标准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嫌疑人供述数额、侦查人员认为可能涉嫌贿赂的数额、还是最终侦查界定的数额,不清晰,以侦查机关的说法为准。

侦查终结后认定的受贿数额甚至刚及可以立案的数额。

2、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市级检察机关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3、设立各种形式的办案中心,作为指定居所,变相羁押。

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甚至还不如拘留、逮捕:律师不能像在看守所随时会见;侦查机关的讯问方式、讯问时间不像在看守所有所限制;侦查机关会方便的以各种方式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胁迫、疲劳审讯等不受限制。

监察委成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职务犯罪侦查由监察委负责。

虽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有留置的权利,但留置的条件和地点还需要相关配套规定,能否适用原检察院侦查机关可以使用的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还需要刑事诉讼法做出相关的规定。

为方便迅速、简洁的了解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着将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用问答的形式归纳如下:
一、监视居住有几种类型?
按是否由办案机关指定居所可分为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非权威分类哦)。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执行的场所是在哪里?
1、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

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3)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

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

四、指定场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2、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

五、何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确实无法通知的,应记录在案。

七、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负责执行?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八、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吗?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监视居住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九、哪家机关可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监视居住的期限能否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十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十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后果是什么?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十三、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监督措施?
1、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十四、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五、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及履行什么手续?
1、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

2、将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十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出现错案是否适用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对于具有几乎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且可以折抵刑期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公安司法机关错误适用时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向谁申请以及由谁来赔偿等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无规定。

十七、哪些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
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2、人民监督员;
3、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

十八、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通信?
可以。

十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居住费用由谁承担?
由做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承担。

二十、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办理。

附: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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