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征地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的制度(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征用各类土地,由市政府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的其他附加条件,不予认定。
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
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实际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一)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征用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件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青政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确定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和统一建设”的重点开发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
项目内单独立项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不属于开发整理范围。
(二)主管单位。
市级重点开发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主管单位。
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区级项目由所在区政府作为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计划审查、协调调度、组织推进等工作。
(三)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区政府统筹管理开发整理项目,负责编制开发整理方案和开发整理、资金预算、资金清算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开发整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编制开发整理项目计划。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改造范围,进行经济测算,编排项目开发整理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开发整理计划报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由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涉及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先行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
(二)科学选定开发整理单位。
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确定国有平台公司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有实力的社会企业作为开发整理项目的开发整理单位,并与其签订开发整理协议书。
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鲁政办发【2009】20号
32000 除Ⅰ、Ⅱ区片以外的胶州市辖区其他范围。 50000 42000 42000 42000 32000
通济街道办事处、环秀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北安街道办事处等四 个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所辖村庄。 蓝村镇、南泉镇和大信镇等三镇所辖村庄。 华山镇、龙泉镇、温泉镇和鳌山卫镇等四镇所辖村庄。 田横镇和田横岛旅游度假区所辖村庄。 普东镇、移风店镇、刘家庄镇、段泊岚镇、七级镇和灵山镇等六镇所辖村庄 。
173000 该区片覆盖四方区辖区及李沧区的河南庄、曲戈庄。 165000 该区片覆盖除河南庄、曲戈庄外的李沧区辖区。 60000 黄岛区行政区域范围。 150000 66000
崂山区行政辖区除浮山新区(北至株洲路、南至银川路、东至海尔路、西至 市北区与崂山区区界这一范围)以外的范围。 城阳街道办事处所有行政村。 惜福镇的杨家村、王家村、东荆村、黄家营村、李辛村、松树庄村,流亭街 道办事处所有行政村,夏庄街道办事830002
平度市
除去区片Ⅰ范围外,北至潍莱高速,东至白沙河,南至泽河,西至秦皇河附 近,具体包括:周戈庄、韩家疃、十里堡、万家疃、朝阳庄、山前、水沟子 、府君庙、北于家庄、尚家上观、花园、代家上观、官家上观、付家崖、官 地、下李园、北姜家庄、丰山洼、东窝洛子、辛家庄、兰家庄、上埠、西郝 家疃、东郝家疃、杨家庄、城东埠、泉子崖、大泥河头、小泥河头、东王家 、冢子、香店、孙家柳疃、相家、前八里庄、李官庄、东崔家疃、关家庙头 40000 、崔家疃、邹家坡、兰前、黄家道口、邢家疃、藏家疃、西岭、东岭、万家 、小洪沟、南于家、苇园、苇村、曲坊、戈家疃、梁家疃、石庙、沟崖、梁 家庄、崔家荆戈庄、中辛庄、李戈庄、荆家疃、崔家庄、西丰台、东丰台、 南代家庄、南十里堡、李家站、侯家站、王家站、赵家疃、马家庄、三教堂 、刘家寨、马家店子、于家店子、四甲、李家市、王家柳疃、林家疃、艾家 疃、张家疃、杨家疃、邵家疃、孙家窑、王家赵戈庄、大赵戈庄、北郭家庄 、前八里庄、仲家、芦坊、前许家、周家河崖、后许家、东双庙、黄家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
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
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李沧区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中有关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月1日。
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更新。
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附1: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类别范围商业商服:各种商店、对外营业场所、加油站等;饮食:饭店、酒店、饭馆、对外营业的食堂等;金融:银行、储蓄、信用、信托、证券、保险;旅游:为旅游设立的宾馆、大厦、游乐园、旅游区、俱乐部、康乐设施;办公:写字楼、营业性公司用房;服务:修理服务、停车场、商品转运、信息、租赁。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东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与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补贴住房改善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8•【字号】青政函[2019]186号•【施行日期】201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城阳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批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青城政字〔2019〕4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东至规划经五路,西至青新高速公路-204国道,南至白沙河,北至正阳路-铁骑山路,总用地面积1577.29公顷。
要科学有序推进规划建设,加强与城阳区中心城区的统筹协调,将该区域建设成为高端居住社区、新型产业发展区。
二、要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
贯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要求,深化细化白沙河、纸房河区域的保护措施,尽快修复纸房河两侧滨水生态空间,打造崂山景观视廊,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优化提升城区环境品质,打造蓝绿交织的生态环境体系。
三、要加快推进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有序实施控规确定的交通、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构建“四横四纵”的干路体系,适当加密城市支路;预留银河路、王沙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确保公共服务配套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四、要深化细化城市设计。
切实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形象和空间品质提升的引领作用,做好白沙河、纸房河两岸滨水地段、王沙路、银河路、铁骑山路周边等区域的城市设计,预留好公共开敞空间,加强对建筑空间布局、体量、高度及形态风格的控制与引导,打造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城市形象。
五、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利用。
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的原则,深化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设计,处理好与地面设施、轨道交通、人防设施、地下市政综合管廊的过渡与衔接,引导合理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3]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3]5号)2013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99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33.3296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83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42.9985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青银高速公路以西、银河路以北,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为3.4133公顷,其中耕地3.3333公顷、农村道路0.08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铁骑山路以北、琴岛学院以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前金社区。
土地面积为0.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10号路以东,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后庄社区。
土地面积为2.0236公顷,其中耕地1.71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
后金社区耕地1.6248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后庄社区耕地0.0852公顷。
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东、黄家营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黄家营社区。
土地面积为1.2878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北、惜福镇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惜福镇社区、王家村社区。
土地面积为0.3329公顷,其中耕地0.2988公顷、农村道路0.0341公顷。
惜福镇社区耕地0.0151公顷;王家村社区耕地0.2837公顷。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正文:----------------------------------------------------------------------------------------------------------------------------------------------------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9日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0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青岛土地征迁补偿标准青土资房呈(2017)199号文
23000-40000元/亩
盛果期(区分树种)
38000-50000元/亩
衰老期(区分树种)
15000-30000元/亩
葡萄(区分生长期)
幼龄期:1500-4000元/亩;初果期:5000-9000元/亩;盛果期:10000-25000元/亩;衰果期:4000-10000元/亩
树归原主
彩钢板围墙
90-140元/m2
三
门垛
350-550元/m3
旧料归原主
四
厂区大门
铁质大门
110-180元/m2
旧料归原主
不锈钢大门
320-420元/m2
电动大门
270-750元/m2
五
外楼梯
220-340元/m2
旧料归原主
六
地面
水泥硬化
20-60元/m2
旧料归原主
花砖
30-70元/m2
七
路面
沥青
100-160元/m2
120-180元/m
机井:深20-100m
深100-200m
100-160元/m
160-200元/m
污水井
520-1600元/m
十六
乔木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移栽费5-15元/株
指用材林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二十三
茶园
三龄茶以下
40000-45000元/亩
树归原主
四龄茶
45000-50000元/亩
五龄茶以上
50000-65000元/亩
二十四
鱼塘
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征地公告[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1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18.6436公顷,其中城阳区土地59.7773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3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32.063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硕阳路以北、祥阳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涉及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
土地面积9.5802公顷(耕地7.6175公顷、农村道路0.6913公顷、坑塘水面1.2714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硕阳路以北、祥阳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涉及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
土地面积8.7760公顷(耕地3.6967公顷、果园4.3100公顷、其它林地0.2303公顷、农村道路0.1709公顷、坑塘水面0.3244公顷、未利用地0.0437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银河路以北、青银高速公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5.4845公顷(耕地5.3392公顷、林地0.1453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
土地面积0.666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1999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1999]491号文件批复同意《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
各级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要始终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的方针,切实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土地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把《总体规划》中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增强计划的协调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实行目标责任制,保证《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二、搞好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修订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确保总体规划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建设及各类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都要符合《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审批用地。
三、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现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落实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各级控制性指标,建立健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控体系和土地利用调控体系,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城阳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
城阳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实用版)目录一、前言二、城阳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原因三、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四、实施方案的实施步骤五、实施方案的预期效果六、结语正文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优化调整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市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阳区政府决定收回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制定了实施方案。
本文旨在介绍城阳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二、城阳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原因1.优化城市规划: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原有的土地规划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优化城市规划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保障公共利益: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存在规划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如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
收回这些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3.促进经济发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利于政府统筹安排土地资源,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
三、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收回范围: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不符合城市规划、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土地。
2.收回程序:实施方案明确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包括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征求意见、报批实施等环节。
3.补偿政策:实施方案明确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政策,确保被收回土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实施方案的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对收回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制定具体的收回方案,明确收回范围、收回程序、补偿政策等内容。
3.征求意见:将制定的方案征求相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报批实施:将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实施方案的预期效果1.优化城市规划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保障公共利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3.促进经济发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财综[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2年12月20日财综[200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青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完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和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土地征收收益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土地征收收益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关键措施,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
二、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关于征地的公告_行政公文
关于征地的公告关于征地的公告范文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铁征收土地公告福善庄乡孙家嘴、里林庄、西郡村村委会及相关村民:根据晋发改交通发【20xx】475号、晋国土资函【20xx】365号文件。
朔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你们三个村362.47亩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位置及面积:具体征地位置及面积以土地土地勘测定界为准,其中孙家嘴76.18亩,里林庄231.68亩、西郡54.61亩。
二、补偿标准:按晋发【20xx】22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途径:对被征收村民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有关被征地村民请务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承包合同书及附着物所有权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事宜,并由村委会提供国土局一份备案。
五、自本公告之日起,所有在此征地界内抢修、抢种、抢建的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构筑物和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20xx年7月21日关于征地的公告范文二1 / 6平度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平政公告〔20xx〕17号为提供潍莱高铁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度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拟征地位置范围:潍莱高铁自昌邑跨胶莱河进入平度境内,南绕前房家村折向东,跨引黄济烟干渠、新潍高速,绕过五甲埠村折向东北,经明村镇北侧后北绕田庄镇折向东,依次跨青新高速、海青铁路、荣潍高速后折向东北,其后沿荣潍高速并行,于福州路西设平度北站,出站后并行高速向东,穿荣潍高速平度分公司后折向东南,南绕崮山地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后折向东,南绕凤凰屯石墨矿后折向东北,穿过六曲山古墓疑似区、大唐风电,北绕即墨故城-龙虎山一带,跨小沽河进入莱西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村镇前房家村、天新庄村、小营村、闫庄南村、五甲埠村、小官寨村、唐戈庄村、西店子村、大驾埠村、辛安北村、辛安后村、辛安中村;田庄镇矫戈庄村、后柳坡村、前柳坡村、潘家庄村、玉石头村、西寨村、西张家村、张东村、田庄村、田庄王家村、东李家埠村、东潘家埠村、披甲营村;李园街道西石家庄村、前小营村、后小营村、大营村、西七沟村、门村村、上疃村、马家店子村、刘家寨村、周戈庄村、韩家疃村、万家疃村、十里堡村、2 / 6朝阳庄村、山前村、府君庙村、花园村、水沟子村;东阁街道尚家上观村、官家上观村、代家上观村、下李园村、上李园村、北姜家庄村、郭家疃村、丰山洼村、徐福村、东窝洛子村、兰家庄村、辛家庄村、凤凰山村;白沙河街道西郝家疃村、岔河村、东辛付庄村、姜家观村、窦家观村、张家观村、前沙湾庄村、后沙湾庄村;古岘镇八里庄村、杜家集木村、刘家集木村、山上村;云山镇上庄村、河北大白村、河东大白村、前营村、赵庄村、杨兰埠村、凤凰岭村、东金沟子村、谢格庄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09施行日期2005.09.09文号青政办发[2005]38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2005年9月9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调整崂山、城阳、黄岛区及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平度市、莱西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5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200元;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6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300元;城阳区、黄岛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8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400元;崂山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500元;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执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
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法定上限的30倍补偿。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征地公告[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2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87.0221公顷;2014年4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2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301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20.8681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31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罗圈涧社区。
土地面积为0.0104公顷,其中崔家沟社区0.0009公顷(全部为耕地),罗圈涧社区0.009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32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六: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是指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被征收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利益受损方应给予的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政策。
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实践经验,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补偿标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于被征收的居民房屋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可根据房屋的不同属性分为两部分:自住房和出租房。
自住房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按照房屋面积、装修程度等因素确定的一次性补偿款;按照市场租金在一定年限内扣除居住年限后的租金补偿;或购房优惠政策等。
出租房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按照市场租金在一定年限内扣除居住年限后的租金补偿;或购房优惠政策等。
2. 搬迁补偿标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于被征收居民的搬迁进行补偿。
搬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安置房分配,即提供符合条件的安居工程住房;或提供一次性搬迁补助金,以帮助居民购买新居;或提供补贴租金,以帮助居民在搬迁过程中租房。
3. 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于居民生活设施的损失进行补偿。
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补偿居民在改造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加建、私设等设施的拆除成本;补偿居民在改造过程中因暂时不便居住而造成的生活费用损失;提供相应的社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优惠政策等。
4. 经营补偿标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损失进行补偿。
经营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被征收的商铺、工厂等经营场所的补偿标准,包括赔偿一次性补偿款、租金补贴或购房优惠政策等;或提供相应的经营场所或优化的营商环境等。
总之,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应根据被征收方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制定,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尽量减少被征收方的损失。
同时也应加强与被征收方的沟通与协商,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矫立德、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矫立德、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高沛沛【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高沛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矫立德;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矫立德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矫立德【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栾萌洁山东海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栾萌洁山东海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艳龙栾萌洁【代理律所】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山东海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矫立德;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本案中,涉案《征收土地协议书》系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于2005年9月1日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故依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人民法院显然应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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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1-12-22编号:青征公告〔2011〕18号标题: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青银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头崮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云头崮水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源头河以南、王沙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东、空港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西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前海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罗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前海路以北、韶海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罗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正阳西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小涧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河套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8.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河源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上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9.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正阳西路以北、小涧东进村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小涧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0.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正阳西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小涧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1.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正阳西路以南、兴和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2.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河源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上疃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涧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3.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汇海路以北、丰和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赵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4.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环胶州湾高速公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后韩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5.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环胶州湾高速公路以北、岙东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6.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韩家进村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7.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韩家进村路以北、岙东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8.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环胶州湾高速公路以北、青岛通用铝制品厂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后韩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9.地块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岙东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宁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宿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0.地块二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双元路以西、环湾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东蓝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1.地块二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长城南路以西、宝安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刘家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22.地块二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北、12号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3.地块二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8号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4.地块二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10号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5.地块二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6.地块二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奥旭公司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27.地块二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美利特公司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28.地块二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宫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29.地块二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傅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0.地块三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傅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1.地块三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铁骑山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前金社区居民委员会、科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2.地块三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滨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33.地块三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纸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4.地块三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铁骑山路以南、千禧国际村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傅家埠社居民委员会、科埠社区居民委员会、超然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35.地块三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北程社区居民委员会、东程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36.地块三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双拥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前程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37.地块三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龙翔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8.地块三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北、龙翔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39.地块三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海龙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0.地块四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北、海龙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41.地块四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周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特殊用地。
42.地块四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徐院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3.地块四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徐院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港东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4.地块四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锦绣十六号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45.地块四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金岭十四号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46.地块四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徐院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47.地块四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岙东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8.地块四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十四号路南、棘洪滩街道金岭三号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49.地块四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金岭一号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下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50.地块五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瑞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51.地块五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安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52.地块五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瑞阳路以北、后田社区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53.地块五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瑞阳路以北、春阳路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