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侵 权 行 为请求 权 的 成 立 须 以 行 为 人 有 主 观 故 意 或过失 及
,
成他 人 损 失 的 应 该 将 取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受 损 的人
,
这是我
客 观 即 义务 之 违 反 为 构 成 要 素 以 具 备 民 事 责任 能力 为 必 要 条
,
国 民 法对 不 当得 利 制 度 的概括 规定 但该 规 定 难 以 全 面 适 应 社
他致 害行 为 也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侵权 行 为 所 生 之 债 在各 国 被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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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举 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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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侵 权 行 为之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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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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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当得 利 返 还 责 任 的 构 成 不 以 受 益 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为 要
不 当得 利返 还
民 事责 任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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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内容 所 以 他们 之 间产 生 责任竞合 的 现 象 是 难 以 避 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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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标 识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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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当得 利 返 还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区 别
)基 本 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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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当得 利 制 度 概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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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当得利 返 还 责任 目 的 在 于 恢 复 因 当事 人 之 间利益 的不 当 不 当 得 利起 源 于 罗 马 法 以 请求 给 付 特定 债 之 标 的 物 为 内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与讨论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不当得利返还案例分析 • 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制度探讨 •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探讨 • 不当得利返还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探讨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探讨民法中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制度
特殊规定
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5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探讨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 有不利益的事实。包括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等。
因果关系
指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 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只有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需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为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而直 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如丧葬费用、死 亡赔偿金等;间接损失为李某家属因 李某死亡而间接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 金等。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 情况进行计算,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 、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案例比较与启示
案例比较
两个案例均涉及损害赔偿问题,但具体案情和适用法律有所不同。丙工厂案例主要涉及合同法领域的违约责任和 损害赔偿问题;而丁医院案例则涉及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两个案例在赔偿范围、计算方式 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案例,本文提出 了具体的处理方法和建议,有助于指导实践中的法律 适用和纠纷解决。
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已有的案例和文献资料,对于新出现的不当得利和 损害赔偿问题可能涉及不足,需要继续关注和研究相关领域的新动态。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第五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考虑赔偿范围和返还财产的不同。 (3)看对于损害后果是否需要其他责任的形式救济,
考虑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
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聚合
一、法律责任聚合概述 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 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 四、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则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 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
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
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 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 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又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符合行政责任的构 成要件。依据法律之规 定,行为人除应承担行 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 应的侵权责任,这两种 法律责任不可相互吸收、 抵销或者替代。
四、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则
私权优先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侵权人的 财产不以支付的, 先承担侵权责任
谢谢!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
1、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 在合同关系并且一方实 施了违约行为。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 《合同法》解释(一)第
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
30条
身、财产权益。
侵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
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 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
(四)追究程序的复 杂性
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
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 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 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 件,又违反刑法规范、 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 件。依据法律规定,行 为人除应承担侵权责任 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摘要: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重要组成要素,应当承认其独立的地位。
文章拟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形态加以阐释,力求构建其互动协调的民事请求权体系,实现民法的整体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受损人享有的向受益人请求返还其因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的权利。
其作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于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不当定位,其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典型的民事请求权都存有竞合,如何正确地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地选择适用,都值得探讨。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立法、学说民法是私法,也是权利法,“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
[1]可以说,民法体系也就是由一系列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要素之一。
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民法上请求权的结构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一)辅助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地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它的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唯有其它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具体而言,“在有基于契约上的请求权或有基于所有权之请求权时,均不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存在。
” “在其它请求权因时效等原因而消灭时,当事人得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二)竞合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原则上可与其它请求权并存,由当事人选择行使。
该说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主导性学说。
德国判例从保护受害人考虑,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并同时行使。
日本、瑞士民法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可任意择一行使。
2022年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 丁D.乙、丙、丁2、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3、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支配权D.处分权4、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5、钟某性情暴躁,常殿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
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6、甲与乙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试论著作权侵权案中不当得利返还制度
通则》 9 条: 第 2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
的, 应当将取得 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 的人。
三、 出版者承 担不 当得利 返还后 果
依据我 国著作权法及解释的规定 ,当出版者未尽到合理
审查义务时 , 出版者应承捐 民事赔偿 责任 ; 当出版者尽到了合
二、 著作权 侵权 案 中出版者 的 法律 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案中,出版者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最 具争议性的。 在多数情况下, 著作权侵权的实现是通过出版者
出版发行作 品的形式来达成 的。
理审查义务时 , 应承担返还其侵权所 得利润的责任。 出版者的合理 审查义务一般包括 以下几方面:著作权人 的资质审查或合法的权利继受人资质审查义务;翻译作品或
一
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人著作权 , 个出版量激增 的时代 , 在这 甚至 顶级专家也无法阅读完所有 的相关资料 或书籍 ,对于出版者 而言 , 更是无法察 知。 以法律也 只能是要求 出版者尽到合理 所 审查义务。 如果出版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 然要承担民事 自
【 ) 礼 道 歉 = 赔
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额度, 法官会依侵权者过错 、 侵权程度
维普资讯
2 0 年第 4期 06 ( 第7 总 4期)
沿 海 企 业 与 科 技
C OAS TAL NT E ERP I ES R S AND CI S ENC & T HNOL E EC OGY
No4 2 0 .,0 6
(u lt ey o 4 C muai lN , ) v 7
( ) 一 民事 赔 偿
在出版活动中 , 出版者为规避侵权风险 , 一定会在 出版行 为 的授权、 稿件来 源和署名 、 所编辑 出版物 的内容等方面施加 十分的注意 , 由于社会诸种因索 的影响 , 但 难免会有 著作权人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标题: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案例:优衣库抄袭刘畅设计事件事件背景:2010年7月,优衣库(Uniqlo)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快时尚品牌,推出了一款名为“黑色高领毛衣”的产品。
然而,此款毛衣的设计与中国设计师刘畅在2007年发布的作品《处方箋》极为相似。
事件经过:- 2007年:刘畅设计并发布了一款女装毛衣,《处方箋》。
此设计以黑色为主,采用高领和宽松的设计,寓意着通过衣着来达到内心渴求的自在与平衡。
- 2010年:优衣库推出了一款产品,名为“黑色高领毛衣”(以下简称“侵权产品”),与刘畅的作品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刘畅的设计权益。
- 2011年:刘畅获悉侵权产品的发布后,与其律师团队联系并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 2013年: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优衣库侵犯了刘畅的设计权益,并判决优衣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刘畅损失。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刘畅在2007年设计的《处方箋》作品,属于其个人的原创设计,享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保护。
侵权行为是指他人未经刘畅的许可,在未付任何费用或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或抄袭刘畅的设计,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
根据中国的法律,刘畅作为原创设计师,享有著作权。
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关损失等。
返还义务:考虑到优衣库利用了刘畅的设计并从中获得了不当得利,法律需要迫使优衣库归还这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义务的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实现著作权持有人的合理权益。
刘畅因优衣库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返还义务将有助于使她恢复原有的利益。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和商标侵权的问题。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对于设计师来说非常重要。
在此案例中,尽管刘畅的设计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能证明原创性,即便未进行注册,其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优衣库在推出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对刘畅的设计进行审查或获得其许可,这是一种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求权的性质是彼此不相联系的。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瑞士实务及学说以及法国通说都采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佐性权利的观点。
观点有二,一是财产利益无正当法律原因发生转移之时,如果有其他请求权存在而不当得利请求权要件不全时,不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张当在其他请求权都不得主张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由于我国学说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故而认为不当得利与其他制度竞合存在可能性。
不当得利时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受损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存在竞合的可能性。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在传统认识中,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前苏联民法学界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
在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并立,并且要求只有当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弥补所受损失,由此可看出,在当时的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
但是,近现代民法中不再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视为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而是将其视为独立的请求权,从而给予权利受损人多种救济方法。
从我国民法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并没有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可能性。
因此,从法解释学出发,应当同意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行为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二、侵权责任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三、侵权责任法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4、过错:故意与过失;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特征: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适用范围: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6单位用工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3、严格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到了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的;4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令受益人给于补偿;、第二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一、概述1、含义: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2、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3、分类: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含义: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3补充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共同危险行为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4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3、免责条件: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四、原因叠加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特别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一、民事责任竞合1、含义: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2、特征: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含义: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2、关系: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时效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3、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2、竞合条件:1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2受益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3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竞合原因:无权处分行为;非法出租他人财产;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四、法律责任聚合1、含义: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2、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3行为人承担多重责任;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3、类型: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第四章责任抗辩一、责任抗辩概述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2、抗辩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分类: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含义: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1、含义: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2、条件:1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不法侵害行为;2目的条件:保护、防卫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3时间条件: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能构成正当防卫;4限度条件:防卫所使用的力量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3、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防卫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含义: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2、效力: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补偿;为了保护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现有和重大危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仅在法官认为公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2受益人的补偿;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3险情引起者的补偿;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范围是对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三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1、依法行使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条件:必须有合法的授权;不得滥用权利;2、依法执行职务: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具体的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条件: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3、被侵权人同意:指由于被侵权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条件:被侵权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4、自助: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的强制性措施;条件:1目的要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情势要件: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3对象要件:必须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4限度要件: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分类: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3、被侵权人过错故意与过失4、第三人原因第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一、侵权责任1、含义: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2、方式:1填补损害类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预防类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二、赔偿损失1、含义: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2、适用范围: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3、原则:对被侵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对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人身损害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4、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1损益相抵: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2过失相抵:指被侵害人对侵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和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3衡平规则:三、财产损失赔偿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2、适用范围:1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2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在导致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3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或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3、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2适当赔偿原则3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的原则4、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特征:是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附带产生的财产性损失;非“物损”的损害,而是侵害无体物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的财产利益而造成的经济性的损害;其赔偿不依赖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是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与特别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牵连;四、人身损害赔偿1、含义:指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2、适用范围:各种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3、死亡赔偿金: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为20年;4、丧葬费:指侵权人一方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的金钱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残疾赔偿金:指侵权人的健康受到侵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相关项目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侵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等;计算:诉讼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6、其他:1医疗费;2康复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误工费;6营养费;五、精神损害赔偿1、含义:指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2、适用范围:1自然人的人格权或隐私权益遭受侵害的;2监护或其他亲属关系遭受侵害的;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人格等遭受侵害的;4具有人格象征性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永久灭失或损坏的;3、数额的决定因素:1侵权人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其他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停止侵害: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的情况;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请求,判令造成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人消除危险状况的责任方式;适用于排污污染环境,对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威胁的情况;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被侵权人的责任方式;2恢复原状: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责任方式;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赔礼道歉: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式;。
2022年湖北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湖北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据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问题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据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据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
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4、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贵任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提 起违约之诉 , 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 之诉。 也可 不 承认双重请求权 的存在 ,则无所渭竞合问题 。而承认 双重清求权的存 在 ,必须承认受害人可在 两种请求权
【 收稿 日期】 06 7 7 20—0—0
【 作者简介】 卉( 90 )女, 于 17一 , 辽宁省辽阳市人 ,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工商管理 系法学专业副教授 , 从事合 同法的
【 关 键 词】 约责任 ; 权责任 ; 违 侵 竞合 ; 舍 取
【 中图分类号】D 48 F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 905 (06 0—0 70 10 - 72 0 )6 3—2 6 0
一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 合的含义
律责任 , 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
( ) 二 一个不法行 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行为人 虽然仅实施 了一种行 为 , 但该行 为符合法律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 由此使行 为人承担一 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 的问题 , 需
要 在 法律 上 确 定 。
( ) 三 数个责任之 间相互冲突。所 i相互 冲突 , 胃 一 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的后果 不 同;另一 方面是指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 , 也不应 同时并存。 若数种责任可 以相互包容和 同时并存 ,则行为人廊承 担 的责任已经确定 , 不发生责任竞合 的问题。 发生责任竞合时 , 不法行为承担何种 责任 , 将导致 不 同的法律后果 ,并将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 的保 护 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 因此 , 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 侵权责任的竞合尤为重要。 二、 违约责任 和侵权责任竟合的处理 在责任竞合 的情况下 ,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导 致 双重请求权 的存在 ,即受害人既可以基 于违约行 为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
3.1第一种办法为禁止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的“诉的竞合”,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为多数学说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而摆脱了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在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上得到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由此,也参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使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
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2.2.2,责任方式不同
论责任竞合案件中的诉讼请求_兼评_省略_12年_民事诉讼法_中的若干规定_夏永全
总第130期2013年9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130Sep.,2013收稿日期:2013-02-05作者简介:夏永全(1977-),男,四川双流人,西华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①其关注度和修改机关明显都要“次”一些。
②目前大部分人都习惯于使用”请求权竞合”的表述,但笔者认为,从诉讼逻辑上看,用“责任竞合”更能体现案件特性。
论责任竞合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定夏永全(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0039) 摘 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案件在实践中是一种普遍现象,对此问题在借鉴参考国外理论与相关规定的同时,研究更要有针对性,围绕“本土问题”展开才有实际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纠纷观”与法院的“案件观”存在一定冲突,此类案件中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以何种依据主张权利,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需要平衡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利益,以达到纷争的妥善处理。
关键词:侵权;违约;竞合;诉讼请求中图分类号:DF 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13)05-0107-11 引言相比《刑事诉讼法》修正的“热闹”来说,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无疑要“冷清”①许多。
不过,长达六十项的修改决定对原有法律还是进行了相当幅度的改动,按照吴邦国委员长的总结:“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一、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 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段波讲民法_第3讲_责任竞合笔记版
段波讲民法_第3讲_责任竞合笔记版段波YY讲民法第三期责任竞合段波yy讲民法系列讲座介绍:该讲座是段波老师为回报万国学校和广大学员而推出的系列公益讲座,每周五晚上八点半到九点于yy频道举行(频道号:43063566),旨在通过半小时的讲座讲解一个考试的重难点内容,每期讲座都包含一到两分的分值,积少成多,或将成为你通过司考的独门暗器。
一、客运合同: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
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
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3真题)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职务行为,由运输公司承担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引申:1.本题是否构成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必须是同一个损害方,向同一个受害方承担责任,同时违约和侵权。
所以此题不是责任竞合。
2.运输公司和朱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责任人一定是朱某,这里存在着不真正连带责任,王某既可以选择运输公司违约,也可以选择朱某侵权。
如果选了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可以向朱某追偿。
所以不是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在内部是按份的,此题存在终局责任人)3.本题如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是否构成责任竞合?把朱某解放掉了。
钱某作为雇员,也可以解放掉。
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钱某有过错,构成侵权责任,最终还是落在运输公司身上。
这就构成了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同一责任人多个请求权】【逃票上车】(1)客运司机和售票员不知情,意味着双方不可能地接一个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就没有违约责任了。
(2)逃票上车被人发现,如果补票就产生了合同关系,还可以是一个合同关系。
4.本题如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王某没有受伤,只是行程受到延误,是否构成责任竞合?行程的延误存在违约责任,但没有侵权。
略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时, 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 、 人 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 的, 可 权 的选择分别 依据 违约责任 或侵权责任处理 。但 当事人不能 也
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
5保管合同中的责任竞合 现象 。寄存人交付 易燃 、 、 易爆 、
所谓违 约责任 与侵权 责任之竞合,是指不法行 为人 的同
一
在违 约之诉 中, 非违约方不 负举 证责任, 而违约方必 须证 明 自 己的违约是因为存 在不可抗 力或出现 了合 同中约定 的免责事 由。 在侵权之诉 中, 侵权行为人通 常不负举证责任 , 害人必须 受
就 其 主张 举 证 。 有 些情 况 下 , 行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 这毕 竟 是 在 实 但
不 当得 利 。 违 约 责任 与侵 权 责任 竞合 现 象在 任 何 合 同 关 系 中都 有 可 能产 生,一般 发 生在 有偿 合 同关 系 中。 关 键词 : 约 责任 ; 违 侵权 责任 ; 合 竞 中图分 类号 : 9 . D 10 1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5 5 1 ( 0 0 1 — 1 2 O 1 0 — 3 2 2 1 )7 0 8 一 1
2 1 年 9月 00
S D2 1 e .0 0
文 艺 理 论
L TE RA R Y T H E0 R Y I
略论违 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 的竞合
杨 天 晖
(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10 8 ) 0 0 8
摘 要: 违约责4 - fk 责任都 以赔偿损 失为主要 内容, z .- -b.. - #. . 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 只能主张其一, 以防其获得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关键词】 违约责任; 侵权责 ; 任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 :936 D2.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 l) l 02 0 10 88 o oO ~ 26— 2 f
主要 内容 , 因此权利人 能要求义务人承担双重责任 。否则不符合民 法 的公平原 则 , 同时法律规定 只能择一选择 , 以防止 获得 不 当得利 。 可
21 0 0年 1月 ( 第 19期 ) 总 0
大 众 商 务
P p lr B s e s o u a u i s n
No.1, 01 2 0
( u ua vl, O 1 9 C约责任 与侵权 责任 的竞 合
潘 威
( 湘潭 大学法学 院 , 湖南湘潭 4 12 ) 1 2 8
1引言
案例 l 19 年 , :9 9 梁某等 4人租 乘 出租车前 往珠 海西 区小林 镇 。行 驶途 中 , 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 生碰撞 , 4名乘 客及司机 当场死 亡。经 致 调查取证 : 本次事 故 , 工车应 负主要 责任 , 施 出租车 司机 李某 应负 次要 责任 。原告以侵权之诉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并获得 赔偿 。 案 例 220 : 0年 , 0 浙江省周某驾车 与缪 某驾驶得客运车 相撞 , 成乘 造 客纪某受伤 , 事后纪某选择 客运 合同纠纷之诉 , 以承运 人缪某为被告 , 一 纸诉状告上法庭 , 并得到 法院的支持。 在这 两个案 例中 , 案情基本相 同, 受害人既是侵权行为的 受害人 , 又 是客运 合同违 约行为的受害人 , 可他们 选择的诉权为什么不样 呢?而 法 院也都受理并支持他们的请 求呢?这 就涉 及到违约 责任 与侵权 责任 的 竞合了 。我 国允许侵 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 竞合 , 当发生竞合时受 害人可 以选择违 约之 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 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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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刘汉霞华南理工大学关键词: 责任竞合/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内容提要: 法律基于不同的目的从不同的角度规范社会生活而作出各种抽象规定,使得同一行为可能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且该数个规范均能够适用,从而发生责任的竞合。
本文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探讨民法领域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原因、二者之间的差异及其责任竞合的处理。
笔者认为由于二者在功能、构成要件、构证责任、责任内容等方面差异甚大,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形时,不适宜将这两项请求权同时行使,否则,在法律上易造成混乱和困难。
何谓竞合,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反映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1)法律上所称"竞合",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释。
有从权利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2)有从规范(或法条)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为一个不法行为,有数个法条的规定对其适用,但在裁判上则仅能适用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情况;有从请求权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为依同一的法律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两个以上的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的两个以上请求权之状态同时并存于同一当事人之间的情况。
(3)本文持第三种解释。
因一方行使请求权与另一方承担责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义务人的角度看,请求权竞合即是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的内部(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本文仅探讨民法领域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就引致民事责任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况:违约、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不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常常发生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也有竞合的现象存在。
如何解决甚至消除责任竞合问题,以减少不同的请求权的选择导致不同结果的可能性,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侵权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范现象之一,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完美的"侵权行为"的定义,曾经有人不无遗憾地指出:"为了给侵权行为下定义、人们已经作了许多尝试,但是似乎没有一个是令人满意的。
"(4)在不同语种的国家"侵权行为"有不同的文字符号,英语为"tort"(原意是"扭曲"、"扭歪",喻示侵权行为的不正当性或反常性);法语为"delict"(一译为"不法行为");德语为"Delikt"(不法行为)或"Unerlaubte Handlung"(不许行为);而拉丁语为"dulictum"译为"私犯",指不法致他人蒙受损害的种种行为)。
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会有"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过错","侵犯他人权利"等意思。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债权人为受害人,债务人为致害人(或曰加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致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这种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有的国家称为"侵权行为之债",有的国家称为"致人损害之债",有的国家称为"损害赔偿之债",还有的国家称为"非合同所致损害"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使用的概念是"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则为"损害赔偿"。
(5)不当得利(英文为Unjustified benefits,法文为l, enrichissement sans cause,德文为Un-gerechtfertigte Bereicherung,日文为:不当利得)(6)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获得利益。
因为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得利",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害之人,其结果是在获利人和受损害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请求权在民法上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按照传统民法学者的认识,不当得利为一"事实行为",并且是一"有反于公平或正义"的不当行为。
(7)而按照我国民法中对行为合法性的广义理解,不当得利既无合法原因,又造成他方的权利侵害或利益损失,此类行为至少应为不合法行为;现代一些民法学者为避免此类矛盾干脆将不当得利视为事件。
实际上,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本来就有着内在联系,不仅在构成上具有类似之处,就是对其法律后果的性质有时也很难分清。
如侵权行为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都是法定之债,二者都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基本要件,都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内容等。
所以,它们之间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民法理论中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究竟属不当得利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往往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对于受害方当事人已交付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根据,学者历来有"不当得利"之说与"非法占有说"的尖锐对立。
一些学者认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若一方已受领他方给付的财产则构成不当得利行为。
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租赁关系消灭后,原承租人未交还租赁物,仍继续使用收益,属无法律上之原因使用他人物品,系实务上重要之不当得利类型。
(8)其返还后果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债务。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依法归于无效的仅为债权行为,而给付行为则因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仍属于有效,受领人取得财产仅缺乏原因,但却不属于非法占有。
另一些学者则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有存在之必要,他们认为,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给付行为当然也应归于无效,受领人占有他方财产者应构成非法占有而非不当得利,该当事人应依法承担原物返还责任而非不当得利债务。
(9)这两类观点对于现代各国民法实践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般来说,在确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国家多依前说解决此类问题;而在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国家则多依后说处理此类争议,如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并立的观点。
苏联民法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接受了德国民法"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的概念,但扬弃了构成德国民法特色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Die Lehre vom"abstrakt dinglichen Vertrag" ) 。
(10)如《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这里首先规定返还义务,显然不是因为不当得利而是非法占有。
但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观点也不是绝对的。
外国民法认为,占有的取得,标志着占有人取得了具有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于此场合,即使受害人对占有物拥有所有权,占有人对占有利益也可以构成不当得利,只不过往往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竞合问题。
(11)有学者称之为"侵害权益之不当得利"( Eingriffskon-dition)。
(12)例如王泽鉴先生认为,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对无权使用者得为禁止,得将所有物让与他人使用者,通常亦得请求支付对价。
因此,无法律上之原因而使用他人之物时,客观上侵害他人权利之"归属内容"(Zuweisungsgehalt des fremden Rechts),其使用本身即属致他人受损害。
不论有无肇致侵权行为法上之"损害",仍应认为已具备不当得利法上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之要件。
(13)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种:因给付而产生之下当得利与基于给付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对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情形上文已论述。
在基于给付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中,其典型形式是因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4)1.非法使用他人财物。
如非法使用他人的房屋,或租赁期限届满而对租赁物继续使用和收益等,均构成对他人财物的侵害,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同时,由于行为人从财物之上获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亦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2.非法出租他人财产并获得利益。
它是指无租赁权或未经他人同意而出租他人财产,或在租赁关系消灭以后拒不返还租赁物,而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从而获得租金。
非法出租他人财产,构成了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由此获得的租金无法律上的根据,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3.非法处分他人财产并获得利益,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标的物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标的物的行为。
如无处分权人将他人财产出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时,受害人可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并可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赔偿损失。
4.停害他人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如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专利而获得利益的。
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各种债权的请求权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并存或发生冲突时,应该确定各项请求权在行使上的先后顺序,以形成一种体系的概念,并"可以避免遗漏,以确实维护当事人利益,因为各个请求权之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及时效多有不同,主张何者,关系至矩"。
(15)虽然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多种场合会发生竞合的情形,但毕竟他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
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功能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设立民事责任制度,目的就是要通过使违法方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方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或补偿,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