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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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4]1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22
【实施日期】2014.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知
(京建发〔2014〕17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维护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坚决查处骗租骗购、违规使用及占有保障性住房行为,依据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对已保障家庭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已保障家庭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工
作进行监督指导。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保障家庭资格复核和房屋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成立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房屋市场管理、房屋登记、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执法、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本区县住房保障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本区县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机构成员名单于6月底前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工作对象
(一)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家庭。
(二)正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市场租赁房源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
(三)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家庭。
(四)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的家庭。
三、工作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入住住房后,是否又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
(二)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是否存在出借(转借)、出租(转租)、出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
(三)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资产等变化情况。
(四)承租市场租赁房源的廉租家庭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在租赁住房内实际居住,是否存在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同一房屋地址签订多份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五)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查实后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