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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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WTO《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的主要目的

《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作为关贸总协定的附件,其目的与宗旨相一致,通过鼓励来促进各成员方在技术性法规、评定程序方面的统一和趋同。该标准协定明确指出其目的在于“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再者,鉴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性,该标准协议尊重各成员方保护国家基本安全、人类健康、消费者权益的合法目的,肯定了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实施监管的必要性,对国际标准仅仅是推荐各成员方适用,而非强制要求各成员方实施。

二、WTO《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的主要原则

1、避免贸易壁垒原则。规定“各缔约方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在目的上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2、最惠国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作为最基本的原则之一,非歧视原则也同样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所认可。“各缔约方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同样,其合格评定程序应该“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以及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方式”适用于从其他成员方进口的产品。

3、协调原则。“各缔约方应在他们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参加与他们已采用的,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相应的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4、等效原则。“只要其他缔约方的技术法规能够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法规不同,缔约方也应积极考虑等效采用。”各缔约方尽管技术法规不尽相同,但只要能实现同样目标或效果,相互应予以接受。

5、相互承认原则。《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鼓励各成员方相互之间接受原产国的测试和检验结果、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其他技术证明文件,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减少出口商的负担,加速国际贸易的进行。

6、透明度原则。要求每一成员国建立国家级咨询站,本国产品制造和出口商通过国家级咨询站可以了解其他国家相关产品市场有关标准的最新动态,其他成员国也可要求该国咨询站提供该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检测程序等信息和文件。

三、各成员方的主要义务

1、技术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必须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要求。各成员方必

须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统一将技术法规、标准适用于所有来源的进口货物;进口产品应享受国民待遇;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所有的技术措施必须基于科学资料和证据。

2、技术规定必须充分考虑国际标准。鼓励成员最大可能的采用国际标准,以防止在商品自由流通中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3、对特殊技术规定的程序限制。

四、获取技术文本的有关规定

1、外国供应商有平等获取进口国确认证书的权利。各国政府针对实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进口产品,往往会要求制造商或出口商从进口国的指定机构或者实验室取得确认证书,否则禁止产品在国内销售。为了避免出口商因此遭受不公正待遇,标准协定规定外国供应商在产品评估程序方面的待遇不应低于国内供应商国内外产品的检验应同等收费选样测试应尽量避免给外国供应商带来不便。

2、鼓励进口国接受出口国的技术确认书。虽然进口方有权要求进口产品符合本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但是如果出口方实行的产品标准和验证符合本国要求,进口方应充分考虑接受出口方合格评定机构的测试评定结果。当然,成员方只有相互确信对方评定机构的技术能力,才可以相互承认确认证书。

五、有关技术援助的规定

技术援助的内容主要有:1、就技术法规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2、建立国家标准化机构或者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3、帮助受援国制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建立技术管理机构;

4、对生产者参与并接受合格评定所应采取的步骤;

5、为履行国际义务而建立组织机构或法律制度。

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标准协议时的具体困难,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待遇。

1、各成员方应特别注意标准中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并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执行标准时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

2、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标准时,应保证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3、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定情况制定和实施一些有别于国际标准的

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评定程序。

4、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出要求时,各成员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在审议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时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能时制定这些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可以应发展中国家的请求在一定时间内免除该发展中国家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尤其是对最不发达国家更要予以特殊考虑。

七、组织机构和争端解决

具体来说,成员方之间发生争端,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可以自愿选择斡旋、调停、调解或仲裁程序。如果这些方法仍然不能有效解决争端,还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专家组,经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即成为正式建议或裁决。如果争端一方仍然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解释存在疑惑,还可以提交上诉机构进行审理。上诉机构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各争端当事国应无条件接受,如果拒不接受上诉机构的裁决,要承担十分严重的法律后果。将违反《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的行为纳入争端解决机制统一解决,进一步强化了标准的制约机制,保证了各国认真遵守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承诺,大大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的特点

一、内容构成的复杂性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名目繁多,错综复杂。其主要内容包括各项主要原则、获取技术文本的有关规定、各成员方的主要义务、有关技术援助的规定、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组织机构和争端解决,其中又涵盖了详细的贸易技术标准,都可能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在内容构成的复杂性。

二、灵活性和援助性

由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检测方法的多种多样,各国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方式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由于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标准协议时的具体困难,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很多国家出于处于自身水平的限制,为了保护其发展,WTO在技术贸易标准中规定了专门的援助内容。

三、纠纷解决的有效性

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体系复杂,各国对评定结果往往难以协调,容易产生争议,解决争议的时间也较长。再加上进口国往往以合理合法的借口来实施各自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曲直难以分辨,因此,进口方和出口方常常意见分歧极大,唇枪舌剑,争论不休。因此,WTO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中,详细规定了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将违反《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的行为纳入争端解决机制统一解决,进一步强化了标准的制约机制,保证了各国认真遵守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承诺,大大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四、作用效果的连锁性及限制性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其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一旦实施,就必然会产生连锁反应,从一国扩展到多个国家,进而影响整个世界贸易,因此,技术标准规定中很小的差异都会对国际贸易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在制定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时,要权衡整个区域的利益,确定一个最为能接受的标准协议。鉴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必将长期实施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因此,研究减弱这种限制性的措施,具有突出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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