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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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三、药品有效期的表示方法:
(一)直接标明有效期为某年某月某日,如:产品注明有效期2000年6月30日,即表示该药可使用到2000年6月30日;
(二)直接标明失效期,如:失效期2003年9月即表示此药品可以使用到2003年8月31日;
(三)标明失效期为某年某月某日,如;注明失效期2000年6月30日,系指该药可使用到2000年6月29日。
四、购入药品必须标明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禁止销售。
五、距离有效期限6个月的药品作为近效期药品;药品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限,作为过期药品。
六、药学人员应熟识国产、进口药品有效期的各种表示方法和意义。
七、药品采购应按批准的计划采购,勤进勤出,既要保证供应,又要避免积压,防止药品过期。采购药品时,凡接近有效期或已达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非特殊情况不得采购失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特殊情况可根据临床需要少量购进,但周转需迅速。
八、药品出入库坚持近期先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各药房、药库应定期检查存放药品的有效期。
九、对近期(3个月)即将失效者或估计在有效期满时使用不完的药品,应及时与药库提前联系,药品保管员或采购员应及时将近效期药品联系退回供应公司,以免过期失效,药房人员须做好详细记录。
十、库房每月初将库存的近效期药品进行登记,对于存放在药库的药品半年内过期失效的,存放在药房的药品3个月内将过期的药品要有明显的有效期警示,警示率应达到100%
十一、超过有效期药品按不合格药品处理,药库、药房不得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