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浅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环境法益
(不仅在主体上是以人类为集合体,更为重要的是涉及 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2、环境刑法的防范功能
(主旨在于风险防控)
3、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政策
(列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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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1、环境法益。
刑法大体上遵循的是“国家法益——社会 法益——个人法益”的三元法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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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3、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政策。
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文件明确将环境犯罪列入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严”的对象。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 〔2010〕9号)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
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1、环境法益。
环境刑法重在保护全人类的长远生存和发 展利益。与传统法益不同,环境法益未必 能够还原成作为个体利益或者群体利益, 因为它不仅仅在主体上是以人类为集合体 ,更为重要的是涉及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不仅牵涉当代人的福祉,更关乎人类的 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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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讨论问题之二
问题: 1、怎样理解环境法益? 2、如何理解非法处置? 3、对于非法利用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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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中的有关问题
一 犯罪特征 二 入罪标准 三 证据要求 四 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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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一般特征 1.社会危害性(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刑法的禁止性); 3.应受惩罚性(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试论法规竞合优法条之区分与适用
试论法规竞合优法条之区分与适用————————————————————————————————作者:————————————————————————————————日期:2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法律秩序的统一不是事实上的存在,而只是一种理想。
”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一个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符合一定要件的一类法律关系;由于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立体化结构,常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数规范皆得适用并产生数个法律效果的现象,称为规范竞合。
因刑法规范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不能适用类推原则,所以刑法规范中的竟合关系更为错综复杂。
面对具有竞合关系的数法条,如何选择并适用其中的优位法条既是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澄清,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对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法条互补——法规何以竞合?(一)何谓法规竞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中称“假性竞合”或“法律单数”,指数个刑法法规只是表面上相竞合,但实际上是一个刑法法规排除了其他刑法法规的情况。
就理论体系而言,德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是相对于真正竞合,即想象竞合犯和实质竞合展开的;而日本学者是把法规竞合放在罪数理论中加以研究,代表性的观点如大塚仁教授认为:“一个行为在外表上可以认为相当于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只适用其中某一个构成要件,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的场合,称为法规竞合”。
不过,何以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大塚仁教授并未加以指明。
我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秉承了日本学者的思路,将法规竞合作为罪数形态的一种加以研究;不过,对发生竞合的劣位法条何以“当然应该被排除”未予深究,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是逻辑上的排除关系,因而一般采取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发生竞合之诸法条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加以研究并决定优、劣位法条的取舍。
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队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法律责任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20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
当日17时30分许,李某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一辆停驶的货车,导致车辆与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货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停车并报警。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疲劳驾驶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停驶的货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货车驾驶员受伤。
根据事故认定书,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法律责任竞合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李某的违法行为,给货车驾驶员造成人身损害,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等因素确定。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罚款、扣分、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同时,李某还应承担货车驾驶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李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罚款一千元,并扣分12分。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冲突,难以确定适用哪一条法律的情况。
下面是几个例子:
1. 刑法和民法的竞合。
例如,一个人在行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
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
从刑法角度看,他可能涉嫌过失致死罪或过失致伤罪;从民法角度看,他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法律需要根据情况逐一考虑,并作出相应的判断。
2. 同级法律的竞合。
例如,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在污染
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但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在经济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些法律规定之间可能存在冲突,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
3.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竞合。
例如,某些国际公约要求各国在某
些领域采取特定的立法措施,但这些措施可能与该国现有的法律不兼容。
在这种情况下,该国需要解决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竞合问题,确保它们的一致性。
以上是法条竞合的一些例子,竞合的情况在实际应用中比较常见,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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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
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赔偿请求——中国首例室内氨气污染消费者胜诉案评析
指出卖人对买卖合 同标 的物所负有 的一般担保责任 ,
可的质量 、 数量等符合约定, 后者指出卖人应保证第三
人不得向合同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本案的情形
属于前者 。 并且,由于出卖人履行合同的瑕疵造成 了买受人 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出卖人就不是一般的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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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毽产与法律
缦责 的合 赔请 权任竟及偿求
— —
中国首例室内氨气污染消费者胜诉案评析
口刘行星 天津社会科学院 告为原告李某提供与原房屋 同等地点 、 面积的临时住
一
、
问题 的提 出
天津市 民李某于 19 年 1 98 0月购 买了位于天津 市 河东 区一处 10平方米 的 商 品房 ,经装 修后 于 1
履行, 又是一种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属于违约性的侵权 行为, 也就是说违约行为导致了侵权后果。 加害给付会
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同一种违反民事
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的构成 要件, 从而导致 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的现象。
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 第 条规定, 消费者购 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 财产不受损 害 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 的要求 。出卖人 的行为同样 构成侵权 , 侵犯 了买受人 的安全保障权 。 三、 本案争议的请求事项是否在仲裁范围内
决6 O日内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房屋室内 氨气作 无害处理, 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处理期间被
说, 是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 厶同法》 15 《 第 5 条规定:
“ 出卖人交付 的标 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
法理学简答题全
简述法的转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的移植的必要性。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的基本情形有哪些?1、自觉性。
是在理解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其实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现、整合和实现渊源价值,从而实现预期的法或法制度。
2、自发型。
是盲目地、被动地在某种动因的促动下,消极地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了某种法或法律制度。
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的特定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法律义务一般不具有制裁性3、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题队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简述法律传统与传统法律的关系?法律传统是有传统法律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种法律文化和精神,它与传统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传统法律是法律传统得以孕育和形成的母体。
传统法律是作为一种法律状态,即是一种制度规范体系,也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观念。
作为制度规范体系的传统法律只能在其生长的社会中发挥作用,一旦传统社会解体,它就要退出历史舞台。
而传统法律制度中蕴含的精神或文化,则可以与后世的法律制度相结合,成为现代法律生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怎样理解法律责任的竞会?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
特点: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改行为符合两个或连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有哪些?1、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
联合执法改善环境方案
联合执法改善环境方案背景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性难题,不仅影响人民健康,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损害。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着法律上的不到位和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为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必须加强执法力度,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全民参与、多方合作、全方位治理的立体化、网络化、常态化管理体系。
联合执法的意义联合执法是指多个执法部门在共同执法任务中互相配合、互相支援,协同工作,共同完成执法任务的执法方式。
联合执法的意义在于:1.提高执法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执法,消除了部门之间的摩擦,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服务质量。
2.优化执法资源:各执法部门可以统筹协调,科学配置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和互动化,形成执法力量的强有力的配合。
3.加强法律监督:各执法部门之间形成了竞合与合作的关系,不仅能够相互监督,还能够以切实行动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
联合执法的具体方案联合执法的具体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针对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设立联合执法指挥中心,由相关执法部门的代表组成,全面负责联合执法任务的协调与安排,实行统一指挥、协同作战。
2.加强信息共享各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传输环境执法任务的要求和数据,为联合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3.统一执法标准采用统一的执法标准,建立起执法手续、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
4.加强执法监督设立联合执法监督机构,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处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加大惩罚力度建立环保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制度,严格查处违法企业,依法处罚强制治理,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的企业名称和情况等,推动企业依法治理环境,形成法律震慑力,杜绝环境违法现象的发生。
结语环境问题的改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协力推进。
法律中的矛盾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条文之间、法律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本文将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矛盾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伦理、法律及社会价值冲突,以期引发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深入思考。
二、案例一:陈某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某在夜间驾驶无证车辆,因超速行驶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一伤。
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矛盾分析:1. 法律与道德的矛盾:陈某某的行为在道德层面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但其受到的刑罚却相对较轻。
在道德观念上,人们普遍认为肇事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法律却对其进行了宽大处理。
2. 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现实中,无证驾驶现象普遍存在。
在此背景下,陈某某的行为虽违法,但考虑到其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3. 法律与公平的矛盾:陈某某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
有人认为,陈某某的行为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对其从轻处罚有失公平。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例二:张某某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某因家庭困难,盗窃他人财物。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矛盾分析:1. 法律与同情心的矛盾:张某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但其家庭经济困难,盗窃行为是出于无奈。
在同情心的驱使下,人们倾向于对张某某进行宽大处理。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 法律与刑罚的矛盾:张某某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
有人认为,其家庭经济困难,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轻处罚有失公平。
3. 法律与执行力的矛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张某某的刑罚可能难以得到充分落实。
一方面,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其难以承担罚金;另一方面,监狱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其改造需求。
四、案例三:李某某环境污染案案情简介:李某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恶化。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侵权责任界定
第41卷第2期2021年4月湖北科技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Vol.41,No.2Apr.2021文章编号:2095-4654(2021)02-0039-06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侵权责任界定赵明非,吴春含(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系以民事合同为媒介引入第三方作为治污企业,实现“生产污染物”与“处理污染物”的主体分离以及责任转移的市场化运行模式。
多主体模式下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能机械性适用污染者无过错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基于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的基础关系加以分析。
根据双方基础合同关系的有效与否区分为有效合同关系下的侵权责任界定与无效合同关系下的侵权责任界定,并在有效合同关系中类型化为承揽合同关系与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在无效合同关系中基于数人侵权因果关系的不同分类为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以及择一的因果关系,类型化探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的侵权责任构建,以促进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侵权责任;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环境污染的传统治理模式体现为“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自负式,但由于专业化程度、技术、设备等各项因素或有不足,很难与环境保护的高效高质要求相适应,遂第三方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模式应运而生。
尽管第三方参与环境治理的模式方兴未艾,但这一市场运行模式背后潜在的问题却不容小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延续了普通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在第三方从事污染物治理的模式中,倘若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那么这一侵权后果责任是否还需要由排污企业无条件地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呢?这样一种法定义务是否可以通过二者之间的合同进行转移呢?笔者不揣浅薄,拟根据具体情形对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模式进行甄别归类,试讨论在“企企合作”模式下第三方治污企业造成环境损害后果时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竞合及民事权利优先救济机制探讨
摘要: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一直使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投资者的民商赔偿维权行动一直举步维艰,尤其对中小型投资者的保护仍然不容乐观,已然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制度缺陷。
其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依然不完备,在证券交易领域,虽然新《证券法》的出台化解了一些多年的难题,但是对民事责任的权利救济的规定依然笼统。
多是用行政手段或是刑事手段的强制力约束证券市场主体,被侵害的投资者在民事权利救济上依然薄弱且民事权利得不到优先救济,摆脱“重公法,抑私权”的桎梏,利用民事责任机制作为主要解决证券不法行为的手段,协调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优先实现民事权利救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证券违法行为 民事权利优先 责任竞合 权利救济一、证券违法行为民事权利优先救济的困惑(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机制不足现状民事权利优先救济,就是民事私权利救济优先于行政罚款、刑事财产刑的承担,优先受偿民事赔偿金。
但民事责任机制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随着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出台,多年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许迎刃而解,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详尽的规定,这使得行政执法、刑事定罪量刑在实践中的执行和操作有了明确的依据。
但是遗憾的是,新《证券法》对于民事赔偿的制度设计依然一带而过,含糊不清。
仅在《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提到笼统含糊的概括性救济条款。
目前,受疫情影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在疫情防控与经济建设两手抓的态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更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灵活性和自由度,但是政府创造的优惠便利条件绝不能让违法者“偷吃”,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要同时并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才能增加普通投资者的信心,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的证券交易行为,只能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曾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举例农民、军官和商人的例子,三类群体都非常看中维持自己特殊生存条件的正确情感,因为注重自身的特殊生存条件的价值观才会为之斗争,那么在证券交易领域,维持其自身特殊生存价值的应当是信用和公平,这正是证券交易领域所为之奋斗的目标。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
3.1第一种办法为禁止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的“诉的竞合”,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为多数学说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而摆脱了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在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上得到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由此,也参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使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
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2.2.2,责任方式不同
论新环保法损害担责原则
浅析损害担责原则摘要:2014年新环保法将损害担责原则作为环保法基本原则。
本文首先阐述作为损害担责原则前身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然后结合损害担责的字义及其法理依据两个方面来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内涵。
最后结合新环保法具体条文规定讨论环境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责任形式。
最后得出结论:在环保法中确立损害担责原则是环境保护立法的进步,它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环保法的规范更为严厉,关键词:损害担责起源发展内涵责任形式新环保法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2014年制定通过的新环保法甚至有“最严厉环保法”之称。
其中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作为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衍生的损害担责原则概念的提出亦掀起学界的相关讨论,损害担责原则究竟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之上有何突破?以此原则做出的具体法律规定究竟严在何处?下面,本文将就此对损害担责原则加以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则起源与发展事实上,在环境保护立法领域,包括修改环境法前的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均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新环保法的损害担责原则正是该原则衍生而来,了解这项原则的内涵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损害担责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一)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最初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提出,其理论根据来源为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的理念”。
该理念一经提出,很多国家便将其作为一项生态立法的基本原则所接受,德国联邦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纲领时曾将其定义为“谁使得环境有所负担或污染,其就应支付所造就负担及污染之费用”,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
而后1989年环境保护立法全面贯彻了“污染者负担原则”例如28条对排污收费的规制。
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了承担治理污染的主体,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笔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阅读笔记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3)(一)公益诉讼的含义 (4)(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5)(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7)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 (8)(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与性质分析 (9)(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处理流程探讨 (10)(三)典型案例及其借鉴意义 (12)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关系研究 (13)(一)理论层面的竞合分析 (15)(二)实践层面的竞合现象探讨 (16)(三)国内外竞合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 (17)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问题研究 (19)(一)制度衔接与完善路径 (20)(二)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及其扩大 (21)(三)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的问题及其优化建议 (22)六、实证研究案例分析 (24)(一)案例选取与背景介绍 (26)(二)案例中的竞合现象分析 (28)(三)案例中的适用问题探讨及启示 (29)七、结论与展望 (30)(一)研究结论总结 (31)(二)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研究方向展望 (33)一、内容描述本文深入探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竞合问题,并详细分析了它们的适用关系。
文章开篇即指出,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种诉讼方式往往存在交叉和冲突,明确它们的适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进一步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等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制止污染环境行为,恢复生态环境质量。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侵权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作者:张斌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本质和法条适用的原则最具有争议。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9-03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
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但是,在刑法中,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形态,其特征的科学界定,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条选择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界定法条竞合的特征又必须首先辨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法条竞合的本质关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条文竞合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中数个法律条文的竞合。
马克昌教授认为:“法条的重合关系是法规竞合的本质特征,没有法条的重合即没有法规竞合。
”[2]二是罪名竞合说。
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其着眼点在于不同的罪名之间寻找法条竞合关系,因而认为一行为触犯同种罪名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3]。
三是社会关系竞合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本质上,法条竞合是被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4]。
四是犯罪构成竞合说。
该观点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它发生于一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而事实上指真正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5]。
对于以上诸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其存在根据和理由,但是又都有其局限性。
法律竞合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竞合,即同一行为或事件涉及多个法律规范,导致法律责任竞合的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竞合现象较为普遍,如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竞合。
法律竞合的后果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刑罚的加重、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处罚的加重等。
本文将围绕法律竞合的后果展开论述。
二、法律竞合的后果分析1.刑罚的加重在刑法领域,法律竞合可能导致刑罚的加重。
具体表现为:(1)数罪并罚。
当同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法院将对犯罪分子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加重刑罚。
(2)加重处罚。
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分子进行加重处罚。
2.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民法领域,法律竞合可能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
具体表现为:(1)连带责任。
当同一行为侵犯多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可能会判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范围扩大。
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扩大赔偿范围,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更好的补偿。
3.行政处罚的加重在行政法领域,法律竞合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加重。
具体表现为:(1)从重处罚。
当同一行为违反多个行政法律法规时,行政机关可能会对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
(2)合并处罚。
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将多个行政处罚合并执行,从而加重处罚力度。
4.法律竞合的司法困境法律竞合的后果不仅体现在刑罚、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加重,还可能导致司法困境。
具体表现为:(1)法律适用困难。
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可能面临法律适用难题,难以确定适用哪个法律规范。
(2)判决不统一。
由于法律竞合,不同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导致判决不统一。
(3)当事人权益受损。
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难以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
三、法律竞合的应对措施1.完善立法,明确法律竞合的适用规则为了有效应对法律竞合的后果,首先应当完善立法,明确法律竞合的适用规则。
具体措施包括:(1)明确法律竞合的认定标准。
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法律竞合,以便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判断。
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
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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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国家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环境污染问题开始慢慢的显现出来,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如今已经达到了很严重的地步,对于环境污染如何追究破坏环境者的责任,这直接关系到了后代赖以生存的环境,关系到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内容!
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者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
简单地讲,就是违反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者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运行的保障机制。
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对环境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存在许多弊端,导致环保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主要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受传统观念影响,错误地认为环境资源具有无偿性、无穷性,加上重经济轻环保错误思想,甚至将环境犯罪行为当成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门形成较晚的部门法,没有其他部门法较成熟、完备,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缺乏针对性的规定。
试论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 ,致使 数个规范皆得 以适用的现象 ,学理上称 为 “ 规范竞合 ” ome k r n ) ( r n ur z。责任竞合是 N o 规范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 , 它是 因同一行 为 同时违反数个法条规定 , 符合多重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导致 多重法律 责任的并存或冲 突。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 , 责任竞合既可 以发 生在 同一法律部 门内部( 如民法 中的违约责 任 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也可以发生在不同 的法律部门之间( 如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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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法 律 责 任 竞 合 的 成 因
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上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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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内容摘要: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规范规定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是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及环境民事责任三种形式,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以及归责原则的适用,建立系统的环境法律责任机制以期解决环境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关键词: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环境法是一个综合性法律学科,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都有交叉、重叠,决定环境法律责任不是单一、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而是由多种特定的法律责任组合在一起的综合性法律责任,而多样性的责任形式使得环境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致使数个规范皆得以适用的现象,学理上称为“规范竞合”(Normenkurronz)。
责任竞合是规范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条规定,符合多重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导致多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冲突。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本文所讨论的环境法律责任针对后者,即刑事、行政、民事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环境法是整合了多部门法规范的综合法律部门,其责任竞合的形式和内容都显得更为复杂。
出于充分、周密保护环境权利的立法目的,不同性质的环境法律责任增加了对环境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力度和方法,环境侵权者多重、多次承担法律责任,则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基本理念,因此正确处理责任竞合问题有其重要意义。
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成因
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上位概念,指行为人在违反法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具有预防、修复、惩罚功能。
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之中,三种功能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各有侧重。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更多强调惩罚性与强制性,而民事责任则主要实现修复救济。
环境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同时兼备此三项功能,责任竞合不可避免产生。
对环境权利的全方位保护带来附随结果。
社会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及有限性使
立法者充分认识到应当对环境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立法保护,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从各个层面、多个角度对人类与环境有关的各项社会生活加以相应规范。
各部门法在设计环境法律责任时,虽然基于对环境权利保护的相同目的,却可能因部门法对同一行为的交叉或重叠规定而导致环境法律责任适用过程中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因此,环境法律责任竞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立法者对环境权利施行全方位的刑法责任保护、行政责任保护以及民事责任保护的附随结果。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现实结果。
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一类是管理主体,包括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其环境保护职能的各种国家机关;另一类是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接受国家的调控和管理的受制主体,包括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公民和个人等。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确定性决定了在确认环境法律责任时可能同时涉及三大基本法领域,产生不同的责任形式,法律责任竞合由此而生。
环境立法不完善导致没有统一的适用规范。
目前我国环境法框架体系是在宪法之下,以不同位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为环境法的渊源。
除了民法、刑法中有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规范,更多体现为某一行业的立法,如关于大气、水、海洋、噪声的污染防治法,关于各类固体污染物的防治法,关于各类资源的保护法等,各个具体的环境立法对环境法律责任分别规定,但对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适用规范没有统一的环境立法规定。
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分类
根据数理原则对环境法律责任竞合进行种类划分,理论上的竞合应当有四种:环境刑事责任与环境行政责任竞合,环境刑事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竞合,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竞合,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竞合。
这种机械式的划分种类在实践中并不具有相同的研究价值,依据公法与私法的责任竞合理论对上述环境法律责任竞合进行整合是比较可行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解决公法法律责任与私法法律责任竞合的方法有三种:吸收主义、排斥主义、得并主义。
从环境法律责任的渊源分析,环境刑法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公法范畴,而环境民事责任则归属私法领域。
解决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思路应当侧重于两个方面: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竞合,公法责任现公法责任竞合。
环境法律责任的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竞合。
环境法律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类不同质的责任,在强制性与环境权益保护方面有诸多差异,它们之间在强制程度、责任性质、承担方式、责任起用及免除主体、情形上的特征相异,决定了环境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一种互不排斥的关系,前两者责任的适用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豁免,因而对此类竞合的解决应当以排斥主义下的合并适用为理想模式。
环境法律责任公法责任的竞合。
作为公法,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有着相同的共性,都是以国家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以公权力保护环境权益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二者的竞合以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较多,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环境刑事责任与环境行政责任如何衔接的问题。
法理观点认为应当采用重责吸收轻责的方法加以解决,但在具体的环境违法责任承担过程中,各个具体的环境法规内容不同,对此类竞合不能简单采用吸收原则,而应以吸收原则为原则,以法律规定为例外。
在依法行政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下,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双重处罚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必须有必要时才能给予双重处罚。
而性质不同的处罚则可以并行适用。
如,环境行政部门可以对环境主体加以环境监测、环境污染评价、限期整改等,依据环境执法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如果该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还触犯刑法,则应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解决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途径
环境立法的完善。
从现行环境法的形式及内容看,环境法并不属于国家基本法之列。
然而,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的特点,符合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提高环境法的法律位阶,将其列入国家基本法范畴进行立法完善,建立统一的环境法律责任体制,从基本法的层面上对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加以规范和解决。
依据归责原则解决责任竞合。
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判断上的双重性及其所引发危害后果的长期性和潜伏性,仅要求加害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者限期治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的行政责任,其法律威慑力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严重危害环境行为入罪,环境刑事责任随之产生,从其产生和功能看,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原则,犯罪构成的四个构成要件就是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与环境刑事责任不同的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强调侵害行为的结果救济,而不去过多关注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124条、环境法4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有相似之处,强调环境责任法定,环境违法行为及法定事由应当由环境法律规范预先设定。
不同的归责原则之下产生的环境法律责任原则上可以并合适用。
本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更多受到重视,基于对环境权益保护这一共同的基础目标,环境法在保护环境权益,救济、惩罚环境侵权,实现保护与救济终极目的进程中,设计并发展了新的制度,充实了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例如:环境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出现了所谓的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趋势。
环境行为侵害公法法益时,以私法救济的方式强化赔偿,使得受害主体利益尽可能填补,确保修复和预防更大范围内的环境损失。
同时,给予环境受害主体一定条件下的选择权,这些新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环境法律责任竞合与冲突。
此外,在环境
立法中确立强制环境保险制度,以保险责任的形式将环境责任分担于社会,产生新的环境法律责任形式,环境法律责任方面的新趋势导致环境法律责任竞合也将会产生新的内容,这是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机制建立与完善所面临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
2.吴继刚.论环境法律责任.学术交流,2004(2)
3.胡肖华,徐靖.行政主体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的数理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7(2)。