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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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企业进货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的效期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近效期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对近效期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养护和质量检查。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
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相关文件:
1、《近效期药品催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